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依法折價
⑴ 關於抵押權實現中的折價的問題
1、抵押權實來現中自的折價,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確定折價金額。
2、無法協商確定折價金額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在執行程序中對抵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賣等途徑進行處置。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⑵ 物權法上折價和變價具體是什麼意思,兩者有什麼區別
通俗一點的解釋就是:A和B共有一物:A給一定的錢給B,A獲得該物,就叫折價。A和B商量把該物賣了,獲得財物,就叫變價
⑶ 民法中講到,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現
比如說,甲以一批木材作為乙債權5000元的抵押,現在乙要實現抵押權,木材賣了10000快。而版將木材拉去權賣的過程中花去運費等費用共1000元,那麼在這10000元中,應首先拿出1000元,償還這部分費用。然後剩下的9000元,先償還利息,比方說是1000元利息,那麼所剩的8000元再償還5000的主債權。還剩下2000元,歸還給債務人甲。
⑷ 質權人有權選擇折價,變賣,拍賣等方式處分質押股權必須經過質權人同意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詳情請貝<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等。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股權質權的設定與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卜提前清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笫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⑸ 抵押權中的折價解釋
來1、抵押權實現中的折價,源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確定折價金額。
2、無法協商確定折價金額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在執行程序中對抵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賣等途徑進行處置。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⑹ 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折價就是直接拿走東西,抵扣債務中的部分,抵扣多少雙方協商。
變賣實際上和拍賣差不多,只不過賣的方式不一樣而已,比如直接賣給廢品收購站,以最終賣到的錢來償還債務,償還的數額以實際賣到的數額為准。
⑺ 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把抵押物「變價」而享有優先受償!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版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權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⑻ 變賣和拍賣,還有折價,三者是什麼意思,怎麼區分的
拍賣:在公開的拍賣市場上以公開競價的方式,與出價最高的買者成回交的買賣活動。
答變賣:由第三方有權利的部門(如法院),將抵押物賣給一個或多個特定的買者的活動。
折價: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協商抵押物的價值後,折抵債權的款額。
變賣與拍賣相比較,都是出賣財物的商業行為,但兩者在出賣程序、方式、范圍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別。這種差別集中體現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為在民事訴訟程序執行階段中對到期不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採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但拍賣的公開性及競爭性,使拍賣嚴格區別於變賣。
⑼ 變價 抵價 折價 是什麼區別
變價:所謂執行標的物變價,又稱被執行財產換價,是指執行機關將被執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強制出賣,以實現物狀財產轉換為金錢財產,並以所得價金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執行措施。
對執行標的物變價這一執行措施,我國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4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財產無法委託拍賣,不適用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
折價:從目錄價格或固定價格中降低的數額;
對價:含義:是一方被賦予的某種權利、利益、好處、或利潤,或是另一方承擔的容忍、損害、損失或責任。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9)有權依法折價擴展閱讀:
變價權是指權利人享有出賣標的物的權利。
折價是指按照市場價格或由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的雙方共同委託的估價機構對標的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以雙方均認可的價格將標的物的所有權由一方當事人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從而全部或部分地了結雙方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拍賣是指委託特定機構進行的公開競價活動。
變賣是指標的物所有人與第三人進行談判確定價格從而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