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Ⅰ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為什麼要用內標法
據悉,石化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源分為:設備動靜密封點泄漏;有機液體儲存與調和揮發損失;有機液體裝卸揮發損失;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燃燒煙氣排放;工藝有組織排放;工藝無組織排放;采樣過程排放;火炬排放;非正常工況(含開停工及維修)排放;冷卻塔、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事故排放等12類源項。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石油化工行業試點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製造、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和倉儲業。
辦法規定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應當繳納VOCs排污費。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徵收VOCs排污費。
VOCs排污費按VOCs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VOCs污染當量數=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區分生產過程的VOCs污染源項,分別採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中投用原輔料及回收有機溶劑量,按物料衡演算法進行計算。
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徵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有關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發布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試點行業包括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