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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和立法的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1-14 05:20:44

『壹』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堅持依憲治國和立法先行有何重要意義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執政黨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決策的形式,對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引導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積極穩妥地深化各種體制改革,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製度化、法治化的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對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內容.我國憲法規定,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奮斗目標,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基於「沒有法治,就沒有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沒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新思維,基於依法治國「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新認識,基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斷,基於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們必須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到落實黨和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總抓手的新高度來把握,把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納入到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大范疇中來展開,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置放到維護國家治理權威、夯實黨的執政基礎、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大格局中來落實,把建設法治體系、發揮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貫徹到引領深化改革、促進全面發展、構建有序社會、保證長治久安的具體實踐中來實現.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新形勢下發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國的要義是,通過反腐治權、依法治官和監督制約公權力,通過尊重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實現人民民主.因此,發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主體的政治地位和主權權利,必然是依法治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發展人民民主對依法治國的新期待,不僅表現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依法享有管理權、知情權、參政議政權、監督權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權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現在對社會民主與社會權利,如自我管理、社會保障、醫療養老、住房就業、教育衛生公共服務等;經濟民主與經濟權利,如參與經濟決策和管理、獲得財產或企業股份、參加工會、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帶薪休假、適當生活水準權、安全生產等.廣大人民群眾不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權利、民主政治參與,更需要具體實在可參與、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權利;不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權利,更需要兌現實在實惠實用的人身財產權利、經濟社會權利、環境生態食品安全權利等具體權益.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主要途徑.依法治國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主要途徑.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要推進和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和信息化,核心是推進國家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要推進國家治理制度體系的法治化.法治國家治理制度體系中的絕大多數制度、體制和機制,已通過立法程序規定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表現為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因此,發展和完善國家法律體系,構建完備科學的法律制度體系,實質上就是推進國家治理制度體系的法律化、規范化和定型化,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國家制度體系.另一方面,要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歸根結底是要增強治理國家的權力(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強化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力、遵守力,提高國家制度體系的運行力、執行力.應當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國不僅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要內容,而且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和基本方式,對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等重要作用.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在需要.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強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社會分工、公平競爭和自由等價交換,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因此,要充分發揮市場功能,必須規范政府行為,將權力關進法律和制度的籠子里,防止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過分干預,依法保證市場主體自主決策、分散決策;必須保護財產權利與人身自由,保證市場主體平等地位,實現公平競爭;必須貫徹誠實信用原則,降低交易成本;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有效解決爭議,維護市場秩序.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推動經濟發展,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法治體系,形成良好法治環境,實現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通過民主科學立法,實現初始環節資源配置的分配正義;通過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實現法律的執行正義和矯正正義功能.司法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可以為市場經濟改革提供一種緩和機制.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加快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建設法治中國,是中國人民對自由平等、人權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秩序、尊嚴幸福等法治價值的崇高追求,是堅持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實現國家工作法治化的實踐過程,是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管理國家、治理社會、配置資源、保障人權、馴化權力的良法善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不斷深化法制改革,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推進依憲治國,切實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推進民主科學立法,不斷完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推進公正司法,建設獨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推進全民守法,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推進依法治軍,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努力推進地方法治建設,夯實依法治國的實踐基礎;推進法治國際合作,完善國際法治新秩序.最根本的,是要全面推進依法執政,切實加強和改善黨對依法治國事業的領導和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途徑.公平正義是當代中國社會的普遍價值追求,但卻見仁見智,沒有共識性的最大公約數.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我們不宜抽象地主張公平正義,而應當通過法律和法治來表達和實現可操作的公平正義:一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功能,重構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評判體系,把公眾對於公平正義的利益訴求納入法治軌道.通過科學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義訴求轉化為具體明確的法定權利或權益;通過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公眾通過法治方式,依法維護和實現自己表現為法定權利或權益的公平正義.二要通過公平公正的實體法,合理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合理分配各種資源和利益、科學配置各類權力與責任,實現實體內容上的分配正義.三要通過民主科學的程序法,制定能夠充分反映民意並為大多數人接受的程序規則,從程序法上來配置資源、平衡利益、協調矛盾、緩解沖突、規范行為,實現程序規則上的公平正義.四要在發生矛盾糾紛等利益沖突問題時,通過包括司法程序在內的各種法治程序、法治機制來解決,實現法治的實體與程序公正,至少是法治程序的公正.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反腐治權的治本之道.權力腐敗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死敵,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最大障礙.應當更加重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權力放進法律制度的籠子里,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反腐治權,切實從體制、機制和法治上遏制並解決權力腐敗問題.腐敗現象千變萬化,腐敗行為林林總總,但歸根結底是公權力的腐敗,因為權力不受制約必然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所以各法治國家要依法分權和治權.公權力腐敗的表現形式五花八門,公權力腐敗的原因不盡相同,但歸根結底是權力尋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各類主體的腐敗,而這些主體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所以各法治國家不僅要依法治權,而且要依法治官、從嚴治吏.在我國,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維下反腐治權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須治權,治權必靠法治.

『貳』 思修 中國推行依法治國的難點是什麼

我國法治建設面臨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會領域的治理問題仍然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突出薄弱環節,構成了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個顯著短板

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

▶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還要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法治中國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中國。現實表明,社會領域的治理問題仍然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突出薄弱環節,構成了建設法治中國的一個顯著短板。建設法治社會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舉,是法治一體建設的重中之重。要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首先必須清醒認識當前法治社會建設中的諸多矛盾,並從對矛盾的分析入手,釐清法治社會建設的進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權利意識覺醒與維權理性不足之間的矛盾。表現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卻不滿法律程序上的種種限制;一方面認為他人違法侵害其權益,另一方面自己卻坦然違法、鑽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為武器,另一方面卻容易以極端方式維權。這些矛盾導致維權與違法往往交織難辨。

二是對公權力機關的訴求日益增長與對公權力機關的服從、配合與支持日益淡化之間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決的習慣,而且在新的形勢下其訴求愈加多元復雜。與此同時,由於缺少對公權力機關必要的信任,對其服從、配合、支持的程度則日漸降低。這種下降狀態又反過來削弱公權力機關滿足人民群眾訴求的能力和資源。

三是對依法治國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則的抽象認同與人情、關系、私利、政績大於「國法」的行動之間的矛盾。在我國,厲行法治早已是共識,憲法法律至上也獲得了最廣泛的觀念認同。但在具體的行動中,特別是關繫到自身利益的事務上,人情、關系、私利、政績等不正當考慮迅速成為行動者決策的主要考慮因素,處於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權力機關的退位、歸位與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發育仍不成熟之間的矛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是公權力機關退位和歸位,理性再定位的過程。但由於市場機制仍不健全,社會組織仍不規范,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往往難以擔當起合格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導致公權力的進退維谷。

五是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與法律質量整體上仍不理想之間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然而,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立法質量已在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層級的法律規范質量不高、類型化不夠、科學性不足,將執法和司法帶入或難以實施,或實施沖突,或實施背反的多難困境。

六是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要求和期待與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較高之間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會的當然特徵,嚴厲制裁違法行為是保障法治權威和發揮法治威懾力的必要條件。但是現實中,在一些方面,由於責任設置過低,特別是查處率不高,導致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相對畸高,不僅誘使當事人違法,更重要的是客觀上造成「逆向選擇」、守法者吃虧,違法者賺便宜,進而劣勝優汰,並導致普遍違法。

七是中國當下社會問題的復雜性和獨特性與應對方式的簡單化、低效化之間的矛盾。社會事務日新月異,紛繁復雜,情況和形勢與以往任何時候相比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社會改革進入攻堅期,社會發展進入黃金期,社會矛盾進入漩渦期,治理難度在加大,復雜性在加深,利益沖突在加劇;然而社會管理模式仍然滯後,不少應對方式過於簡單、低效,難以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

要應對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統治理。

第一、價值建設,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會的根本問題在於將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內化於人心,成為社會成員決策和行動的基本指引。當前人民群眾已經有一定的法治意識,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確立。實現人心大治,不僅要通過立法、執法、司法著力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權利義務統一意識、責任意識,還要透過多途徑、全方位的理念引領價值觀建設,使法治精神浸潤人心。

第二、基層調整,使治理暢達「末梢神經」。體制問題具有決定性。我國傳統上從中央到基層的縱向層級化管理體制倚重「生產經營單位」和「基層組織」。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存在著在「最後一公里」失靈的問題。建議以確立社區的法律地位為主要方式,重塑我國社會的基層組織形態,確保國家與其成員之間的「感測」途徑暢通。

第三、制度改進,使規范體系管用。高度重視法律規范質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視法律規范的針對性、系統性以及可實施性的問題。積極完善社會領域的法律體系,推動構建和完善社會自治規則,合理配置實施資源,努力創造實施條件,保證國家法律和社會規則相互配合協調發揮作用。

第四、秩序建構,有效控制不當社會行為。在簡政放權的同時要強化對市場活動的監管和市場秩序的維護。在培育社會組織的同時加強對社會組織外部行為的規范和內部治理的引導。要切實解決專業中介組織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場規則的問題,要全面提升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誠信和公信,透過秩序的建設和維護持續規范市場行為和社會行為。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負面清單:一種新的治國理政模式

王利明

▶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只要不是負面清單列舉的事項,政府無權進行審批,這實際上就已經形成了對政府權力的一種有效的規范和制約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規則十分透明、公開,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進入,不需要進行煩瑣的審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謂的負面清單,也稱為「否定清單」、「負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現在有關國際貿易投資法的領域,後來作為一種國家管理經濟和社會的模式確定下來。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規列舉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場主體進入的事項,對於法律法規沒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舉事項之外的領域,可以由市場主體自由地進入,法律不作干預。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指出,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實際上就是在這個決議里,已經把負面清單管理,作為一項國家治理的一種重要的方式方法確立下來了。從管理模式上來說,為什麼說它是我們新時期治國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負面清單管理給予市場主體廣泛的行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場主體的潛在活力。現代社會任何國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時所無法預見的,立法者不知道什麼是好的,從而無法相應的強制性要求別人去做。市場主體能否進入這些領域,必然成為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大量的是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也有人把它稱之為「法律的沉默空間」。

在這樣的一個空白地帶,正面清單管理模式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完全採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單管理這樣的模式下,它實際上受傳統的計劃經濟的影響,對這樣一個法律沉默的空間,並不允許市場主體就可以直接地進入,能否進入,很大的程度上,實際上還是要由政府來決定,這樣市場主體的行為的空間其實是受到了很大的壓抑和限制。但是負面清單管理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或限制的領域,市場主體才無法進入,凡是清單沒有列明的領域,市場主體均可以進入。因此,與正面清單相比,負面清單模式賦予了市場主體更充分的行為自由。凡是法無禁止的,即推定市場主體有行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間」,政府機關也不得設置額外的審批程序,實際上就給了市場主體非常大的行為自由,這種自由其實就是經濟活力的保證。

第二,為什麼說它是一種新的治國理政的模式?就是因為它能夠有效地限制和規范公權,尤其是規范審批權。審批實際上是政府部門權力的一個最集中的體現,它直接決定了針對誰,能夠干什麼,其實也是對資源的一種分配。在正面清單管理模式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但是政府依然還是在管理,政府實際上通過規章等各種規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著領域的進入,我們的許多規章其實都有幾個特點,首先就是宣布這個事歸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報批,三是不報批我就要處罰。

那麼一旦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以後,凡是負面清單之外的,凡是法律沒有限制,沒有禁止的,所有這些部門領域,不得再進行審批。這就意味著只要不是負面清單列舉的事項,政府無權進行審批,這實際上就已經形成了對政府權力的一種有效的規范和制約。所以它體現了法制的一個基本的精髓,這就是規范公權。

第三,這種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為更加公開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個重要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公開的、透明的、可預期的效果。負面清單管理可以說在很大的層面上實現了這樣的效果。

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之下,負面清單的內容本身是公開的,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也是公開的,除負面清單明確列舉的事項之外,市場主體原則上都可以自由進入,例如,在負面清單管理的模式下,一個企業要進行投資,應當首先去找一名律師咨詢,看看現在要進入的投資領域,是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限制禁止的領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規禁止限制之列,那麼其就可以放心地進入。這樣對於行為的結果,企業也能夠產生一種合理的預期,所以它能夠達到這樣的一種公開預期的效果。

第四,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能夠真正使經濟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舉一個例子。我們到機場去坐飛機都要經過安檢,我發現了一個問題,大家每次進入安檢的時候,屏幕上顯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這些東西列舉出來,其實這種做法就是典型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即明確列舉法律法規要禁止攜帶的物品,如果我們不採用這種方法,而是採用正面清單管理方法,即明確列舉哪些物品是可以攜帶的,則機場可能需要將所有可以攜帶的物品列出來,如果採用這樣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個安檢人員每天要檢一個人,都要檢幾個小時。這必將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會給安檢人員極大的自由裁量的權利。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看出,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規則十分透明、公開,其也更有效率。規則和空白地帶,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進入,不需要進行煩瑣的審批,這就會非常有效率。

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方面看,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就是我們所要強調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和職權法定原則相結合,這兩項原則正是我們所說的國家治理體系的核心的內容。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法學院院長)

下一階段法治要解決的三個問題

吳志攀

▶改革進入深水區,就必須開大船,要駕馭一個復雜的工具和復雜的局面,就必須按規矩來辦事,要講法、信法、用法

▶我們講依法治國,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國,首先要治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同步的。離開了法治,市場就會混亂,經濟就不可能起飛,更不可能平穩、高速地發展。這是我們改革開放的一條最基本、最核心的經驗。今天,當改革開放進入到了新的階段,當我們的市場經濟發展到了比較成熟的一個新的時期,就不得不更加強調法治。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治,已經有一代人的實踐(中國的傳統,三十年為一代),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而在下一個階段,我認為要通過加強法治來解決三個問題。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劃分好中央與地方的財權、事權。中國是一個大國,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噴氣式飛機,從海南島坐飛機到烏魯木齊,也要好幾個小時,這么大一個國家,維護統一、維護中央權威,同時照顧好各個地方的不同特點,調動各地的積極性,這是執政興國的一個基礎。分稅制改革之前,我們的中央財政略顯單薄,而一些地方財大氣粗。那時的地方政府,還沒有在「土地財政」和「地方融資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稅制改革之後,中央和地方實際上重新劃分了財權,中央財政大大充實了,同時,城鎮的房屋市場化改革也在這個時候開始。這些改革,影響深遠。但任何一項改革,不可能只有好處,不可能沒有一點消極面。我們現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問題,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賣地,房地產成為主要支柱產業,但泡沫大了,有問題,老百姓也受不了,國務院三令五申平抑房價,先後出台《國十條》和《國五條》,但收效都不明顯。還有地方債的問題,這個問題同樣復雜。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首先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這裡面要算經濟賬,還要有法治。我們現在比過去更加強調依法治國,治國首先就要治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這個大的框架當然是憲法,是我們的根本政治體制所確定下來了的,但還有很多具體的問題,在各個部門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輪的法治建設與改革,要在這方面下力氣。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劃清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政府是市場行為的「裁判員」,企業是市場的「運動員」,兩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兩者不能混同。還有,運動員也應該分分類,有的是跑長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裡有便宜可占就到哪裡去比賽。例如,很多央企進入房地產市場,央企掌握國計民生的命脈,實力雄厚,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重要經濟基礎。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業,拚命往房地產市場里鑽,到處拿地,而且把地價抬得很高。政府辦企業,當然要實現保值增值,但辦企業的目的不止是為盈利,還有承擔很多社會責任,特別是央企,應該多花一些精力去發展那些中長期的、戰略性的、風險大一些、利潤可能不那麼高的大項目,只要有利於國計民生長遠發展。而不是房地產這樣的,利潤高,見效快的競爭性項目。地方政府當然特別歡迎央企去拿地,怎麼拿他們都高興,一切可以開綠燈,但這樣一來,市場就可能有點亂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這樣演算法治嗎?不好說了。未來著力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領域,加強法治建設。

其三,要更加強調,把促進公平正義作為政府的基本價值追求。我個人有一個看法,中國社會對公平的敏感,超過了西方。對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應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這么復雜的一個社會,維護公平不容易。我們講依法治國,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來維護社會公平,維護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盡量多考慮弱勢群體,不能被利益集團綁架了。現在對城鎮低收入群體提供的經濟適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戶區改造工程,全民覆蓋的醫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設與完善等,都是體現社會公平的政策。這些方面還要加強。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市場經濟條件下,摸著石頭過河是成功的,但進入了深水區,有可能摸不到石頭了,這個時候就必須開大船,要開船,要駕馭一個復雜的工具和復雜的局面,就必須按規矩來辦事,要講法、信法、用法,這樣船才穩當,才能乘風破浪。

(作者為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不斷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李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

▶應當從「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頂層設計的立法模式轉變

當前,我國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形成,但立法不當問題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後不能用、不管用、難執行、難適用、難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虛設。為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的新形勢下,應進一步推進民主科學立法,不斷完善我國立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轉變立法觀念和立法模式。立法應當充分代表民意、體現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決社會問題、分配社會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權力滋生的腐敗,從制度和規范的源頭上維護人民利益。一是應當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立法觀,轉變為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立法觀;從片面追求立法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和實效的立法觀,轉變為立法質量和實效第一的立法觀;從重立法效率、輕立法民主的立法觀,轉變為民主優先兼顧效率的立法觀;從只管法律制定不顧法律實施的立法觀,轉變為兼顧立法與法律實施並以法律實施為導向的立法觀。二是應當從「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強領導、科學規劃、頂層設計、協調發展的立法模式轉變。從立法項目選擇的避重就輕、拈易怕難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頭、迎難而上、攻堅克難轉變,使立法真正成為分配社會利益、調整社會關系和處理社會矛盾的藝術。

第二,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職能。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轉變被動立法局面,使立法與全面深化改革協調推進,積極主動地通過法律的立、改、廢、釋為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法律依據和法治保障。一是推進人大常委會常委的年輕化、專職化、專業化,讓人大常委會委員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更好履行職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會期制度,適當延長每年的會期,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時間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聽制度,讓公民、媒體和社會組織能夠更加直觀地了解、參與和監督立法過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彌補人大常委人數少、時間少、專業知識不足等欠缺。五是進一步擴大人大常委會委員、專門委員會、立法工作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委託專家學者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比重,增強立法的全局性,從源頭上預防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推進民主立法。擴大不同利益群體公開主張、表達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訴求,通過立法博弈實現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廣泛的立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立法事項,原則上都應當向全社會公布,並建立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和反饋制度。完善立法聽證制度,對影響重大、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項,要通過舉行聽證會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確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全面參與立法、有效開展立法博弈,保證人民群眾立法訴求的充分表達和宣洩。推行律師和法學專家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提供專業立法咨詢、參與立法聽證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進立法公開,建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法旁聽制度,旁聽代表有權發言,保證人民群眾對立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叄』 依法治國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關系

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
我們首先來討論建設法治國家和建設法治政府的關系。筆者認為,前者是後者的前提,後者是前者的關鍵。
為什麼說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前提呢?道理有四:其一,法治政府必須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依法行政則必須有法可依。要保證政府行政有法可依,國家就必須有健全的立法機關,有保障立法機關正常運作,及時向政府提供所需法律的立法制度,而健全的立法機關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乃是法治國家的必須的要件。其二,法治政府必須是依良法行政的政府, 而「良法」的產生取決於法治國家的建設,取決於法治國家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機制。沒有法治國家對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政府依良法行政是不可能有保障的。其三,法治政府必須是權力受監督制約的責任政府,而政府權力的監督制約不能只來自政府內部,更有效的監督制約應來自外部,這種獨立性的監督制約只有外部才能提供,如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即在於完善這種外部監督機制,如人大的預決算審查制度、特定問題調查制度、質詢制度,行政訴訟制度、法院獨立審判制度等。 其四,中 國特 色社 會主義制度決定了中 國共 產 黨的領導在法治建設中的特殊作用。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中 國共 產 黨的依法執政,而中 國 共 產黨的領導必須堅持依法執政的原則(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必須依憲法和法律實施領導),依法執政乃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基本要素。據此,法治政府必須以法治國家為前提。沒有法治國家,不可能有法治政府。
那麼, 我們為什麼說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呢?此一論點的論據有三:其一,政府,即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規模最大,公職人員最多,職權最廣泛,公民與之打交道最經常、最直接的機關。因此,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任務實現了,法治國家建設的目標、任務也就絕大部分實現了。法治政府建設推進不了,法治國家建設就無從談起。其二,政府承擔著管理國家內政外交的職能,國家治理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家內政外交事務管理的法治化。而建設法治政府,則是實現國家內政外交事務管理法治化的別無選擇的途徑。其三,法治國家建設的目的、目標在很大程度上最終要落實在法治政府建設目標、任務的實現上。法治政府建設成功與否是衡量法治國家建設成功與否的最重要的指標。試想,國家即使通過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途徑制定了很多「良法」,法院也能依「良法」獨立辦案,但各級政府卻我行我素,公職人員任意違法、濫權,腐敗,百姓怨聲載道,這樣的國家還能叫「法治國家」么?我們不能想像沒有法治國家的法治政府,同樣,我們也不能想像沒有法治政府的法治國家。

『肆』 談談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科學立法的關系

科學立法一直都有,但只有法律法規,沒有實施條例。依法治國,不存在的。

『伍』 依法治國的基本內涵和要求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簡而言之,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 要求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控和處理。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和進步,社會結構和社會利益關系日趨復雜化,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越來越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組織和調控。法律不再是單純的解決糾紛和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而成為組織和改革社會的重要工具。法治國家的形成過程,其實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擴展,並且大規模地向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和層次滲透的過程。具體說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立法工作,完備法律體系 完備法律體系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首要環節。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首先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發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時,我們必須看到立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首先,法律體系尚不完備,許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黨法》、《監督法》、《新聞法》等尚未制定出來。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著嚴重「老化」情況,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質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頻繁,法律壽命短。最後,同一層次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相互沖突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要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戰略目標,就必須切實轉變立法思想,大力加強立法工作。
(1)正確認識法律數量和質量的關系,從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數量轉變到提高法律質量來完善法制的軌道上來。過去,人們常常認為,在立法方面,「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實,這種觀點並不正確。「法律泛濫不僅會貶低法律的價值,而且還敗壞法律的質量」 。關鍵並不在於法律的數量,而在於法律的質量。
(2)要轉變「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堅持立法力求嚴密細致的原則,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轉變「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立法思想,從全局出發,有步驟.有規劃.有預見地開展立法工作,使法律體系的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相適應。
二、嚴格依法辦事,樹立憲法和法律極大的權威
有了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不會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實現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憲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實有效的遵行,無異於一紙空文。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關鍵就在於樹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
1、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政黨政治是現代政治的基本特徵。在西方競爭性政黨體制下,執政黨若有法不依、濫用權力、專橫腐敗,必然會招致選民的拋棄。政黨之間的競爭迫使執政黨奉公守法,兢兢業業,忠誠地為百姓謀福利。在中國,共產黨處於長期執政的地位,其執政地位幾乎不受任何外來的挑戰和影響。黨作為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領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項工作。黨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領導者和組織者,黨的領導是實現依法治國根本保證。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能夠極大地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反之,黨不遵守憲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國最終不能實現。
2、各級政府必須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國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規范和限制政府權力。在人治國家中,民眾必須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國家中,民眾應當守法,但政府必須首先守法。從西方國家法治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來看,法治一開始是作為政府的對立物而出現的。法治「首先是指和專斷權力的影響相反的正規法律的絕對的無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權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專斷權、特權甚至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依法行政要求,
(1)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來從事行政行為,「無法律即無行政」,嚴禁超越法律行使職權。
(2)行政機關在行使法定職權,從事行政活動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實體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廢。星鑒於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強調行政行為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後顯得尤為重要。
3)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3、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現代社會,法治的實踐狀態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司法上。立法只不過是將紛繁復雜的人類行為歸納抽象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規范,而司法則是將這些抽象的規范運用於具體的案件中,賦予具體的個案真正實體化的規范效果。因此,司法對法律的適用是最為有效的,也是最為關鍵的。相當多的社會公眾,甚至把司法理解為法治的全部內容。美國學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門,我們的公民最初接觸到冷峻的法律邊緣……如果他們失去了對法院工作的尊重,則他們對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將會消失,從而會對社會構成極大的危害。」 公正,是對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國家法制才有權威,社會才能安寧穩定,人民才有最後的依靠;司法不公,則必然導致冤無處伸,理無處訴的情況,社會將完全喪失對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將成為一句空話。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相互依賴,缺一不可。實體公正以程序公正為前提,程序公正以實體公正為依歸。沒有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就會毫無價值,而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就會成為泡影。
三、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法治社會的形成和發展,不僅意味著法律向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和層次的擴張和滲透,而且意味著法律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必備知識和技能,是人們用於創造新型社會的重要手段。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項基礎性工程。美國著名法哲學家和法律史家伯爾曼指出,「確保遵從規則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歸屬感,遠比強制力更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並且因而並不要求強力制裁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仰賴警察。……總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植根於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 如果沒有現代法律觀念,沒有公民對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圍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實現。而要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就必須堅持不懈地進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傳,使人人知法,懂法,樹立正確的法律價值觀,「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不犯法,而且能積極維護法律。」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請採納,萬分感謝\(^o^)/

『陸』 公共政策的含義和特徵有哪些在依法治國中,怎樣處理好政策與法律的關系

公共來政策法律化主要強調源的是立法活動,也稱政策立法,而合法化主要指政治系統統治的過程。
一、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向法律的轉化。是指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許可權和程序將成熟、穩定而有立法必要的政策轉化為法律的過程。實際上是一種立法活動。所以又稱政策立法。
政策法律化的主體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政策法律化的條件有兩個:
1)有立法必要的政策
2)成熟穩定的政策。政策法律化是政策合法化的一種重要而又特殊的形式。
二、政策合法化
(一)政策合法化
根據瓊斯觀點:政策合法化包含二個層次
1、政治系統統治正當性的過程
合法性過程
2、政策獲得法定地位的過程
合法化過程
是指法定主體為使政策方案獲得合法地位而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所實施的一系列審查、通過、批准、簽署、頒布的行為過程。

『柒』 辨析:要依法治國,就要做到國家機關立法,全體公民守法。

(1)「國家機關立法」這一提法不準確,並不是所有國家機關都擁有並行使立法權。
(2)就國家機關來說,要依法治國,不僅要確保社會生活有法可依,而且要求國家機關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還要求國家機關自覺接受監督。
(3)就公民來說,要實現依法治國,公民不僅要遵守法律,而且要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還要對國家機關進行監督,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事。

『捌』 為什麼要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 無論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還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無論是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還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都需要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 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是法治的生命線。要增強人民群眾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必須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付出更大努力,讓人民群眾更加真切地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 法治文化是更好發揮法治引領和規范作用的重要支撐。要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深入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把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他律和自律緊密結合起來,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 法治體系是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必須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加強這五大體系建設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制度支撐。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鮮明提出,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這「四個更好」,深刻揭示了法治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深刻闡明了法治對於提高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意義(+微信關注求是網)。

一、全面准確理解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引領和規范是法治發揮作用、顯示價值的兩種重要形式。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指引國家發展方向。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國體、政體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領域的基本制度及活動准則,規定了黨和國家發展的根本任務和奮斗目標,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憲法反映了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反映了社會發展的根本要求,是一個歷史時期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則、基本方針、基本政策在法制上的體現。因此,法治的作用首先體現在保持國家制度穩定,引領和確保國家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二是確立行為規則。治理國家、治理社會,必須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就是國家的最大規矩,規定了每個公民、法人、政黨、社團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賦予國家管理的權力並明確其邊界。法治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明確告知人們,國家希望社會成員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哪些行為是允許並受到保護的,哪些行為是禁止並將受到懲罰的,並要求所有社會成員必須遵守這些行為規則。

三是整合社會利益。我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人民利益的根本保障。一方面,法律是社會關系和人的行為的調節器和平衡器,通過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能夠最大限度凝聚各方面利益訴求,最大限度達成共識;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是平等,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功能在於平等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以法律為准繩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利於在尊重個人權益基礎上構築全社會利益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實踐證明,法治是整合社會利益的最有效機制,法律制定和實施的過程實質上就是社會利益的整合過程。

四是化解社會矛盾。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任何時候都會存在利益沖突和矛盾糾紛,關鍵在於怎麼去解決。法律是定分止爭的最有效手段。這是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社會成員的行為和利益邊界,是社會利益關系的最大公約數,能夠被全體社會成員普遍認同和遵守。以法律為依據構建沖突解決機制,在法治軌道上解決矛盾和糾紛,可以避免或減少矛盾激化和社會沖突,確保社會正常秩序。

五是凝聚社會力量。寶劍和天平作為法律的象徵,向人們昭示了法律懲惡揚善的功能。懲惡,就是對違法行為進行懲處,防止違法行為造成更大危害,同時也警示人們不能逾越法律紅線、觸碰法律底線,從而維護社會公正、弘揚社會正氣。揚善,就是清晰告知人們法律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只要遵守法律,就能在法律保護下實現自身利益、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犯。充分發揮法律懲惡揚善的功能,有利於在全社會樹立守法者得利、違法者吃虧、犯罪者必懲的價值導向,扶正祛邪,增強社會凝聚力、向心力。

六是保障經濟發展。引導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既靠政策又靠法律。法律和政策本質上是一致的,兩者相輔相成、互聯互動,都反映了一個國家一定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都是人民意志的體現,都是為經濟社會發展指明方向、營造環境、提供保障。但相對於政策而言,法律更具穩定性、長期性,成熟的政策可以上升為法律,使之發揮更為長遠的指導作用。同時,法律和政策一樣,也要與時俱進,只有適時制定新的法律,及時修改和完善現行法律,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因此,健全的法治能規范經濟行為,創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社會環境,提供穩定的社會預期,引領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玖』 從德治與法治的關系角度,談談為什麼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依法治國基本

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重要途徑。
在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關系日趨多元的社會轉型期,僅僅依靠道德建設自身難以解決棘手的治理難題。只有依靠法律制度的支撐和保障,以法的制度優勢引導揚善懲惡,以法的原則共識強化道德認同,才能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地生根。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普法等機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剛性的法律約束和柔性的法理指引,形成有利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環境,可以更好地構築中國精神、彰顯中國價值、凝聚中國力量。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我們黨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深入分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立法需求,把法律的規范性和引領性結合起來,堅持立改廢釋並舉,積極推進相關領域立法,使法律法規更好體現國家的價值目標、社會的價值取向、公民的價值准則。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公平正義。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加快形成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的體制機制,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健全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強化全社會的契約精神。加強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創新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法規。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推動文明行為、社會誠信、見義勇為、尊崇英雄、志願服務、勤勞節儉、孝親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精細化水平,促進社會文明建設。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路信息服務、網路安全保護、網路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推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定期清理機制,對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不相適應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進行修改和廢止。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我們黨要強化公共政策的價值目標。制定經濟社會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與人們生產生活和現實利益密切相關的具體政策措施,要充分體現公平正義和社會責任,注重政策目標和價值導向有機統一,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形成有利於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政策導向和利益引導機制。完善政策評估和糾偏機制,防止具體政策措施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背離,實現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設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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