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檢察工作中如何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適應現代司法形勢發展,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匹配的先進司法理念。其基本內涵可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筆者結合基層院工作實際,體會到在檢察工作中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重要的是樹立四個優先意識。 一、法律優先意識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內容,其要義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按照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辦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監督法律執行和遵守,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職責,是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一支重要力量。檢察人員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首要的就是要樹立法律優先的意識,要用依法治國的思想武裝自己的頭腦,使執法辦案沿著法制軌道規范有序進行。筆者認為著力要做到學好法、用好法,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 一是要夯實法律理論基礎。學習與檢察工作密切相關的憲法、組織法、刑法、刑訴法、民商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積極參加法律和檢察業務培訓學習,擴大法律視野,提高解釋法律、運用法律地水平。二是要提高依法辦案的自覺性。在基層院部分幹警中,常常存在一些憑經驗辦案、憑感覺辦案的現象,他們辦案常採取的是類比推理的方法,慣於沿用以往的案例判罰,缺乏法律理性思維,造成了失之毫釐,謬之千里的錯誤。 因此,筆者認為,作為一名執法者,檢察工作人員要將依法辦案內化為自己的行為准則和價值取向,努力培養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法治意識,自覺依法辦事,從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眼光來看問題、想事情,用自己的言行樹立起法律的權威。 二、程序優先意識 目前,許多檢察幹警辦案中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對打擊犯罪抱有片面和機械的認識,簡單地把辦案理解為:只要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程序上的問題能過去就過去,能省略就省略。具體表現為違規收取涉案款物、違法調查取證、超期羈押等等。程序上的缺失一方面使公平正義成為空中樓閣,喪失了對實體公正的保障。更為重要的是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及檢察機關的形象,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後續反應。實踐證明,連年出現的涉檢信訪上訪問題,往往就與我們在辦案中漠視程序的執法方式有關。因此要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然要把握程序優先這一準則。 為使程序優先免於落入形式主義地俗套,一是檢察幹警要准確把握各項訴訟法的立法意圖。正確理解程序公正對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作用,在執法辦案每一環節,嚴格按照程序法操作,切忌將辦案程序當作累贅和羈絆。二是要在日常的督查和定期考核中,充分體現對執法程序規范的重視程度。特別是在基層院人員少辦案量大,容易出現辦案程序問題的現實情況下,更應建立專門性的常設執法督查機構。目前,雖然很多基層院都建立了相應機構,但存在著「三多三少」的狀況,即兼職人員多專職人員少,監督實體多監督程序少,事後監督多事前防範少,監督效果實難保證。在此,筆者認為一方面要對執法督查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人員配備從制度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從監督方式上求創新。如針對一些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面大的案件,執法督查人員應提前介入,跟蹤調查,掌握辦案人員程序是否規范的第一手資料。三是要加大檢務公開的力度,摒棄檢察工作神秘化觀念。近年來,檢察機關相繼推出了一些檢務公開措施,如設置檢務宣傳欄、開通舉報電話等,但相比起法制社會的要求還是遠遠不夠的,僅憑簡單的告知,很多案件當事人,特別是文化程度較低、法律知識欠缺的案件當事人對檢察機關的辦案程序還是處於一知半解的階段,更談不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了一些違法違規辦案的行為。筆者認為,檢務公開方式應該做到經常化、基層化、平民化,檢察機關應在社區、學校、農村建立長期法制宣傳聯系點,與當地基層組織搞好配合,將檢察機關辦案流程等知識製成小冊子,發放到基層群眾手中,並定期進行法制宣傳講解,普及法律知識。 三、大局優先意識 法治作為國家治理方式,歸根到底是受國家建設的大局和根本任務所決定並為之服務,黨和國家根本任務具有統領性、目標性、引導性的地位。法治的使命與國家發展目標和發展途徑是統一的,黨和國家大局的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就奠定了其在各項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任何工作與之相比都是部門工作與整體工作,局部工作與全局工作的關系。 在檢察工作中,我們要准確把握大局優先與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由此可以看出,這種獨立是相對的獨立,並不是絕對的獨立。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過程應該是為黨和國家大局服務的過程,絕不能脫離大局,為辦案而辦案。否則,檢察工作就會缺乏生命力,甚至會偏離政治方向。 就基層檢察院而言,尤其應樹立大局優先的意識。其原因在於: 一是有助於把握決策方向。基層檢察院作為基層司法機關,是黨和政府及上級檢察機關許多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實際執行者、操作者,如何能做到政令暢通,就要求我們基層院領導必須樹立大局優先的意識,自覺有效執行有關政策和指令,同時在制定各項工作決策時,要以上級政策和指令為依據和指導,將基層檢察工作置於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之中,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進行思考和謀劃,使基層院檢察工作與黨委工作大局協調一致、步調統一,不給大局添亂。二是有助於更好地打擊犯罪。因體制、機制的限制,基層檢察院在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來自各方面的阻力,很多涉嫌犯罪的領導幹部自侍位高權重,四處「打招呼、遞條子「,甚至無視基層檢察幹警依法查辦案件的職權,一定程度上束縛了辦案手腳。這時候,更要求我們的幹警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拓寬辦案視野,積極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辦案合力,共同打擊犯罪。三是有助於正確處理打擊和保護的關系。基層院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會碰到打擊犯罪和服務經濟社會大局之間的矛盾,陷入兩難境地。處理不得當,要麼會出現打擊面過大,不利於經濟發展,要麼就會放縱犯罪,損害法律權威。這與社會主義法制社會所要求的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等要義是相悖的。因此,基層檢察院在辦案中,要從黨和國家的大局出發,正確界定罪與非罪的概念,即不能濫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也不能屈從於地方保護主義,用公平正義換取短期經濟利益。做到凡是有利於當地經濟發展、有利於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就堅決予以保護;凡是以職權謀取私利的,侵犯人民群眾利益的,擾亂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就依法予以打擊,實現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群眾利益優先意識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必須依靠群眾」。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依靠群眾開展檢察工作,是人民檢察院活動原則之一,也是在檢察工作中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的法律依據。高檢院也根據「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提出了「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觀,充分體現了群眾利益在檢察工作中的重要性,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本質要求。 筆者認為,將群眾利益優先的意識具體落實到檢察機關辦案中,就是要樹立人性化執法的理念,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長期以來,不少檢察幹警將政法機關簡單地作為專政機關,對群眾利益存在不關心、不重視的思想,主要表現在:藐視無罪推定原則,重視有罪供述,濫用強制措施等。這種陳舊的辦案執法模式不僅跟不上現代司法形勢的發展,與社會義法治理念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念相悖,最終損害的將是司法的權威和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如何貫徹群眾利益優先、人性化辦案的理念,筆者結合基層院檢察工作實際,認為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切實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寬嚴相濟的實質就是要對刑事犯罪區別對待,做到既要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又要盡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充分體現人性化辦案的思想。特別是對主觀惡性不大的偶發性輕傷害案件和因民事糾紛引發且具有偶發性的輕傷害案件,區別於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如流氓斗毆、尋釁滋事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的辦理,靈活運用逮捕、起訴標准,適時採取調解措施,在打擊犯罪的基礎上,充分考慮雙方利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是要正確對待群眾訴求。我們在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大量問題都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大多數執法對象也是通情達理的,在檢察工作實踐中,很多檢察幹警總是將涉檢信訪上訪的群眾,下意識地歸為無理取鬧、找麻煩的對象,容易產生先入為主的思想。不能正確對待群眾訴求,造成檢民矛盾激化。因此,我們在檢察工作中,要將群眾利益放在至高的位置,充分尊重其合法權益,站在群眾的角度多考慮,多安排,盡可能為群眾解決困難,盡可能少給群眾增加麻煩。比如在控告申訴這類直接接待群眾來信來訪的部門,可以聯合偵查監督、起訴、民行等部門推行一站式服務,適時開展聯合辦公,使人民群眾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三是要適當增強工作的「柔」性。長期以來,檢察機關與其它政法部門一起被視為專政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在基層院工作中,常會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被害人來咨詢相關事項時,「大氣不敢出,有話不敢講」。部分幹警心中也存在特權思想,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盛氣凌人,工作方法「剛「性有餘,「柔」性不足,以人民賦予的檢察權人為割裂了檢察機關和人民群眾之間的血肉聯系。因此,筆者認為,檢察幹警在工作中要在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的前提下,適當增強工作的「柔」性,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從細節中體現人性化。在詢問證人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規范辦案用語,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污辱、不嘲諷、不挖苦;自偵案件查案中,不輕易扣押、凍結、查封犯罪嫌疑人財物,不隨意採取強制措施;在受理當事人咨詢時,應准確告知當事人相關的程序和手續,最大程度為群眾提供便利。 (作者單位: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
⑵ 辨析: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因此,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
(1)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行依法治國,人民群眾是主體,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證人民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3)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在人民授權的法定范圍內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因此,認為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是不準確的。
⑶ 檢察機關如何落實黨的十八大依法治國新要求
摘要: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新專論斷,這對新時期的檢屬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肩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捍衛者的重任,應積極參與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確保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新要求落到實處。
⑷ 法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法治不僅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本質特徵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賴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徑。政法機關是社會主義法治重要實踐者和推動力量。本文從維護穩定、社會管理、打擊保護、公正執法等方面的職責職能角度出發,提出政法機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應當積極履職盡責,嚴格公正執法,有效發揮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保障和推動作用,並詳細闡述了其肩負的重點工作任務,以更好地為和諧社會建設服務。
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依法治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安定有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條件。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疑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脊樑 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無法制則無和諧社會。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因素,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障礙,需要採取多種措施進行調整解決。在眾多的社會調整措施中,法律調整最為重要。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硬性」的社會功能和規范功能。要維護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和諧,就必須依靠法製作保障。 依法治國是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法寶。實踐證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越高,對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沒有社會主義法治,也就沒有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依法治國能夠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而和諧社會的構建又能為依法治國注入新的內容。 構建和諧社會是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的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法律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完善法律,確保構建和諧社會有法可依,現代社會維持社會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沒有對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沒有和諧的社會。要增強全體公民守法的自覺性。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弘揚法治精神,踐行法律規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覺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與檢察機關的關系 檢察制度是根據我國憲法而設置的一項重要的國家法律監督機制。檢察制度的本質屬性是法律監督,有國家性、專門性、廣泛性、強制性等特徵。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很長,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現象嚴重存在,尤其在我國改革開放期間,腐敗已構成對執政黨的政治挑戰。而檢察制度的根本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民主專政任務的實現,維護法制的統一實施和國家統一,懲治腐敗和防止國家工作人員權力濫用,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平衡各種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檢察工作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法律環節。各級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行使的偵查權來懲治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通過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行政審判監督、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內部執法活動監督,從而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依法治國方針的貫徹落實。 執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負有重大使命。維護公平正義,保持社會穩定,恰恰是檢察機關神聖的職責。執法機關通過正確履行檢察職能,確保國家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維護公平與正義,保持社會穩定。一方面通過打擊犯罪來修補已經遭破壞的社會關系,使其恢復平衡,一方面通過各種預防和保護措施來維護平衡的各種社會關系,促使其和諧。 三、執法機關在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中必須全面履行職能 必須樹立全新執法理念,服務工作大局,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檢察機關應及時調整執法理念,始終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正確執法觀的同時,更加自覺地把自身所從事的檢察工作放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中再認識,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必須規范執法行為,依法行使檢察權,確保司法公正。當前,我們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力度、質量、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我們的工作機制還不夠科學,執行得還不夠規范,導致對訴訟活動中的一些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不願監督、不會監督、不敢監督。檢察機關要更好地肩負起法律監督職責,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建立公正高效的運行機制,規范自身的執法行為。以規范執法來提高我們的法律監督能力。 必須積極發揮職能,創造一流業績,樹立檢察機關形象。一是充分發揮「打擊」功能,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圍繞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始終突出打擊重點,嚴厲打擊社會危害性大、群眾反映強烈、影響人們安全感、擾亂和破壞經濟發展的各類刑事犯罪活動,消除不和諧因素,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斷強化「監督」職能,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要不斷強化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運用法律規則,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三是積極開展綜合治理,不斷凈化社會風氣。檢察機關要按照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認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特別是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大力開展特色預防活動。
⑸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因此,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1)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行依法治國,人民群眾是主體,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證人民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3)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在人民授權的法定范圍內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因此,認為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是不準確的。 |
⑹ 如何發揮 檢察機關在 依法治國中作用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立足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際,直面我國法治建設領域的突出問題,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提出了關於依法治國的一系列新觀點、新舉措,回答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關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對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作出了全面部署,回應了人民呼聲和社會關切,必將有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綱領性文件。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離不開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離不開法治的保障和支持,《決定》實現了依法治國的歷史跨越,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檢察機關做為國家治理中的重器,在依法治國全局戰略中肩負著舉止若輕的重任,《決定》為檢察事業發展開辟了更加寬闊的前景,我們要順應時代潮流,做出無愧於時代的業績。 一、堅持黨的領導,捍衛憲法權威,確保檢察工作正確的方向 檢察機關要解決存在的問題,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釐清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在我國,堅持黨的領導,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任何偏離黨的領導,背離憲法走西方所謂「憲政」的歪門邪路,是堅決不允許也行不通的。所以檢察機關只有堅定不移的堅持黨的領導,在憲法授權范圍內積極作為,才能在這場宏大的改革浪潮中,肩負起自己的歷史使命。 二、增強使命感,主動作為,全面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 《決定》描繪了依法治國新藍圖,闡釋了依法治國新理念。指明了方向,明確了目標任務。檢察機關要善於在黨和國家宏大戰略中准確定位,打贏階段性戰役。 一是大力弘揚憲法精神。 二是公正司法,嚴格執法,提高檢察公信力 三是監督依法行政,推進法制政府建設 四是積極開展普法宣傳,增強全民法治觀念 三、建設高素質檢察隊伍,夯實依法治國基礎 檢察隊伍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建設高素質檢察隊伍,首先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其次,建立完善的執法規范,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依法規范檢察人員與當事人、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第三,持之以恆加強作風建設。要以「零容忍」的態度,敢於向一切違法亂紀腐敗行為「動刀子」。 四、深化改革,積極作為,提速依法治國進程。《決定》對深化司法、行政改革明確了任務,檢察機關一定要在深化改革的大局中,不等不靠,積極作為,在改革總體框架內,進行深度改革,建立適應依法治國總戰略的檢察運行機制。 一是積極參與人大的立法工作。 二是積極探索,深化檢察改革。要在頂層設計的框架內,積極探索建立適應依法治國要求的檢察體制機制。 三是加快推進檢察人員職業化進程,完善各級各類人員分類目標管理,健全內部執法辦案流程管控,完善檢察人員執法保障規范,確保檢察人員公正執法、嚴格執法。 依法治國布局宏大,前途光明,意義非凡。為檢察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戰場。全體檢察人員一定要領會要義,把握先機,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肩負起歷史使命,書寫無愧於時代的新篇章。
⑺ 依法治國如何體現在檢察院公訴工作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 長期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牢固樹立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思想,認真履行公訴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作出了重要貢獻。當前,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公訴工作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法律賦予檢察機關起訴權、不起訴權、抗訴權、刑事訴訟監督權等重要司法權,要求公訴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刑事案件數量的居高不下和庭審方式的改革,要求公訴部門提高幹警素質,創新公訴機制,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務。為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認真貫徹「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檢察工作主題,積極推動公訴工作與時俱進,現就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樹立正確的公訴觀念,全面履行公訴職能 1、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強公訴工作。增強大局意識,通過依法正確履行公訴職能,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維護穩定的指示精神,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公訴工作的首要任務,通過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保障國家政治安定、經濟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2、正確認識公訴工作的地位,充分發揮公訴職能作用。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責,公訴工作居於追訴犯罪的重要環節,在國家刑事訴訟中處於承前啟後的地位。公訴職能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是刑事訴訟監督的有機組成部分。正確履行公訴職能,直接體現著檢察機關的執法水平,關繫到國家的法治形象。 3、主動適應新的形勢,確立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理念。堅持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實體法與程序法並重的思想,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輕視人權保障,忽視程序法的問題,注重依法平等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格遵循公訴原則,正確執行刑事政策,把辦案質量放在重要位置,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提高運用證據的能力和水平。公訴工作的核心,是審查證據判斷案件性質,運用證據指控、證實犯罪。審查證據材料必須全面、客觀,既要注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證據的審查,也要注意對無罪、罪輕證據的審查。准確把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准,研究制定常見犯罪的證據參考標准,不斷提高運用證據的能力和水平。 5、積極倡導創新精神,努力推動公訴改革。公訴改革是推動公訴工作發展的動力。公訴改革應以維護司法公正,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和辦案質量為目標,積極探索合理的訴偵體制、訴辯體制和訴審體制,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公訴制度。公訴改革要在國家基本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遵循訴訟規律,立足國情,借鑒國外有益經驗,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 二、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公訴業務工作 6、依法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部門)取證。加強同偵查機關(部門)的聯系與配合,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堅持對重大案件適時介入偵查,依法引導取證活動。按照出庭公訴的要求,對偵查機關(部門)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和完善證據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7、依法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於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對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徇私舞弊、非法取證、任意改變強制措施和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加大追訴漏罪、漏犯力度,防止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 8.注意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知悉其刑事訴訟權利。認真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申訴、控告,客觀、准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幫助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在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時,尊重被告人的意見,將被告人同意作為適用的前提條件。 9、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在審查起訴階段,支持律師及時介入刑事訴訟,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為律師調查取證提供條件,認真聽取其辯護意見。准確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研究、探索證據交換的模式,探索實行控辯雙方在審判前相互交換證據材料和信息,促進司法公正。 10、依法行使不起訴權,推動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對存在較大爭議並且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公訴部門審查後准備作不起訴處理的,可以進行公開審查。在審查中充分聽取偵查機關(部門)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等方面的意見,保證不起訴決定的公正性。 11、推行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基礎上,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積極建議或者同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積極嘗試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的改革,合理使用司法資源,集中時間和精力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12、以出庭公訴為中心,提高出庭公訴水平。要改革審查起訴審結報告的傳統模式,以制定出庭公訴預案為基礎,充分做好庭審的各項准備工作。在出庭公訴中推廣運用計算機多媒體示證系統,積極鼓勵證人出庭作證。適應庭審對抗性、辯論性增強的要求,不斷提高公訴人法庭質證水平和辯論技巧。公訴人出庭公訴要講事實、講證據、證法律,不僅對定罪提出明確意見,而且對量刑提出具體建議,以理服人,樹立檢察機關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 13、提倡檢察長、主管檢察長親自辦案、親自出庭。檢察長每年至少辦理一件、主管檢察長每年至少辦理兩件由本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並出席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各級院領導應當通過抽查案件、跟庭旁聽、觀摩評議等形式,檢查、指導和促進公證工作。 14、強化審判監督意識,加強刑事審判監督。按照「慎重、准確、及時」的原則,對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眾對司法不公反映強烈的案件,堅決依法提出抗訴。嚴格掌握抗訴標准,提高刑事抗訴案件的辦案質量,保證刑事抗訴的准確性;既要重視對有罪未判的案件提出抗訴,也要重視對重罪輕判案件提出抗訴,還要重視對輕罪重判案件提出抗訴,保證刑事訴訟的全面性。對刑事審判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5、加強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提高公訴工作整體水平。按照公訴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制定相關工作規程,建立健全公訴工作運行機制。不斷完善起訴案件、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定期組織案件考評活動,逐步提高辦案質量。全面推廣普通話出庭,規范法庭用語。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格式(樣本)》的要求,製作規范的法律文書。堅持和完善復議復核制度、備案審查制度和案件檢查制度。 三、加強對公訴工作的領導,建設高素質的公訴隊伍 16、加強對公訴工作的領導,高度重視公訴工作發展。各級院領導應將公訴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公訴改革、公訴隊伍建設、公訴工作規范化管理等問題,從人力、財力和精力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上級檢察院要強化宏觀指導,注意發現和解決下級檢察院公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大要案、疑難復雜案件公訴工作的指導。下級院對遇到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重大案件要及時請示報告,對上級院的決定堅決執行。 17、提高公訴人的職業水平,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公訴隊伍。積極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嚴格按照高檢院規定的條件與程序選任主訴檢察官,保證主訴檢察官由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能獨立辦案的檢察官擔任。每位公訴人每年至少要進行15天以上的業務培訓、調查研究和理論學習。通過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等活動,培養一批掌握各種刑事案件出庭特點和技巧的專家型公訴人。 18、充實公訴部門的辦案力量,確保公訴隊伍的戰鬥力。各級檢察院應根據年受理起訴案件的數量等公訴任務,合理確定公訴部門人員數量。刑事案件發案率較高、起訴案件數量較大的地方檢察院,應適當增加公訴人員數量。注意保持公訴骨乾的相對穩定,避免優秀公訴人才流失。 19、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嚴格執行辦案紀律。對主訴檢察官等公訴人員的監督制約工作,必須建立在制度建設的基礎上,與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結合進行,注意將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相結合,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平時監督與定期監督相結合。堅決查處公訴隊伍中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對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建立健全激勵機制,保障公訴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檢察院應保護公訴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公訴人員的出庭特點和辦案數量,在精神上、物質上給予必要的鼓勵。對符合條件的主訴檢察官,優先解決其職級待遇,有條件的檢察院應向主訴檢察官發放崗位津貼。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保障開展公訴工作必需的經費、物質條件和技術裝備,特別是要按照科技強檢的要求積極配備計算機多媒體示證系統,開發適用於各項公訴業務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高辦公自動化、辦案現代化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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