雜訊污染防治方案
❶ 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措施)有哪些
為減低雜訊對四周環境和人類的影響,主要雜訊控制方式對雜訊源、雜訊的傳播路徑及接收者三者進行隔離或防護,將雜訊的能量作阻絕或吸收。例如雜訊源(馬達)加裝防震的彈簧或橡膠,吸收振動,或者包覆整個馬達。傳播的路徑一般都是使用隔音牆阻絕雜訊的傳播。而針對接收者的防護,一般是隔音窗,耳塞等。
(1)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①聲在傳播中的能量是隨著距離的增加而衰減的,因此使雜訊源遠離需要安靜的地方,可以達到降噪的目的。
②聲的輻射一般有指向性,處在與聲源距離相同而方向不同的地方,接收到的聲強度也就不同。不過多數聲源以低頻輻射雜訊時,指向性很差;隨著頻率的增加,指向性就增強。因此,控制雜訊的傳播方向(包括改變聲源的發射方向)是降低雜訊尤其是高頻雜訊的有效措施。
③建立隔聲屏障,或利用天然屏障(土坡、山丘),以及利用其他隔聲材料和隔聲結構來阻擋雜訊的傳播。
④應用吸聲材料和吸聲結構,將傳播中的雜訊聲能轉變為熱能等。
⑤在城市建設中,採用合理的城市防雜訊規劃。此外,對於固體振動產生的雜訊採取隔振措施,以減弱雜訊的傳播。
(1)雜訊污染防治方案擴展閱讀:
雜訊的利用
雖然噪音是世界四大公害之一,但它還是有用處的:
雜訊除草
科學家發現,不同的植物對不同的雜訊敏感程度不一樣。根據這個道理,人們製造出雜訊除草器。這種雜訊除草器發出的雜訊能使雜草的種子提前萌發,這樣就可以在作物生長之前用葯物除掉雜草,用「欲擒故縱」的妙策,保證作物的順利生長。
雜訊診病
美妙、悅耳的音樂能治病,這已為大家所熟知。但雜訊怎麼能用於診病呢?科學家製成一種激光聽力診斷裝置,它由光源、雜訊發生器和電腦測試器三部分組成。使用時,它先由微型雜訊發生器產生微弱短促的雜訊,振動耳膜,然後微型電腦就會根據回聲,把耳膜功能的數據顯示出來,供醫生診斷。它測試迅速,不會損傷耳膜,沒有痛感,特別適合兒童使用。此外,還可以用雜訊測溫法來探測人體的病灶。
❷ 建築工地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生產技術方面的雜訊防治對策
(1)生產作業盡量向現場外部發展,減少現場施工作業地作業量或作業內容。對於產生強雜訊的成品、半成品的機械加工及製作,可以在工廠、車間內完成,減少因施工現場加工製作產生的雜訊。如推廣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攪拌遠離施工現場,減少該作業的雜訊源。此外,如木材、鋼筋及其它金屬材料的加工等,也可以實現非現場作業。
(2)積極改進作業技術,採用先進設備與材料,降低作業雜訊的產生量。如整體滑動模板的使用,可以大大減少模板作業雜訊發生量與強度。盡量選用低雜訊或備有消聲降雜訊的施工機械。施工現場的強雜訊機械(如:攪拌機、電鋸、電刨等)可以設置作業棚,以減少強噪音的擴散。
(3)施工現場維護結構的全封閉技術,以及新型隔音圍護的使用,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作業雜訊向外界的傳播強度。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經在這方面取得了有益的經驗。
2、生產管理與法規方面的雜訊防治對策
(1)對強雜訊作業控制,調整作業時間,制定合理的作業時間帶。在施工現場超出規定時間帶作業的一般是連續攪拌混凝土,支模板,以及澆注混凝土等作業。這些噪音的產生在正常作業中是避免不了的,而且這些噪音的強度非常大,都多多少少的超過國家規定的噪音排放標准,在夜間作業噪音又顯得尤為突出,為了有效的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就應該嚴格控製作業時間。當施工單位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強雜訊作業時,晚問作業不超過22時,早晨作業不早於6時,在特殊情況下(高考期間)應該縮短施工作業時間。
(2)減少人為噪音,應嚴格執行《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進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現場雜訊管理責任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素質培養,盡量減少人為的大聲喧嘩,增強全體施工人員防雜訊擾民的意識。
(3)加強對施工現場的雜訊監測,為了及時了解施工現場的噪音情況,掌握雜訊值,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雜訊的長期監測。採用專人監測、專人管理的原則,根據測量結果填寫施工場地雜訊記錄表,凡超過《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的,要及時對施工現場雜訊超標的有關因素進行調整,力爭達到施工雜訊不擾民的目的。
(4)加大環保觀念的宣傳與教育,加大在建築業內外、全社會的環境保護宣傳力度,提高作業人員、管理人員、社會居民、執法人員與部門的環境保護意識。全社會共同努力營造城市良性生態環境。
❸ 噪音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噪音污染防治措施有:
1、雜訊污染控制技術
利用多孔性吸聲材料和共振吸聲結構進行降噪。用隔聲結構把聲能屏蔽、減少聲輻射,從而降低雜訊危害。
2、政府層面、整合資源,加大宣傳管理力度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能否取得成效,關鍵在於政府的重視程度。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並執行強制性的雜訊控制和管理法規,保證城市寧靜環境。交通雜訊源雜訊級別高且流動性大,污染范圍廣。
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環境雜訊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
3、交通雜訊的治理。
應協調好公安、交通、農機、建設等部門,使其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加快城市道路建設,改善路況。
(3)雜訊污染防治方案擴展閱讀:
噪音污染的危害:
1、干擾休息和睡眠、影響工作效率
干擾休息和睡眠。休息和睡眠是人們消除疲勞、恢復體力和維持健康的必要條件。但雜訊使人不得安寧,難以休息和入睡。
2、損傷聽覺、視覺器官
據臨床醫學統計,若在80分貝以上噪音環境中生活,造成耳聾者可達50%。醫學專家研究認為,家庭噪音是造成兒童聾啞的病因之一。雜訊對視力的損害。人們只知道雜訊影響聽力,其實雜訊還影響視力。試驗表明:當雜訊強度達到90分貝時,人的視覺細胞敏感性下降,識別弱光反應時間延長
3、對人體的生理影響
雜訊是一種惡性刺激物,長期作用於人的中樞神經系統,可使大腦皮層的興奮和抑制失調,條件反射異常,出現頭暈、頭痛、耳鳴、多夢、失眠、心慌、記憶力減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狀,嚴重者可產生精神錯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環境噪音污染
❹ 雜訊污染防治法
你好,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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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69號,81901,,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81901
[發布文號]: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69號
[發布日期]:1998-01-02
[生效日期]:1998-01-02
[失效日期]:0000-00-00
[發布單位]:81901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9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制定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政策和措施。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劃定本轄區內各類標准適用區,建設環境雜訊達標區。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劃出專項經費,用於建設城市環境雜訊達標區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示範工程。
專項經費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四條 省、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雜訊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的標准中規定的雜訊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漁政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航空器、船舶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建設、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 5427希望對你有幫助!
❺ 噪音污染如何治理
噪音污染治理
1、雜訊環境的主要問題及其成因
(一) 城區規劃設計布局不盡合理。一些有雜訊污染的企業與居民、文教區相混雜,且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雜訊沒有採取有效的削減措施。
交通干線道路兩旁規劃成居住、行政機關區,居住樓、辦公樓靠馬路而建。交通干線是交通的樞紐,車流量大,車速快,交通雜訊影響大,緊鄰道邊建築物內的聲環境質量必然達不到相應標准要求。
樓上居住樓下經商的綜合樓過多,農貿市場、輕工市場、娛樂場所(主要是歌廳)、流動商販等造成商業雜訊影響樓上居民生活。
(二) 機動車多道路狹窄。道路大多較狹窄且路面質量不佳,不能及時修補,車多路窄,增加了交通雜訊污染。
(三) 環境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不到位。許多建設項目沒有遵守環境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建成後出現新的雜訊污染。不少商業設施娛樂場所,沒有經過環保審批而導致布點不當,不落實環境污染防治措施,惡化了聲環境質量。
2、雜訊控制的途徑
我國心理學界認為,控制噪音環境,除了考慮人的因素之外,還須兼顧經濟和技術上的可行性。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須考慮噪音源、傳音途徑、受音者所組成的整個系統。噪音控制的途徑包括:
(1)降低聲源噪音
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
(2)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
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消音和減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
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3、雜訊治理的方法
雜訊控制主要採取吸聲、隔聲、消聲和減振四種方法,使各種環境下的雜訊低於允許的雜訊級標准。
(1)吸聲
聲波通過某種介質或射到某介質表面時,聲能減少或轉換為其他能量的過程稱為吸聲。吸聲材料由多孔、疏散的材質組成,如穿孔板、吸音棉等。
(2)隔聲
利用隔聲材料和隔聲結構阻擋聲能的傳播,把聲源產生的雜訊限制在局部范圍內,或在雜訊的環境中隔離出相對安靜的場所。如隔聲房、聲屏障等。
(3)消聲
空氣從通道中通過時,而聲音卻被消除的一種雜訊治理方法。如風機排氣消聲器、進風消聲窗等。
(4)減振
採用減少激勵,增加系統阻尼,設置減振器等減弱系統振動的雜訊治理方法。如減隔器、減振墊等。
噪音控制在技術上現在已經成熟,由於現代工業、交通運輸業規模很大,如何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和合適的經濟效益,還必須從技術、經濟和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權衡。當然,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在控制室外、設計室、車間或職工長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強度要低;庫房或少有人去車間或空曠地方,噪音稍高一些也是可以的。總之,對待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性質與不同持續時間的噪音,應有一定的區別。
❻ 控制雜訊污染治理雜訊的幾個步驟是哪幾步
雜訊治理方法主要從三方面進行控制:雜訊源,傳播途徑,接受者內
(一)雜訊容源控制
1,消除雜訊發生的根源:改進結構,改進生產工藝,減少機械摩擦,改變噴口形狀
2,採用吸聲,隔聲裝備
(二)從雜訊傳播途徑上控制
1,阻斷傳播途徑
2,改變機器設備的安裝方向
3,原理雜訊源
(三)對接受者的防護
對接受者進行防護,除了減少人員在雜訊環境中的暴露時間外,可採取各種個人防護手段,如佩帶耳塞,耳罩或頭盔等。
❼ 重慶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的介紹
《重慶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經2013年2月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3月1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雜訊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定雜訊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年度目標任務情況的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網路並組織監測,定期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
(四)負責對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以及在商業、餐飲、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的雜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下列雜訊實施監督管理:
(一)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排放的偶發性強烈雜訊;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或者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響器材產生的雜訊;
(三)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裝修等活動產生的雜訊;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排放的雜訊;
(五)其他社會生活雜訊。
第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船舶排放的雜訊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對鐵路機車和航空器排放的雜訊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交通、文化、質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聲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雜訊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各自設立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並向社會公布,受理環境雜訊污染檢舉和投訴。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雜訊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管轄。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答復當事人。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劃定,並執行相應的聲環境質量標准。
主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他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聲環境功能區的調整,按照編製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准和建築隔聲設計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合理設置工業園區、交通干線、可能產生雜訊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設施等的雜訊防護隔離區域,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雜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配套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確定必要的雜訊防護距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雜訊防護距離進行審核。雜訊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
第十四條 禁止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活動。
禁止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以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產生雜訊和振動污染的娛樂場所。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雜訊敏感建築物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建築隔聲設計規范,其配套的供水、電梯、通風、地下車庫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影響評價規定進行聲環境影響評價,並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雜訊污染情況以及採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向環境排放雜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排污申報及排污許可制度。
第十八條 向環境排放雜訊超過國家或者本市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業、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雜訊超標准排污費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徵收。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鼓勵採用低雜訊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環境雜訊污染嚴重設備名錄的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條 從事可能產生環境雜訊的生產、施工、經營等活動,應當採取調整作業時間、合理布局雜訊污染源位置、改進工藝等措施防止雜訊擾民。
第二十一條 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於施工期間在施工場所公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和時間、項目業主聯系方式、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可能產生的雜訊污染和採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夜間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搶修、搶險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並同時將夜間作業項目、預計施工時間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未發現險情的,不能認定為搶修、搶險作業。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於夜間施工前4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市政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分別由市政、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施工單位應當在夜間施工前1日在施工現場公告附近居民。
環境保護、市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落實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夜間施工作業,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二十三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內以及高考、中考期間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排放雜訊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100米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干線,應當合理避讓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控制環境雜訊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線兩側新建雜訊敏感建築物的,應當符合雜訊防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在建設主體工程的同時,採取設置聲屏障、綠化防護帶或者其他控制環境雜訊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路面應當符合本市低雜訊路面維護技術規程要求。
道路減速帶應當優化設置方案,並採用低雜訊材料建設。
第二十六條 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裝在用機動車消聲裝置。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在用機動車輛開展定置雜訊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七條 經修理、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國家雜訊排放要求的在用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
第二十八條 禁止機動車在禁鳴路段和區域鳴放喇叭。
主城區禁鳴路段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規定,其他禁鳴路段和區域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規定。
鐵路機車鳴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安裝和使用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第三十條 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車輛修理場所應當合理規劃和選址,並採取措施防止環境雜訊污染。
第三十一條 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或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聲響裝置,防止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區(長江郭家沱以上至馬桑溪大橋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園大橋以下水域,下同)內試鳴汽笛,在視線良好、沒有其他船舶威脅本船安全時,不得習慣性鳴笛。
禁止采、運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區進行夜間採掘和卸載作業。
第三十二條 除警用、醫療救護、森林防火等國家航空器外,禁止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設備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超低空飛行訓練或者從事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不得雜訊擾民。
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不得雜訊擾民。
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禁止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雜訊擾民的室內裝修等活動,其他時段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雜訊擾民。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雜訊擾民。但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一)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
(二)經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社會活動;
(三)各類學校、幼兒園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以及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的;
(四)車站、港口、碼頭、機場以及主要交通幹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時刻必要的疏導活動;
(五)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其他情況。
前款規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裝置,在非緊急情況時應當合理控制音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雜訊污染。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
第三十五條 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以及住宅區域的配電、供排水等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置和安裝使用,排放雜訊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設立娛樂場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運行,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動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商品住宅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雜訊污染情況以及採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裝或者採取隔音等措施,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夜間排放雜訊擾民的,從重處罰:
(一)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雜訊擾民的;
(二)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排放雜訊擾民的;
(三)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室內裝修等雜訊擾民的活動的;
(四)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雜訊擾民的;
(五)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的;
(六)未經批准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或者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船舶聲響裝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時段和江段作業或者鳴笛的;
(三)船舶作業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加害人依法賠償損失。
因環境雜訊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二)"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三)"交通干線"是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內河航道;
(四)"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五)"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六)"市政設施"是指《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臨時佔道停車點、城市排水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等公共設施;
(七)"夜間"是指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的期間;
(八)"雜訊擾民"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公布的《重慶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同時廢止。
❽ 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治環境雜訊污染方面有哪些職責
《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已經200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雜訊和機動車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准中規定的雜訊限值實施監督管理。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民用航空器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環境雜訊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居住區雜訊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調解鄰里之間因雜訊產生的糾紛。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雜訊污染的義務,並有權對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舉報。第二章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聲環境質量標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機場周圍飛機雜訊環境標准適用區域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准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干線的防雜訊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雜訊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並在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徵求所在區域居民和單位的意見。第九條新建民用建築對外部環境雜訊隔聲質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熱、電梯、通風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准。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隔聲設計質量的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隔聲施工質量的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第十條對於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停止使用產生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第十一條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可能產生雜訊污染的餐飲和娛樂場所。銷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狀況。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進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雜訊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情況,並提供必要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資料。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並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負責受理雜訊污染投訴、舉報的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第三章施工雜訊污染防治第十五條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雜訊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雜訊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公告,把產生雜訊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雜訊的施工作業。第十八條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雜訊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准予夜間施工的批准文件。第十九條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准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第四章交通雜訊污染防治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幹路、城市高架路、鐵路和城市軌道,經過已有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時,應當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採取雜訊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第二十一條在已有的道路、鐵路、城市軌道兩側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雜訊污染防治措施。使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第二十二條本市在用機動車輛雜訊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在用機動車輛雜訊排放標准。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雜訊污染的設備應當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除特種車輛外禁止安裝使用外掛式音響設備。特種車輛裝有外掛式音響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第二十三條公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居民住宅區周邊劃定限制車輛夜間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鳴笛的區域,明確限制通行和禁止鳴笛的時段。第二十四條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候車站的,應當合理選擇位置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車輛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第二十五條鐵路機車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限制鳴笛。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在制定機場飛行程序時,應當考慮雜訊影響,盡量避開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或者低空飛行時,應當遵守規定的飛行程序。第二十七條在飛機雜訊環境標准適用區域內建設建築物的,應當執行相應標准適用區域的規定。第五章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他人的音響器材。但屬於下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並控制音量:(一)經依法批準的大型社會活動;(二)課、工間操;(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第二十九條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及其他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第三十條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第三十一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第三十二條本市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本市機動車輛不得安裝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三條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設置或者解除機動車警戒或者尋車時,不得產生雜訊。機動車防盜報警器以鳴響方式報警後,使用者應當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第三十四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第三十五條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築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檢查單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使用產生嚴重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雜訊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中考、高考期間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雜訊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夜間施工批准文件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未向周圍居民公告相關內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措施,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二)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四)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及時處理,機動車防盜報警器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五)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控制音量或者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按照規劃、建設、工商、文化、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四十五條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依法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十六條有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七條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環境雜訊管理暫行法》同時廢止。
❾ 如何防治雜訊污染
(一)加強交通雜訊污染防治 全面落實《地面交通雜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以下簡稱「敏感區」)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軌道等道路兩邊應配套建設隔聲屏障,嚴格實施禁鳴、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快城市市區鐵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設,逐步取消市區平面交叉道口。控制高鐵在城市市區內運行的雜訊污染。加強機場周邊雜訊污染防治工作,減少航空雜訊擾民糾紛。
(二)強化施工雜訊污染防治 嚴格執行《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查處施工雜訊超過排放標準的行為。加強施工雜訊排放申報管理,實施城市建築施工環保公告制度。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限定施工作業時間,嚴格限制在敏感區內夜間進行產生雜訊污染的施工作業。實施城市夜間施工審批管理,推進雜訊自動監測系統對建築施工進行實時監督,鼓勵使用低雜訊施工設備和工藝。
(三)推進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 嚴格實施《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准》,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嚴格控制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雜訊污染,有效治理冷卻塔、電梯間、水泵房和空調器等配套服務設施造成的雜訊污染,嚴格管理敏感區內的文體活動和室內娛樂活動。積極推行城市室內綜合市場,取締擾民的露天或馬路市場。對室內裝修進行嚴格管理,明確限製作業時間,嚴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作業。加強中高考等國家考試期間綠色護考工作,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四)深化工業企業雜訊污染防治 貫徹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查處工業企業雜訊排放超標擾民行為。加大敏感區內雜訊排放超標污染源關停力度,各城市應每年關停、搬遷和治理一批雜訊污染嚴重的企業,到2015年年底前實現敏感區內工業企業雜訊排放達標。加強工業園區雜訊污染防治,禁止高雜訊污染項目入園區。開展鄉村地區工業企業雜訊污染防治。
❿ 噪音污染如何治理
雜訊對人的影響和危害跟雜訊的強弱程度有直接關系。在建築物中,為了減小雜訊而採取的措施主要是隔聲和吸聲。隔聲就是將聲源隔離,防止聲源產生的雜訊向室內傳播。在馬路兩旁種樹,對兩側住宅就可以起到隔聲作用。在建築物中將多層密實材料用多孔材料分隔而做成的夾層結構,也會起到很好的隔聲效果。為消除雜訊,常用的吸聲材料主要是多孔吸聲材料,如玻璃棉、礦棉、膨脹珍珠岩、穿孔吸聲板等。材料的吸聲性能決定於它的粗糙性、柔性、多孔性等因素。另外,建築物周圍的草坪、樹木等也都是很好的吸聲材料,所以我們種植花草樹木,不僅美化了我們生活和學習的環境,同時也防治了雜訊對環境的污染。
噪音污染治理
噪音污染治理方案
1、在聲源處控制。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雜訊傳播途中控制。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在傳播過程中)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多栽樹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在人耳處減弱雜訊。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噪音控制在技術上雖然現在已經成熟,但由於現代工業、交通運輸業規模很大,要採取噪音控制的企業和場所為數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問題上,必須從技術、經濟和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權衡。當然,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在控制室外、設計室、車間或職工長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強度要低;庫房或少有人去車間或空曠地方,噪音稍高一些也是可以的。總之,對待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性質與不同持續時間的噪音,應有一定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