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立法權
Ⅰ 有哪些地方立法權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
首先,地方立法權擴容謹防「法盲立法」。當前大多數設區的市,不論是組織機構還是人員素質皆難以擔當地方立法的重任。目前享有地方立法權的49個城市,包括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地城市等等,其一般經濟文化比較發達,人大常委會的組織機構比較健全,常委會委員或人大代表的素質相對較高。而此次擬新擴容的設區的市,其不僅大多沒有專司立法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是工作機構,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法律背景出身的比例極低,熟悉立法理論與實踐的人才幾乎缺乏儲備,在此種情況下,未經任何試錯即輕率打開地方立法之門,其後果委實難以想像,此種後果在實踐中最突出的體現可能便是地方性法律簡單拼湊乃至直接抄襲上位法。
其次,地方立法權擴容提防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賦予更多的城市以地方立法權,雖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地方積極性得以發揮,但地方黨委、政府藉助地方立法權以加強其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利益的擔憂亦絕非杞人憂天。立法是一項妥協的藝術,也是權力配置合理下的利益表達、意志設定過程。享有立法權主體的行政層級越低,其與具體公民、企業、社會組織的利益糾葛越緊,對公民和社會權益的損害就越大,因此享有地方立法權主體過多過濫,定會助長地方保護主義、本位保護主義的盛行。通俗地講,便是所謂的「屁股決定腦袋」,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難免不將自身的利益「塞進」地方性立法當中,使其地方保護主義在「法律化」的掩飾下顯得「名正言順」,尤其是在地方立法公眾參與制度、地方立法監督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形下,此種擔憂表現得更為突出。
再次,地方立法權擴容避免危及法制統一。我國作為單一制國家,法制統一的意義尤為重大,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更是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又由於我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各地之間在經濟、文化方面的差距較大,為此形成了多層次的立法體制,除國家層面的立法外,部分地方亦可進行立法。但地方立法權的迅速擴容,在一定程度上會挑戰我國法制的統一。具體有二:一是某些地方在立法之時,有意或者無意地突破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立法許可權,或是地方在國家立法已有規定的情況下制定與之相悖的地方性立法。如轟動一時的「洛陽種子案」所涉及的《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便被認為違反了作為上位法的《種子法》。二是地方立法原本符合上位法的規定,但由於上位法立、改、廢活動較為頻繁,而地方性立法由於諸方面的緣由未能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如此一來便出現了地方性立法與上位法相抵牾的情形。尤其在活化的違憲審查制度和司法審查制度闕如的情況下,地方性法規依法又是司法裁判必須援引的依據,地方立法權主體的率爾擴容弄不好會顯在或潛在地助長司法的地方化。
誠如上述,地方立法權擴容背後的原因諸多。賦予更多的設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即便有諸多積極效應和客觀需要,但真得如《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那般急劇增加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數量?答案應是否定的。其中最關鍵的理由便是:探索型改革基於降低試錯風險和改革成本的需要,往往趨向於「分步走」的改革路徑。於此層面而言,分批賦予設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或許更為穩妥與合理,當然賦予地方立法權的條件可不如批准「較大的市」那般苛刻,《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此所做的制度設計可謂合理,其規定:「前款規定的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
地方立法權的擴容除選擇「分步走」的路徑之外,尚須確保地方性立法的科學性,具體而言,以下舉措值得考慮:
第一,委託第三方起草地方性立法草案。在現有的體制之下,法律草案往往由行政機關或是人大有關機構直接起草,此種作法自有其優勢,但由此導致的後果有二:一是由行政機關起草法律草案,立法草案難免不受部門利益的影響。試舉一例,在交通管理領域的地方立法過程中,實踐中通常是由政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起草法律草案,如此一來,交通管理部門既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亦是游戲的參與者,這不僅直接造成了立法的不公,並間接導致了執法的不公。基於此,委託中立的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部門利益對立法的挾持與干涉。二是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可以避免「法盲立法」的窘境。因為受委託的第三方大多是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其通常具有立法所需的專業性知識。十八屆四中全會亦提出:「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在過去的地方立法實踐中類似的舉措亦不在少,1993年通過的《廣東省經紀人管理條例》即為我國首次委託專家學者起草的法律草案。但此項制度的建立尚存諸多問題有待明確與解決,譬如第三方選擇的方式,是直接委託還是公開招標抑或是其他方式;如何確保第三方不受相關機關的牽制,如何實現第三方不偏不倚地起草法律草案;如何避免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制度步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制度的後塵,即使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不至於流於形式,法律草案符合立法者的利益時就採納,不符合其利益時便棄之一旁。
第二,健全對地方立法權的監督機制。為了避免地方立法權的濫用,有效的監督勢不可缺。此種監督無外乎事前與事後兩種主要形式,前者主要指的是地方性立法生效的前置程序,譬如我國《立法法》要求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方可施行。後者則是對既已施行的地方性立法進行合憲性、合法性審查,並對其中違憲、違法的地方立法予以撤銷,我國《憲法》、《立法法》對此均有所規定,但該制度設計在實踐中並未能取得預期的效果。現如今,隨著地方立法權的擴容,地方立法的數量勢必增加,違背上位法的地方立法的數量同樣會隨之增加,在此情形下,若上述審查、撤銷制度依舊處於「冰凍」狀態,其後果不言自明。於此層面而言,欲使地方立法權擴容不至於遭到濫用,對地方性立法的審查與撤銷制度無疑需要「解凍」。
第三,劃定設區的市在進行地方性立法中的許可權。在立法體制中,許可權劃分的方式有二:一是負面清單的模式,即只要不屬於國家立法權的專屬范圍,地方皆可進行立法;二是正面清單的模式,即唯有明確授權的事項,地方始可進行立法。二者各有優劣,我國現行《立法法》便是第一種模式,即《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為國家立法權所專屬,除特別授權外,不容許由法規、規章等進行規定,其中諸如犯罪和刑罰等內容甚至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為防止擴容後的地方立法權出現尚難以預期的濫用,對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可通過正面清單的方式予以限制,即在保障這些地方擁有城市發展所需的立法許可權的同時,又不至於為地方性立法僭越國家立法創造「條件」。《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其許可權的規定為:「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立法許可權的限制是否溯及過去已享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如何使立法法有關較大市的規定與憲法相關規定對接?此外,尚需要指出的是此許可權並非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Ⅱ 黨的哪一次會議提出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198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首次專提出,屬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擴展了此前只有省會城市和經濟特區才擁有的地方立法權,但並沒有明確規定「較大的市」的界定和審批標准。
此後,國務院先後4次批准了19個城市為「較大的市」。1993年國務院批准江蘇蘇州、徐州成為「較大的市」之後,批准工作隨即陷入停滯。
時至今日,我國仍然只有49個城市擁有地方立法權。
Ⅲ 國務院依法行使 a.國家立法權 b.委託立法權 c.行政立法權 d.地方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Ⅳ 港澳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港澳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具體如下:
1、在立法權方面,特別行政區可以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圍的限制。
2、在行政權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區所沒有的財政、經濟貿易、貨幣金融、海運、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權。
3、在司法權方面,享有司法終審權,無須上訴到國家最高法院解決。
(4)依法立法權擴展閱讀:
特別行政區相關權利:
1、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2、終審權屬於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3、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應繼續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
4、它們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Ⅳ 如何理解立法權的特徵及其法治意義
立法活動具有如下的特徵:
第一,立法是由特定主體進行的活動。
第二,立法版是依據一定的職權權進行的活動。
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所進行的活動。
第四,立法是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
第五,立法是制定、修改、廢止或認可法律規范的活動。
Ⅵ 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意義體現了哪些哲學道理
最直接的哲理是
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一定要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
設區的市有地方立法權,有利於依法治國,有利於地方政府依法行政。
Ⅶ 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立法的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表明其依法行使什麼職權
立法權
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歸納起來主要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等。
人大四個職權區分的關鍵是看內容,而不能看文字表述中有沒有「決定」兩個字。
如果是關於法律的立、改、廢的決定,則是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省、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備案。
如果是關於其他或工作人員的年度工作報告或審查則是監督權;
如果是關於國家大政方針、規劃的通過,則是決定權。在每年3月例行的工作報告中,上年度的報告一般體現監督權;而下年度計劃是否批准,一般體現決定權。
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審議和通過「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既行使監督權,又行使決定權。
◆任免權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相關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組成人員進行選舉、任命、罷免的權力。
◆監督權是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權力。
◆決定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國家和社會或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權力
Ⅷ 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意義體現了哪些哲學道理
體現了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職權,有利於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的兩個積極性。
地方立法權的賦予,體現了物質決定意識,一切從實際出發,體現了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Ⅸ 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意義體現了哪些哲學道理
你好復,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制長李林認為,設區的市全部賦予地方立法的權力,更有利於公民直接參與立法,賦予地方立法權更有利於其行使權利。
其次,從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講,人大有四項權利,但其中的立法權,在很多地方大都不能行使。這種立法權的擴大,對這一制度權利的具體化、實際的實施更有積極的意義。
再次,有利於推進法制建設,立法權往地方擴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數量,更重要的是地方立法,有其特點和具體需求,如果能享有立法權,可以從本市實際出發,通過行使立法權,更便於憲法、法律、上位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