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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內涵

發布時間: 2021-01-20 00:44:17

❶ 如何理解依法行政能力的內涵及意義

目前,對於依法行政能力的內涵,沒有一個權威的概念。一般認為,依法行政能力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掌握並運用法律實施行政管理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1)尊崇法律的意識。法律不僅是解決問題的工具,而且是人們追求美好生活的希望所在。在我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法律的信仰就是對人民的信仰,對法律的忠誠就是對人民的忠誠。(2)熟悉法律知識。這是依法行政能力的知識前提。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掌握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知識,要知道手中的權力從哪裡來?權力邊界在哪裡?同時,還要掌握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並具有自己所從事專業的法律知識。(3)用法律思維來研究情況、分析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思維就是一種權衡利弊、瞻前顧後、照顧其它的思維方法。這種思維方法既要考慮解決眼前問題,又不能給將來埋下隱患;既要考慮解決實際問題的效果,又要顧及所支付的成本;既要考慮當事人的利益,也要考慮其他相關人員的利害得失。特別是情況越緊急、越復雜,越應當堅持用法律思維來解決問題。
建設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基礎。依法行政是約束政府的,政府的行為又是通過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建設法治政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環境已經發生並將繼續發生巨大而深刻的變化,我們面臨著許多新的考驗和挑戰。提高執政能力、加強政府自身建設迫在眉睫。政府工作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諸多方面,任務繁重,要求很高。政府既要維持社會秩序、提高管理效率、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及時解決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又要公正執法、尊重並充分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行政決策和行政決定還要瞻前顧後、相對穩定,考慮行政管理的社會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加快推進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機制和管理方式創新,不斷提高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依法執政的能力和統籌協調的能力。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依法行政能力,關乎依法行政進程,關乎行政機關的形象,關乎行政權力的行使是否符合人民的意願,關乎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養成,關乎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

❷ 依法行政有哪些基本內涵

依法行政是社會政治、經濟及法治等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是現代回法治國家行使政答府權力時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則。在我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簡而言之,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要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去合理、高效地處理各項行政事務。這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質所在。

❸ 依法行政的內涵是什麼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管理的活動。依法行政的本質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行政權力,它要求一切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充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行政職能,作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從這一本質出發,依法行政應當包括以下三個基本內涵:

一是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必須合法。依法行政首先就要求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和組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地位、資格和組織條件,如果進行行政活動的主體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那麼,其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行政權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須合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權力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因為「行政機關的職權並不是行政機關所固有的,而是經人民授予,也即由法律法規授予的」。同時,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活動必須在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活動,既不能不作為也不能越權。

三是行使行政權力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做到權責統一。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體在享有行政權力的同時,必須承當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放棄那就是失職,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正確理解依法行政的本質和基本內涵,在實踐中必須糾正兩種錯誤觀念和傾向。一是糾正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人、依法治事」的觀念。必須徹底拋棄傳統的「官本位」思想,樹立「以民為本」的觀念,牢記行政權力來源於人民,認識到依法行政是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要求。二是克服「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必須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堅決貫徹上級法律法規和政策,克服「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總之,依法行政的本質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權力,同時,它又是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的基礎和關鍵。

資料來源於學習時報。

❹ 依法行政與良法之治的內涵是什麼

[內容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行政,必須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識、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嚴格的法律實施。推進依法行政的最終目標是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標志是公權力受法律控制。

[關鍵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法治和人治

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修正案。黨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提出了新的目標: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願。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執法的舉動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權威的認同和依法治國的信念。推進依法行政的最終目的是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標志是公權力受法律控制,公權力不受法律控制必然導致濫用,必然導致腐敗,乃至威脅黨的執政根基。本文對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法理進行探討。

法治作為現代國家治理的一種價值理念,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有著十分深遠的影響。要弄清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真正意思,必須首先弄明白法治與人治、法治與法制的概念。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西方法哲學史上最偉大的法治與人治的對話是在柏拉圖的《理想國》和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之間展開的。師徒二人對於國家由最好的人或最好的法律來統治哪者更好存在著截然不同的看法。柏拉圖認為國家由最好的個人統治更好;而亞里士多德則認為國家由最好的法律統治更好,也就是說法治要優於人治,其依據是對人性的考慮。他認為,人類具有罪惡本性的一面,為了使當權者在行使權力時能做到無所偏私,必須由理性的法律來代替感性的個人,也就是說要用法治來代替人治。當然主張國家進行法治治理,並不是意味著要否定人的作用。因為國家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要通過人來執行。健全法律制度和選用建國人材,這些都離不開人的作用。既然人在治理國家當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否就可以由此推定當前的國家治理必須堅持法治和人治相結合呢?其實不然。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承認人的作用,而在於一人之治和眾人之治孰優孰劣的問題。一人之治主張個人的權威凌駕於法治之上,國家的一切大事可以憑個人的主觀意志來隨意決定,實際上就是人治;而眾人之治則不是如此,它是指平等基礎上的輪番為治,是以法律為主治,實際上就是法治。因此,劃分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在於當法律與個人的意志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是法律的權威高於個人意志還是個人的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是前者服從於後者,則是人治;反之,則是法治。

2.法治的內涵

法治既然不同於人治,那麼法治的真正內涵是什麼呢?有人認為法治就是以法律來治理國家,即以法治國;也有人認為法治就是用法律來對公共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還有人認為法治就是通過法律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如此等等,沒有統一的解釋。最早揭示法治基本內涵的是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他認為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在這里他認為法治是守法的統治,即統治的實質必須根據普遍的法律,而不是專橫的命令;同時,上述所服從之法,乃是良法(合乎正義之法),而非惡法。總之,嚴格服從良法,亦即法律的至高無上性和法律的正當性,就是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想模式。因此,法治的基本內涵是法律在國家生活中的至高無上性和最高權威性,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公民的各種行為都要依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二)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1.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法治與法制是不同的,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要明確兩者的關系,首先必須認清楚法治與法制的聯系與區別。公丕祥認為:法制是靜態與動態的有機統一。從靜態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結構,即規范、制度、和體系;從動態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實現過程,即:法律調整過程及其後果———法律秩序。[1]孫國華先生認為:法制是一定民主政治法律化,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不準任何人享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特權的一項原則和制度。[2]在我國古代很早就出現了法制一詞,比如在《禮記·月令》中就有「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等有關法制的闡述。不過,這是一種靜態意義上的法律和制度,是指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的用以維護其階級專政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除此之外,隨著法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法制還有其動態的意義,即指以依法辦事為核心的立法、司法、守法和監督等環節的統一體。依法辦事不僅規定國家機關人員在實施國家職能時的行為方式,而且還包括了公民的普遍守法原則,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法制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這種法制也只有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才能夠存在。雖然法制這個概念發展到今天,已吸收了法治思想的一些精髓,但是法治仍然保持著不同於法制的一些特徵。首先,法治是指法律的統治或治理,它是要求法律在國家治理當中的至高無上權威性,是一種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原則,與之相對應的是「人治」。而法制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的簡稱,強調法律是國家治理的一種手段,與之相對應的是「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其次,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不僅對法律的地位和功能做了基本的定位,而且還進一步對法的價值屬性提出了要求,即法治國家的存在不僅要有完備齊全的法律,還要求法律本身是一種良法。這種良法之治必然蘊含著許多價值理念,比如,人民主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義、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權力受到有效制約等。而法制則不包含這些內涵,它是一個中性詞,它可以是指好的法制,也可以是指壞的法制。最後,法制是與國家相聯系的,在現代國家一般都存在著法制;而法治則是直接與民主聯系的,只有在民主國家中才有法治。也就是說,有法制的國家不一定就有法治,但實現了法治的國家一定有法制。

2.依法行政的內涵

依法行政是法治對行政權的基本要求,是各國政府行使行政權力和公共權力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法治要求在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實現法律的統治,確立法律至上的地位,其核心是依法行政。所謂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時必須有法律授權,並按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執法。[3]同時,行政機關因違法的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必須由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賦予其自身的法定職權,而且行政機關必須對其作為和不作為承擔責任。這是依法行政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依法行政的內容可以概括成互相聯系的以下幾個方面:(1)依法行政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使行政權力,即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3)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依據法定程序。(4)在行政系統內部實施監督。(5)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4]可以說,依法行政發生在行政行為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中,發生在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各種管理中。

❺ 法治政府的基本內涵包括哪些內容

1、法律必須公開,為公眾知曉;

2、法律必須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針對一些人特別制定,必須是對所有的人同等適用;

3、法律必須是可預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必須依據事先公開的、制度化的程序規則,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4、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必須能為公眾所認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

5、法律必須沒有內在矛盾,不僅同一法律內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間也不能互相矛盾;

6、法律必須合乎情理,切實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

(5)依法行政內涵擴展閱讀:

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

依法治國作為中國基本治國方略,強調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中執法是關鍵。國家的法律法規都需要各級政府來實施,與群眾關系最密切的也是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的決策與執法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適當,不僅關系人民福祉和社會穩定,也關系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能否落實。

因此,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如果能夠緊緊抓住這個關鍵,在規范政府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濫用方面有切實可行的制度安排,將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產生重大作用。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作為權力主體和管理者,政府部門極易主觀行事,而多年來又沒有形成對政府行為的有效制度約束。

因此,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監督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要調整對政府行為的約束與監督的立法角度,即從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立法轉變為允許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做法律法規允許的事項,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允許的一律視為不允許。

與此同時,要把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和群眾監督、社會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嚴格約束政府行為。

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和法治政府是一項十分緊迫的改革,必須抓住時機,積極推進。但也要看到,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從實際出發,穩妥推進,重要的是堅持方向,把握原則;重要的是不淺嘗輒止,延擱拖沓。

❻ 依法行政的基本內涵不包括( ) A .職權法定 B.合理行政 C.依法辦事 D.

有句話叫復 合法但不合理
先看制ABC 所謂合法原則 是行政主體依據法定職權 在法律范圍內 履行職權 並獨立承擔法律後果與責任 這樣就 包含了A B 關於c是行政立法有關的 比較復雜 這里不詳解(其實這題出的不嚴謹,C准確來說有異議)
看D 合法與合理並不一定是 一回事 有時候行者主體做出的行為合法了 在法律限度內 行為的輕重緩急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最符合具體情況才是最合理的

❼ 行政執法的內涵是什麼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

功能
行政執法的功能有:實施法律的功能、實現政府管理的職能、保障權利的功能。[1]

原則
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1]

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餘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餘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後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於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制度
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乃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強制為主 要特徵的,因此,該項制度設置是否合理和必要,運行是否適當也直 接關繫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權利。為此,規范和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權力成為很多國家行政法近幾十年的重要課題之一。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 法制實踐,各行政管理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特有執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強制似遠遠多於間接強制。再次,在程序上,則以法院「非訴訟化」的「申請與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與救濟方面,則以行政復議、訴訟與國家賠償為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著其合理性得到肯認,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來看,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法,執行許可權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健全,行政決定的執行缺乏力度等,這些問題亟待統一立法解決。本文是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通過對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制定統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立法構想,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行政執法的生效、撤銷、變更和終止
行政執法的生效要件: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是依法組成的並享有管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採取的,執法內容必須合法;在行政執法中,管理相對人必須具有法定的權利和行為能力;行政執法的標的物必須是依法能作為該執法行為的物品;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已經成立的行政執法行為,如發現其違法、不當或不再適應新的情況,可由有權機關撤銷,宣布無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內容應予撤銷,部分內容繼續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體而變更其應撤銷部分,對應變更部分作出新的決定。行政執法行為已執行完畢,或執行的條件已不復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執法行為已到期,應宣布該執法行為終止。[2]
中國將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合同工臨時工不執法全面調離
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鑒於此,中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內容。[3]

❽ 依法行政的內涵是什麼論述鄉鎮人民政府怎樣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指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在法律和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規的規定擅自行事。
具體來說:
(1)行政機關在制定規范、實施立法活動等抽象行政行為時應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優先的要求;
(2)行政機關在作出決策以及具體行政行為時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體現權、責統一的原則,不僅要遵守或依據實體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違法行為必須予以撤銷或改變;(3)一切行政行為都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❾ 依法行政內涵的完整表述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國務院,1999年11月頒布——

1999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回政的決定》(國發[答1999]23號),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加強制度建設,嚴格行政執法,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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