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
A. 我國政府為什麼要促進依法行政、陽光行政 政治大題。。。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公職人員行使權力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
(1)必要性: ①依法行政是我國政府性質的要求。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政府是人民意旨的執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衛者。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②堅持依法行政,就是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體現對人民負責的原則。
③依法行政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
(2)意義:依法行政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有利於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政府及其公職人員不變質,增強政府的權威;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於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B. 我國政府依法行政的實質是什麼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在法律規定的職版權范圍內,權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管理的活動。
依法行政的實質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行政權力,它要求一切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充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行政職能,作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C. 1.我國政府的基本職能2.我國政府的宗旨和原則3.政府如何做到對人民負責4.政府依法行政的含義、具體要求、
1、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
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職能;
組織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職能;
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職能。
2、宗旨:為人民服務
原則:對人民負責
3、1.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態度
2.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
3.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
4、含義: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管理的活動。
要求:
1)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是切實推進依法行政的前提;
2)嚴格行政執法,是依法行政的關鍵;
3)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是切實推進依法行政的保障;
4)加強對依法行政的領導。
意義
人民角度: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
政府角度:有利於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變質,增強政府的權威,有利於防止
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社會影響:有利於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如何做到
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以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建立權責明確的執法體制,促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努力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5、關鍵
建立健全制約和監督機制。
滿意請採納謝謝
D. 政府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用法律來規范和限制行政權力的運行稱為依法行政,也是法治的內在要求。依法行政是人民主權和法治國家兩大背景之下的必然結論,也是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法治進步的重要舉措。行政許可法應運而生,其對於規范政府行政許可行為,進而促進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目標、方式和程序的改革,促進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觀念的轉變,建設法治政府都將產生重要和深遠的影響。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時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職權法定。行政機關的所有權力都來源於法律,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沒有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行政機關不得行使,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許可權、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在可設定許可的事項中,「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優先。法律優先,又稱法律優位。法律規定在效力上是有位階層次的。從狹義上說,法律的效力高於除憲法之外的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從廣義上說,法律優先是指上一層次的法律規定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的法律規定。行政許可法第12、14、15、16、17條關於許可設定權的規定,就體現了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保留。凡屬憲法、法律規定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則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在其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范中作出規定。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其他組織以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的行政許可。」
依程序行政。主要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使權力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時限等一系列要素的組合。程序可以保證實體公平,克服行政行為過程中人為的因素,排斥主觀的東西,是生成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如行政許可法第19條規定:起草擬設定許可的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信賴保護。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內涵是要求行政機關保護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法律行為效力的信賴,從而維持自身行為的穩定性,盡管有時維護自身行為的穩定性有影響公共利益之虞,亦應當顧及當事人利益;在必須改變或撤銷有關行政行為時,應當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補償。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依法行政最終都要落實在法律責任上。如果給行政機關提了很多要求,而不去追究其法律責任,其將永遠不會養成依法行政的習慣。行政機關往往是因被追究了法律責任、承擔了法律責任,才開始重視依法行政的要求。所以,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是依法行政最終的保障。行政許可法第7章規定的是法律責任,它對促進依法行政起到了保障作用。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行為從發布到終止以及救濟的相關方面,全面、科學地為我國行政許可的法治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必將促進我國依法行政的全面發展。
E.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是切實推進依法行政的前提;
(2)嚴格行政執法,是依法行政的關鍵;
(3)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是切實推進依法行政的保障;
(4)加強對依法行政的領導。
F. 政府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
政府依法行政要求,六點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當(公開行政管理內容,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4、高效便民。
5、誠實守信。
6、權責統一(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措施:
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
(6)我國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擴展閱讀:
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
1、人民角度
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
2、政府角度
有利於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變質,增強政府的權威,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3、社會影響
有利於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切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G. 政府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證是什麼 在線等啊!! 急
政府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證是黨的領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要求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
深刻理解和貫徹這一要求,對於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7)我國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擴展閱讀
堅持黨保證執法,最核心的就是要堅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執政最直接、最主要的表現。在國家機構序列中,行政機關所佔比重最大,我國絕大部分法律、地方性法規和幾乎所有的行政法規,都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
行政執法在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現代社會,社會發展迅速,社會問題復雜,立法機關為適應社會的變化而廣泛授權給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許可權和職能有了顯著擴展。
黨組織要督促、支持和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H. 我國政府為什麼要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1)①我國來是人民民主專政源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所以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力。(3分)②政府依法行政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體現了對人民負責的原則。(3分)③當前我國依法行政體制機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和部門不堅持依法行政、不嚴格依法辦事的問題還比較突出,這也要求政府必須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3分)④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大的意義。政府依法行政,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有利於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變質,增強政府權威;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於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I. 我國政府為什麼高度重視依法行政
我國不少人以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法治」,實則不然。「依法行政」與「行政法治」也許在字面上可將兩者解釋為涵義相同,但實際上它們產生的社會影響卻頗為不同。「依法行政」的口號促進了我國國家行政管理由「政策行政」、「指示行政」向法制行政(而非法治行政)的轉變,對於引導國家、社會尤其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重視發揮法在國家行政中的作用,對於基本結束我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無法可依的狀態起到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它的消極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也日漸暴露出來:由於我國行政機關享有龐大的立法權,因此,依法行政(不管學者如何解釋)給予行政機關的第一感受不過是行政方式的變化,即由依政策、上級指示命令行政為主轉化為依法行政為主,這對於緩解以往行政的封閉性和不確定性是一大進步,然而,如果把依法行政理解為一種行政方式,則依法行政並非只是民主和法治社會的特有現象,專制社會一樣可以實行依法行政,歷史上也不乏其例。這樣看來,依法行政與法治行政就沒有必然聯系,喊出依法行政的口號對於增強政府官員的法治意識,加深他們對法治的理解,提高他們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以及尊重公民權利自由的自覺性的作用便十分有限。有人也許會說依法行政不是中國的發明創造,它也是西方行政法的一項原則,這個觀點是有疑問的。依法行政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其中law 的涵義在西方國家比較明確,雖然也有人對law作寬泛的理解,但通常只有國會制定的成文法(statute law)或者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common law)才可以稱為law,[37]行政機關制定的法一般稱為regulation和rule,用詞上的區分是很清楚的,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不會讓人產生「依行政機關所定之法行政」的歧見,而中文「依法行政」中的「法」涵義卻十分廣泛,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在內,打個比方說,假使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對行政管理問題全無規定,國家行政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均由行政機關自己制定並負責執行,至少在字面上也還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的,但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在字面上就可將這種情況排除。西方國家不是不允許行政機關立法,而是要求行政機關制定法律規則的活動必須在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的原則下進行。因此,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與法治行政原則關於法律至上的要求是一致的,而中文中的「依法行政」卻沒有能夠將法律至上的精神突出出來。它在詞義上不能使政府官員立刻想到「法律至上」,相反,卻促使行政機關加強了自己的立法活動以及利用立法鞏固和拓展地方和部門利益。據此,我們認為,「依法行政」與「行政法治」不是兩個等價的概念,前者有利於提倡和加強行政法制建設,但未突出指明行政法制建設的法治方向,在我國行政法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行政法需要進一步深化對行政權的規范和約束的現實條件下,可以說依法行政這一「提法」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應當更新為「行政法治」或「法治行政」。
依法行政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服從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的法律的最高權威的一種狀態。其具體內容不十分確定,學者之間的看法有所不同。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英國著名學者A. V. 戴西認為英國的法治包括三點內容:(1)政府沒有專橫的自由裁量權。所有的人除非依法審明破壞法律,不受民事或刑事處分;(2)法律平等。官吏執行職務的行為與私人行為一樣,受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法律原則;(3)公民的權利不是來源於憲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所形成。[27] 戴西法治思想的前兩點直接涉及政府行政行為,盡管戴西的觀點後來受到不少批評,但其對於當代英國行政法的影響仍然很大。表現在:(1)戴西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專橫的,反對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這一觀點顯然過於保守,但是英國以及其他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約束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仍然是比較嚴格的,一切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授權的條件和標准比大陸法系國傢具體、明確,不象一些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允許行政機關在無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依職權自主立法;(2)戴西認為政府機關與私人之間的糾紛必須與私人之間的糾紛一樣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同樣的普通法規則的觀點已經落後於當代英國行政法的某些發展變化,例如,二戰以後英國設立了不少行政裁判所處理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之間的法律糾紛,但是,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裁判所的裁決有依法向普通法院上訴的權利,即使成文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可向普通法院上訴,普通法院仍依普通法享有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在法律規則的適用上,雖然適用普通法以外的特殊法律規則(由成文法規定)的情形有所增多,但適用普通法仍然是原則。戴西關於英國法治構成要素的理論中沒有涉及法律本身應當具備的標准和內容,當代英國的法治理論認為法治原則不僅要求政府的活動遵守法律,而且還要求法律必須符合一定標准,即要求政府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法律。[28] 美國法學家對於行政法治的理解與英國法學家相似,認為法治就是法律至上,尤其強調公民有權在普通法院提起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訴訟是行政法治不可或缺的內容。一位美國法學家在其著作中寫道:「對於法律至上來說,再沒有什麼東西比一切公民有權對政府官員在普通法院中提起訴訟更重要的了。」[29] 除此之外,美國非常重視要求行政機關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重視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為此,美國建立了居於世界領先地位的行政公開制度,這是美國行政法治的特色。法國行政法治則具有三個方面的特點:(1)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行使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權;(2)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獨立存在的法律體系,而在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活動原則上適用和私人活動相同的法律;(3)行政法的重要原則由行政法院的判例產生。[30] 日本著名法學家南博方認為行政法治原則包括三點內容:(1)法律的保留。要求行政活動必須有國會制定的法律根據。至於是否要求一切行政行為都須有法律依據,日本學者觀點不一,南博方的觀點是無論侵益行政還是授益行政,在行政享有首次性法律適用權時,便應該有法律依據,這也是多數日本學者所持有的看法;(2)法律的優先。要求一切行政活動都不得違反法律,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實上廢止、變更法律;(3)司法審查。要求行政法上的一切糾紛均服從司法法院審判的統制。[31] 還有一些日本學者把現代日本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四點:(1)行政權依憲法的規定而存在,不承認行政權在憲法規定之外享有任何自由活動的空間;(2)行政活動的目標是實現由國會制定的法律所體現的國民意志,不允許法律對行政機關給予一般性的空白授權;(3)法律以及基於法律的行政活動都直接接受憲法的約束;(4)為保障國民的人權,要求擴大和強化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