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與社會穩定
Ⅰ 中央的八項規定、六條禁令以及反「四風」,具體內容是什麼
八項規定:
1、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
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2、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3、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4、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5、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6、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7、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8、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六項禁令具體內容下:
1、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大力精簡各種茶會、聯歡會嚴格控制年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單位之間搞節日慰問活動未經批准得舉辦各類節日慶典活動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單位內部律准用公款送禮。
宴請各地都准省、市機關所地舉辦鄉情懇談會、茶會、團拜會等活動已有安排必須取消各級黨政幹部律准接受下屬單位安排宴請未經批准准參與下屬單位節日慶典活動 。
2、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律准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包括各種提貨券各級黨政幹部得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層調研等收受下屬單位贈送土特產和提貨券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紀律要求加強管理杜絕機關收受和分發土特產情況發生。
3、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各級領導幹部定要嚴格把關嚴於律己要堅決拒收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借機斂財 。
4、嚴禁濫發錢物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各地各部門准各種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准違反規定印製。
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卡);准借用各種名義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准用公款組織遊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遊、出國(境)旅遊等活動;准違反規定使用公車、節日期間公車私用
5、嚴禁超標准接待領導幹部下基層調研、參加會議、檢查工作等要嚴格按照央和省委有關要求執行
6、嚴禁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各級黨員幹部定要充分認識賭博嚴重危害性決組織和參與任何形式賭博活動。
反「四風」:
反「四風」,即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四種不正之風。
具體說來,反對形式主義,重在解決作風飄浮、工作不實,文山會海、表面文章,貪圖虛名、弄虛作假等問題。反對官僚主義,重在解決脫離實際、脫離群眾,消極應付、推諉扯皮,作風霸道、迷戀特權等問題。
反對享樂主義,重在解決追名逐利、貪圖享受,講究排場、玩物喪志等問題。反對奢靡之風,重在解決鋪張浪費、揮霍無度,驕奢淫逸、腐化墮落等問題。
作風問題具有頑固性和反復性,形成優良作風不可能一勞永逸,克服不良作風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像曾誠這樣的官員不會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中央八項規定既不是最高標准,更不是最終目的,只是我們改進作風的第一步,必須以鍥而不舍、馳而不息的決心和毅力,防微杜漸,把作風建設不斷引向深入,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
隨著信息時代來臨,信息技術將會成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推手。各地各有關部門在運用、推廣信息技術的過程中,需要對「四風」問題予以高度警惕。信息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如果運用得當將會極大提升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和法治化水平。
如果在運用、推廣信息技術的過程中,「四風」問題如影隨形擴散開來,那麼就有可能把對群眾權益的侵犯程度也提升到一個新的層級。
Ⅱ 如何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一、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監管體制機制也幾度變更。1950年1月,保險業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1 952年,保險業劃歸財政部管理。1959年,保險業再度被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65年,人民銀行、財政部明確國內保險業務由財政部管理,國際保險業務由人民銀行管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保險監管。1998年11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方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依法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走向了專業化、規范化的新階段,我國保險監管制度體系不斷發展完善。
(一)監管法規不斷健全。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相關法律為核心、行政法規為支撐、部門規章為主幹、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等四個層次構成的保險監管法規體系。一是法律層面。1 995年《保險法》正式頒布,並分別於2002年、2009年兩次進行修訂,完善了保險經營行為基本規范和保險監管主體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別對海
上保險和保險犯罪進行了規定。二是行政法規層面。國務院曾於1 983年頒布《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加入WTO後,國務院分別於2001年出台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06年出台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 2年出台了《農業保險條例》,對保險經營管理的一些重點領域進行了專門規范。三是部門規章層面.保監會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共50部,大體分為經營主體、產品費率、資金運用、專業人員、償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個方面,夯實了保險監管的制度基礎。四是規范性文件層面。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針對監管實際,制定了大量的規范性文件,為加強和改進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監管體系初步形成。認真落實國家金融監管部署,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一是監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開放初期,保險監管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首次提出償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監會成立後,提出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隨著國有保險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監會發布指標規定,償付能力監管實質性起步。隨著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監管,探索建立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場行為為支柱的監管框架,並於2009年設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公司治理監管委員會。新形勢下,保監會於2012年啟動了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根據國際金融危機後的監管改革趨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二是監管組織逐步健全。保監會目前設置16個職能部門和2個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保監會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平行設立了36個保監局。為加強基層市場監管,保監會於201 0年在蘇州、煙台、汕頭、溫州、唐山五個地級市試點設立區域保監分局。三是監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強與黨政部門、司法機關、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等的溝通合作,推動社團組織發揮自律、維權、協調等作用,支持新聞媒體、會計審計、評級機構、消費者等發揮監督作用,初步形成了專業監管、部門辦作、行業規范、社會監督的大監管格局。
(三)監管手段日益豐富。不斷創新和豐富監管方式方法監管的執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類監管。從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合規、財務、資金運用,業務經營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分類監管,提高了監管效率。二是非現場監管。建立保險監管統計制度體系,積累保險數據資產,加強市場運行和保險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提高非現場監管效力。推動保險業和保險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三網一庫」,基礎架構,開發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等25個應用系統,設立保險信息平台公司,推進監管電子政務建設。三是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規程和手冊,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現場檢查效率。組織開展綜合性、系統性和專項檢查,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對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實施「雙罰」,提高監管威懾力。四是信息公開。建立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發揮保監會官網、新聞發布會、微博微信、行業網站等平台作用,及時發布保險新聞、統計數據、行政許可和處罰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國金融業創建了市場化的風險自救機制,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堅實屏障。
一、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系統工程。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深化改革理念,加強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順應保險業發展趨勢,遵循監管規律,立:足我國實際,借鑒國際經驗,落實「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要求,深化保險監管改革,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保險監管制度,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監管作用,推動保險業發揮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功能,建設具有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徵的現代保險業,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總體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規律。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鑒國內外保險監管的歷史經驗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險發展和監管規律。要堅持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險監管與保險業發展相適應,監管制度與保險監管需要相適應。要發揮市場配置保險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激勵和約束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市場運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規,依法嚴格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彌補市場不足和解決市場失靈。要從保險市場實際出發,把握階段性特徵,科學確定監管目標、原則和支柱。
二是體現中國特色。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國情,符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實際。要圍繞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戰略及總目標,推進保險監管制度現代化。要把握我國保險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深度和密度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保險服務能力不強的特徵,堅持在加強監管中促進行業發展,推動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要把握我國保險消費者還不理性、經營主體還不成熟、市場機制還不健全的特徵,完善市場規則,強化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營造良好市場環境。要把握我國保險業基礎薄弱、發展迅速、正在轉型升級和成為全球主要保險市場的特徵,兼顧審慎性與經濟性,合理確定監管約束特別是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的標准。
三是順應時代趨勢。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鮮明的要求是把握國際金融改革的最新動向,順應當今國際保險監管的變革趨勢。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趨於統一的趨勢,在形成監管框架、制定監管制度、完善監管規則中,更加註重保護消費者權益,注重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監管。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強調自主的趨勢,結合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實情和自身利益訴求,匯集各家之長,積極推進我國保險監管改革,在國際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管改革中爭取更大話語權。
(三)主體框架。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要立足我國經濟社會和保險發展實際,總結保險監管實踐,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努力構建中國特色的「3 -4-3」保險監管主體框,即三個監管目標、四項監管原則、三大監管支柱。
1.監管目標。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險產品服務相對復雜,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保險供給者行為的約束,防止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惡意侵害。消費者權利保護是理性消費行為的重要保障,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消費者安全、知情、選擇、求償、公平交易、監督等權利的保護,促進合理消費,優化保險資源配置,提升保險市場運行效率。我國保險業服務廣度、深度還十分有限,要通過保險監管,推動保險業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二是防範市場風險。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運行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與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直接相關。要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涵蓋承保、信用、市場、操作、流動性、信譽等各類風險的全方位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風險識別、評估、計量、監測、控制、處置等各環節的全流程風險防範機制。要強化保險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風險管控,加強保險監管的外部約束和風險防範,築牢防範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三是促進市場繁榮。只有繁榮發展的保險業,才能為消費者和經濟社會提供更加全面豐富的風險保障。要完善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讓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要完善市場體系,優化市場結構,推動市場主體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要爭取政策法規支持,推動保險業發揮功能作用,在現代金融、社會保障、災害救助、社會管理和農業保障等五大體系建設中發揮支柱作用。
2.監管原則。一是維護公平與促進效率相統一。正確處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堅持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保險資源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堅持更好發揮監管作用兼顧效率和公平,營造競爭環境,規范市場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穩定運行。
二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統一。建立有效的保險監管治理機制,統籌協調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順應保險創新趨勢,強化功能監管和全流程監管,加強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監管協調,推進監管的統一性和連續性,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注重整體風險防範,改進機構監管,加強保險集團和法人機構監管。
三是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相統一。在注重防範單一保險機構風險的同時,分析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對保險業的整體影響。關注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風險狀況,重視金融風險的跨境與跨行業傳遞,重視逆周期監管,防範順周期對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放大效應。
四是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相統一。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定標准明確、程序規范的具體規則,提高監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運用原則監管,提高監管的指導性、靈活性、適應性,為鼓勵創新、增強市場活力創造空間。
3.監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監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強化市場主體自我約束的內生機制,也是加強保險監管的微觀基礎。要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理念,完善制度機制,深化股權監管,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強化公司章程約束,提高董事、監事和管理層專業水平,完善制衡機制,強化公司治理的剛性約束。要推動公司治理從「形式規范」向「治理實效」轉變,防範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資產安全、高管瀆職等風險,從保險市場源頭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是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內容,是風險監管的主要手段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終防線。要借鑒吸收國際上償付能力監管的最新成果,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按照風險導向、中國特色、國際可比的原則,加快建設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要強化定量資本、定性監管、市場約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整體架構和具體規則。要嚴格落實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三是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確保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確市場行為監管的邊界和內容,發揮好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的作用。要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的統籌規劃和系統管理,建立市場行為監管與公司治理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等制度的聯動與觸發機制,形成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市場風險防範體系。
三、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著力點
現在我國保險監管改革既面臨著難得的歷史機遇,又面臨著重大的歷史考驗,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任務很重,必須在一些重點領域和環節不斷取得突破。
(一)加強保險公司治理和內控監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範化解保險風險的第一道防線。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監管水平,強化市場主體自我激勵約束的這一內生機制,夯實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制度保障。一是強化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實董事會的全面與首要責任及履職要求,加強董事資格審查,完善董事培訓機制,建立健全董事會及成員的履職評價與問責機制,增強董事的盡責履職能力,提高董事會專業、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強化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地位。制定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引導保險公司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內控執行力。強化保險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強化集團監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險集團防火牆制度,規范保險集團內部資源整合和關聯交易。制定保險集團並表監管辦法。建立保險集團風險控制標准。強化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四是強化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在公司治理中的關鍵地位。健全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關鍵崗位專業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加強董事會秘書管理,強化總精算師、合規責任人、審計責任人等關鍵崗位職責,增強經營管理層的執行力。加強對司高管層高管層的穩健薪酬和執業行為監管。
(二)改進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對保險業務全流程監管的重要內容,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標本兼治,制定科學規則,明確監管重點,抓好制度落實,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強市場監測檢查。堅持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相結合,不斷豐富保險監管工具箱。構建涵蓋各類風險的風險模型和監管指標體系,加強對風險的識別、評估、預警、控制和處置。改進現場檢查方法,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是改進保險產品監管c積極推進費率市場化改革和條款標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產品創新保護機制,鼓勵行業產品創新和結構調整。完善監管規則,改進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標准,建立科學的費率形成、條款執行、事後評估、產品糾正等全過程監管機制。三是強化保險中介監管。完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准人退出制度,強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建設。穩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保險兼業代理監管制度,探索兼業代理法人機構集中管理模式。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制定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建立互聯網保險的經營行為、數據信息、信息安全等技術標准,健全數據獲取、電子簽名、隱私保護等法規制度,促進互聯網保險規范運行。五是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構建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保險欺詐工作體系。
(三)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以風險為導向、符合我國實際、具有國際可比性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能力,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任務。一是完善資本約束機制。科學把握我國保險公司實際風險狀況,按照共同而有差別的原則,建立與風險緊密掛鉤的資本要求。建立定量風險和定性風險相結合的綜合評級機制,科學評價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生風險,全面反映公司風險狀況。完善逆周期資本監管制度。二是強化全過程風險監管。充分運用定量監管、定性監管和市場約束等手段,形成對風險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監管。建立和完善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完善償付能力壓力測試體系,健全償付能力J預測分析和風險預警系統。三是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建立健全多層次和多元化的資本補充機制,支持保險公司創新和豐富資本補充工具,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利用國內外金融市場和各種社會資本,增強保險業資本實力。
(四)完善保險法規體系。法規制度具有長遠性和根本性的特徵。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度,必須抓好三項工作。一是做好「一法兩條例」的相關工作。積極推動《保險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修訂,加快研究制定《巨災保險條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廢改立」工作。本著急用先建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市場准人退出、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網路保險、資金運用等關鍵監管環節的規章制定工作。探索負面清單模式下的監管方式,擬定保險業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方案。三是推動相關領域保險立法工作。加強保險宣傳和溝通協調,推動相關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商業保險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業保險參與現代金融、社會保障、農業保障、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五大體系建設的制度安排。
(五)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快構建「兩地三中心」的數據管理架構。完善信息化建設標准體系,搭建一體化的保險信息監管應用平台。推進保險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專業化運營,深化保險數據開發利用,建設全國統一規范的行業運行和風險數據採集研究中心,構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險監管信息
公共服務系統。研究探索保單登記、通賠通付、第三方支付、數據託管等服務領域,不斷開發數據衍生應用領域。探索保險業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強監管政策引導和制度約束,從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戰略高度,提升全行業信息安全意識,抓住信息設備購置、軟體應用、維護維修、日常保障等重點領域,全面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行業自律是實現金融穩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強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發揮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功能作用,防範化解保險風險,提升服務、協調和專業能力。建立覆蓋全行業的自律體系,增強自律公約束力,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行業科學發展。
(七)充分利用保險監管派出機構資源,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工作、、加強監管自身建設,是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的內在要求,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組織、機制和隊伍等建設,提高監管能力,提升監管質量與效率。修訂《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完善派出機構內設部門設置。堅持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統一,完善保監會機關內部協作機制,促進監管的統籌協調、溝通會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監會機關部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縱向聯動機制,促進監管的統一規范、協作有力。逐步擴大法人機構屬地監管試點,有序推進屬地監管常態化。建立健全監管績效評價機制。積極探索因地制宜的差異化監管。
Ⅲ 法治政府、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之間的關系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相互關系是: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基礎,建設法治社會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條件;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社會的保障,建設法治社會是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
要在同一時空同一語境解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涵義,可能要循以下三個步驟進行:首先探討國家、政府、社會的不同內涵和外延。
其次,研究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中法治的共同要件;最後,分析法治分別與國家、政府、社會組合後法治涵義重心的差別,法治與國家、政府、社會組合後形成的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個概念的異同。
(3)依法行政與社會穩定擴展閱讀
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要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進行頂層設計、完善體制機制、明確工作重點、作出部署安排,堅決貫徹落實實現這一目標所必須堅持的原則,即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法治政府是法治國家建設的主體和重點,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先導和示範。在我國,各級政府承擔著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重要職責,是制定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重要主體,是人民群眾打交道最多、感受公平正義最直接的國家機關。
Ⅳ 國十條的內容
內容: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溝通協調回和配合,努力做到答學保險、懂保險、用保險,提高運用保險機制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能力和水平。要將保險業納入地方或行業的發展規劃統籌考慮,認真落實各項法規政策,為保險業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要堅持依法行政,切實維護保險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保監會要不斷提高引領保險業發展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和水平,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分類指導,推動政策落實。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實現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4)依法行政與社會穩定擴展閱讀
國十條的作用:
國十條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有利於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國金融體系發展不平衡,間接融資比例過高,影響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不利於金融風險的分散和化解。本世紀頭20年是我國加快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核心作用更為突出。
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發揮保險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進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協調發展,對健全金融體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Ⅳ 事業單位改革中什麼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事業單位改革所實行的辦法「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全句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意思是:
一、老人老辦法
妥善處理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對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原來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保持已有待遇不降低。
二、新人新辦法
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實行新制度,建立新機制。
三、中人逐步過渡
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基本養老金中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加發過渡性養老金。同時建立職業年金,以更好地保證退休待遇。
中人指的是:2014.10.1~2024.10.1 這 10 年中退休的人都叫「中人」,國家規定「中人」每年補發10%,到 2024.10.1「中人」補齊到與「新人新標准」一樣。
(5)依法行政與社會穩定擴展閱讀:
現在事業單位正在大刀闊斧的進行著改革。不用過度緊張,目前的信息是事業單位改革所實行的辦法已經考慮到編制和養老金的問題,「老人老辦法」,就是保持既得利益不變。「新人新辦法」,是按照改革要求建立新的管理體制和機制。
事業單位改革的過程中,也會陸續有一些新的規定出現。目前,國家印發了《關於推廣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
《通知》提出,為進一步加大支持創新的力度,營造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制度環境和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為創新發展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將在全國或京津翼、上海、廣東(珠三角)、安徽(合蕪蚌)、四川(成德綿)、湖北武漢、陝西西安、遼寧沈陽等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內,推廣涉及四個方面共13項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