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築安全出口數量
① 公共建築安全出口的設置有哪些要求
(1)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築,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1)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築或多層公共建築的首層。
2)除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2-7規定的公共建築。
【3標§】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表2-7
(2)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採用防火牆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1個。
3)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於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築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於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② 公共性建築和通廊式居住點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幾個
抄公共性建築和通廊式居住點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2個。
安全出口即各種公共場合的逃生出口,安全出口是人員密集場所的一個重要安全設施。在發生安全事故時,人員密集場所中的所有人員主要通過各個安全出口迅速逃離事故現場,實施救援的人員也主要通過安全出口進入事故現場,營救受困者或者搶救財產。
安全出口指示燈是為人員通往安全地帶的一種指示燈具,因此保證安全出口暢通是防止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重要措施。
③ 公共性建築和通廊式居住點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多少個
公共性建築和通廊式居住點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2個。安全出口即各種內公共場合的逃生容出口,安全出口是人員密集場所的一個重要安全設施。在發生安全事故時,人員密集場所中的所有人員主要通過各個安全出口迅速逃離事故現場,實施救援的人員也主要通過安全出口進入事故現場,營救受困者或者搶救財產。安全出口指示燈是為人員通往安全地帶的一種指示燈具,因此保證安全出口暢通是防止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重要措施。
④ 每棟建築物至少有幾個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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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襲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公共建築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該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 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房間位於2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且建築面積不大於120m2;
2 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醫療建築外,房間位於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於15 m、房間建築面積不大於200 m2,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於1.4 m;當建築面積小於50 m2時,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於0.9 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築面積不大於50 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或房間;
4 建築面積不大於50 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地下、半地下房間,建築面積不大於100 m2的地下、半地下設備用房。
⑤ 在公共娛樂場所的疏散出口數目一般不應少於幾個
在公共娛樂場所的疏散出口數目一般不應少於兩個。
根據公安部第39號令 《公專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屬全管理規定》,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發布實行。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5)公共建築安全出口數量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⑥ 公共性建築和通廊式居住點建築安全出口至少多少個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公共建築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版應少於權2個,該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 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房間位於2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且建築面積不大於120m2;
2 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醫療建築外,房間位於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於15 m、房間建築面積不大於200 m2,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於1.4 m;當建築面積小於50 m2時,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於0.9 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築面積不大於50 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或房間;
4 建築面積不大於50 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地下、半地下房間,建築面積不大於100 m2的地下、半地下設備用房。
⑦ 公共性建築和通廊式居住點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應不少於多少
公共性建築和通廊式居住點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2個。
安全出口即各種內公共場合的逃生出口,容安全出口是人員密集場所的一個重要安全設施。在發生安全事故時,人員密集場所中的所有人員主要通過各個安全出口迅速逃離事故現場,實施救援的人員也主要通過安全出口進入事故現場,營救受困者或者搶救財產。
安全出口指示燈是為人員通往安全地帶的一種指示燈具,因此保證安全出口暢通是防止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重要措施。
⑧ 公共建築房間多大面積需要設計兩個疏散口
大於50平方米,人數大於15人。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五章民用建築
第三節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
⑨ 建築物的出入口數量一般至少為幾個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5.3.2 公共建築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 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小於等於200m2 且人數不超過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築;
2 除醫院、療養院、老年人建築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符合表5.3.2 規定的2、3 層公共建築。
表5.3.2 公共建築可設置1個疏散樓梯的條件
耐火等級 最多層數 每層最大建築面積(m2) 人數
一、二級 3 層 500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100 人
三級 3 層 200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50 人
四級 2 層 200 第二層人數不超過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