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依法行政
Ⅰ 合肥教育信息網的合肥市教育局主要職責
根據有關網站公布的信息,合肥市教育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教育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教育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二)統籌管理和指導全市各級各類教育。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負責對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大力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和學前教育,推進成人教育和社區教育。
(三)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對縣區黨政領導幹部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考核;負責對直屬學校及其他學校進行督導與評估;發布全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狀況的評估報告。
(四)統籌和指導學校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學校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學校普法教育、國防教育等工作。
(五)主管全市教師工作,貫徹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六)編制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籍管理等工作。
(七)承擔全市教育考試工作,承擔直屬學校的教師及學生的有關具體事務工作。
(八)執行課程標准和課程計劃,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實施新課程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負責並指導全市中等及其以下學校學業水平測試和教學業務評價工作。
(九)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政策以及教育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工作;編制市本級教育預決算;參與管理市財政下達教育事業費、教育專項經費、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負責協調管理直屬學校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指導全市教育系統財務管理工作,對直屬學校教育經費實行內部審計。
(十)督促並指導全市中小學校舍建設工作,協調實施直屬學校校舍建設工作和全市教育民生工程。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直屬單位教育裝備配置、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教育系統政風行風建設、政務公開和效能建設,規范辦學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教育系統安全穩定工作,負責直屬學校安全穩定與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學校及周邊環境進行綜合治理。
(十四)規劃、指導、實施全市通用語言文字和普通話推廣工作。
(十五)指導直屬學校工會、共青團工作,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六)負責管理並協調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七)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Ⅱ 您對教育系統法治建設有哪些意見或建議
一、進一步認識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紀我國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 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以法 制為基礎的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 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和人民群眾參與教育事業管理的權利;依法行政,建設廉潔、勤 政、務實、高效政府的目標,要求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正確行使權力,嚴格依法 辦事;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國民素質,培養和造就21世紀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 、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調 整、規范和解決。因此,教育領域必須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進行深刻的觀念更新 與制度變革,加強法制建設,全面實行依法治教。
二、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為教育改革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全 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 《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務院制定了16項教育行政法規,各地制定了100餘項地方性教育法規, 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教育法律的實施與監督工作,越來越 受到各級人大、政府的重視。教育普法工作廣泛開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工作不斷推進, 教育法制工作的機構、隊伍建設得到加強,為今後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礎。但從 總體上看,教育法制建設還不能適應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統的法制觀念還比 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為教育行政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的自覺行為;教 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規、規章尚不完善;法律規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 執法與執法監督不力的現象較為普遍。
三、進一步明確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目標。從現在起,到2005年或更長一段時間,教育 法制建設要以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為指導,遵循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方針,將教育
事業的管理與發展全面 納入法治的軌道。形成與教育改革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層次合理、內容完備的教育法律法 規體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決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地履行法定職責,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建設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形成公開、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執 法與執法監督制度;落實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學校;努力提高廣 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使依法辦事成為共識。
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要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法定的立法許可權,進一步推動教育法律 法規體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規、規章的制定。適時提出《義務教育法》、《 學位條例》的修改草案;積極配合做好《民辦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進民辦教育 發展和規范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要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社會普遍關注、影 響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乾重要問題,制定有關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依照全面貫徹國家 教育方針、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建立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規章和制度 。要積極推動教育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細則等配套性地方法規及規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 育立法的進度。對教育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而國家尚未立法予以規范的,可以依據法律確 立的原則,根據地方實際制定暫行規定,使之成為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有益補充。
要進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質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立法的前期調 研工作,做好擬制定的法律法規草案及規章的可行性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 准確把握黨的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實現教育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要建立規章、規 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備案制度;重視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改革的原則與精神,或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及 時修改或廢止。
五、嚴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機關運作方式的基本特徵。教育行政部門、政 府有關部門依法行政,是實現依法治教的關鍵。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努力轉變領導方式和管 理方式,轉變已經不能適應依法治國、依法行政要求的觀念、工作習慣、工作方法,善於運 用法律引導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尊重、落實和維護學校的自主權。嚴格依據法律法規 的規定,明確本部門及各職能機構行使行政權力的許可權與程序,保證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符 合法律的規定與原則。逐步實行政務公開,將涉及群眾切身利益事務的辦事規則、程序及監 督途徑向社會公布。依法理順政府與學校的關系,明確各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管理 學校。促進學校法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並逐步建立健全對學校的監督與評估機制。依據保 障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法定原則,積極推動落實教育經費"三個增長"、提高教師待遇 等法律規定。要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職責,健全審批程序,規 范管理行為,保障社會力量辦學的健康發展。
加大教育行政執法力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自覺履行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職責,健全 以行政領導責任制為主的執法責任制,明確行政執法程序,依法處理、糾正教育活動中的違 法行為。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堅決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特別 是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違法行為,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要與政府有關部門相配合 ,依法整治校園內部和周邊環境,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建立健全處理教師申訴、 學生申訴的程序與機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運用司法手段解決各種教育糾紛,保護學 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推進依法治校。各級各類學校特別是高等學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學校的意識,依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盡快制定、完善學校章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按章程依法自主 辦學。要依法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執行。建立校務公開制度,明確 學校重大事務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議事、決策與監督程序,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在 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規范校內各種管理制度,切實保護學校、教職工和 學生的合法權益,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認真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進行 的督查和評估,不斷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七、完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推行評議考 核制,建立行政執法錯案賠償制和行政執法人員過錯責任追究制。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貫 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通知》(國發[1999]10號)的要求,建立、 明確本部門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機構與程序,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切實做到有錯必究。依法 加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力度。各級教育監察 部門要依法強化對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保證其負責、正確地履行職責。繼續 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對教育法律執行情況的督導檢查,在繼續
進行 "兩基"督導檢查的同時,強化對有關素質教育的法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督導檢查,推動建立 實施素質教育的保障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配合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其他行政部 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執法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的制度。
八、加強教育普法工作,為依法治教創造良好環境。要把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 普及作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礎性工作,按照普法規劃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教育 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首先帶頭學法,掌握基本的法 律知識,熟悉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分批對地方負 責教育工作的領導、學校負責人等進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法律基本知識的培訓,並形成制度。 要將教育法律、法規和法律基本知識,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負責人培訓考核的 重要內容。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導,在廣大教師、學生中開展法律、法規 學習和法制教育,並面向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教育法律,促進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 行職責和規范行為的社會氛圍,為全面實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礎。
九、加強教育法制工作機構和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機 構改革中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門的教育法制工作機構,充分發揮 法制工作機構在立法、普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等法制工作中綜合協調、歸口管理的職能 作用,並按照實施各項法定教育行政執法制度的要求,配備政治、業務素質較高的人員充實 到法制工作崗位,使教育法制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與教育法制建設任務相適應。建立健 全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執法水 平。要加強教育法律服務工作,支持社會中介組織開展教育法律咨詢與服務,探索建立教育 法律援助制度,促進教育法律服務體系逐步健全。
十、切實重視和加強對教育法制建設的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 下,將教育法制建設作為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保障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一項根本任務, 認真抓緊抓好。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法制工作的責任制度,定期研究、及時解決本部門教育 立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中的重要問題。要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情況作為考核教育行 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有效的落實措施,不斷推進教 育法制建設,提高依法治教水平,開創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新局面。
Ⅲ 教育局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基礎教育工作,以農村教育為重點,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農村和民族地區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深入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的課業負擔,加強中小學德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二)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職業院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職業教育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三)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完善和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規范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四)將教育招生考試的具體事務性工作交給市教育局下屬事業單位。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協調和監督實施。
(二)統籌管理全市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等工作,促進、協調高等教育發展;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職業教育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協調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指導、協調、檢查、監督縣(特區、區)和有關單位的教育工作。
(三)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入推進基礎教育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加強中小學德育;指導義務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四)指導中等和初等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指導和評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五)主管全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統籌規劃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考察任免有關單位領導幹部,提出領導班子充實調整方案。
(六)負責全市普通、成人招生、自學考試、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及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負責全市高中(含職高、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和學歷管理。
(七)統籌管理教育經費,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監督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管理國內外對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負責教育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八)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指導管理,貫徹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規范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九)指導全市各類學校黨建、德育、法制宣傳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穩定工作。
(十)負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和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教育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信息、督查督辦、宣傳、愛國衛生、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教育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中小學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依法受理教師、學生申訴、學校各種法律糾紛,辦理教育系統質量標准化建設事項;受理有關行政復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統籌管理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指導教師職稱評聘;組織、指導教師評優推薦中小學特級教師和全市教育行政幹部及中學校長的培訓工作;負責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聘任制度;指導和監督對教師的考核工作;指導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考察任免有關單位領導幹部,提出領導班子充實調整方案;負責政務服務工作。
(四)計劃財務科
負責全市教育統計和信息工作;編制教育經費需求計劃和基建投資計劃;負責提出教育經費的年度計劃建議;統籌和管理教育經費,安排落實中小學危房改造、「義教工程」配套經費和項目的實施、教育貸款工作;指導學校財務管理;監督檢查各項教育經費的管理和計劃的執行情況;審定和監督教育經費的預決算、財務收支和基本建設情況;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公產管理工作。
(五)基礎教育科(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管理全市基礎教育工作(包括特殊教育、幼兒教育、民族教育),制定基礎教育發展目標,組織實施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指導教育教學改革;管理中小學教學用書和學具;指導中小學德育、校外教育;管理會考工作;負責論證和審查普通高中社會力量辦學設置;負責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及學歷管理工作;負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體育衛生藝術教育科
擬定全市各類學校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工作方案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學校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條例、規定及要求;負責檢查、指導、評估和督促各類學校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工作;組織學校開展體育、衛生、藝術教育等相關活動。
(七)師范教育科
加強與師范類高等院校聯系,參與擬定全市高等師范教育發展規劃;負責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統籌管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師德師風建設、中小學教師學歷達標和師范教育實習基地的建設工作;負責論證和審查教師培訓基地(點)及其管理工作。
(八)職業教育科
統籌管理全市各類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指導高等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學改革、專業建設和實習基地建設;規劃、協調、指導職業技術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的學籍和學歷管理工作;負責論證和審查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設置。
(九)民辦教育科
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指導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民辦學校辦學方向和辦學行為;監督民辦學校財務和資產管理;按許可權辦理審批或審核涉及民辦高中階段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
(十)學校安全教育管理科
綜合協調全市各類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穩定工作;負責全市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總體安排、部署、督查、評估、考核及總結表彰工作;開展學校(幼兒園)平安校園創建活動;按照上級關於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參與學校(幼兒園)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負責全市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隊伍建設。
(十一)綜合科
組織和指導全市各教育工會履行工會職能,發揮工會組織在教育改革、發展中的作用;參與擬定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政策、措施和制度;協助做好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辦公室
承辦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日常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賦予的教育督導職權,依法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辦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對義務教育階段教育質量進行監測;指導縣、特區、區的教育督導工作。
黨委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目標績效管理工作。其職責由相關科室承擔。
紀檢監察機構中共六盤水市教育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監察局派駐市教育局監察室。
四、人員編制
市教育局行政編制32名(含紀檢監察2名)。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副縣級)、市政府正縣級或副縣級督學4名、正副科長(主任)13名(含監察室1名)。
工勤人員編制5名(含聘用1名)。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Ⅳ 教育局都有什麼科室
以教育部機構設置為例,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及地市縣教育廳、局的內設機構具有示範性: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來信來訪、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承辦全國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擬訂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承擔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和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參與擬訂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准;會同有關方面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撤銷、更名、調整等事項;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高等學校的安全監督和後勤社會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直屬高等學校、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幹部人事工作;規劃、指導高等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五)財務司
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的方針、政策;承擔統計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的有關工作;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參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等對我國教育貸款的立項工作。
(六)基礎教育一司
承擔義務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義務教育辦學標准,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指導中小學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
(七)基礎教育二司
承擔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擬訂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國家課程教科書,推進課程改革;指導中小學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
(八)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承擔職業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擬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教學基本要求;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承擔成人教育以及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宏觀指導工作。
(九)高等教育司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宏觀管理工作;指導高等教育教學基本建設和改革工作;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擬訂高等學校學科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各級各類高等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工作。
(十)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擬訂教育督導的規章制度和標准,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組織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發布國家教育督導報告;組織開展全國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承擔國家教育督導團的具體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指導、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少數民族「雙語」教育工作;指導中小學生民族團結教育;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二)師范教育司
規劃、指導全國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擬訂教師教育標准和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並指導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
(十三)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指導大中小學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教育教學指導性文件;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教材建設以及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大中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
(十四)思想政治工作司
承擔高等學校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觀指導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等學校穩定工作和政治保衛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高等學校有關重大問題;負責高等學校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五)社會科學司
統籌規劃和協調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工作;規劃、組織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並指導實施;協調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系統新聞電視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十六)科學技術司
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工作;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以及高等學校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七)高校學生司
承擔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急需畢業生的專項就業計劃。
(十八)直屬高校工作司
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制定發展戰略規劃,規范並監督直屬高校辦學行為;承擔直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和改革工作;配合有關方面加強直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等有關工作。
(十九)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擬訂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研究生院的設置和國家重點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211工程」、「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訂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承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並審定語言文字標准和規范,擬訂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准;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二十二)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擬訂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承擔教育涉外監管的有關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工作;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Ⅳ 急求~ 教育局 依法行政法律法規學習培訓計劃 特急~~
主題詞:法律 學習 培訓 通知
抄 送:市法制辦、市司法局,
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高郵市物價局綜合
科 2008年1月
8印發
共印20份
高郵市物價局
08年度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培訓計
劃
為進一步推進我局法制工作,增
強幹部職工法律意識,不斷提高
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治價水平。
現制定 2008 年度全局法律法規
知識學習培訓計劃:
一、學法目的
通過學習培訓,全面提升物價干
部職工的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能
力和水平。
二、組織領導
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工作的領
導,將學習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
程,由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分
管領導負專責具體抓,各職能科
室負責人及法制員經常抓,建立
起分層負責,齊抓共管的組織領
導機制,切實做到責任明確,工
作到位。
三、學習內容和方法步驟
按照總體規劃,我們擬定:
1、深入學習憲法和國家基本法
律,努力提高幹部職工的法制意
識。營造學法、普法、執法的良
好氛圍。
2、深入學習與價格工作密切相
關的專業法律法規。
3、及時學習新頒布和新修訂的
法律法規 (具體學習培訓安排見
附表 )。
四、學習要求
( 一 )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加
強法律知識學習是依法行政的重
要基礎,通過深入扎實的法律宣
傳教育和法治實踐,提高依法行
政能力和水平,增強依法治價的
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
會的水平,進一步提高本局幹部
職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制素質。
( 二 )堅持法律法規知識學習與嚴
格執法相結合,集中學習與個人
自學結合,相互交流和專業授課
相結合。
( 三 )確保學習時間和效果。全局
幹部職工每人自學時間不少於
100 小時,並要認真做好讀書學
習筆記,每人參加集中學習的時
間不少於 60 小時。
附件: 2008 年法製法規知識學
習培訓計劃安排
2008 年度法製法規知識學習培訓
計劃安排
Ⅵ 教育系統如何依法行政行政
要嚴格按照教育法依法行政
Ⅶ 常德市教育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教育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科)
負責研究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調研;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工作;負責信息、綜合調研、宣傳報道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接待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提出組織實施意見;組織擬訂本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辦法;負責監督檢查國家、省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全市教育系統的執行情況;協調指導全市教育系統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
(二)人事科(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黨務、紀檢、監察、群團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收入分配的有關規定;指導學校人事制度改革;承辦教育系統表彰獎勵工作;協調指導直屬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教師資格認定、教師獎勵、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出國(境)留學人員資格審核和呈報、教師職業道德教育;負責指導市屬中小學和大中專學校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協助組織部門管理直屬處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負責直屬科級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任免、考核及教育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責任制和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三)計劃財務科
負責擬訂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中小學布局調整;擬訂全市大中專及中小學招生計劃;承辦全市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需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機構設置、調整、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教育經費籌措及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參與管理全市教育經費,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上級和市本級教育專款、各種外資和國內捐贈款以及捐建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教育收費,規范收費行為;編制市直教育單位經費的年度預決算;負責市本級教育經費的籌措、落實和管理;監控全市教育經費投入、執行情況和教師工資發放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市屬學校總體建設規劃,編制全市教育基建投資年度計劃,擬訂直屬學校年度基建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檢查和指導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負責直屬學校和其他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並監督資本運營;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采購;負責預算安排市本級現代化教育技術裝備建設和教育信息化建設經費;負責有關稅務、財務和物價檢查等協調工作;負責全市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和事業發展監測。
(四)安全管理科
協調、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維護穩定工作;協調和指導全市教育系統防範和處理邪教及有害氣功組織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教育系統和各級各類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所轄學校的內部治安防範、學校的安全穩定與平安建設工作;負責重大事件和特殊時段的維穩工作;負責檢查和協調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狀況和集中整治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禁止黃、賭、毒宣傳及法制教育等工作;指導、督促市直學校文明、衛生創建工作。
(五)基礎教育科
管理和指導全市基礎教育、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工作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負責指導省、市示範(重點)學校、幼兒園建設和報批認定工作;參與制定全市基礎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基礎教育體制和教育教學改革;管理中小學教材、配套用書、音像製品、圖書建設和現代教育技術工作;組織貫徹《課程方案》和教學計劃,檢查全市基礎教育質量,組織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指導中小學德育、法制教育、推廣普通話等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少數民族教育工作;管理全市普通高中和市屬學校中小學生學籍;負責學校團隊工作和科技創造發明的管理;組織、協調有關基礎教育的教學研究工作;參與中小學布局調整、教學儀器設備配備、教師和校長隊伍建設;負責聯系直屬單位有關基礎教育的業務工作;指導民辦教育舉辦的基礎教育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業務工作。
(六)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科(高等教育科)
參與擬訂全市高等教育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全市中等職業教育和成人文化技術教育工作;管理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負責擬訂職業教育評估標准,組織職業學校和成人學校教育教學質量考核、評估工作;規劃並指導職業和成人教育教學改革;負責中等職業學校和獨立設置的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調整、教材建設的審核報批工作及學歷、學籍管理工作。指導職業和成人教育學校德育工作;協調指導全市農村、城市職業教育綜合改革及職工基礎文化教育;參與職業和成人教育學校、職工學校的設置、調整和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計劃,組織指導職業技術學校生產實習和產業開發及科技推廣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職業教育學校和職工學校的業務工作及職業證書考試;負責聯系協調全市高校工作。
(七)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科
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工作,擬訂有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的指導性文件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學校及學生參加體育競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指導、協調學校及學生健康體檢、傳染病防控和體質健康狀況監測工作;指導、督促學校食品安全和飲用水衛生工作;指導和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八)教師培訓與師范教育科(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規劃、指導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負責教師學歷達標規劃的擬訂和實施;組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含計算機等級考試);負責教育系統教師、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其他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學科帶頭人和青年骨幹教師培養工作;負責組織新教師入門培訓工作;負責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教育技能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教師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全市中等師范學校和縣市區教師培訓機構的有關工作;參與教師教育改革;參與擬訂全市教師隊伍發展規劃;負責教育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全市語言文字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教育工會按有關章程建立。負責全市教育工會工作;負責機關及市直教育單位的婦女、計劃生育等工作。
Ⅷ 教育局裡都有什麼科室它的職能是什麼全面的
以教育部機構設置為例,對各省山兄空直轄市自治區以及地市縣教育廳、局的內設機構具有示範性: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逗瞎產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來信來訪、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承辦全國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擬訂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承擔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和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參與擬訂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准;會同有關方面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撤銷、更名、調整等事項;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高等學校的安全監督和後勤社會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直屬高等學校、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幹部人事工作;規劃、指導高等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五)財務司
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的方針、政策;承擔統計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的有關工作;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參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等對我國教育貸塵液款的立項工作。
(六)基礎教育一司
承擔義務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義務教育辦學標准,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指導中小學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
(七)基礎教育二司
承擔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擬訂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國家課程教科書,推進課程改革;指導中小學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
(八)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承擔職業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擬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教學基本要求;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承擔成人教育以及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宏觀指導工作。
(九)高等教育司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宏觀管理工作;指導高等教育教學基本建設和改革工作;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擬訂高等學校學科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各級各類高等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工作。
(十)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擬訂教育督導的規章制度和標准,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組織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發布國家教育督導報告;組織開展全國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承擔國家教育督導團的具體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指導、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少數民族「雙語」教育工作;指導中小學生民族團結教育;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二)師范教育司
規劃、指導全國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擬訂教師教育標准和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並指導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
(十三)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指導大中小學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教育教學指導性文件;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教材建設以及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大中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
(十四)思想政治工作司
承擔高等學校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觀指導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等學校穩定工作和政治保衛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高等學校有關重大問題;負責高等學校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五)社會科學司
統籌規劃和協調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工作;規劃、組織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並指導實施;協調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系統新聞電視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十六)科學技術司
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工作;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以及高等學校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七)高校學生司
承擔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急需畢業生的專項就業計劃。
(十八)直屬高校工作司
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制定發展戰略規劃,規范並監督直屬高校辦學行為;承擔直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和改革工作;配合有關方面加強直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等有關工作。
(十九)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擬訂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研究生院的設置和國家重點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211工程」、「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訂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承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並審定語言文字標准和規范,擬訂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准;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二十二)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擬訂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承擔教育涉外監管的有關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工作;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Ⅸ 教育局規定什麼
答:為了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義務教育法》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的職責。首先,學校要建立安全制度,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校要建立健全防範安全事故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和日常防範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工作信息報送、大型活動申報、危險品管理、值班、防火防災等規章制度。學校要認真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不斷提高學校安全管理水平。在教學設施,飲水飲食,取暖、用電,開展體育、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等方面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師生安全。學校要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財務、檔案、食堂、宿舍、各類專用教室、傳達室等部門和場所要指定人員負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嚴格管理。節假日要安排人員值班、護校。非學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非學校及學校人員的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或穿行學校。經許可進入學校的車輛要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公共衛生制度。校園要整潔、有序。宿舍空氣流通,被褥干凈,物件安置有序。食堂衛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廁所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標准,保持清潔。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預防傳染病在校園內傳播。為增強學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要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落實和演練工作,積極探索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長效機制的途徑。學校在開展活動時,要把安全放在首位,比如,學校在開展春遊及其他集體活動時,要精心組織,對交通、食宿等涉及師生安全的問題,都要預先有妥善的安排。其次,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校舍的安全檢查及維修改造。政府有關部門要提高對校舍安全和危房改造質量管理工作的認識,健全並落實校舍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制。要建立校舍安全預警體系和制定防險救災應急預案,預防突發事件,防止或減輕事故損失。要把危房改造工作和定期排查鑒定工作緊密結合,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定期排查鑒定要做到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及時處理,防患於未然。學校發現隱患嚴重的校舍,要立即採取措施停止使用,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及時解決處理。既要保證安全,又要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對於D級危房必須立即封閉停止使用,無改造價值的應予拆除。拆除前必須在危房周邊設置安全隔離帶,防止發生危險。對於C、B級危房應立即組織學校、設計、施工人員排除危險點,加固危險構件,保證房屋安全使用。對於局部險情一時排除不掉的,也應封閉不安全的部分校舍並停止使用。再次,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最近一段時間,個別學校由於聘用刑滿釋放人員、精神病人出現過嚴重的校園安全事故。法律作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防患於未然,保障學校師生的人身安全。(來源: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