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環境污染
❶ 蘭州市大氣中pm2.5數值較高.說明氣象因素中對大氣中pm2.5濃度的影響,並分析pm2.5數值
PM,英文全稱為particulate matter(顆粒物),是評價某一地方空氣質量的重要指標。PM包括.5(大氣中直徑小於2.5微米的可入肺顆粒物,2013年2月28日,「PM2.5」規范中文名,正式命名為「細顆粒物」。 ),PM10(直徑小於10um的可吸入顆粒物),和TSP(粒徑小於100μm的總懸浮顆粒物)。根據顆粒物的濃度轉化得到相應的指數,如PM2.5,PM10,表示顆粒物污染的嚴重程度,指數越高,污染越嚴重。
PM雖然不是有毒氣體,但PM因直徑細小,攜帶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質,進入人體會影響健康。PM直徑越細小對人體危害越大,PM2.5能飄到較遠的地方,因此影響范圍較大。此外,PM2.5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要更大,因為直徑越小,進入呼吸道的部位越深。10μm直徑的顆粒物通常沉積在上呼吸道,2μm以下的可深入到細支氣管和肺泡。細顆粒物進入人體到肺泡後,直接影響肺的通氣功能,使機體容易處在缺氧狀態。而且這種細顆粒物一旦進入肺泡,吸附在肺泡上很難掉落,這種吸附是不可逆的。
PM2.5和PM10與SO2、NO2、O3、CO等作為6種參與評價的污染物,可以通過公式計算轉化得到空氣質量指數(Air Quality Index,簡稱AQI),表徵整體的空氣污染程度。由於AQI評價的6種污染物濃度限值各有不同,在評價時各污染物都會根據不同的目標濃度限值折算成空氣質量分指數AQI。空氣污染指數大於500,空氣質量按照空氣質量指數大小分為六級,相對應空氣質量的六個類別,指數越大、級別越高說明污染的情況越嚴重,對人體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其中,污染最嚴重的等級為AQI達到301~500,對應的空氣質量評價為Hazardous(危險的),而500就是AQI的最高值。超過500,就「爆表」了。
AQI與原來發布的空氣污染指數(API)有著很大的區別。API分級計算參考的標準是老的環境空氣質量標准,評價的污染物僅為SO2、NO2和PM10等三項,AQI採用分級限制標准更嚴。AQI較API監測的污染物指標更多,其評價結果更加客觀。空氣污染指數(Air Polution dex,簡稱API),是根據1996年頒布的空氣質量「舊標准(《環境空氣質量標准》GB3095-1996)制定的空氣質量評價指數,評價指標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PM10)3項污染物。
從2011年末開始,多個城市出現嚴重霧霾天氣,市民的實際感受與API顯示出的良好形勢反差強烈,呼籲改進空氣評價標準的呼聲日趨強烈,也是從那時起,原本生澀的專業術語PM2.5逐漸成為「熱詞」。灰霾的形成主要與PM2.5(直徑小於等於2.5微米的顆粒物)有關,此外,反映機動車尾氣造成的光化學污染的臭氧指標,也沒有納入到API的評價體系中。為此,空氣質量新標准――《環境空氣質量標准》(GB3095-2012)在2012年初出台,對應的空氣質量評價體系也變成了AQI。「污染指數」變成了「質量指數」,在API的基礎上增加了細顆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3種污染物指標,發布頻次也從每天一次變成每小時一次。
其中,PM2.5的標准,是由美國在1997年提出的,主要是為了更有效地監測隨著工業化日益發達而出現的、在舊標准中被忽略的對人體有害的細小顆粒物。PM2.5指數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測控空氣污染程度的指數。 2011年11月10日,張力軍表示,我國的PM2.5大氣環境質量標准即將出台。2013年2月28日,嚴重的霧霾天氣引起重視,「PM2.5」規范中文名,正式命名為「細顆粒物」。
jd美國進口普衛欣
總之,空氣質量評價系統相對落後,但正在不斷完善。
❷ 關於蘭州小行動,大環保作文
新中國成立以來導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最主要原因是什麼?環保界的一位資深人士認為:決策失誤。由於諸多原因,上個世紀我國在制定重大經濟決策時很少甚至沒有考慮決策可能產生環境後果,以致於在執行的過程中引發了大面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至今遺患無窮: ——在「以糧為綱」的思想影響下,全國性的毀林開荒、毀草墾田、圍湖造田一浪高過一浪,結果引發了水土流失、湖泊萎縮、草地沙化、洪水泛濫; ——20世紀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礦大開、小礦小開」、「有水快流」的資源開發政策,亂采亂挖之風到處蔓延,在大量浪費資源的同時,也極大地破壞了生態環境; ——80年代末制定的支持鄉鎮企業政策,致使包括「十五小」企業在內的鄉鎮企業遍地開花,「家家點火、村村冒煙」,工業污染和生態破壞從城市蔓延到農村,對水環境的污染尤其觸目驚心,江南一些水鄉出現了「家住江邊買水喝」的尷尬…… 這些環境損害一經發生,要恢復和逆轉必須付出高昂的代價,迫使我們不得不投巨資還歷史欠帳:實施「三湖三河」等重點環境工程、退耕還林還草、退田還湖、退耕還牧、關閉小廠小礦等。以關停耗能高、污染重的「十五小」為例,僅1996年一年就關停了65000多家小企業,有些地方到今天還關而不,而復燃。歷史教訓說明,政策、規劃和計劃所產生的環境影響具有宏觀性、累積性、長期潛在性等特點,如果在決策時不考慮環境問題,往往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政策、計劃和規劃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在日前舉行的中加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研討會上,中外專家一致呼籲:應在目前實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簡稱項目環評)的基礎上,盡快實施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簡稱戰略環評)。 戰略環評:預防環境破壞從決策開始 據中國環境科學院院長陳復介紹,戰略環評是指對政策、規劃或計劃及其替代方案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規范的、系統的綜合評價,並把評價結果應用於負有公共責任的決策中。它是為了針對項目環評的缺陷而提出的。項目環評自20世紀60年代在西方發達國家提出並實施以來,在控制和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不足也日益明顯:建設項目處於整個決策鏈(戰略—政策—規劃—計劃—項目)的末端,因此項目環評只能做修補性的努力;對單個項目的認可或否決,並不能影響最初的決策和布局。而環境問題在人們著手制定政策、規劃和計劃時就已經潛在地產生了。上個世紀70年代中期,歐美一些國家開始把環評應用擴展到規劃層次;80年代初期,又將環評提高到政策層次。到80年代末,戰略環評開始得到世界范圍的廣泛接受。加拿大在1990年以《內閣指令》的形式,要求政府各部門在戰略層次考慮環境因素,進行嚴格的環評,並成立了專門的環境評價局;在美國,環保、能源、住房與城市發展、交通及林業等部門都積極參與戰略環評,20世紀80年代僅環保局平均每年完成約40項戰略環評。 我國應盡快實施戰略環評 我國的項目環評經過20多年的發展完善,已成為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2000年環評執行率達到93.6%,在控制新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王心芳指出,現行的建設項目環評難以在宏觀決策中發揮作用,無法解決開發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累計影響、間接影響和誘導影響。要實現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方針,必須實行戰略環評,防止重大決策失誤和環境破壞。令人可喜的是,我國的一些城市已經開始了戰略環評的探索。如天津市針對污水資源化政策進行了戰略環評,蘭州市和濟南市分別開展了西固區區域開發和舜耕社區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院長朱坦認為,戰略環評的主要目標是保證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的環境政策和行動計劃,體現和達到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在實施過程中要遵循如下原則:將戰略環評充分納入到戰略的制定和決策過程中去;盡可能在戰略制定的早期階段進行戰略環評;充分考慮替代方案;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建立有效的合作交流機制;讓公眾廣泛參與。據悉,全國人大正在起草制定《環境影響評價法》,戰略環評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爭論的焦點。「『十五』期間,我國的國民經濟將繼續保持快速發展,從源頭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任務更加艱巨。」國家環保總局監督司司長祝興祥認為,「『前世不忘,後事之師』,國內外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證明,實施戰略環評是防止決策失誤、把環保納入綜合決策的有效途徑。有關部門應該拋棄狹隘的部門利益,從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大局出發,積極進行戰略環評。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今後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
❸ 蘭州環境污染的自然和人為原因是什麼
人為原因:
工業燃煤鍋爐產生了大量煤煙彌漫在空氣中
近幾年車輛的增加,車尾氣排放也回是構答成空氣質量日趨下降的原因之一
蘭州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和重點污染為主的工業結構
管理措施不到位。在防止二次揚塵方面,城市保潔機械未得到落實
因檢查督促不夠,商品混凝土攪拌造成的污染
資金投入不足,造成天然氣管網建設工程和南北兩山綠化工程及煤改氣等工程投資缺口較大
自然原因:
蘭州是位於兩山夾一溝的地理條件下,蘭州又常年處於靜風的氣流狀態下,常年靜風率是62%,冬季則是80%。這樣產生的污染很難排出去,加之降雨量也小,造成蘭州春季、冬季非常乾燥,如果風量小了,污染難以排出,風量大了,又有二次污染。這使得蘭州「盼風又怕風」
城市面積較小,而人口數量已經大大超過城市的承載量
沙塵天氣頻繁,二次揚塵污染比重較高,風沙土塵源和沙塵暴是蘭州大氣總懸浮顆粒物的第一大來源
❹ 如何應對蘭州市大氣污染的主要成因
你好,蘭來州市作為建國後重點自建設的新興工業城市之一,由於其工業布局和能源結構不夠合理,外部生態環境條件差,冬春季節沙塵天氣活動頻繁,又加之當地地形地貌及其所產生的不利於污染物擴散的氣象條件,因而使得蘭州市大氣污染的特點及其成因均具有特殊性。應對方法:1,全面規劃,合理布局 2改變城區的燃料結構,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3調整產業結構,扶持高新技術產業 4取消分散小鍋爐,實行區域集中供熱 5發揮政府職能,加大研究力度 6綠化造林,加強環境生態建設 7提高公民環境保護意識,加大公眾參與力度 希望能夠把你
❺ 甘肅蘭州市的環境污染程度如何
污染較嚴重。
蘭煉和蘭化都是污染比較嚴重的。
❻ 蘭州環境污染為什麼會這么嚴重
最主要的原因是蘭州市區處於河谷地形,工業廢氣、汽車尾氣還有居民用燃料的廢氣排放出來後,懸浮在城市上空,不能排出。除此之外,蘭州受周圍環境的影響,沙塵天氣較多,也會使空氣變得很糟糕。
順便說一下,蘭州是全國所有省會城市中大風天氣最少的。
一年中只有8天左右。沒風,污染物排不掉,自然空氣很不好。
❼ 母親河為什麼有污染的現象
1、主要原因是把個人利益看的最大化,廠礦企業為了省治污費,明排偷排現象時有發生。版
2、管理部門管權理疏忽,執法不嚴或拿錢消災現象已成常規。
3、地方保護主義,為了企業的生存,為了稅收只看到眼前的利益,沒有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眼光。
4、缺乏環保意識,隨意丟棄和排放的垃圾及滲出液,下雨後沖入河道。
這些都是造成母親河污染的主要根源。
❽ 蘭州市對夜間施工有何規定
全國對夜間施工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來執行。
同時,工地還要加強施工現場環境雜訊的長期監測,採取專人管理的原則,根據測量結果填寫建築 施工場地雜訊測量記錄表,凡超過《施工場界雜訊限值》標準的,要及時對施工 現場雜訊超標的有關因素進行調整,達到施工雜訊不擾民的目的。
施工階段,夜間禁止打樁,夜間對於土石方、結構、裝修工程的夜間分貝不得超過55dB。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雜訊排放」是指雜訊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雜訊。
(二)「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雜訊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對在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干線的防雜訊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於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雜訊污染嚴重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雜訊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雜訊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環境雜訊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雜訊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雜訊值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情況,並提供防治雜訊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雜訊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雜訊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雜訊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註明。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
禁止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雜訊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使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雜訊污染。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建設經過已有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雜訊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並採取減輕、避免交通雜訊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雜訊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條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雜訊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雜訊,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七章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雜訊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雜訊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雜訊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雜訊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雜訊排放」是指雜訊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雜訊。
(二)「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❾ 蘭州的污染嚴重嗎在中國排第幾
全球空氣污染嚴重的十大城市依次為:太原,米蘭,北京,烏魯木齊,墨西哥城,蘭州,重慶,濟南,石家莊,德黑蘭。其中中國佔7個城市,北京排名第三,蘭州排名第六。在中國322個環境統計的城市中,百分之43.5屬於重型污染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