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限期治理辦法規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完全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除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等方式,變相延長限期治理期限。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國家法律還是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截止2020年使用的版本為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水污染防治法擴展閱讀: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C. 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什麼性質的法律
是一部單行法,部門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 水污染防治法
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包括海洋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不包括海洋。
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4)水污染防治法擴展閱讀
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部門及其職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
1、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2、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3、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4、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並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5、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6、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_中國人大網
E.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新增加了什麼制度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6月27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法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法律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F. <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入和傾倒的污染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1)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2)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3)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6)水污染防治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水中的污染物通常可分為三大類,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學性污染物。
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細菌、病毒和寄生蟲。到目前為止,有關致病細菌和寄生蟲的研究較多,且已有較好的滅活方法,但對致病病毒的研究尚不夠充分,也沒有公認的病毒滅活要求標准。
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懸浮物、熱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放射性污染危害最大,但一般存在於局部地區。
化學性污染物包括有機和無機化合物。隨著痕量分析技術的發展,至今從源水中檢出的化學性污染物已達2500種以上。
水質污染物有多種來源,主要分為自然產生的和人為產生的兩種。
G.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方面(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內污水。已容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H.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75條第二款
第七來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源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I.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是否已廢止 如果已廢止的話,有沒有取代它的法規
國務院先後於1989年和200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1989年的已廢止,2000年繼續有效,但與2008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抵觸的地方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