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污染
⑴ 養殖場主要存在哪些環保問題
一是養殖業主環保意識薄弱,對養殖污染缺乏科學的管理。養殖業主對水產畜牧養殖業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緊迫性認識不足,重養殖輕治理,未建設有與養殖相配套的排污處理設施,污水就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江河中,嚴重影響了周邊環境,沒有做到環境污染治理與養殖持續發展相協調。
二是養殖業主片面追求規模,不嚴格執行國家的環保標准。極大部分的養殖場受利益的驅動,片面追求養殖的規模,把有限的資金全部都投入到養殖生產當中,對環境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很少,沒有嚴格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的要求進行養殖污染物排放,給養殖污染治理帶來了困難。
三是一些局部地方養殖過於集中,增加了污染治理的難度。江河流域、城效結合部等局部地方的養殖過於集中,排污量過大,難以治理及利用。如我區「塔山海」港城段的棚戶豬場(俗稱垃圾豬場),在不到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建有大大小小的養殖場十多個,排放量大,治理難度高,對「塔山海」飲用水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協。
四是養殖業污染環境防治經費不足,採取措施簡單不到位。養殖業污染環境防治是一項工作難度大,資金投入多的工作。養殖業主有心無力,只能建設一些面積小的沼氣池、化糞池等處理設施,污水經簡單處理後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很大的環境污染。
⑵ 環境污染對於豬場的氣味怎麼處理的在法律上有什麼說法
根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准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2)養殖場污染擴展閱讀:
1、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 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 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2、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3、本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准,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上述標准作出規定。
⑶ 畜禽養殖污染的危害有哪些
糞便污染:目前畜禽養殖產生了大量糞便,畜禽糞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機污染物等。由於以往畜禽養殖場(戶)環境意識差,畜禽糞便隨意堆放,並隨雨水進入水系。因此,畜禽糞便成為繼工業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後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水質污染:養殖場對水體的污染主要為有機物污染、微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污染。養殖污水不經過無害化處理直接排放到溝渠或者開放水域里,由於這些污水中氮(N)、磷(P)含量豐富,極易造成水體富營養化污。高濃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質不斷惡化。污水對周邊農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影響,有些已對集中飲用水源地構成嚴重威脅;
大氣污染:畜禽糞便經過發酵後會產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氫、糞臭素、甲烷等有害氣體,這些氣體不但會破壞生態,而且還會直接影響人類健康。有害氣體能進入呼吸道,引起咳嗽、氣管炎和支氣管炎等呼吸道疾病,不僅威脅著養殖場的安全,更危及養殖場員工和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
生物污染:糞便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蟲卵,如不及時處理就會孳生蚊蠅,使環境中病原種類增多、菌量增大,使病原菌和寄生蟲蔓延,引起人畜共患病的發生,危害人畜健康。如近年來發生的禽流感、豬流感、手足口病等人畜共患疾病,與畜禽糞便污染造成的惡劣環境不無關系。
⑷ 畜禽養殖場污染都有哪些危害
養殖污染主要是指,動物排泄物收集困難、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不徹底以及養殖生產中附設物品等對周邊環境影響,包括水源污染、土壤污染和空氣污染等。
⑸ 養殖為了環保有什麼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准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⑹ 養殖場的空氣污染屬於環境污染嗎有處理辦法嗎
如果養殖規模較大,則臭味是比較明顯的,會影響周邊環境,屬於環境污染。
一般有幾個措施:
設計幾個集氣罩,通過風機收除臭處理,降低臭味後排放
加強養殖區衛生,減少因發酵和排泄物引起的臭味
加強通風情況,降低臭味濃度
適當在排泄物噴灑生物制劑,分解臭味物質
⑺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查處方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2.怎樣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