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談話取證
㈠ 對話錄音違法嗎能否作為證據
根據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台的規定,擴大了合法錄音證據的范圍,將違法證據限定為採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此類不合法證據包括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等。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並有相關證據佐證的錄音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如屬以上情況,經法院審查屬實後,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了新的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重新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准,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范圍。
根據該規定,《批復》曾作為非法證據規定的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的資料,不具有當然的非法性,原則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這是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一個進步。
對此類證據的審查,首先需審查證據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使用了其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確認證據的合法性,否則應直接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再者此類證據按照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分類,應歸屬於視聽資料,它較直觀和可靠,有較強的證明力,但科技發展有積極和消極兩重性,這類證據不能排除偽造的可能,對該類證據的採納仍應慎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當然以上對證據的審查應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訴辯基礎上,一般不應由法院依職權審查。
㈡ 如何提高談話取證能力
熟悉情況、精心准備是做好談話工作的前提
古語雲:「有備則制人,無備則制於人。」與被調查對象談話,最忌草率上陣,無備而戰,應認真細致做好准備工作。要科學安排合理組織談話力量。由於每個談話人員的性格、氣質、風格、知識的不同,有的談話人員組合在一起能夠協同動作,形成一個和諧統一的整體,而有的談話人員組合在一起,不僅不能互相配合,還會出現各吹各號、各唱各調的情況。因此,在組織談話力量時,要根據每個談話人員的不同情況,挑選最能默契配合的人員組成搭檔,形成最優組合。要認真分析被調查對象心理演變過程。被調查對象在談話期間一般具有的心理演變過程包括對抗相持、心存僥幸、欲供而又畏罪、供述認罪四個階段。在談話的不同階段,其心理狀態也會交替發生各種變化。因此要注意分析、判斷被調查對象的心理狀況,了解其最在意什麼、最害怕什麼、能夠先說什麼。通過這些分析、判斷,選准談話切入點和時機,能有效加快被調查對象思想轉變周期,促其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
謀略得當、攻心為上是取得談話突破的關鍵
與被調查對象談話,是一門綜合性的藝術,一味態度嚴厲,或一味和風細雨,都很難奏效,必須綜合運用法律、政策、情理、智謀等策略,有機結合,形成一套科學、辨證、有效的談話謀略,才能取得出奇制勝的效果。
一方面,運籌帷幄、巧用謀略。好的談話謀略的運用,往往能夠取得短時間突破的良好效果。談話時,通過嚴厲的態度直接進攻,用一身正氣和威嚴摧毀其對抗心理;同時,充分打好組織牌和親情牌,可以促使被調查對象在短時間內完成從消極拒供心理向積極認罪心理的轉化。
另一方面,「水無常勢,兵無常形」。根據不同對象不同階段的心理特徵,談話策略也應因勢而變。在拒絕供述階段,被調查對象或是裝委屈叫無辜,或是答非所問試探口風。此時,談話人員切忌急躁發火,直接向對方指出問題,而是要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懾之以威,才能有效化解被調查對象的拒供心理;在動搖階段被調查對象雖然其心中所存幻想基本已被摧毀,但是否如實交代、是否全盤交代不確定,仍然在觀望徘徊,思想仍在進行激烈的斗爭。此時,談話人員要及時抓住戰機,乘勝追擊,因勢利導,打消其顧慮,為徹底摧毀被調查對象的最後防線做好准備。
證供相輔、巧示證據是科學談話取證的保障
談話和取證均為查辦案件的基本方法,前者是通過問話讓被調查對象供述事實真相,後者是通過收集證據證明事實真相,檢驗供述內容的真實性,二者之間的關系可謂是唇齒相依。談話的順利推進可以極大地提高取證效率,取證的成功進行可以有效地推動談話進展。科學、合理地運用已取得的證據,可以給被調查對象致命的打擊,揭露其想迴避、隱瞞甚至歪曲違紀違法事實的企圖,摧毀其頑固立場,消除其僥幸心理,促其繳械投降。談話過程中,在證據的使用上,要注意把握好出示證據的目的、內容和時機,確保一擊必中。(作者 侯勇 陳小燦 單位:福建省紀委、監察廳)
㈢ 作為小區物業安全管理部門,發現小區內有不文明行為的人,制止後是否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談話筆錄,採取取證
物業不是行政部門是沒有這個權利的,只有當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部門才有這個權利的。
㈣ 如何錄音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表明,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該觀點太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實用性,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制其談話內容的情形幾乎為零,依據這個批復,審判人員即使確信證據內容是真實的也無法對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好在之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作了新的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依據此規定,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拘禁或脅迫)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錄音談話資料,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也就是偷錄偷拍的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現實生活中,往往因為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據證明力不足、甚至被認定為非法證據。從有利於訴訟的角度來講,錄音應盡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談話的錄音真實性最強,作為證據的價值也最大。 這里要特別提醒注意以下幾點: 1、談話過程中務必要交代出談話時間以及談話者各方身份2、如果自己手上存有對事實有所證明的相關證據,在談話時應注意將談話內容與手上證據的內容予以印證3、切記談話的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這將導致該錄音被認定為非法證據4、不要採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被認為不合法而不被採信5、談話著眼於事實的敘述,錄音的目的也是為了對於事實的固定,不要與對方糾纏於法律責任的承擔上,以防談話不歡而散6、抓住要點、控制時間,以防對方察覺7、為了證據的完整性,避免斷章取義之嫌,要有結束語,如 那就這樣吧!再見 除此之外,錄音的時間選擇也很重要,也建議錄音取證之前,先寫下草稿和此次錄音所要固定的事實要點,以防疏漏。相信,在我們實際操作或留意到錄音取證的要點之後,也可以提高我們被錄音取證的警覺性了
㈤ 錄音取證的要求
先說明,這里的錄音取證特指專為准備民事訴訟而進行的偷錄。因為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但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明力不足。為此,希望與大家探討一下有關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問題,特別歡迎有經驗的朋友發表意見。
一、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盡早進行。這是因為越是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交涉幾次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在咨詢專業人士後,持防備態度。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盡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二、錄音器材
盡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采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復制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而且這不光是錄音質量的問題,根據本人經驗,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三、取證前的准備工作
歸納一下准備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准備,包括事先考慮好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於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四、談話方式
既然是偷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以下是本人總結的幾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和談話者的身份。在交談時盡量用全名稱呼而不是用老張、王經理或你們公司等。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指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4)著眼於事實的敘述,不必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說到要點即可。
五、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㈥ 什麼研究提出審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審批一般信息查詢對調查取證審核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
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審查方案。紀檢機關相關負責回人批准成立審查組,答確定審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審批重要信息查詢、涉案款物處置等事項。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研究提出審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審批一般信息查詢,對調查取證審核把關。審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進展情況,遇重要事項及時請示。
(6)依法談話取證擴展閱讀
立案審查後,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與被審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人端正態度、配合調查。
審查期間對被審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對照理想信念宗旨,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和反思材料。
審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㈦ 法院取證做談話筆錄需要出庭作證嗎
如果案件當事人提出進行質證,應該是需要出庭的。
㈧ 取證問題:有一段錄音要把錄音中的信息寫下來,如什麼時間發生什麼事,這種東西怎麼寫。
錄音內容
談話時間:
談話地點:
談話人:寫錄音里談話人的名字,有幾個寫幾個
談話內容:(把錄音里全部談話內容一定不落寫出來)
談話人1(可用姓縮寫):
談話人2:
以此類推
㈨ 剛才我提問了、有人說錄音光碟不能作為證據是非法取證的、我去法院找庭長談話有錄音光碟、到底能不能作為
錄音錄像 屬於證據中的視聽資料,屬於證據,但不知道你是通過什麼手段紀錄的,如果是非法手段,法院會予以排除。
㈩ 如何練好談話,筆錄,取證三項技能
首先上好課,然後找同學練習。多實踐,實踐出真知。談話是關鍵,筆錄是基本功,搜集證據和固定證據那相當有難度。需要學習和動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