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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專項規劃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09:40

A. 學校團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治方案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切實改善人居環境、容貌秩序和發展環境,加快建設災後美好新家園、加快建設西部經濟發展高地,促進我省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現就全面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作如下決定。
一、深刻認識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意義
(一)良好的城鄉環境,是人民群眾的共同願望,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依託,是地區綜合競爭力的重要體現。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在治理城鄉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事業有了較快發展。特別是去年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試點以來,試點地區城鄉環境明顯改觀,人居環境較大改善,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但我省作為經濟欠發達省份,地區發展很不平衡,各地在城鄉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方面還存在不 少亟待解決的問題,「臟亂差冶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特別是「5·12冶汶川特大地震又對我省城鄉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隨著災後恢復重建加快進行,城鄉環境亟待治理的問題日趨突出。 全面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改善人居環境、提高生活質量的惠民工程,是創造發展優勢、增強競爭實力的環境工程,是完善城鎮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是堅持執政為民、檢驗幹部隊伍的作風工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關系我省長遠發展的戰略任務,也是當前我省一項重大而緊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站在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全面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大意義,把加快營造清潔、整齊、優美的城鄉環境作為促進發展的一件大事、執政為民的一件實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二)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冶重要思想
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以災後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為契機,以治理涉及民生的環境衛生、容貌秩序為切入點,以加快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為突破口,按照「清潔化、秩序化、優美化、制度化冶標准(以下簡稱「四化冶標准),災區先行,試點示範,制定規劃,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廣泛宣傳,完善機制,健全隊伍,強力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積極創造舒適優美的發展環境和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加 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
(三)主要目標。 通過持續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到
2011年底,全省所有縣級以上城市、80%的鄉鎮、60%的村莊達到「四化冶標准,縣級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生活污水處理率等主要環境指標力爭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和西部地區領先水平,全省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明顯改觀,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相適應的環境、市政等基礎設施體系更加完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基本健全,形成城鄉容貌改觀、環境管理有序、城鎮品位提升、發展環境優化、居民素質提高的局面,為推進「兩個加快冶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人民群眾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
2009年下半年工作目標:在地震災區和試點城市先期啟動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市場環境治理、城鄉交通秩序治理、城鎮綠化及容貌治理等專項行動「攻堅月冶活動,集中治理城鄉環境「臟亂差冶,在城鎮切實解決「垃圾亂扔、廣告亂貼、攤位亂擺、車輛亂停、工地亂象冶問題,在村莊切實做到「垃圾不亂扔、污水不亂排、雜物不亂堆冶。同時啟動城鎮、村莊容貌改造,有序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村社、進景區、進家庭冶活動(以下簡稱「七進冶活動)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2010年工作目標:鞏固集中治理成果,以環境、市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集中開展城市環境改造、鄉鎮容貌整治和村莊庭院美化等專項治理工作,持續推進「七進冶活動,著力提高城鄉居民文明、衛生意識,加強管理隊伍和專業隊伍建設,努力營造城鄉環境優美、生態良好、風貌協調、村容整潔、民風文明的新氣象。
2011年工作目標:結合治理工作實踐,重點抓好完善設施、提高治理水平、健全工作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等工作,全面實現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主要目標。地震災區、試點城市的工作目標按《災區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確定。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根據上述要求, 在工作方案中確定具體工作步驟和年度工作具體目標。
(四)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共享和諧。 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注重培養提高人民群眾文明、衛生意識,接受群眾檢驗,切實讓群眾滿意,確保人民群眾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統籌安排,標本兼治。 綜合治理城市、鄉村和災區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把專項治理與長效管理、恢復重建與發展提升、當前工作與長遠目標、改善環境與提升素質有機結合起來,推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從各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出發,劃分平原地區、丘陵地區、盆周山區、少數民族地區等區域,區別城市、鄉鎮、村莊等層面,確定不同標准,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各具特色地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加強管理,切實解決影響城鄉環境的突出問題
(五)規范城鄉垃圾收運處理,重點治理城鎮街道、城鄉結合部、集貿市場、「城中村冶及轄區公路、河道、堰塘、橋梁、鐵路周邊、公共廁所等衛生死角。指導鄉鎮、村採用「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理冶和衛生填埋等形式,建立日常保潔、清運機制,配置完善相應設施,集中收集、處理各類生產、生活垃圾。 抓好衛生防疫和生活垃圾及災後建築廢棄物的資源化再利用工作。大力推進城鄉道路保潔作業機械化,逐步提高環衛道路清掃機械化水平,力爭在2011年底全省設市城市機械化清掃率達到60%。
(六)規范城鄉戶外廣告、牌匾、霓虹燈設置,重點治理廣告亂貼亂畫「牛皮癬冶頑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完善戶外廣告審批制度和管理辦法,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對城市建築立面裝飾、戶外廣告、商店招牌及內部陳設進行規范引導。 在居民區、辦公樓等處建設一批廣告欄、廣告櫥窗,引導廣告規范發布。
(七)規范城鄉車輛停放,重點治理車輛亂停亂放、無序佔道停車、阻礙交通危及安全等問題。實施「暢通工程冶,建設「平安暢通縣冶,創造良好道路交通環境。 加強對城鄉主要道路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管理,進一步完善交通標識、標線等交通管理設施,合理設置車輛停放區域,嚴格管理車輛停放秩序。 禁止在盲道和無障礙設施上停放車輛,為殘疾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
(八)規范城鄉攤位擺設,重點治理亂設亂擺、跨門檻經營、佔道經商等問題。堅持疏堵結合、便民利民的原則, 立足於既方便群眾又促進就業,合理布局、科學規范建設一批農貿市場、小商品批發市場,發展鄉村糧油超市與連鎖店,合理設置臨時市場,提供規范、低門檻的經營條件,加強綜合管理,引攤進場,保持環境整潔。
(九)規范建築工地管理,重點治理施工現場噪音擾民、揚塵污染及建築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環境問題。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工地、標准化工地活動,強化建築工地文明施工長效管理。 採取限時施工和應用散裝水泥等措施,解決施工現場噪音擾民和揚塵污染問題。 運輸建材與建築垃圾的車輛必須採取加蓋密閉等措施,嚴厲查處隨意撒漏和傾倒建築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環境的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督查,治理違法違規建設。
(十)規范城鄉居民集中居住區管理,重點治理「城中村冶、城鄉結合部居民的生活環境。繼續推廣和規范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小區物業管理。 積極探索「城中村冶、城鄉結合部的治理和改造模式,縣級及以上城市逐年安排綜合治理任務,推進「城中村冶、城鄉結合部的改造和社區化管理。
四、強化建設,大力改善全省城鄉環境面貌
(十一)加快規劃制定和風貌改造步伐,著力解決城鄉建設管理水平不高的問題。 抓好城市風貌的規劃和建設。明確城市風貌定位,突出地域特色和歷史文化,建設宜居、生態、現代城市;注重個性特色,提升單體建築設計水平,編制城市重要節點、重要地段的局部規劃,做到既個性突出又整體協調;注重色彩協調,提升建築立面裝飾美感,形成鮮明的城市色彩基調;注重歷史傳承,精心保護承載城市文化的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充分展示各地民族特色、地域風情 和文化傳統的魅力。 按照「路通、燈明、特色、排水暢、環境整潔冶的要求,積極改造小街小巷、公廁、重點街道兩側建築外觀,通過風貌改造形成特色建築風格。合理配置環衛、健身、宣傳等各類公益設施,改善鄰里和諧共處的物質條件。 抓好村鎮建設規劃。 提高村莊布局水平,做到離開公路一定距離布局新建村莊,嚴禁在公路兩側夾道建房,實現道路通暢、村容整潔;提高村落規劃水平,依山就勢,錯落有致,體現山水田園風光和自然和諧之美;提高民居設計水平,融合地域和民族文化,外觀突出特色,內部優化功能,讓農民群眾享受現代生活。
(十二)加快城鄉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著 力解決設施不足、運行不暢的問題。 常住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縣城,原則上都應建立污水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常住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應因地制宜加強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 加強對已建成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嚴格執行相關規范和標准,提高污水收集處理率,確保達標排放;加快在建設施的建設進度,確保按時建成投入使用;尚未建設的市、縣,按污水、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抓緊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落實相關建設條件,爭取盡快啟動實施。 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做好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 對鄉鎮和農村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堅持區域統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技術可靠、經濟適用的原則有序推進。實施環境保護民生工程,推進治污減排,治理面源污染。 加快城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確保各繁華地段建築和住宅區的原有停車場按設計功能使用,積極推進立體停車空間的開發與利用。
(十三)加快園林、綠化基礎設施建設,著力解決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低的問題。 繼續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推進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工程建設。做好世界遺產和國家遺產、省級遺產的保護、監測和申報工作。開展「中國人居環境獎冶、「環保模範城市冶、「園林城市冶、「森林城市冶等創建活動和生態村、生態家園、各類型生態小區及綠色學校、綠色飯店等「生態細胞冶工程建設,抓好城市「拆牆透綠冶、「屋頂添綠冶和園林、綠化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鎮建成區和村莊的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和綠化質量。
(十四)加快推進城鄉居民文明素質建設,著力解決部分城鄉居民文明、衛生意識較差的問題。 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既需城鄉居民積極參與和支持,也是提高城鄉居民素質的有效途徑。 要突出人民群眾在環境建設和城鄉容貌治理中的主體地位。 加強宣傳教育,大力推行新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引導城鄉居民破除陋習,移風易俗,養成講文明、愛衛生、懂禮貌的良好習慣。 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鄉鎮、文明村為載體,深入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不斷增強廣大城鄉居民的文明、衛生意識和環境保護觀念。
(十五)加快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行業改革,著力解決機制不活、行動乏力的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扶持環保、市政等行業發展的經濟政策,依法依規減免行業發展的有關稅費,鼓勵行業加快發展。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鼓勵社會資金、國(境)外資金採用多種方式參與環境、市政行業的建設和運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建立健全城鎮生活污水與環衛處理及園林、綠化基礎設施運行與維護工作的市場運作機制。 開放作業市場,實現清掃保潔、垃圾收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的企業化運作。
五、全力保障,扎實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擺在突出位置,納入全局工作統籌安排。 建立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由主要領導牽頭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確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深入扎實推進。 省上成立相關工作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黨委、政府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 建設、環保、衛生、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是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的實施主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積極作為、主動作為。
(十七)科學制定規劃。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3年規劃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本地、本部門的治理規劃,編制(修訂)並嚴格執行市容、環衛、污水和垃圾處理、市場環境治理、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及交通管理等專業規劃。地震災區的治理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要圍繞三年任務兩年基本完成的目標,結合城鄉住房和城鄉環境、市政等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
(十八)開展試點示範。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要按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方案》要求,指導試點城市繼續抓好試點工作。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選擇不同類型的城鎮和村莊抓好試點工作。通過試點示範,指導和帶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全面推進。
(十九)加大宣傳力度。 各地、各部門要制定宣傳工作方案,創新宣傳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宣傳的覆蓋面和滲透力,廣泛宣傳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大意義、主要任務、政策措施,大力宣傳取得的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大力宣傳涌現的先進典型和模範人物,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積極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建設清潔、整齊、優美的城鄉環境。
(二十)健全長效機制。 堅持一手抓專項治理、一手抓長效管理機制的建立,確保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深入推進並取得明顯成效。 著力建立經費保障和穩定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將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必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建立行政監督機制,緊密結合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加強督促指導,強化規劃和目標督查。 建立群眾監督機制,完善服務熱線,設立公開電話或投訴信箱,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建立輿論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宣傳先進,曝光問題,鞭策後進。 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納入法制軌道。 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等法規;健全法規、規章和規范體系,盡快啟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各地、各部門要聯系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固化加強城鄉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規定, 並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為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提供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
(二十一)強化隊伍建設。 堅持「專群結合、廣泛動員、形成合力冶的原則,著力建設好職能化的管理隊伍、專業化的技術隊伍、市場化的日常保潔維護隊伍。 配齊配好懂管理、會管理的管理人員,努力提高管理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實行依法管理和職能化管理。 積極推進執業資格制度, 逐步完善專業技術崗位從業人員准入與執業的管理,大力實施專業技術崗位的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計劃,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質量和水平。 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逐步分離管理監督與日常保潔維護職能,聘用專業保潔公司,建立競爭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環境綜合治理水平。
(二十二)加強督促檢查。 加強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嚴格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 對工作落實、完成任務好的,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重視不夠、措施不力、進展緩慢的,按照相關法規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把群眾監督、媒體監督與行政單位監督結合起來,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動態督導機制,採取設立舉報電話、明察暗訪、定期檢查、突擊抽查和隨機復查相結合等方式,查找問題、督促整改。 實行規范化考評,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成效作為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B. 城市總體規劃中,垃圾轉運站和環衛站有什麼區別

垃圾轉運站就是為了減少垃圾清運過程的運輸費用而在垃圾產地(或集中地點)至處理廠之間所設的垃圾中轉站。在此,將各收集點清運來的垃圾集中,在換裝到大型的或其它運費較低的運載車輛中繼續運往處理場。轉運站的轉運能力在100-500噸之間。轉運站的設置地點及規模是垃圾清運工作中重要的經濟管理問題。有時將垃圾轉運站與垃圾回收利用場建在一起。這種情況轉運出去的垃圾已改變原來的性狀和數量,而成為回收利用後的殘留物。

環境衛生管理站職責
1、負責宣傳、貫徹、執行環境衛生知識、法律、法規,編制工業區環境衛生系統專項規劃,制定並實施年度計劃及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2、負責轄區主幹道及區間道路、公共場所的衛生保潔、清掃、清運等日常工作;
3、負責對區內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工地、店鋪及娛樂場所、居民的生活垃圾、工業垃圾開展有償服務;
4、負責督促、提請區內企業落實「門前三包」衛生責任制;
5、負責區內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對區內各村、企業等單位的環衛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6、負責環衛設施資產管理,編制環境衛生資金收支計劃,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7、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C. 城市專項規劃包括哪些

城市規劃的專項主要包括: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
各專項規劃的編制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同步進行,嚴格按照總體規劃的內容要求開展工作,各項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文本、圖紙和說明書,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一部分一並審核。同時,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將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進一步細化落實。

D. 市政、環衛、綠化檢查計劃書

LZ好,詢問你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因為各地標准不統一.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法規出處: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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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護拆遷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 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 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 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和實施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

2.依法審查、批准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和拆遷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許可證》;

3.指導、監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4.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設的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計劃、規劃、房地、土地、城建、公用、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門及電業、金融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相關業務。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資格的單位 統一拆遷。

第九條 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實行委託拆遷,被委託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 證書的單位,委託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並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自行拆遷條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實行自行拆遷。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房屋拆遷實行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制度。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由拆遷人專戶存儲,用於回遷房屋建設,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具體辦法和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到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交 納拆遷管理費。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房屋拆遷申請和拆遷計劃;

2.建設計劃、建設規劃和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3.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存儲到位的證明和建設項目資金證明;

4.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回遷房屋位置建設平面圖。

《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自行廢止。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後五日內,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安置方式、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並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調配、互換和交易,暫停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應當對拆遷區域進行調查摸底;辦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鑒定和產權滅 失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與被拆遷人簽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回遷房屋平面圖,經市房屋拆 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以房屋拆遷通告的形式,將搬遷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遷人了解的事項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通告發布前,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搬遷;拆遷人要求搬遷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增加面積安置費、安置貨幣金額和支付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五條 拆遷人在拆除房屋前,經有關部門會簽後,到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除許可證》。並由拆遷人或被拆除房屋所有權人組織具有拆除資格的單位拆除。

第十六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准、貨幣安置標准。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被拆遷人斷水、電、氣、熱,不準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屋。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安置方式、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安置貨幣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 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八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 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 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解決為主,無力自行解決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協助解決,單位解決又有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過渡用房。

第二十條 職工因拆遷誤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憑拆遷證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進行勘察記錄,並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因市政、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補償形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六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 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八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直管住宅房屋,其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的建築面積大於或者小於原建築面積時,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設成本價格結算。

第二十九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國有直管住宅房屋除外),償還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償還的建築面積大於或者小於原建築面積的,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設成本價格結算。

第三十條 拆除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相應修改。

第三十一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引起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適當補助。

停產、停業補助費和經濟損失補助費的標准及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拆除房屋涉及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時,由拆遷人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拆除住宅房屋,由拆遷人一次性付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補助費;採用房屋安置的,還應當按照拆除房屋使用面積,在過渡期限內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兼營業用房,除發給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外,另付給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對在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內生產、營業或者居住的,不發補助費,並責令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安置。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住宅房屋承租關系證明的公民或者未出租的私房所有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七條 拆遷安置採用房屋安置、貨幣安置或者房屋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安置方式的選擇由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私房系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拆遷人能夠提供安置房屋的,實行房屋安置;無法提供安置房屋的,實行貨幣安置。具體安置方式由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廳室確定。因市政、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建設拆除房屋的,安置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八條 採用房屋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回遷時可以按照安置地點屆時房改售房價格購買安置房屋。

第三十九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權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增加安置面積。其增加的部分,按照拆遷地與安置地擬建商品房屋市場價格的差價換算差價款增加面積安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積安置。原房屋廚房、衛生間(廁所)、廳的總面積不足10.8平方米的,增加到10.8平方米,增加面積部分不交納費用。回遷住宅房屋使用面積不得小於25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回遷安置時屬於自然增加面積的,折算成建築面積後,按照建築成本交納費用;還需增加面積的,可以提出申請增加使用面積10平方米安置,折算成建築面積後,按照建設成本交納費用。增加面積的部分,所有權歸交納費用者所有。

第四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為准。

第四十三條 採用貨幣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得的安置貨幣,等於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 所得的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築面積乘以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貨幣安置標准減去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被拆除房屋的補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 貨幣安置標准為被拆除房屋所在區域內擬建商品房屋市場價格。被拆除房屋所在區域內擬建商品房屋的市場價格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評估機構認定,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為住宅的,房屋建築面積以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為准。無法提供產權證的,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積乘以1.42計算,原使用面積以房屋使用證標明的使用面積為准,房屋使用證未標明使用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為准。

第四十六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採用房屋安置的,安置地點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新建工程為住宅或者以住宅為主的,原地安置;

2.新建工程以非住宅為主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積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

3.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遷房屋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建築設計規范和質量標准。在城市規劃允許的情況下,新建用於安置被拆遷的南向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需要安置用房的被拆人原南向住宅房屋的總建築面積。

第四十八條 安置回遷房屋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自選。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在拆遷范圍內,個體業戶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照原建築面積安置營業用房:

1.合法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

2.營業用房具有單獨的房屋承租關系,並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標准交納租金的;

3.有營業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的營業專用房間,並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五十條 《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1986年2月21日)頒布前居住在自建但無房屋證照的獨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拆遷區域內正式戶口、糧食關系,又確無其他住處的,拆遷人可以對其使用人 按照最小使用面積房屋有償安置,按照安置房屋的開發成本價格收取費用。使用人不能交納費用的,可以調串舊房安置。

第五十一條 對使用違法建築、臨時建築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非法拆遷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符合拆遷條件的,罰款的同時責令其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拆遷條件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拆遷人處以拆遷委託費2倍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搬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權人,按照超過的搬遷期限每天減發一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除;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或者被委託的拆除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

1.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處以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

2.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的,處以擴大或者縮小安置面積的建設成本2倍的罰款;

3.擅自改變拆遷期限,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准、貨幣安置標准,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被拆遷人增付停產停業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1.延長過渡期限1至3個月的,每月增付50%的補助費;

2.延長過渡期限超過3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每月增付100%的補助費。

3.延長過渡期限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除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給被拆遷人增付補助費外,

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回遷房屋工程總造價1%至3%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拆遷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按照有關規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拆除南向住宅房屋不足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0元的標准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六十一條 拆遷人瞞報拆遷數量,未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有關費用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規定向被拆遷人收取費用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律程序進行,並出具統一格式,書寫規范的處罰通知書。

第六十三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對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建築成本價格、建設成本價格、開發成本價格、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委託費的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12日頒布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4 月24日審議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5月22日批准,現予公 布施行。

1998年6月1日 7404希望對你有幫助!

E. 環境與衛生專項規劃圖紙有哪些是比較大型的專項規劃,要求詳細

第一部分 規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1.1規劃目的。用簡明的語言明確規劃編制目的。
1.2規劃依據。主要包括城市總體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發展規劃、設計規范等。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與上述規劃依據協調一致,不得出現相抵觸的條文。
1.3規劃原則。
1.4規劃范圍。明確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地域范圍和適用范圍。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地域范圍一般與城市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適用於指導城市環衛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包括公廁、街道和社區的保潔、生活垃圾清運和處置設施、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城市污泥(化糞池污泥、污水處理廠污泥、排水管道清淤污泥、飯店食堂泔水等)處置設施,以及環衛管理運行機構等。環衛設施規劃不適用於指導特種垃圾(人及動物屍體)、醫療垃圾、工業垃圾和危險固廢等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1.5規劃期限。明確規劃基準年和規劃期限,明確近期、中期和遠期的劃分。規劃期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二章 規劃目標和指標
明確近期和遠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目標和指標。規劃目標包括:街道(包括廣場)保潔目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減量和資源化目標;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城市污泥(包括糞便)的清運和處置目標;公共廁所建設目標。規劃指標是指上述目標的定量化指標,例如:
1、道路及廣場一、二級保潔面積比率(與規劃道路總面積相比)、機械化道路清掃率、生活垃圾清運機械化率。
2、生活垃圾收運密閉化率、分類收集率、日產日清率、資源化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
3、建築垃圾和城市污泥收運密閉化率和無害化處理率;
4、公共廁所分布密度或每萬人公共廁所面積,其中水沖式公共廁所比例。
第三章 保潔規劃
保潔是指為了維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整潔而從事的清掃和環境衛生保潔工作。一般分為道路保潔和公共場所保潔。保潔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3.1保潔等級。依據國家有關(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劃定道路廣場保潔等級。
3.2保潔分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規劃劃定保潔分區。保潔分區劃分應與保潔規劃目標和指標相一致,分區界限要明確。
3.3保潔設施。規劃保潔設施(站點)的分布,選址和用地(保潔設施可與公共廁所相結合),明確保潔機械和設備配置。
第四章 生活和建築垃圾收運處置規劃
4.1確定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收運方式、主要收運線路和作業時間。
4.2明確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原則,規劃收運站和轉運站布局、規模、選址和用地(必要時),明確生活垃圾收運設備。配置建築垃圾收運設備(必要時)。建築垃圾收運設施可與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相結合。
4.3規劃生活垃圾處理方式、處置場(廠)布局、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4.4規劃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分布、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第五章 城市污泥處置規劃
5.1明確城市污泥收運方式、主要線路和作業時間。配置污泥收集運輸車輛。
5.2規劃城市污泥處置設施分布、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第六章 公共廁所設置規劃
6.1公共廁所設置選點要求。
6.2公共廁所建設標准。
6.3規劃各類各級公共廁所的分布、規模(建築面積)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6.4附設式公共廁所相關要求。
第七章 其他環衛設施規劃
7.1道路澆灑降塵設施規劃。明確道路澆灑作業要求,澆灑對水源和水質的要求、澆灑取水點分布和灑水車輛配置。
7.2車輛清洗站規劃。明確進城車輛清洗站的布置、選址和用地。
7.3專用停車場規劃。明確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的布局、選址和用地。
7.4環衛機構規劃。明確各類各級環衛管理機構、保潔清掃機構、垃圾收運機構的設置、分布和用地。環衛機構設置可與專用停車場規劃相結合。
第八章 近期建設規劃
主要明確各類環衛設施近期建設內容,使之與近期規劃目標保持一致,與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相協調。近期建設規劃應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空洞。
第九章 規劃實施措施
主要明確規劃實施的具體措施,包括政策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環衛規劃實施過程中的職責。
第十章 附則
規定本規劃的調整修改、審查批准、解釋等程序性內容。明確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的行為主體,明確規劃管理行為主體和規劃內容的解釋權,明確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審查、批准、修改的相關程序。
第二部分 規劃圖紙
規劃圖紙是規劃的重要內容,主要表示環衛設施分布情況,選址定位、用地控制等內容。規劃圖紙以彩圖為主,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制圖規范。主要圖紙有:
1、城市總體規劃圖
2、街道保潔現狀圖,表示現狀的街道保潔級別和分布。
3、環衛設施現狀圖,表示現狀的公廁、垃圾收運轉運站、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的處置場(廠、站)、環衛機構等各類環衛設施分布及用地。
4、街道保潔規劃圖,表示規劃的街道保潔級別和分布。
5、環衛設施規劃圖,表示規劃的公廁、垃圾收運轉運站、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的處置場(廠、站)、環衛管理報務機構等各類環衛設施分布及用地。必要時垃圾處置設施可以單獨成圖。
第三部分 規劃說明
第一章 總則
1.1規劃目的和任務,說明環衛設施在城市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說明編制規劃的必要性,說明規劃目的和任務。
1.2規劃指導思想和原則,具體說明指導思想和原則的含義和法規政策背景。
1.3規劃依據,列舉規劃編制的法規、政策、標準的依據,並簡要說明理由。
1.4規劃范圍,說明規劃地域范圍和適用范圍,並說明其合理性。
1.5規劃期限,說明規劃基準年和期限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關系,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關系。
第二章 規劃背景
2.1城市概況
2.1.1地理位置。說明城市區位和四鄰,與大中城市的距離。
2.1.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質條件。
2.1.3社會經濟。簡明介紹社會經濟現狀。包括現狀的市域國土面積和人口、市區建成區面積和人口、產業結構、全市GDP總值、工業總產值、財政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等。
2.1.4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簡明介紹城市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和規劃。
2.1.5總體規劃簡介。包括城市性質、人口規模、用地規模、城市布局、發展方向等。
2.1.6相關規劃簡介。包括道路規劃、燃氣規劃、供熱規劃等。
2.2 環衛設施現狀
2.2.1道路及社區保潔現狀
2.2.2生活垃圾清運及處置現狀
2.2.3建築垃圾處置現狀
2.2.4城市污泥(糞便)處置現狀
2.2.5公共廁所設施現狀
2.2.6環衛機構現狀
2.3存在問題
說明各類環衛設施現狀中存在的問題,與城市發展要求的差距,與其他城市相比存在的差距,與國家有關要求相比存在的差距。
第三章 規劃目標
簡要介紹有關標准規范對環衛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簡要介紹國家和省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對環衛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論證規劃目標和指標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 保潔規劃
4.1說明保潔等級劃分依據,並據此劃定保潔等級,明確各級保潔區的具體標准和作業要求。
4.2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規劃劃定保潔分區。保潔分區劃分應與保潔規劃目標和指標相一致,分區界限要明確。
4.3規劃保潔隊伍建設,細化保機械化作業,規劃保潔設施(站點)的分布,選址和用地(保潔設施可與公共廁所相結合),明確保潔機械和設備配置。
第五章 生活和建築垃圾收運處置規劃
5.1分析預測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產量,分析生活垃圾成分及其變化。
5.2比選論證生活垃圾處理方案。說明生活垃圾規劃處置場(廠)選址要求,說明備選場址基本情況和建設條件,說明生活垃圾處置場(廠)布局、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5.3比選論證建築垃圾處理方案。說明規劃處置場選址要求,說明備選場址基本情況和建設條件,說明建築垃圾處置場布局、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5.4列舉同類型城市垃圾收運模式。比選論證垃圾收運方案,說明垃圾收運主要收運線路確定理由和作業時間。
5.5明確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原則。(必要時)說明垃圾收運站(或轉運站)選址要求和備選場址基本情況,確定垃圾收運站(或轉運站)布局、規模、選址和用地。明確大型生活垃圾收運和建築垃圾設備(必要時)配置。建築垃圾收運設施可與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相結合。
第六章 城市污泥處置規劃
6.1說明城市污泥的含義和分類,分析預測城市污泥產量,分析城市污泥性狀及特徵。比選論證城市污泥處置方案,
6.2比選論證城市污泥收運方案,分析主要收運線路和作業時間。配置大型污泥收集運輸車輛。
6.3說明城市污泥處置場選址要求,說明備選場址基本情況和建設條件,規劃城市污泥處置設施分布、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第七章 公共廁所設置規劃
7.1公共廁所分布選點要求。商業區、市場、客運交通樞紐、體育文化場館、游樂場所、廣場、大型社會停車場、公園及風景名勝區等人流集散場所附近應設置公共廁所。其他城市用地也應按需求設置相應等級和數量的公共廁所。
7.2公共廁所建設標准。商業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客運設施、公共綠地及其他環境要求高的區域的公共廁所不低於一類標准;主、次幹路及行人交通量交大的道路沿線的公共廁所不低於二類標准;其他街道及區域的公共廁所不低於三類標准。
7.3規劃各類各級公共廁所的分布、規模(建築面積)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第八章 其他環衛設施規劃
7.1道路澆灑降塵設施規劃。說明道路澆灑作業要求,估算澆灑作業用水量,明確澆灑對水源和水質要求,規劃取水點分布和灑水車輛配置。
7.2車輛清洗站規劃。說明進城車輛清洗的必要性,估算進城車輛數量和清洗用水量,明確進城車輛清洗站的布置、選址和用地。
7.3專用停車場規劃。估算環衛專用車輛(清掃車、生活垃圾收運車、建築垃圾收運車、城市污泥收運車、其他車輛)數量,明確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布局、選址和用地。
7.4環衛機構規劃。明確各類各級環衛管理機構、保潔清掃機構、垃圾收運機構的設置、分布和用地。環衛機構設置可與專用停車場規劃相結合。
第九章 近期建設規劃
9.1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簡要介紹城市總體規劃中的近期建設規劃。
9.2城市近期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和發展規劃簡介。
9.3論證近期建設的各類環衛設施和建設項目的必要性,明確建設項目的規模、建設方案、選址、用地和投資。

第十章 規劃實施措施
10.1政策保障措施
10.2資金保障措施
10.3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F. GB5O337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與cJJO27一12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適用於、農村公廁設置

如果是指公廁建設規劃,兩者都適合。不適合公廁具體設計。
GB 50337-2003 城市環境衛生回設施規劃規范;適用於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專項)規劃。市(區、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及鄉村、獨立工礦區、風景名勝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應規劃可參照該規范執行。
CJJ 27-2012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適用於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

G. 編制綠色市政專項規劃需要哪些資料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第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准;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於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准。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於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並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准。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准。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幹道系統網路、城市軌道交通網路、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並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徵、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幹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築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築、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築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H. 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時 要考慮哪些因素

根據城市發展目標和城市布局,確定城市環境衛生配置標准和垃圾集運、處理方式;
合理確定環境衛生設施的類型、數量、規模和布局;
制定環境衛生設施的隔離與防護措施;
提出垃圾回收利用對策與措施。

I. 城市專項規劃有哪些

城市規劃主要是解決城市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問題,它涉及的內容又極其廣泛,幾乎包含各行各業:工業、交通、商業、文化、教育、環衛、電力、供水、防洪、人防……,因此,在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包含專項規劃的內容。 顧名思義,專項規劃是在 城市總體規劃 的指導下,為更有效實施規劃意圖,對上述城市要素中系統性強、關聯度大的內容或城市整體,長期發展影響巨大的建設項目,從公眾利益出發對其空間利用所進行的系統研究。簡單地講,就是對某一專項(行業)所進行的行業發展和空間布局規劃,其內容除包括規劃原則、發展目標、規劃布局等外,一般還包括 近期建設規劃 和實施建議(或措施)。

J.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不知道你所謂的方案設計是什麼層次的的設計。一般來說專項規劃是指各個專項系統的規劃,如交通專項、市政(供水、供電、雨水、污水、環衛、電信、供熱、燃氣)專項、歷史文化保護專項、城鄉統籌專項、甚至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等等。這些規劃都會涉及到自身系統的宏觀控制指標,如用地規模、設施容量、人均佔有指標等。
方案設計指標應該就是規劃設計方案本身的指標,一般就是指用地平衡表、綜合經濟技術指標等比較宏觀面上的基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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