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考核辦法
Ⅰ 有哪些奇葩量化考核的環衛規定
一、西安要求環衛1平米不超5g灰塵
近日,在陝西西安街頭,有群眾發現一個奇怪現象,有不少環衛工人,正蹲在馬路上,拿著一個小秤桿,測量地上的灰塵重量。據環衛工人說,目前上面領導又有新規定,用灰層重量還衡量地面清潔程度!
新規定要求,每1平方米內,如果灰塵超過5g,就是不達標,一旦被巡查發現,有可能會罰款。而環衛工人都抱怨道,幾乎每個人都被罰過,非常嚴格。
二、河南鄭州檢驗工作標準是"以克論凈"
此前在河南鄭州,某街道上的幾名環衛,用掃把狂打牆邊的薔薇花,而他們之所以這樣操作,同樣是為了應對檢查。因為當地環衛部門規定,有花瓣堆積現象出現要罰款,檢驗工作標準是"以克論凈",浮塵每平米不超過25克,地面垃圾停留時間不超過15分鍾。
據基層環衛工抱怨,他們每天平均工資才七八十,但罰款卻要一百塊,一個月不到已經換了四撥人了。
此外,有些城市還要求街上不允許出現煙頭、柳絮、樹葉、小廣告,尤其是秋冬時節,禁止一片葉子落地的苛刻要求,逼得很多環衛工不得以用高壓水槍打落樹上黃葉,非常奇葩。
(1)環衛考核辦法擴展閱讀
如此嚴苛的量化考核,很可能是領導們一拍腦門隨口定下的,根本沒有結合實際考慮。
而且,群眾百姓肉眼可見,身邊的環衛工人一年四季頂著烈日、寒風、大雨、落雪,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到頭來還要被"稱灰塵"的指標折磨,不達標者還要被認定為"偷懶"、"惰性",實在有些不公平。
不難發現,檢驗標准一旦不合實際,衍生出的荒唐事,便會不斷超出理解邊界。現在許多地方或部門,都在靠一堆無驗證數據來制定匪夷所思的標准,目的是為了量化工作成果,這本身就值得商榷。
Ⅱ 如何制定環衛工人的管理制度及考核標准
你可以參考杭州市的環衛工人管理制度和考核標准,不知道網上有沒有,文件我看到過,就是沒電子件
Ⅲ 衛生檢查獎懲考核管理制度
《XX省游泳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 總則
1、未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的游泳場所,不適用此表,不參與評級。
2、評分表中分值為「※」的項目為關鍵監督項目,達不到此「評分標准」要求的,則總得分為零分,直接判定為不合格,並在該項「得分」欄內和表頭「核定等級」處記入漢字「不合格」。
3、評查內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項,在該項「得分」欄內記入漢字「缺項」,評分時需標化。
4、評分標準是該項評查內容中的具體分項內容。
5、現場檢查時,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於相應項目的「檢查結果」欄中「□」內,即在相應「□」內記「√」, 在「 」上填寫相應的阿拉伯數字。並在相應項目的「得分」欄中依評分標准和檢查結果計入該項得分。
6、將各項目的得分匯總後填入表頭「總得分」和「標化分」處,根據標化分情況核定等級記入表頭「核定等級」處,並由游泳場所經營單位負責人或陪同人員和衛生監督員共同在量化分級評分表上簽字。
7、衛生監督員必須熟練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部《游泳場所衛生規范》及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內容,方能運用此表進行准確評查。
第二部分 基本信息(表頭)
1、總得分:依據游泳場所量化分級評分表對單位進行評定的實際得分,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2、標化分:標化分=實得分除以應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3、核定等級:將合格的評定為A、B、C三個等級,用英文大寫字母填寫。
4、單位名稱:按照衛生許可證上單位名稱填寫。
5、地 址:按照衛生許可證上地址填寫。
6、負責人:按照衛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填寫。
7、衛生許可證:按照衛生許可證編號填寫。
第三部分 量化信息(正表)
指標設置概況:本量表共包括一級指標4項,二級指標28項。
(一)一級指標說明
1. 衛生管理:指的是衛生許可證件、人員健康及培訓證明、檔案管理。
2. 功能區衛生要求:游泳場所各功能區域,如游泳池、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設備機房、更衣室等。
3. 公共用品衛生要求:主要包括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更換、儲存等。
4. 通風系統:集中通風系統衛生要求。
(二)二級指標說明
第一項 衛生許可證(關鍵項)
1、本條是對公共場所經營資格的規定。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經營者在經營時須持「衛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2、衛生許可證應真實有效,不得擅自偽造,塗改或轉讓他人。
第二項 亮證經營
將衛生許可證原件正本在經營場所明顯醒目位置(如大廳、入口、接待處、前台的面向顧客牆面等處)懸掛。
第三項 衛生信譽度等級公示
1、按照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2009年版)》的規定,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向社會公示,其等級標識應懸掛在大廳、入口等醒目處。
2、對初次評級的場所,此項可合理缺項。
第四項 衛生管理制度
1.依照衛生部《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規定,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內容包括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個人衛生制度、衛生檢查獎懲考核管理制度、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等(制度可制定一份,內容應全面),操作規程包括池水循環凈化補充消毒操作規程、浸腳消毒池水更換消毒操作規程、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規程、池水循環凈化設備維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程(有集中通風系統的)等,其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分別置於衛生檔案或相應崗位中。
2. 無衛生管理制度的,不得分;管理制度內容不齊全的,扣2分。
第五項 應急處理預案(A級關鍵項)
1.依照衛生部《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等的規定,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氯氣泄漏、急性結膜炎流行等)應急處理預案,內容包括應急處置物品及葯品的儲存管理、氯氣泄漏或急性結膜炎流行時的處置程序、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報告流程等,置於衛生檔案中。
2.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氯氣泄漏、急性結膜炎流行等)應急處理預案的,不得分;預案內容不齊全的,扣2分。
3.此項目為A級關鍵項目,達不到此「評查內容」滿分的,則不能評定為A級。
第六項 衛生管理機構及人員
1.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 游泳場所應設置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及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場所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2.無衛生管理組織的,扣2分;無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的,扣2分。
第七項 體檢培訓
1、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眾健康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游泳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繼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倒賣。
2、實行上崗前衛生知識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3、抽查3人以上,缺一人扣2分,扣完為止。
第八項:開放前水質報告(可合理缺項)
1.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季節性及新開放的游泳場所在開放前應向有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游泳池水樣送檢,取得其出具的游泳池水質檢測評價報告。采樣方法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GB/T 17220—1998)要求,檢測指標包括游離性余氯(mg/L)、PH值、細菌總數(個/mL)、渾濁度(度)、大腸菌群(個/L)等,指標需全部合格後方可開放。
2.對於常年開放的游泳場所此項可合理缺項。
3.無開放前游泳池水質檢測評價報告檢測結果的,此項不得分;報告檢測結果未全部合格的,扣2分。
第九項 開放期間水質報告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在游泳池開放期間,需提供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游泳池水質檢測報告(監測、監督抽檢均可)。
2.監測項目包括:游離性余氯(mg/L)、PH值、細菌總數(個/mL)、渾濁度(度)、大腸菌群(個/L)、尿素(mg/L)、池水溫度(℃)等。
3.無當年開放期間游泳池水質檢測評價報告檢測結果的,此項不得分。
第十項 禁游標志
1.根據《游泳場所衛生標准》,游泳場所入口處應有明顯「嚴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進入」的標志。
2.無禁游標志的,此項不得分;標志未設置在入口醒目處的,扣1分;標志內容不全的,扣1分。
第十一項 水質公示
1.游泳場所應在入口處或服務台等醒目處公示泳池自測的室溫、水溫和游離性余氯(不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游泳池水的,可不公示游離性余氯)、pH測定結果,並註明測定的時間,檢測人員。
2. 每日水質檢測結果公示應對每一場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時公示。
3.未進行水質公示的,此項不得分。公示項目(室溫、水溫和游離性余氯、pH)不齊全的,缺一項扣0.5分;每日未按場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時公示的,每缺一次扣0.5分,扣滿2分為止。
第十二項 未出租游泳衣褲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要求,游泳場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2.出租游泳衣褲的,此項不得分。
第十三項 池水循環消毒設備(關鍵項)
1. 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循環凈化給水系統是指將使用過的游泳池池水,按規定的流量和流速從池內抽出,經過濾凈化使池水澄清並經消毒殺菌處理後,符合相關水質標准後,再送回遊泳池內重復使用的系統。游泳場所循環凈化給水系統的水質循環凈化、消毒、補水等設備設施應齊備完好,能正常使用。
2.循環凈化給水系統應包含自動添加消毒劑的設施(原則上不能採用人工直接添加消毒劑進行游泳池水消毒),游泳池水應8小時以內循環凈化一次,並定期補充新水。
3.應建立並執行定期檢查和維修制度,做好相應記錄。
4.無游泳池水循環設備或補充新水、消毒系統任何一項設施損壞,則表示循環凈化給水系統不能正常使用,該關鍵項不得分,不予評定等級。
第十四項 浸腳消毒池(關鍵項)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是指為使游泳者在進入游泳池之前強制接受腳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設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應設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池長不小於2米,寬度應與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3.無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或不符合標准要求的,該關鍵項均不得分,不予評定等級。
第十五項 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腳池順序
1.游泳場所在開放時,泳客進入游泳池時,應嚴格按照先到更衣室更衣,再到強制淋浴室淋浴,再經過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消毒腳,最後進入游泳池的順序。所以,游泳場所的設施必須按照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腳池、游泳池的順序規范設置,不得互相交叉或顛倒。
2. 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腳池、游泳池的順序不規范的,此項不得分。
第十六項 兒童涉水池與成人池(可合理缺項)
1.有兒童涉水池的,其水池應與成人池相隔離,並有獨立的循環凈化供水系統。
2.兒童涉水池與成人池未隔離,或無獨立的循環凈化給水系統的,此項不得分。
3.無兒童涉水池的,此項可合理缺項。
第十七項 余氯檢測(可合理缺項)(關鍵項)
1.游泳池水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應該使用檢測游泳池水質游離性余氯的儀器,在每場開放前、開放時均應進行池水余氯、PH值等檢測,檢測結果應公示並註明測定時間,且記錄備查。不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項可合理缺項。
2. 檢測游泳池水質游離性余氯的儀器必須經過質監部門認定合格的,有正規的生產廠家、生產地址、生產日期,並配備檢測葯劑能夠正常使用,檢測結果准確。
3.無檢測游泳池水質游離性余氯的儀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該關鍵項均不得分,不予評定等級。
第十八項 消毒劑存放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要求,消毒劑置於有蓋容器中密封保存,保存地點應當相對獨立,存放場所應當能夠密閉、乾燥、避光,不能放置在走道、休息室、循環凈化給水系統機房等;同時建立消毒劑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要詳細記錄消毒劑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索證情況等,並按入庫時間的先後分類存放。
2.未配備消毒劑存放場所的,此項不得分;消毒劑存放場所未獨立的,扣2分。消毒劑存放容器不能密閉的,扣2分。
第十九項 池水循環操作及余氯自測記錄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要求,游泳場所水循環凈化消毒操作人員應將操作情況進行記錄,內容包括開機時間、關機時間、循環泵開啟數量、水循環流量、加入凈水劑的時間與劑量、加入消毒劑的時間與劑量、設備維修情況、操作人員簽名等。。
2.游泳場所應按照室內游泳池每2小時、室外游泳池每1小時一次對游泳池池水游離性余氯進行檢測,對檢測結果進行記錄。
3. 無游泳池水循環凈化消毒操作記錄的,扣2分;操作記錄不全的,扣1分;無游泳池水質游離性余氯檢測記錄的(不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項可合理缺項),扣2分;檢測記錄不全的,扣1分。
第二十項 浸腳消毒池水更換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要求,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水每4小時更換一次,浸腳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應保持5~10mg/L。
2.游泳場所應定時測定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水余氯濃度,並做好記錄,記錄應包括池水更換的時間、池水的余氯濃度。
3. 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水未每4小時更換一次的,扣2分;無更換記錄的,扣1分,記錄不全的,每缺一項扣0.5分,扣完1分為止;
第二十一項 更衣櫃清潔消毒
1.游泳場所應在每日對更衣櫃清潔消毒一次以上,並做好記錄。
2.未對更衣櫃進行清潔消毒的,此項不得分;開展更衣櫃清潔消毒的,給2分;未每日對更衣櫃清潔消毒一次以上的,扣1分;無消毒記錄的,扣1分。
第二十二項 液氯消毒安全措施(可合理缺項)
1.游泳池水採用液氯消毒的,應有防止泄漏措施,水處理機房不得與游泳池直接相通,機房內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放置、加註液氯區域應設置在游泳池下風側並設置警示標志,加葯間門口應設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要求。未使用液氯消毒的,可合理缺項。
2.無液氯消毒安全措施的,此項不得分;液氯消毒安全措施不完全符合要求的,扣2分。
第二十三項 現場水質余氯檢測(可合理缺項)
1.游泳池水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監督人員應在現場檢測游泳池水游離性余氯,檢測深水區、淺水區池水游離性余氯,游泳池水(包括兒童涉水池)應保持游離余氯濃度為0.3~0.5毫克/升。未採用含氯消毒劑(如使用臭氧、二氧化氯等)進行消毒池水的,可合理缺項。
2. 現場檢測游泳池深水區、淺水區水質游離性余氯各一處以上(如未區分深水區、淺水區的,則在游泳池兩邊各檢測一處),有任何一處不合格的,此項均不能得分。
第二十四項 浸腳消毒池水質檢測
現場測定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水余氯濃度,余氯含量應保持5~10mg/L。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此項不得分。
第二十五項 衛生間環境
1.公共衛生間應每日清掃、消毒,保持便池內無積糞,室內無異味。出現積糞(尿垢)和異味二種情況之一,即判定為不合格。衛生間應通風良好,能夠自然通風,無自然通風的應安裝機械通風設施且能正常使用的。
2.公共衛生間環境有異味、積糞中任何一項的,扣2分;未每日清洗消毒的,扣1分;通風不好(不能自然通風且未安裝機械通風設施或不能使用的)的,扣1分。
第二十六項 消毒產品
1.使用的消毒產品的生產企業應取得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產品應取得衛生部頒發的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采購時應注意產品標簽並向供貨方索取查驗相關證件和批件。使用的消毒產品標簽應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地址、衛生許可證號等,標注應齊全,在保質期內使用。
為客人提供拖鞋的單位應有相應的拖鞋消毒設施,配備拖鞋專用消毒桶,大小應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適應。拖鞋消毒池(桶)必須專用,不得用於其他物品的消毒。拖鞋的應在專用的拖鞋消毒桶內進行。
3.杯具的清洗消毒應在專用消毒間內。消毒間獨立,有標志,配備2個及以上的水池,杯具採用化學消毒(去污、清洗、消毒、保潔)及物理消毒(消毒櫃)雙消毒,化學消毒濃度(如使用含氯消毒劑)應在250—500mg/L,備用的杯具應放置在保潔櫃中。清洗消毒後的茶具應當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規定。
4. 提供的非一次性使用拖鞋、杯具未一客一換的,此項不得分;拖鞋、杯具未消毒的,扣1分;未按照規范消毒的,扣1分;無拖鞋、杯具一客一換一消毒記錄的,扣1分。
第二十八項 集中通風系統(可合理缺項)
1.集中空調應按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要求進行清洗,選擇具有資質的專業公司及專業技術人員對空調系統的各個部件及管道進行全面檢查清洗。空調系統的開放式冷卻塔、過濾器、表冷器、加熱器、冷凝水盤應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洗或更換。
2.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周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下列設備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一)開放式冷卻塔;(二)過濾網、過濾器、凈化器、風口;(三)空氣處理機組;(四)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在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3.索取相關資料(資質方面),並做好檢查、清洗消毒或更換記錄。
4.清洗消毒工作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定。
5.集中空調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6.集中空調過濾網、過濾器、機房不得有積塵。
7.集中空調開放式冷卻塔應遠離公眾通道應設置有效隔擋設施。新風取風口應遠離開放式冷卻塔、排風口等污染源。
8.集中空調冷卻塔中冷卻水消毒液有效氯濃度應達到6.5mg/l,作用30分鍾。
9.本項可合理缺項。
10.過濾網、過濾器、機房有積塵的,扣1分;冷卻塔中冷卻水消毒液濃度未達標的,開放式冷卻塔未遠離公眾通道或未設置有效隔擋設施的,扣1分;新風取風口未遠離污染源、開放式冷卻塔、排風口的,扣1分;
第四部分 量化分值計算及評級標准(表尾)
1、評分表總分為102分,實得分是依據本評分表對游泳場所進行評定的實際得分。
2、合理缺項的分值需標化,標化分=實得分除以應得分×100。應得分是各單位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減去合理缺項後,應得的總分。
3、根據總得分確定級別,如有缺項,則根據標化分確定級別,分別做出優秀、良好、合格的量化分級結論。
(1)標化分為90分以上者,評為優秀,核定為A級;
(2)標化分為70-89者,評為良好,核定為B級;
(3)標化分為60-69者,評為合格,核定為C級;
(4)標化分低於60者或標注「※」的關鍵項不達標的,評為不合格,不予評定等級。(對關鍵項不達標的單位應完成評分表)
4、「評查內容」各單項得分,扣完為止,不能出現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