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依法治國的內容
A. 依法治國手抄報內容
法治的基本概念:
什麼是法治?英國思想家洛克說: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法治,是給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給政府以盡可能小的權力。法治社會的真諦在於:公民的權利必須保護,政府的權力必須限制,與此背離的就不是法治社會。
謂根據法律治理國家。與「人治」相對。《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 桓公 之地狹於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淮南子·氾論訓》:「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 鄒韜奮 《抗戰以來》六二:「在此種慘酷壓迫之情況下,法治無存,是非不論。」亦指依法處治。《史記·蒙恬列傳》:「 高 有大罪, 秦王 令 蒙毅 法治之。」
法治的論述:
顯而易見,我國公民越來越信奉法律、崇尚法治了。而在過去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里,人們曾只追求「人治」的完善,將治國理想寄託在「聖人」「明君」身上,但歷史的車輪卻一次次無情地碾碎了這一幻想……
中國土壤里並非沒有過法治的種子,我們有過「奉法者強則國強」的法治宣言,有過「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原則,但同時也有「刑不上大夫」的法治缺憾。當西方已經大致勾勒出法治框架時,我們才發現,原來法治在守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能發揮如此積極有效的作用。
B. 關於法治內容
第十三章法與社會
第一節法與社會的一般關系
一、法與社會的相互作用
第一,社會是法律的基礎。
法是社會的產物。社會性質決定法律性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最終決定著法律的本質。
社會是法律的基礎。如果相反,以法律為社會的基礎,那麼,實質上就可能強迫社會接受那些已經被這一社會生活條件及物質生產本身宣判無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恆不變的東西。
第二,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
法對社會的調整,首先是通過調和社會各種沖突的利益,進而保證社會秩序得以確立和維護。
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對社會的調整手段主要有三種:即法律、道德和宗教。
當然,法律不是萬能的。
首先,在某些社會關系領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說不是最佳的手段。
其次,我們還應當看到:徒善不足以為 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所以,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其意義絕不僅僅在於號召民眾守法,更重要的還在於教育民眾用法。只有人人都善於使用法律,法律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發揮。
二、法與社會和諧
【當代中國法律在建構和諧社會中的地位】
黨中央提出了關於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任務:「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 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和諧社會不可能自發地實現,有關和諧社會的價值理想需要一系列方針和措施來體現,其具體要求也 必須通過有效手段來實施和保障。
和諧社會的構建都必須藉助於法律制度的推動和保障。
首先,和諧社會的原則精神與基本目標和要求不僅涉及個人與社會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復雜的利益關系,而且還關繫到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它們必須上升為國家意志,轉化為法律,通過法律來體現,以獲得全體社會成員的共識。
其次,由於涉及上述復雜關系,和諧社會的原則、目標和要求在實現的過程中,必然會遭遇來自各個方面的干擾甚至破壞,這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總之,和諧社會離不開法,法也離不開和諧社會的建設。
【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第一,法對於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社會 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第二,法通過確認並保障正義標準的實現,協調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法可以為誠信友愛的實現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第四,法為激發主體的活力創造制度條件
C. 關於「依法治國」十八大和十九大提出了哪些主要內容
十八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十九大: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
D. 依法治國的概念與內容包括哪幾個方面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
E. 依法治國主要內容三十字
具體來講,有以下四個方面:第一、要加強立法工作,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第二、要加強執法工作,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要公正司法。第三、要完善民主監督制度。第四、要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廣泛進行法制宣傳,不斷提高廣大幹部和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特別是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第五、要把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結合起來。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這是依法治國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國的首要環節。有法可依是指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需要法律調整的領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資依據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僅要求立各種各樣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會的需要和時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僅會給壞人提供為非作歹的機會,還會使好人無從依法行事。從內容上說,社會主義法至少要滿足下列幾個條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達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個有利於」為根本標准,反映社會生活與時代發展的客觀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各項人格尊嚴、人生自由、民主權利、政治自由、經濟權利和其他社會權利。總之,社會主義法在實質上應當實現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規律性幾個方面的深刻統一,這也正是社會主義法的生命力與優越性之所在。從形式方面說,社會主義法至少要滿足下列幾個要求:(1)要具有穩定性與連續性,也就是說,為了保證社會秩序和社會關系的相對穩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頻繁變動,反復無常,而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連續性。(2)要具有內在的統一性與協調性,也就是說,整個法律體系應當是一個以憲法為總綱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級各類法律法規內在和諧的體系,這樣有助於促進統一的、穩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經由民主的、科學的立法程序制定,這是保障法律科學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礎。民主的、科學的立法程序有助於發動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立法,廣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單純受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的驅使,或者完全依領導人個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講究立法技術,注意借鑒歷史上的和國外的立法經驗,更要注意總結自己的立法經驗,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都必須依法辦事。這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有法必依的具體要求包括:(1)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執政黨作為國家的領導核心,能否做到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能否依法決策和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能否實現的關鍵。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實行並堅持依法治國,要求執政黨不去隨意干預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更不能代替國家政權包辦一切,而是要時刻保持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與廣大人民群眾一起嚴肅認真的監督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嚴格執法守法,保證其充分、正確、合理地行使職權。全體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務必加強對法律和法學知識的學習,努力增強法治意識,掌握和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本領,以自身的實際行動帶動廣大幹部和群眾,在全社會形成學法、用法的良好風氣,為堅持依法治國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2)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是代表國家制定、執行和實施法律的專門機關和人員。它們嚴格依法辦事,是實行並堅持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這是因為,國家機關,特別是行政、司法機關,能否依法辦事直接決定法律能否正確、有效實現,直接影響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另一方面,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對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有著重要的示範、導向和教化作用,有助於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帶動全社會形成遵紀守法的良好風氣。因此,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要嚴格依法辦事,這樣才能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又為人民群眾樹立守法的榜樣。(3)廣大社會成員要依法辦事。廣大社會成員不但要自覺以法律為行動指南,還要善於運用法律來爭取和捍衛自己的權力和自由,勇於同一切破壞法律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法律的威嚴。這是依法治國廣泛而深厚的社會基礎,是依法治國真正實現的重要標志。
(三)執法必嚴依法治國的關鍵是執法,難點和重點也在執法。執法必嚴,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執法必嚴一是講執法要嚴肅,即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要本著對人民負責、忠實於法律的精神嚴肅認真地、一絲不苟地執行法律。二是講執法要嚴格,這又可具體化為五項基本要求,即正確、合法、合理、公正、及時。所謂正確,首先是指查清事實真象,事實認定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這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確理解法律,准確適用法律。這是執法的中心內容。再次是指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所謂合法,是指執法機關要依照法律規則、原則從事執法活動,不得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更不得貪贓枉法;執法過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結果要符合實體法的規則和精神。所謂合理,是指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執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會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願望和實際的需要。所謂公正,是指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各方當事人一視同仁,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同樣的案件同樣處理。所謂及時,是指在保證執法正確、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執法工作速度,提高執法工作效率,從而早日解決社會糾紛,保證社會關系健康、穩定地發展。
(四)違法必究違法必究,就是要嚴格追究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是依法治國的必要保證,是法律威嚴的重要體現。違法不究,不但會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和救濟,使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得不到恢復,而且還會損害法律的威嚴,使法律失信於民。在追究法律責任時,專門的國家機關應堅持下列基本原則:(1)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保證責任的認定客觀、正確、合法。(2)堅持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一切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縱任何人的違法行為,不得畸輕畸重。(3)堅持責任與違法行為相稱原則。法律責任的種類、輕重應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相適應,既不能輕犯重罰,也不能重犯輕罰。(4)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保證辦案工作正確、高效、合法進行。(5)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對於因各種主客觀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錯案,要依法予以糾正,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F. 全面依法治國的核心內容。
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專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屬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所以,依法治國,是實行法治。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其核心是依法辦事,依法治理國家。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就是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G. 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廣大人民來群眾是依法治國自的主體;
第二,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是依法治國的客體;
第三,憲法和法律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
第四,依法治國的內容包括依法立法,
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依法治軍,法律監督;
第五,依法治國體現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之間的有機統一。
H. 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和內容是什麼
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指法律法規要完善,做到解決問題能有法可循,是後三者的基本前提和基礎。
2、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即指一切國家機關,黨派團體、社會組織和任何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依法辦事。
3、執法必嚴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即指執行的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法律的規定實施法律,堅決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
4、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違反了法律,必須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依法治國是依據法律治理國家,法律就是一個尺子。
(8)從依法治國的內容擴展閱讀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通通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
簡而言之,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人民當家做主根本保證。
依法治國的意義:
一,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
第二,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第三,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擴大對外開放的客觀需要;
第四,依法治國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國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標志;
第六,依法治國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條件。
I. 依法治國戰略的內容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通通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