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依法逮捕
① 譚在美有沒有依法逮捕
您好,
7月16日,經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交辦,儀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揚州市江都區水回利局局長譚在美答(正科職)以涉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受賄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② 依法行使批准逮捕權的國家機關是什麼
(1)在偵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或批准逮捕;
(2)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
絕對是人民檢察院
③ 被依法逮捕是什麼意思
逮捕是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的,對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內,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容罰的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④ 對被依法逮捕的黨員,黨組織應該怎麼辦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分析點評】
對依法逮捕的黨員,是否要中止其黨員權利,過去曾是一些紀檢監察機關的一個疑惑。而今,這種疑惑在制度層面有了明確的回答。今年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第三十一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王海艷告訴記者,2009年開始,由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牽頭,蘇州等地紀委積極探索在不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的情況下,對被依法逮捕的黨員及時中止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組織處理措施,重點解決中止什麼權利、誰來中止權利、如何中止和恢復權利等問題,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
關於中止被依法逮捕黨員權利的條件、程序等問題,王海艷表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中止黨員權利的前提必須是黨員已經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且尚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中止權利的內容為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中止黨員權利的管理許可權,與黨紀案件的立案決定權基本一致,並與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相適應。
至於什麼情況下恢復黨員被中止的權利,王海艷認為,必須是黨組織根據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結論和《黨紀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審查認為應給予該黨員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之外的其他黨紀處分、組織處理,或者是不構成違紀不予處分的情況。
具體到本案,王海艷分析說,吳某因涉嫌受賄犯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市紀委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中止了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後因司法機關判決吳某無罪,市紀委經審查後認為其不構成違紀,及時恢復了他的黨員權利,這符合《黨紀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具備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黨組織要及時對被依法逮捕黨員的違紀行為作出黨紀處理。
「黨員一旦涉嫌嚴重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其人身自由即被依法限制,事實上已經無法正常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失去了行使部分黨員權利的客觀條件。」專家表示,中止被依法逮捕黨員的權利,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態度,是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重要體現,有助於嚴肅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形象。
⑤ 依法有權執行逮捕的機關是
憲法規定,逮捕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批准權在檢察院。
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對於一些自偵案件也有自己動手逮捕的,但是檢察院內部也有司法警察,也屬於公安機關序列的,因此由他們執行的話,也不算違反憲法。
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是否失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01年以高檢會[2001]10號規范性司法解釋,至今沒有宣布失效,是仍然有效的司法解釋。
鏈接:
⑦ 黨員被依法逮捕中止權利有哪些
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⑧ 依法逮捕是什麼意思
逮捕是抄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這一規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⑨ 依法逮捕和刑事拘留有什麼相同點和不同點
很多啊,刑事拘留的實施主體是偵查機關,如公安、國安、海關等;逮捕的版批准機關是檢察院。
刑拘期限權為3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至7日;對於結伙、流竄、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如果單人單案,最長也就是7日內就需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就會移送檢察院起訴,在此期間,檢察院如果認為案件需補充證據,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補以兩次為限。
逮捕後的偵查期間一般是2個月,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根據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⑩ 最高檢依法對雲公民決定逮捕是怎麼回事
10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雲公民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雲公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開資料顯示雲公民,男,蒙古族,1950年9月生,內蒙古呼和浩特人,大學普通班學歷,1968年8月參加工作,197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
(10)有依法逮捕擴展閱讀
雲公民被開除黨籍
2020年9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雲公民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及親屬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收受禮金;
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將手中掌握的國有資源當成發家致富的「搖錢樹」,為親屬經商辦企業「鋪路搭橋」,對家人失管失教;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相互勾結,肆無忌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雲公民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雲公民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