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壞公共財物
1. 關於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治安處罰如何認定
構成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拓展資料: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2.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達到多少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毀壞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
(2)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3)毀壞財物後嫁禍於人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
(2)給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擴展閱讀:
2018年4月23日6時許,在納日松鎮西梁煤礦,被告人徐某駕駛北奔牌重型自卸車(編號為1號)與被害人孫某駕駛的北奔牌重型自卸車(編號為2號)因爭先過磅發生刮擦,後二人發生爭執,徐某駕駛1號自卸車倒車撞至孫某駕駛的2號自卸車,致使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經准格爾旗價格認證中心鑒定,1號自卸車被毀壞部分價值1700元,2號自卸車被毀壞部分價值50875元,案發後,被告人徐某積極賠償孫某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法官認為被告人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最嚴重的可以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3. 物價局對故意損壞公共財物做出物品鑒定依據是什麼
我以前就是做這個鑒定的,我可以比較全面地回答你:
是公共物品還是公私物品?公共物品的案子比較少,也許是你打字打錯了,我按後者回答吧(如果是公共物品也可以參照公私物品的)
首先這個鑒定結果是幹嘛的?我想你也許是受害人吧?如果是的話,這個物價局的鑒定其實跟你沒關系,我們做的鑒定結果只作為法官量刑或者行政處罰時候的依據,跟民事賠償是沒有關系的,因為我們做鑒定要考慮物品的折舊等情況,鑒定金額和你的損失額是沒有可比性的,所以我們的結論書里都會有一句話,叫做「為公安機關辦案提供依據」,不是為民事賠償提供依據。
其次跟你說說是怎麼鑒定的:分為全損的鑒定和部分損壞的鑒定
一、全損的鑒定
有確定使用年限的或是能夠科學衡量折舊的(一般都能),我們一般按重置成本扣減折舊貶值(或者是乘以成新率)計算。所謂重置成本就是按案件發生日的物價水平,重新建造或者重新購置這樣東西所花費的所有費用。折舊貶值我就不介紹了,這個概念比較簡單。
如果說這樣東西已經很舊了,那麼也會按損壞前的二手價值評估,比較常見的像火災中損壞的車,如果已經達到強制報廢標准了,那就是全損,我們按燒毀前的二手價值確定。
如果說這樣東西被損壞前已經是廢品了,比如我們這邊遇到過行道樹,樹已經完全死了,一傢伙把樹砍了,因為砍之前已經死了,我們不能按活樹鑒定,我們按樹木用作木材的市場零散收購價格來做的。
二、部分損壞的鑒定
這個按修復價格來做,由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一起確定科學的修復方案,按修復費用做鑒定。
最後說說法律依據,各個省份不一樣,我們山東是《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條例》和相應的規程,各個地方不一樣,我就不細說了。國家層面的話好像最近出台了好幾個規則,你自己上網查吧,復制黏貼的活兒沒意思。
4.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處罰
本條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達到多少金額,會被處罰
有意損害他人財物,三千元以內按照市場上的價格賠付,稍微嚴重一些的要另外給付一些賠償金;
《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擴展閱讀
1、造成巨大損失的損壞別人的財產物資達到十萬元以上的,除了賠償損失和各種安撫金,還是拘留或者判刑三年,七年或者更長都是有可能的。看具體金額來定;
2、損失一千元左右可以直接到當地的調解部門進行調解,私下解決;
3、故意損害其他人的財產超過百萬的,將會面臨十年以上的處罰,不僅要賠償受害者的損失,還要賠償其帶來的各種後果的損失。
6. 急!!!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較嚴重有什麼具體的定義
所述的情況尚不構成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是典型的民事糾紛,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訴訟解決。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較嚴重一般按照損害造成的損失、損害的情節等多方面條件進行綜合考量。
別人的有錯在先並不能成為損害別人財務的合理前因。對於把樹種的兩塊地的邊界線上是否是錯的,以及鄰家的大棚與你家的地間隔多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國民法規定,一方行使權利,以不影響權利正常行使為前提。即「相鄰關系」。
故意毀壞財物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6)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擴展閱讀: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准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准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7. 損壞公共財物一千元以下的立案標准
1000元不犯罪,但要賠償。
追訴標准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8. 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怎麼處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歸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刑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8)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擴展閱讀:
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
1997年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並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在這里犯罪的故意分成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財物犯罪的故意;
另一方面是對財物進行毀壞的故意。綜合考量之下,我們會發現,行為人犯罪主觀方面的針對性超過了其為破壞的行為慾望,成為決定行為人犯罪行為方式的關鍵。
尋釁滋事罪是從舊刑法中的流氓罪中發展而來。其犯罪行為多是出於挑釁社會、尋求刺激、取樂發泄等心理態度,毀壞財物只是手段。
在這樣的動機下,犯罪行為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在這里,故意為犯罪行為超過了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為主導犯罪行為實施的最主要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