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公共
A. 人民檢察院算不算重要公共建築
算是吧,抄公共建築包襲含辦公建築(包括寫字樓、政府部門辦公室等),商業建築(如商場、金融建築等),旅遊建築(如酒店、娛樂場所等),科教文衛建築(包括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建築等),通信建築(如郵電、通訊、數據中心、廣播用房)、交通運輸類建築(如機場、高鐵站、火車站、地鐵、汽車站、冷藏庫等)以及其他(派出所、倉庫、拘留所)等。
B. 法院、檢察院是否為公共場所
區分情況:
如果是法院、檢察院的大院就屬於公共場所;
如果是辦公室、機要室、檔案室等就是不能視為公共場所。
C. 1、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最高法院、檢察院出台的違反刑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不是法律,是司法解釋。是指導司法實踐並對具體法律如何適用的規定,名稱叫司法解釋。
是檢察工作和審判工作所必須遵守的!
D. 檢察院聘任制書記員筆試考什麼就考一科公共基礎知識。
根據考試公告,考試內容為:
《計算機操作基礎知識》和《文秘、法律專業知識》,全部採取筆試。
計算機操作基礎知識考試:考試時間為90分鍾。
文秘、法律專業知識考試:考試時間為90分鍾。
總成績=計算機操作基礎知識成績*40%+文秘、法律專業知識成績*60%,成績如出現小數,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在各檢察院招錄名額范圍內按照成績從高到低錄用。
E. 檢察院辦案輔助人員考試真題
真題在各種資料中都有,如下:
各地市縣檢察院文職人員招聘大綱分析。
歷年各地市縣檢察院文職人員招聘真題。
各地市縣檢察院文職人員招聘考試視頻及視頻講義。
各地市縣檢察院文職人員招聘考試面試講義及模擬題。
各地市縣檢察院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時事政治。
各地市縣檢察院文職人員招聘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講義及模擬題。
各地市縣檢察院文職人員招聘考試計算機基礎講義及模擬題。
各地市縣檢察院文職人員招聘考試交通法規常識講義。
F. 我打演算法學畢業後考浙江的檢察院,公共科目申論和行測是考A卷還是B卷,是否需要進行專業性考試,整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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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公務員考試的成績公布時間一般是在筆試結束之後的二十多天左右,考試成績可以在廣東人事考試局的網站中查詢。
面試對象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到低順序,按所報職位招錄人數3倍比例從筆試合格考生中確定(報考公安系統「公安專業職位」的,按所報職位招錄人數5倍比例從筆試合格考生中確定)。筆試合格考生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合格人數確定面試對象。
面試對象須按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資格審核和面試。不按規定時間參加資格審核和面試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審核不合格的,不得參加面試,招錄機關可依次遞補面試對象。凡有關材料信息不實,影響資格審核結果的,取消面試資格。
通過資格審核、具備參加面試資格的考生須作出不主動放棄面試、體檢、考察、錄用資格的承諾,同時也須作出若被錄用,保證按時報到,按要求履行滿最低服務年限職責的承諾,違背承諾的記錄在案,3年內不得報考我省公務員。
報考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監獄、戒毒管理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通過資格審核後,還須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具體測評時間、地點等事項另行通知。鑒於往年體能測評都有一定淘汰率,為能有效遞補和按時完成體能測評,資格審核和體能測評可在考生自願基礎上按不低於招錄人數1︰4不高於1︰6進行組織(公安系統「公安專業職位」按不低於1︰6不高於1︰8進行組織)。通過資格審核和體能測評、排名在面試名額以外的為面試遞補人員。體能測評不組織補測,不合格者不能參加面試。
面試工作嚴格按《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全省統一命題,統一時間進行。面試成績按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2位。面試時間、地點等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考試總成績按下列公式計算:
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2×60%+面試成績×40%。
考試總成績按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3位。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相同的,依次按照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高低順序確定名次。
筆試成績、考試總成績的合格分數線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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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因案情去檢察院法院尋問情緒過激被認為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定尋釁滋事罪的法律法規
只是情緒過激一般不會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要造成嚴重的混亂後果。
尋釁滋事罪,版是指肆意挑釁權,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不過有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或者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H. 檢察院這次招考公共基礎知識考什麼啊,有知道的嗎
公共基礎知識就是嘗試,一般會分為法律常識和非法律常識,涵蓋的知識面非常廣,如果是檢察院,我估計考法律常識是不會少了。你多往這方面努力吧。
I. 我被檢察院公訴科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到法院!那我這個案件中原告是誰檢察院還是對方司機
1、當事人被當地檢察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這屬於刑事案件,並非民事案件存在原告與被告,相應的司法程序稱謂而是公訴人與被告人。當地檢方屬於「公訴人」,當事人屬於被告人,不是對方司機。
如果對方司機沒有就民事賠償部分與當事人達成和解,可以在檢方提起公訴階段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其稱謂為「附帶民事賠償原告」。
刑事犯罪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除了負有法律監督的權利之外,其主要職能就是對涉及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刑事犯罪提起公訴,並由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調查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定罪是否准確、量刑是否適當,以體現刑法打擊、懲治犯罪、震懾犯罪、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社會職能。
2、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14條、1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