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
㈠ 勞動者在就業方面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答: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版信仰等權不同而受歧視。 【依據】《就業促進法》第3條。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八項權利:(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3)休息休假的權利;(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8)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例如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等等。 勞動者應履行的五項義務:(1)完成勞動任務;(2)提高職業技能;(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4)遵守勞動紀律;(5)講究職業道德。
㈡ 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的哪些社會活動,用人單位應當支
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內人單位應當支付容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l)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2)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3)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4)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5)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依法參加工會活動;(6)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簡述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及如何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勞動者依照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即符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的權利;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
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
4、休息休假的權利,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用人單位不得剝奪勞動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權;
5、獲得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作為一個公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安排工作的時候需要確保勞動者的安全問題得到保障;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對准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勞動者接受職業技能可以說是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基礎;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勞動者與用人關系建立勞動關系之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為用人單位辦理繳納社保;
8、提請勞動爭議的權利,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調解或仲裁,提起訴訟。
二、勞動者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十分必要。從勞動者的角度來說,建議從以下方面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主動了解和學習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者應積極及時的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樹立維權意識,依法維權。許多勞動者由於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等法律法規的不熟悉,不知如何主張自治的合法權益,還有的勞動者對勞動法規和政策理解不準確,往往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造成的結果又提出的仲裁請求高於或者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有時提出申請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對於勞動者來說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等知識是很有必要的。
2、在工作中做好防範措施
勞動者應聘時,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想要應聘的用人單位做一個了解,挑選有資質,誠信好的用人單位,在進入用人單位時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書時仔細閱讀勞動合同書的內容。在工作中,也要注意保留一些證據以防以後權利被侵害時申請訴訟中會用到,比如勞動合同書、工資表、工作牌等。
3、選擇正確的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被侵犯時,要學會用正確的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首先,和用人單位進行調解,因為調解是比較快捷方便,省時省力又省錢的方式,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結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雙方都滿意調解結果,那麼就是最好的結果。其次,如果和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該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工會進行調解處理。最後,如果全都調解不成,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第一、第二點不是前置途徑,勞動者可以自由選擇,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㈣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休假日
根據現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勞動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1、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0天,其中新年1天( 1月1日)、春節3天( 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勞動節3天( 5月1日、2日、3日)和國慶節3天( 10月1日、2日、3日)。
2、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還沒有發布帶薪年休假規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規定,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病 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5、婚假和獎勵婚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 1980年2月20日發布)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本人結婚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3天的婚假。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規定,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6、喪 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規定,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7、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㈤ 勞動者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
你與單位應當存在勞動關系的
排出單位規避法律的可能
你的情況應該是屬於單位裁員的勞動合同解除
單位應當補償你的損失
同時你還牽扯到未參加勞動保險和未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的問題如果很嚴重還是找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吧!
下面我摘錄了兩則勞動法法條你可參考下: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㈥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6)勞動者依法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七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㈦ 我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1、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
2、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作為就業的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
3、 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定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的形式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 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保證勞動者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這包括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如果企業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其後果不僅是某些權益的喪失,而且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傷害。
5、 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 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
7、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8、 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解決勞動爭議應該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