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Ⅰ 什麼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量刑
如果公民存在因過失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一五規定進行詳細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多少條
《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Ⅲ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的話網上隨便都能查到,但是要找到個好律版師就不容易了,就我接觸過的權律師來說,我特別推薦一個針對你的問題對口的律師,就是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張智勇律師,為什麼說對口呢?因為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專門辦刑事案件的,非刑事不接,這在全國都沒幾家的,另外張智勇律師是全國十佳刑辯律師之一,根據我的接觸,張智勇律師對刑事案件確實可以說是專家中的專家,你可以去咨詢下。
Ⅳ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嗎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內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容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見,這種罪是嚴重犯罪,量刑最少的也有三年,多了十年以上。
Ⅳ 什麼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1997年修改後《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一個具體罪名,該罪名是一種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五個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擴展閱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與非罪界限應當重點把握以下兩方面:
1、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能否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這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與否的關鍵,也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從兩方面來考察:一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或者危害後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能夠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造成嚴重侵害的威脅狀態。
「嚴重侵害的威脅狀態」對於人身權來講是指足以造成重傷、死亡的威脅狀態;對於財產權來講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10萬元以上的威脅狀態。當這二方面都具備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險性或者緊迫性,本罪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