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依法保護
1. 8.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 )和( )。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出賣國家機密情報和背叛國家的行為發生。
2. 《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有哪些
《國家安全法》總共規定了8條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十七條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二條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2)國家安全法依法保護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
第六條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九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條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法律法規
3.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什麼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回偵查、拘留、預答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是掌管對外情報和反間諜工作,擔負保衛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中國的國家安全工作原統由公安機關負責。
(3)國家安全法依法保護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分工是:前者主要是對外,後者主要是對內,互相結合,組成一個完整的保衛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安全體系。
根據198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和執行逮捕的職權。
4. 與《國家安全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網路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法》的關系
1、《國家安全法》中設置有針對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的專門條款,如《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同時,《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3、值得注意的是,《網路安全法》第三十條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其中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網路安全保障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基於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將受到《國家安全法》的規制和保護。
4、在此方面,《國家安全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而《網路安全法》作為網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具體指導相關規定的有效實施,充分體現了兩部法律在相關規定上的銜接。
5、然而,《網路安全法》是保障網路空間安全的基本法,其與《國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國法律體系內處於同一法律位階,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網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國家安全法》與《網路安全法》之間的關系既不是簡單的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也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法律位階上二者屬於同位階法,在內容上,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一方面,《國家安全法》原則性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事項,具體以《網路安全法》付諸實施;另一方面,《網路安全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和規制的具體內容較《國家安全法》而言更為廣泛。
二、《網路安全法》與《保密法》的關系
如前所述,《網路安全法》與《保密法》之間亦不存在簡單的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在法律位階上二者屬於同位階法,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在某些方面,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受《保密法》作為特別法進行規制,如網路安全運行保障、信息系統存儲處理的信息保護、信息處置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一)國家秘密事項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保密法》第九條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因此,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網路運營者在為偵查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過程中知悉或接觸到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受《保密法》的規制與調整,有關人員不得泄露相關信息,否則將適用《保密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
《保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由此可見,本條確立了涉密信息系統的分級保護制度,並對其設備設施適用三同步原則。
《網路安全法》在保障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方面,將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為法律並作了必要的規范(第十九條);在保障網路運行安全方面,將現行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更名為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並上升至法律層面進行規制,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技術防範等措施,履行相應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第十七條)。
(三)禁止實施的危害行為
《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上述兩條是針對涉密信息的保護規定,《網路安全法》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涉及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此方面,二者的保護和規制對象在內容上不存在交叉重合。
(四)違法和保密信息的處置要求和義務
《保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網路安全法》則明確了網路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其中第四十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五)法律責任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第五十條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網路安全法》在第五十一條、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等設置了與《保密法》相關條款銜接的法律責任規定,尤其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或違反有關規定設置了具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處罰措施。在此方面,原則上,針對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違反網路安全保障規定的法律責任追究應當優先適用《保密法》的規定,針對具體的處罰措施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適用《網路安全法》的具體規定。
三、《網路安全法》與《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的關系
(一)網路與信息系統運營者的網路安全運行保障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網路與信息系統運營者的網路安全運行保障義務,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向密碼主管部門進行密碼方案報備的義務,並要求其預留技術介面為執法機關提供解密協助,最為重要的是,其中明確了境內提供電信業務、互聯網服務的數據存留和本地化要求。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並未涉及網路運營者的密碼方案報備和協助解密義務,也未對網路運營者做出數據存留和本地化要求,然而,基於反恐和保障國家安全的迫切需求,《反恐法(網路安全法)》在此方面必然規定得更為嚴格且具有針對性。
《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涉及國計民生、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護措施,明確安全責任,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也規定了一般的網路運行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及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然而,《網路安全法》的規定更為細化且更加具體,有利於網路安全保障措施和應對方案的有效實施。
(二)網路管制規定
《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措施:(四)互聯網、無線電、通信管制。《網路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由此可見,國家已經通過立法對經過法定程序實施的臨時網路通信管制措施作出了相應的認可。在此方面,有關反恐的網路通信管制實施優先適用《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的規定。
四、《網路安全法》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關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分別對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做出了相應的刑事處罰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侵害計算機系統的行為和處罰。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對實施上述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的情況設置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在網路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責任方面與現有法律形成了很好的銜接關系。
五、《網路安全法》與《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內容涵蓋個人網路電子信息保護、垃圾電子信息治理、網路和手機用戶身份管理、網路服務提供商對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協助執法等重要制度,其核心內容和立法宗旨是建立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保護制度。
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堅持《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尤其在「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中做出了具體規定,涉及網路運營者的信息保護義務、公民享有的保護其個人信息的權利、網路安全監管部門的相關職責等。第一,確立《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的網路身份管理制度即網路實名制,以保障網路信息的可追溯(第二十條)。
網路安全法的制定並不是說是憑空捏造的,它的制定都是依據以前的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再結合當下實際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方便具體的落實施行。網路安全法跟國家安全法、治安管理法、反恐法等法律中涉及的網路問題的規定基本都有關聯。
5. 國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則
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人民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宗旨,也是回國家安全的社會答基礎。國家安全法著力強調了「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立法宗旨,並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為基本原則,體現了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觀念。
這一原則和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等原則相結合,共同體現了國家安全法的中國特色,也體現了問題導向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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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將為維護國家安全凝聚合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黨中央成立了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了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則以法律的形式將國家安全工作的相關制度確立了下來:
一方面明確了各部門、各地方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
另一方面也規范了國家機關、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從而握指成拳,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立體護欄」。
6. 國家安全法中的公民義務與權利有何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7. 在生活中如何維護《國家安全法》,履行好公民義務
《國家安全法》總共規定了8條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十七條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二條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7)國家安全法依法保護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
第六條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九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條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8. 國家安全法,尊重和保障什麼
維護國家安全應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人權保障改革開放和國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什麼原
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內七條規定:維護國家容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9)國家安全法依法保護擴展閱讀: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