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地程序
Ⅰ 國家關於征地補償法律規定有哪些程序及標准
征地的法定程序和補償標準是依據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即需要經過省級以上政府的批准,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公告,補償標准則是由各省制定綜合區片價。
Ⅱ 如何依法按程序推動征地搬遷工作
1.徵收補償原則來:
A.誰收益誰自補償原則;
B.區別對待不同補償原則。
2.徵收補償范圍:
(1)徵收集體所有土地:
A.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費用。
B.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C.承包地被徵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2)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A.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B.徵收個人住宅,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3.徵收補償的嚴禁條款:
A.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B.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Ⅲ 企業可以征地嗎,企業征地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企業自己不能征地,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應當經由當地國土主管部門,由市縣政府依法徵收,然後再供給企業使用。
Ⅳ 590號文件頒布後,政府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哪些程序
徵收程序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第二章整章(第八條到第十六條)都是。。
具體的我背不下來,粘貼復制如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Ⅳ 農業用地徵收程序
1、征地程序是復很復雜的,對制農民來說,最主要的就是征地報批前的征地調查以及批准後的兩公告,就你所說,你們村的征地很可能是不合法的。
2、村裡幹部的會議是關於征地款分配的,這也是違法的。按規定,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應該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而不是由幾個所謂的幹部決定。
3、具體的維權方案,要根據你們的目的確定,所以建議你進一步說明。
Ⅵ 辦廠征地程序
徵用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但各省市具體的規定不一,山西的可以參考以下規章。山西省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征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第四條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第七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第八條徵收或者徵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並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准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征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准。第十條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經被征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第十一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第十二條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第十三條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第十四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第十五條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第十七條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
Ⅶ 現在徵收土地程序是先補償後徵收的順序嗎
先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然後支付補償金,最後才能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Ⅷ 什麼是徵用土地,徵用土地的程序是什麼
徵用土地一般是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徵用土地的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