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噪音污染
當然能。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雜訊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有關條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雜訊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則,並採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國家鼓勵、支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對在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章工業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法所稱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四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雜訊值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情況,並提供防治環境雜訊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雜訊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雜訊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雜訊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註明。
第四章建築施工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運輸雜訊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本法所稱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禁止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雜訊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雜訊污染。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建設經過已有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雜訊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並採取減輕、避免交通雜訊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雜訊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條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雜訊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六章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雜訊,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聲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B. 噪音如何劃分,多少分貝是工廠標准
工廠標準是:晝間65dB、夜間55dB。
我們國家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雜訊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區域雜訊標准》中則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夜間40dB;以居住、文教機關 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 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夜間指22點到次日晨6點)。
按照國家標准規定,住宅區的噪音,白天不能超過50分貝,夜間應低於45分貝,若超過這個標准,便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國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測量方法》中第5條4款規定,在室內進行雜訊測量時,室內雜訊限值低於所在區域標准值10dB。
(2)工業噪音污染擴展閱讀
雜訊在0~120dB的范圍內分為三級:
1、Ⅰ級(30~59dB):可以忍受,但已有不舒適感,達到40dB時開始困擾睡眠。
2、Ⅱ級(60~89dB):對植物性神經系統的干擾增加,聽話困難,85dB是保護聽力的一般要求。
3、Ⅲ級(90~120dB):顯著損害神經系統,造成不可逆的聽覺器官損傷。
C. 國家規定,企業工作雜訊不應超過多少
根據《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國家第五條規定,企業工作雜訊不應超過85分貝,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
每個工作日接觸雜訊時間(小時) 允許雜訊〔分貝(A)〕:
1.8小時85分貝
2.4小時88分貝
3.2小時91分貝
4.1小時94分貝,最高不得超過115分貝。
(3)工業噪音污染擴展閱讀:
《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第五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
第六條 對每天接觸雜訊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雜訊標准可按表1、2相應放寬。
D. 工業噪音污染指什麼
工業雜訊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所造成的污染。
E. 工業噪音污染 處理
1、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撥打12369投訴,在環保人員的協助下,要求查看兩家廠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如果該廠可以提供驗收報告,就證明該廠是合法生產的,有環保備案。
2、如果有驗收報告,看驗收結論是否予以通過,如果通過,就是環保部門的職責問題,只有協商解決,要求其整改什麼的,因為涉及到政府部門的,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困難是相當大的。
3、驗收報告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處理污染糾紛的有力證據,所以也可以自己找廠房協商查看,如果不給看,或可以判斷沒有,可以直接向工商等部門投訴非法生產(當然僅限於2008年以後新開的廠子,必須有環保驗收,否則工商是不予發放營業執照)。
4、若以上方法不能解決問題,或環保部門當場監測不超標,你聽到的聲音也許是低頻雜訊,僅僅用普通的聲級計測量是不超標的,這就像娛樂場所上面的住戶一樣,一般監測聲音不超標,但房屋結構傳播的低頻雜訊是超標的,所以,你可以詢問環保人員是否是結構傳聲造成的低頻雜訊超標。
5、在環保人員監測時,一定要告訴環保人員你聽到的聲音特徵:是否有偶發高頻雜訊,或在那個時間段有頻發雜訊或影響最大,便於他們在對你影響最大的時段內進行測量,數據更有說服力。
6、你查的白天65,晚上55,屬於3類區雜訊,65分貝的聲音差不多相當於機動車在以50馬左右從距你約2米經過的聲音,55相當於晚上將耳朵距空調室外機5厘米聽到的聲音。
7、該問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難度極大,如果生產廠家手續齊全,更是難上加難,所以,建議協商解決最好,使該廠調整生產聲音較大的設備的工作時段。
還有什麼問題,請留言。
F. 工業噪音治理有哪些方面
1.對雜訊源進行改造或者隔聲
2.對雜訊的傳播途徑進行隔聲或者吸聲
3.對受影響的人員進行雜訊防護
G. 工廠噪音擾民怎麼辦
第二十二條來 本法所稱工業源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雜訊值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情況,並提供防治雜訊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雜訊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雜訊限值。
因此為了控制廠界噪音,風機類的和管道排汽類的都需要加裝消音器
H. 噪音污染的原因有哪些
雜訊污染按聲源的機械特點可分為:氣體擾動產生的雜訊、固體振動產生的版雜訊、液體撞擊產生的權雜訊以及電磁作用產生的電磁雜訊。
雜訊按聲音的頻率可分為:<400Hz的低頻雜訊 、400~1000Hz的中頻雜訊及>1000Hz的高頻雜訊。
雜訊按時間變化的屬性可分為:穩態雜訊、非穩態雜訊、起伏雜訊、間歇雜訊以及脈沖雜訊等。
城市環境雜訊的主要來源有:
⑴交通雜訊 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地鐵、火車、飛機等的雜訊。由於機動車輛數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雜訊成為城市的主要雜訊源。
⑵工業雜訊 工廠的各種設備產生的雜訊。工業雜訊的聲級一般較高,對工人及周圍居民帶來較大的影響。
⑶建築雜訊 主要來源於建築機械發出的雜訊。建築雜訊的特點是強度較大,且多發生在人口密集地區,因此嚴重影響居民的休息與生活。
⑷社會雜訊 包括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家用電器、音響設備發出的雜訊。這些設備的雜訊級雖然不高,但由於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聯系密切,使人們在休息時得不到安靜,尤為讓人煩惱,極易引起鄰里糾紛。
I. 雜訊污染分生活雜訊和工業雜訊嗎
(1)除工業區晝間聲環境質量達標率略有下降外(2分),其他各類功能區晝與版夜的聲環境質量權達標率均有提高(2分),交通干線兩側區域夜間的聲環境質量達標率仍偏低(2分)。 (2)監測數據更為客觀全面(2分),為城市聲環境綜合定量考核提供依據(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