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依法治國
『壹』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是歷史的深刻啟示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正式載入憲法。1999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並明確提出了「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2004年4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任務,即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今年,中央政法委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政法各部門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
由上可以看出,黨和政府正在堅定不移地逐步推進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進程。
作為一名司法工作人員,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中,通過學習培訓正確認識和理解有關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十分重要,這是形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前提,是正確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性工作。下面筆者就依法治國的有關問題談點粗淺的認識。
一、關於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
依法治國具有深刻的內涵。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讀本》的闡述,依法治國理念具有三方面的基本內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都必須依法受到追究。(二)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必須確立法律是人們生活基本行為准則的觀念;必須首先維護憲法的權威;必須努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必須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三)嚴格依法辦事。這是法治區別與人治的重要標志,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具體要貫徹職權法定原則、有權必有責原則、用權受監督原則和違法受追究原則。
對依法治國深刻內涵一定要作全面正確的理解,要堅決防止和克服實踐中甚為流行的一種不符合依法治國實質內涵的「法制工具論」。所謂「法制工具論」的實質就是指把法制置於人治之下,從根本上否定法制的前提性和普遍約束力,視法制僅僅為管理的工具,當管理手段缺乏時,要求增加管理職權的立法呼聲十分強烈;當管理手段受到法制限制時,則對法制棄之唯恐不及。事實上我國歷史上並不缺乏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國家的先例,著名的如戰國的商鞅變法、李悝變法、吳起變法和北宋的王安石變法等,如果按照「法制工具論」的觀點推論,我國歷史上的這些「變法」都可以稱為「依法治國」了,這顯然是十分荒謬的。因為我國歷史上的統治者從來都沒有也不可能把自己、把國家機器擺進去而受法律制約。如果「法制工具論」能成立,那麼中國共產黨在1997年才提出「依法治國」的治國基本方略,其先進性也就無從體現了。
依法治國的「國」字,應該是指國家機器和公民二個層面。如果認為只指公民,那就是「法制工具論」。歷史和事實無數次地證明,如果不先治好國家機器和官員,那國家是很難治好的。因此,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權。
二、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
我國現行約35000多件法律法規規章中,約佔80%的屬於行政法范疇。而且行政權具有最為活躍、最為廣泛的特點,自由裁量的空間很大。有人戲稱行政權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事實上,行政權也是最容易膨脹、最需要控制,又最難控制的國家權力。現實中存在這樣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一)行政權大量地侵犯國家立法權。如有關行政主體超越職權立法、部門利益「法制化」;行政主體不依法行政等。(二)沒有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職能交叉造成管理混亂。如行政機構職能配置缺乏法律論證,職能設置不科學造成交叉;設置許多沒有法律依據的臨時機構行使行政職權等。(三)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掛鉤。(四)地方政府行為存在大量行政違法。(五)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導致行政程序不規范、不統一。(六)有的領導幹部學法不守法。
在現實社會中,最具有迷惑性的做法是,政府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口號和旗幟下,偏面地強調加強行政權、保障行政權、擴大行政權,在制定的行政依據中大量地塞進反映本部門、本地區利益的內容,有的甚至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還強令下級遵守和執行,又美其名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這是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政違法。是「法制工具論」在現實生活中的典型表現。
行政權的特點和上述現實狀況表明,行政主體能否依法行政成了能否實現依法治國的關鍵之所在。
三、對依法行政基本涵義的理解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是指行政主體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事行政行為,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從這個基本涵義出發可以引伸出以下三條:第一,「法」本身一定要體現最廣大人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就是說法本身必須是合憲的。第二,行政活動一定要藉助法律手段,以提高行政效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依法進行的行政行為會遭受越來越多越來越大的阻力)。第三,行政活動要受到法律的規制,以體現公開公平和公正,防止行政權力被濫用。
對自然人和行政相對人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對國家機關和行政主體及行政人而言,「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這是法治社會普遍適用的原則。但是不是意味著,行政主體的任何行政行為都得遵守「法有明文規定」,否則就是不依法行政呢?其實也並非這樣的簡單。在行政法學界有三種學說比較有名。(一)全部保留說。要求全部行政行為都得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二)權力保留說。要求權力性行為要有法律依據(權力由法律保留給自己),非權力性行為不需要法律依據。(三)侵益保留說。侵益行為要有法律依據,授益行為不需要法律依據。目前行政法學界對第二種學說大多持贊同態度。筆者也同意權力保留說。例如,行政機關召開機關工作會議,這當然也屬於行政行為,但此行為不涉及該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是一種非權力性的行為。非權力性的行為沒有必要也不可能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有象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規范等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行為即行政權力性行為才需嚴格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規則。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關繫到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大問題。
『貳』 1982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召開政法工作會議任務是打擊什麼犯罪
在答手機報啊?呵呵
1982年7月10日至24日,中共中央召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會議強調內,新時期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務容是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加強人民民主專政,保衛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此,要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任務,從實際出發,加速制定一些新的法規,並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法律適時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彭真在會上作總結講話時指出:當前政法工作的突出任務是要堅決打擊各種經濟犯罪活動。
『叄』 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有什麼新亮點
圍繞依法治國
『肆』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午重大問題的決定新聞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
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全會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全會提出,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
全會提出,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
『伍』 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經歷了那幾次會議最終形成的
綿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經歷哪幾次會議行政的?那要幾粒十幾次國家性的大會議的?
『陸』 1982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召開政法工作會議,會議指出:當前政法工作最突出的任務是打擊各種什麼樣的活動
1982年7月10日 中共中央召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
1982年7月10日至24日,中共中央召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會議強調,新時期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加強人民民主專政,保衛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此,要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任務,從實際出發,加速制定一些新的法規,並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法律適時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彭真在會上作總結講話時指出:當前政法工作的突出任務是要堅決打擊各種經濟犯罪活動。
答案:A經濟犯罪
『柒』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有哪些職責定位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秘書長陳一新表示,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是黨中央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全面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根據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全面依法治國工作,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研究全面依法治國重大事項、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協調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