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
A.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經營者違反《價格法》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還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
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
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對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依據刑法,還應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B. 新型冠狀病毒防控疫情期間黨跟政府強調停課不停學說明了什麼
說明了我國信息技術的成熟。國家對學生的重視。以及我們國家對抗議採取的有效措施的加強。
C.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回實傳染病疫情信答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
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D.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等行為。
(全國普法辦編寫)
E. 依據《價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版價格,損權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
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F.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G. 醫療機構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過程中履職行為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醫療機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
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
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H. 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保物價穩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價格法》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內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容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印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薄、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時任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I. 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葯品、器械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葯品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葯品儲備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葯品儲
備。發內生重大災容情、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可以緊急調用葯品。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葯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以備調用。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葯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J. 我國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的防控要求是什麼
國家衛生健來康委在1月源28日發布《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中就將新型冠狀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納入防控管理,在其後的修訂過程中均對無症狀感染者的報告、管理等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無症狀感染者,應於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縣(區)級疾控機構接到無症狀感染者報告後,24小時內完成個案調查,並及時進行密切接觸者登記,將個案調查表或調查報告及時通過傳染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上報。無症狀感染者應集中隔離14天,原則上集中隔離滿14天且兩次連續標本核酸檢測陰性者(采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可解除隔離;如果核酸檢測仍為陽性者,則繼續隔離醫學觀察。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如出現臨床表現,應及時轉歸為確診病例,進行規范治療。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也要進行14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