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是公共區域嗎
⑴ 住宅小區頂樓陽台頂屬於公共區域嗎
1、住宅小區的會所如果符合規劃要求,則屬於開發商的開發產品,開發商可以出售,也可內以自用,出售之容前產權歸開發商。 2、住宅小區的管理用房產權歸全體業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⑵ 屋頂的露台如何界定是公共還是私有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⑶ 樓頂公共區域可以娛樂嗎 法律規定
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是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公眾是指不同性別、年齡、職業、民族或國籍、不同健康狀況、不同人際從屬關系的個體組成的流動人群。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
公共場所的定義
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於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反應一個國家、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據功能的不同,公共場所一般分為賓館旅店類、公共浴池及理發店類、影劇院舞廳類、體育場館公園類'、展覽館及圖書館類、商場、候診(車、機)室類、兒童活動中心等幾大類。它們有共同的衛生學特點: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供公眾重復使用,易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其環境的衛生質量與整體人群的健康水平關系及其密切。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區不同階層人群的經濟收入、消費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種公共場所的檔次也很懸殊,即有車馬小店,也有星級賓館;即有單純的理發小店,也有高檔的美容美發廳等。這也給公共場所的統一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無論何種公共場所首先應保證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傳播,以達到人們豐富生活內容、提高生活質量的美好願望。
⑷ 房屋樓頂是屬於共有還是屬於頂樓業主
樓頂使用權屬抄於全體業主,而並非_頂樓住戶。
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頂樓業主的購房合同的產權不包括樓頂,樓頂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既然屬於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個別業主私自使用屋頂但不存在違章搭建行為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訴,由物管公司督促該業主停止佔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因此,樓頂使用權並非只歸頂樓用戶所有。
⑸ 建築物樓頂屬於公用建築面積嗎
建設部關於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回條 公用建築面積由答以下兩部分組成: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不包括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的建築面積。
⑹ 商品房的樓頂是屬於公共面積嗎
不屬於。
商品房公攤計算公式:公攤面積=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包括樓梯,公共走廊,電梯及其他公共建築等。商品房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每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按其套內建築面積占該幢樓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比例確定。
其中視建築類別不同,公攤面積也不同,一般多層10%左右,小高層20%左右,高層20-30%,酒店式公寓30%-40%,一層商鋪5%以內。基本上面積小公攤相對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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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對於商品房面積的計算來說,有效地法律規範文件現在主要見諸於2001年由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該法第18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講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5條亦是如此規定的。
⑺ 請問移動公司在樓頂建機站 屬於侵佔公共區域嗎
答: 移動公司在樓頂建機站 不屬於侵佔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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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哪裡具體規定樓房房頂是公共區域
不是哪條規定,只要是你產權外的所有面積都是大家共有的,是公共區域,只有你產權回面積內(答且不包含公攤)的套內建築面積是屬於你個人的,但如果對房屋主體進行改造也是不可以的,因為可能會影響整樓的主體承重等問題,其餘的電梯間、走廊、樓頂、甚至外樓面等所以您沒花錢買的面積都是大家共有的,屬於公共區域,個人是沒有權利佔有、改造或者堆放物品的,是違法的。這些物權法里有詳細的規定,但不是說哪條說樓頂、哪條說走廊,而是先對公共區域有一個界定,然後對公共區域的使用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您隨意使用或在樓頂上私搭私建,不但城管、物業可以拆除您的建築物,還可以要求您交付相應的罰金的。
⑼ 屋頂到底是不是房屋的公共部分
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一棟住宅內部,由整棟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表分線間、走廊通道等部位。
房屋共用設備,是指一棟住宅內部,由整棟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消防器具等設備。 房屋公共設施,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綠地、停車場庫、照明路燈、窨井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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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法:
整棟建築物的面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
將整棟的的公用建築面積除以整棟的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得到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公用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計算: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築面積乘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套內建築面積一般高層住宅公建分攤系數為0.4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