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要求應包括
Ⅰ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除了包括職權法定、法律保留、職權與職責統一,還包括哪兩個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動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都可以被理解為這一原則的擴展與延伸,與這一原則相比,其他原則都處於從屬、補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則的含義主要包括法律保留與法律優先兩個方面。
1.所謂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動均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法律保留的具體含義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不得對此做出任何規定;
(2)在沒有立法文件進行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2.所謂法律優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動均不得違背現有法律的規定。法律優先的具體含義包括:
(1)行政機關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必須符合現有法律的規定,不得與其相抵觸;
(2)對於法律授予的職權,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
(3)對於法律規定的義務與職責,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有效地履行或執行。
(二)合理行政原則
所謂合理,即合乎理性。合理行政原則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動,尤其是行政機關根據其裁量權做出的活動,都必須符合理性。法律原則中所講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碼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盡善盡美的理性,即符合一個理智健全的人所應當達到的合理與適當即可。具體而言,合理行政原則又包括幾個方面的具體內容:
1.公平公正對待,即當行政機關面對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時,應當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處理,不得出現明顯的偏差或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即行政機關在實施其活動時,必須考慮也只能考慮與該事件有關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無關因素而影響其決定;
3.符合適當比例,即行政機關為實現某一行政目標而採取的手段,應當以必要為限度,在可以實現行政目的的各種手段中,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利影響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則也稱最小侵害原則。
(三)程序正當原則
在行政法律規范中,程序性規范占據著極大比例,因此程序正當也是法律上對行政活動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當的具體內容也可以被分解為幾個方面:
1.信息公開,又稱情報公開,指的是行政機關應向社會大眾公開其活動的依據、過程以及結果,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在公開之列。
2.公眾參與,指的是行政機關做出重要的規定或者決定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尤其是應當聽取直接相對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或者申辯。需要注意的是,公眾對行政程序的參與,並不意味著他們最終能夠和行政機關一道做出決定,最終的決定權仍掌握在行政機關手裡。
3.公務迴避,公務迴避的要求具體而言又包括兩個方面:
(1)指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處理的公務本身存在著利害關系時,應該迴避,這可以被看做是由實體原因引起的迴避;
(2)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處理的公務雖無利害關系,但由於其他原因可能影響其客觀中立時,他也應當迴避,這可以被看作是由於程序原因引起的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高效便民原則是針對行政活動的效率所提出的要求,因為一個「好」的政府,其行為既應當是合法的,也應當是有效的。高效便民原則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行政效率,即行政機關應當積極、迅速、及時地履行其職責、實現其職能,嚴守時限規定,並不斷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當事人,即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的程序性負擔,節約當事人的辦事成本。
(五)誠實守信原則
行政法上的誠實守信原則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外觀上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切不可混同。因為民法上的誠信是雙向的,即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都應當對其他當事人保持誠信;而行政法上的誠信則是單向的,僅指行政機關應當對相對人保持誠信。這一原則之所以並不包括對相對人誠實信用的要求,其原因就在於如果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做出欺瞞或反復的行為,行政機關自可依法對其加以制裁,因而無須對此另行約束;而行政機關一旦欺騙或者失信,則勢必對相對人造成極大的損害,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強調對此類行為的禁止。誠實守信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誠實,即信息真實,這要求行政機關無論是面對特定對象,還是普通公眾,它所提供的信息都應當是真實、有效的,行政機關不能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對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加以欺騙。
2.信用,即信賴保護,指的是行政機關的規定或者決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輕易更改,如果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須改變它們時,除了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並遵循法定程序之外,還應當給予權益受損的人以一定補償。信賴保護的核心在於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基於政府的權威,其行為一旦做出往往能夠獲得公民的信賴,而公民基於這種信賴又可能採取相應行動並產生一定利益,一旦這種信賴因政府行為的變更而受到損害,就可以要求政府補償。
Ⅱ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公務人員從事行政管理專活動的基本要求屬和根本准則。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規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依法行政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
2.必須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
3.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4.必須把發展作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
5.必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
6.必須把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堅持開拓創新與循序漸進的統一,既要體現改革和創新的精神,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分類推進。
7.必須把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起來,做到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
Ⅲ 簡述公務員依法行政的原則
公務員依法行政的原則:
1、合法行政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合理行政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3、程序正當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機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4、高效便民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誠實守信
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以及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6、權責統一
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正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與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Ⅳ 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 ,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動 ,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於政府 ,政府服從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Rule by law) 。「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 ,政府運用「法」這一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 ,治理老百姓。單純「用法來治」的實質是政府高於人民 ,人民服從政府 ,因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視為消極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應依法而為 ,受法之拘束。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三項內容:(1)法律創制。指法律對行政權的運作、產生絕對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權不可逾越法律而行為; (2) 法律優越。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 (3) 法律保留。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 ,必須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 ,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日本學者認為 ,依法行政在具體制度形式上體現為三項要求:(1)建立議院內閣制、議會制的民主主義 ,通過國會對行政進行政治限制; (2) 在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處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著立法優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統制問題 ;(3)通過法院對行政進行司法方面的事後救濟 ,而不限於行政監察之類的行政內部監督。
在我國 ,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在所有這些法的形式中 ,憲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 ,法規的效力高於規章。在下位階法的原則、內容與上位階法發生沖突時 ,執法機關應適用上位階法而不應適用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下位階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憲法、法律行政 ,法規和規章只有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時 ,才能作為
行政行為的依據。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 ,不嚴格依法律規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則行政。這是因為 :其一 ,法律的具體規定是有限的 ,而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是無限的。特別是現代社會 ,需要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越來越廣泛 ,越來越復雜 ,法律不可能對每一項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 ,法律不能不給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間。對於自由裁量行為 ,依法行政對政府的要求是依據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則 ,如公開、公正、公平、誠信、信賴保護、考慮相關因素和不考慮不相關因素等[10 。其二 ,法律規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則支配的 ,法的原理、原則不僅指導立法 ,即指導法律的制定 ,而且也指導執法、司法 ,即指導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爭議的裁決。因此 ,政府實施行政行為 ,包括實施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 ,都不僅要依據法的規定 ,而且要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如果行政只拘泥於法的文字 ,拘泥於法的具體規定 ,機械依法 ,其行為就可能背離法的目的 ,產生負面的社會效果。其三 ,法律規定適用於社會事實是需要解釋的。在很多情況下 ,具體法律規定的涵義並不是十分明確的和唯一的。在法律規定涵義不十分明確 ,人們對之存在多種理解的情況下 ,執法者如何確定相應法律規定在具體情境中的涵義 ,就必須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政府如果可以脫離法的原理、原則而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 ,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專制政府了。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規定行政,而依法律規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規定的范圍、條件、標准和限度辦事 ,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行政組織法規定政府的職責、職權。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越位(即政府內部越權) 、錯位(即政府外部越權) 、缺位 (即政府不作為) 。行政程序法規定政府行為的方式、過程、步驟 ,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導致專斷和濫用權力。可見 ,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為規則行政 ,還要求依法定職權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第四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實施管理。因為「行政」的基本涵義就是管理 ,沒有依法管理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自身守法 ,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 ,依法規范政府和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 ,只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至於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因為行政意味著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會則意味著服務;依法行政意味著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則意味著接受人民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實施的監督。政府脫離人民的監督 ,其權力就必然被濫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躪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在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提高黨依法執政能力的條件下,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需要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研究以下幾個問題。
1.依法執政是什麼意義上的原則?依法執政是執政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執政原則,但它主要是作為一項政治原則,還是同時作為保障和規范執政行為的法治原則?如果依法執政主要是作為一項政治原則,它的指導地位是崇高的,它的權威性是極大的,但比較抽象。如十二大黨章規定的"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主要是一項政治原則,具有很強的政治指導性。又如,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它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有一系列的具體要求和規定,具有明確而具體的可操作性。如果依法執政不僅是一項政治原則,同時也是作為保證我們黨的執政地位、規范執政行為的法治原則,就應當由憲法對其做出原則性規定,並由法律法規對各種類、各層級的執政行為做出明確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以保證依法執政得到具體實施。
2.依法執政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麼?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過去以政策、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執政而言,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執政的法律規則或法定程序的問題,解決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如何保障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和規范執政行為而言,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規范體系和法律程序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提高執政能力的問題,那麼它所要堅持的主要是思想教育、制度機制、行為規范等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針對黨政關系,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相互關系中的職能、權力和體制等問題。我認為,依法執政要綜合解決上述四個方面的問題,而關鍵是要保證黨的領導,解決我們黨長期執政的執政能力、執政方式以及執政的權威性、合法性等問題。
3.依法執政的主體是誰?毫無疑問,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依法執政的主體。這種主體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的特點,因為它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新型政黨;因為中國不搞兩黨制、多黨制。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各地省委、市委等都是依法執政的主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是:各級黨委、黨委的有關部門(如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等)、黨組、相當級別的黨員領導幹部,它們能不能作為依法執政的主體,享有依法執政的各項權力和權利,承擔依法執政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與此相關的問題是,它們在什麼條件下構成依法執政的主體?
4.依法執政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麼?目前我國憲法、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國營工業企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防法、工會法等籠統地規定了共產黨領導的相關內容。對於執政黨的各種主體而言,應當具體依據哪些法律依法執政?對此有兩者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考慮制定一部《政黨法》(或者叫做《政黨活動法》),以調整和規范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系、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的關系、執政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執政黨與人民的關系。對於是否制定中國的政黨法,我的傾向性意見是否定的。因為,其一,外國制定政黨法是以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為前提條件,我國實行的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黨制度,不具備制定政黨法的前提。其二,其他國家制定政黨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調整政黨關系、控制政黨行為、規范政黨活動、防止政黨破壞憲政體制。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宗旨、任務和先進性,決定了它沒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先進政黨,我國不需要制定一部以防範共產黨為宗旨的政黨法。當然,我們黨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應當重視研究國外政黨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執政黨領導國家和社會的執政行為,應當以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為依據;在國家政權機關中擔任職務的黨員幹部,應當依照法律履行其法定職責。而執政黨內部的管理和建設活動,則以執政黨黨內的"黨規黨法"作為依據。這就要求,執政黨內部的規范體系與國家的法律體系兩者之間應當保持一致,不能存在沖突和矛盾。如果出現沖突,應當有協調解決的程序和機制。
5.依法執政在制度設計上如何處理好幾個重要關系?在執政黨的政策與國家憲法法律的關繫上,應當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強調重大決策與立法的緊密結合和協調統一。在執政黨與人大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人民至上,強調執政黨通過國家政體來實現領導和執政。在執政黨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強調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在執政黨與司法機關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繫上,應當強調依法執政和依法參政,堅持一切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違法執政是否承擔和怎樣承擔法律責任?社會主義法治堅持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法定權力越大,法律責任也就越重。違法執政是否承擔和怎樣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問題與依法執政的主體相關聯。享有執政權力的主體,如果實施了違法執政的具體行為,產生了違法後果---例如某個地方黨委或其部門(組織部---用人失察、政法委審批個案)的決策或決定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時,應當怎麼辦?其一,這種違法執政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的是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或是兩種責任都要承擔?其二,如果違法執政的決策是黨委集體做出的,由誰具體承擔法律責任?其三,違法執政的主體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還是違憲責任?其四,應當由哪個機關依照什麼程序來追究違法執政的法律責任?這些都需要在理論與實際結合的基礎上,加以研究解決。
Ⅳ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哪些
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基礎性規范」,是產生其他具體規則和原則的規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高度抽象的並體現行政法的基本價值觀念的規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普通性規范,它對行政關系進行整體的宏觀的調整、規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導、調整整個行政執法行為,而且指導和調整行政法的整個立法行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對行政法的立法、執法起宏觀指導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場合也直接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
Ⅵ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作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合理行政。就是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應該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動機。
程序正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堅持公開原則、迴避原則。
高效便民。要遵守法定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誠實守信。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銷、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相對人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權責統一。實現權力和的統一,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中國要建成全面小康社會,就必須依法行政,同時依法行政也是當今社會解決基層建設問題特別是農村各類問題的關鍵。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護幹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中國將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階段,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其中,對加強法治建設,落實依法治國方案提出了明確要求,特別對推進政府工作法制化,從嚴治國,依法行政進行了強調,這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對維護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也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Ⅶ 依法行政原則的合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則之所以被作為依法行政原則的一個子原則看待,就是因為在行政領域中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自由裁量權不可能無限制、無規則地行使,它除了要遵循合法性原則外,在裁量規則上還必須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制約。
所謂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在法律積極明示的授權或消極默許的范圍內,基於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選擇認為正確、恰當的行為的權力。較為多數的學者把自由裁量權表述為:行政機關的自行決定權,即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
由於現代行政管理面臨的事務的多元性、復雜性和可變性,立法者不可能預見社會生活全部以及行政活動可能發生的所有影響,法律規定也不可能總攬一切情形。因此,法律不得不授權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斟酌權衡,從而採取適當的措施;同時,法律對行政活動的規定也不可能詳盡無遺,它必須給行政機關留有一定靈活處理的權力,自由裁量權也是發揮行政公務人員主動性和提高行政效率必不可少的條件。洛克曾說,「有許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規定,這些事情必須交由握有執行權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據公眾福利和利益的要求來處理。」不過在這里,洛克將自由裁量權與法看作不相容的東西,英國著名的憲法學家戴雪也曾持此觀點。
今天,這種傳統的廣泛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法律不相容的觀念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法治所要求的並不是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是法律應當能夠控制它的行使,現代統治要求盡可能多且盡可能 廣泛的自由裁量權。」法治與人治相對立,它排除權力行使者的專橫、武斷和憑個人意志行事的方式,但是法治並不排除執法人員的主動精神,法治應允許執法人員發揮創造性、主動性和積極性,根據自己的判斷以最佳的方式達到法律目的的實現。因此,自由裁量權的確定,不僅不與法治相沖突,相反還是法治的要求和補充。可以說,現代行政主要表現自由裁量行政,絕對的羈束許可權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
國家必須承認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作用,但是自由裁量權又有可能被濫用。因此,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並不是自由無邊、任意而為,它應依法、依許可權並依一定裁量規則而行使。它必須在外部界限上受法律規定的約束,在內部的自由裁量問題上應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則。只有如此,才能保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既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又做到適度、合理而不致越權或濫用。 關於行政合理性原則,人們一般認為: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公平正義的法律理性)。有人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無限度地要求行政決定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的觀點實際上是對政府過份完美的要求,事實上也是不可能。」筆者以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一個具有內部網狀結構的限制性原則,不能將它僅理解為是對行政行為內容的要求。由於行政合理性原則產生的基礎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因此,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含義在於行政權必須為正當目的行使,使用最恰當的方式,並與法律的精神、內容和法律的一般原則相一致。即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要符合「理」。
在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理解上,我們以為主要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系。有人認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必要補充人們現在大多認為,行政合理性原則並不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必要補充,而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完善。我們同意後一種觀點。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控制,並不只是行政合法性原則所能解決的,還需要對之進行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責任性的控制。這些子原則共同構成了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基本行為准則。
這里應注意的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對自由裁量行為的要求往往表現在范圍、「面」上,而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內部限制,是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內部具體「質」的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則適用於一切行政領域,而行政合理性原則則於自由裁量領域;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都涉及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只是二者的程度不同而已:合法性主要是指是否合乎法律的規定,合理性則主要指在法律規定范圍或原則內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則等,行政合理原則涉及的是更深層次的合法與否的問題。
二是「理」的確定。行政合理性原則中的「理」,與法律密切相關,我們不能離開法律來對「理」作無限擴大的解釋。這里的「理」不是道德規范,不是脫離法律的「理」,而是法律的目的、精神,法律一般原則、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認識觀念。
三是行政合理性原則適用的范圍。在行政合理性原則適用范圍的確定上,人們往往認為行政合理性就是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合理。我們認為這種范圍過於狹窄。不僅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合理,而且行政行為的其他方面如方法、時間等以及做了同行政行為的主觀意圖或動機等方面都應合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限度也就決定了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的范圍。「
行政機關自由選擇的范圍不限於決定的內容,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採取行動的決定在內。」可見,行政合理性原則所要求的范圍是自由裁量行為的各方面而不能只限於行為的內容上。在主觀方面,不僅要求自由裁量權在客觀因素上合理,而且還要求主觀動機正當,否則就有 可能構成「裁量行為本身內部客觀之瑕疵」或「裁量行為內部主觀之瑕疵」。在實體或程序上,是否包括兩個方面呢?有人認為既包括實體上的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考慮不相關因素、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又包括行政程序上的合理(實行迴避,充分聽取意見)。
筆者以為,在這里,程序上的合理也屬於程序公正方面的內容。因此,我們沒必要將其納入合理性原則的范圍來探討(而是將它作為行政公正性的內容來闡述。例如,英國的合理原則主要適用於實體方面,「而今天,該原則幾乎出現在每星期所發布的判例中,在大量案件中該原則得到了成功運用。它在實體方面對行政法的貢獻與自然公正原則在程序方面的貢獻相同。」因此,我們所理解的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是就行政實體的合理而言的,至於程序方面的合理問題我們則將它歸之於「行政公正性原則」的內容。 在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上,人們往往將符合公正的規則作為合理性原則的一項具體要求,立法實踐中也採取了同樣的態度,如《行政訴訟法》第54條關於「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規定。我們認為這種概括並不盡妥當(關於行政的公正問題我們將在後文有關行政公正性原則部分闡述,在此,我們不將其作為合理性原則的一項具體要求來看待)。
根據我國長期的實踐和理論的總結,行政合理性原則應包括下列各項要求:
其一,行政行為應有合法的目的。任何自由裁量行為的作出,應具有合法的目的。這一合法的目的,可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行政的目的,即行政必須為民服務,為公益服務;
二是法律的目的,自由裁量行為的作出,不僅要符合法律的一般目的,而且還要符合該法律授權的特定目的。自由裁量行為是否合理,「一切取決於授權法的真實目的和意思。」,即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具體目的。
其二,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的作出,應出於善良、誠實的動機,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公務人員不能假以執行法律的名義將其主觀意志或者個人的情緒、偏見、同情、反感等施加於公民或者組織。
其三,行政行為的作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應受無關因素的影響。所謂相關因素是指與待處理事件有內在聯系並可以作為作出決定根據的因素;所謂不相關因素,是提與事件本身沒有內在的聯系而不能作為作出決定根據的因素。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時,應考慮相關因素,尤其要考慮法律、法規所明示的或默示的要求考慮的因素,而不應考慮與作出決定無關的因素。
(四)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構成?
在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判斷標准上,可以借鑒德因關裁量原則理論,將行政合理性原則具體確定為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比例性原則。
其一,適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是對行政行為的一種目的導向要求,即:要求在作出決定時,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措施而必須擇取確實能達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之措施。換言之,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符合其法律目的的達成,而不得與目的相離。如為了追求高效和優良的行政管理,在公務員的選拔上往往採取限制學歷的辦法,但如果為了實現該目的僅採取限制學歷的辦法,卻並不能促使該行政目的的實現,此種情形即屬違反適當性原則。〕
其二,必要性原則。所謂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的必要程度,也即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而應盡可能選擇影響最輕微的手段。該原則的基本要求在於使用「最不激烈手段」(在諸多可 選擇的手段中選擇影響其他價值最少的一個手段)或者「最溫和手段」。如對於某違法的企業,行政機關可依法給予罰款、吊銷執照或者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如果只需對企業處以罰款即可達到制裁和防止其違法的效果時,行政機關即不得施以其他大的行政處罰措施。該原則意在防止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小題大作」,正如一位德國學者弗萊納(F·Fleiner)所比喻的一樣「不可用大炮打小鳥」,也即我國俗語所說「殺雞焉用牛刀」。必要性原則一方面要求採取最輕微的手段,另一方面要求只有在最後關鍵時刻而不得不採取激烈手段(無其他可行及慎重的手段取捨)時方可為之。
其三,比例性原則(即狹義的比例原則)。又有人稱之為衡量性原則(或平衡原則)。比例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對手段的選擇應按目的加以衡量,換言之,任何對行政相對人採取的不利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得的利益。台灣陳新民先生認為,我國古語「殺雞取卵」為該原則的最佳反面寫照,即該原則要求在目的與手段之間保持比例,不致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的目的而造成公民權益的過度損害。學者麥耶·柯普(Mayer Kopp)對該原則也曾作過形象的比喻:「警察為了驅逐櫻桃樹上的小鳥,雖無鳥槍,但也不可用大炮打小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