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局依法
『壹』 統計局是做什麼工作的
機構職責:
(一)擬定統計工作法規、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以及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擬定國家統計標准;審定部門統計標准;組織管理全國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統一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國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國家統計資料庫體系;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網路的基本標准和運行規則。
(六)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統計事業費;協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
(七)領導設在各地的直屬調查機構,指導其他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統計局依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成立於1952年8月。統計,是國家管理和科學決策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
1952年,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全體會議決定成立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擬定統計工作法規、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以及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參考文獻:網路-國家統計局
『貳』 統計局的主要職能
統計局是依法實施國家統計項目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有義務向統計局提供統計資料,區統計局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計機構,有權對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作出10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該局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客觀地講,這種情況減少企業損失的方法只能是以後按時提交,本次罰款及時繳納,如不繳納,政府可以就罰款部分收滯納金,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天追加3%,一個月翻一倍,很厲害的,越收越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叄』 統計法律法規有那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我國唯一的一部統計法律,於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九次會議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3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修訂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是很必要的,不僅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執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而且有利於保障國家核心秘密統計資料的安全。今後凡是絕密、機密、秘密統計資料,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發表。
各報刊、雜志發表未公布過的統計數字,事先一定要送統計部門或有關業務部門核對,並辦理審批手續,以免造成混亂。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7年5月28日發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保障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貫徹實施,維護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3)統計局依法擴展閱讀
統計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的關於統計方面的行為規范。
2、統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高於地方統計法規和統計規章。
3、地方統計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並於本地方實施的統計行為規范。
4、統計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統計的規范性文件。
『肆』 國家統計局的職能是什麼
機構職責:
1、擬定統計工作法規、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以及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2、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擬定國家統計標准;審定部門統計標准;組織管理全國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
3、研究提出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統一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國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4、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5、建立健全和管理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國家統計資料庫體系;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網路的基本標准和運行規則。
6、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統計事業費;協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
7、領導設在各地的直屬調查機構,指導其他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4)統計局依法擴展閱讀:
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既是政府統計調查機構,也是統計執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監督的職權,獨立向國家統計局上報調查結果,並對上報的調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承擔地方政府委託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城鄉住戶、國民經濟主要行業生產價格、投資價格、居民消費價格、農產量、農業中間消耗、服務業、規模以下工業、規模以下固定資產投資和資質以外建築業企業等國家抽樣調查制度。
以及國家統計局布置的有關企業景氣、企業集團、現代企業制度跟蹤監測、農村貧困監測、城鄉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等專項調查制度。
2.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局快速反應制度,組織開展經濟社會重大問題專項調查,及時報告本地區的突發性經濟事件和重大社會經濟問題等方面信息。
3.參與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普查項目。
5.依法查處調查隊系統及其調查對象的統計違法案件。
6.與地方統計局一起完成統計信息化的有關工作。
7.負責調查總隊機關人事、財務工作,管理下屬各級調查隊人事、財務工作。
9.受國家統計局委託管理下屬各級調查隊;組織指導地方調查隊的業務工作。
10.接受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統計調查,提供統計數據處理服務。
11.完成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網路-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主要職責
『伍』 統計局的工作責任范圍有哪些呢
統計局主要工作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准確、及時的責任。負責監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統計工作規范性文件、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以及全縣統計調查計劃;指導、監督檢查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在全縣范圍內的實施情況。
三、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縣國內生產總值,匯編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四、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和建築業、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對外經濟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陸』 統計局的職能是否有執法權
結論:統計局是依抄法實施國襲家統計項目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有義務向統計局提供統計資料,區統計局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計機構,有權對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作出10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該局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客觀地講,這種情況減少企業損失的方法只能是以後按時提交,本次罰款及時繳納,如不繳納,政府可以就罰款部分收滯納金,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天追加3%,一個月翻一倍,很厲害的,越收越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柒』 統計局是干什麼的
負責對全市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檢查監督,並為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供統計資料;負責管理和規范全市經濟社會考核評價統計業務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財務科)
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建設提案辦理、對外宣傳、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有關統計專項經費。
2、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工作;承擔全市統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及《統計證》年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工作。
3、政策法規科(統計稽查科)
擬訂全市統計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統計部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審核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和調查方法;承擔統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工作;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承擔對全市基層統計數據質量和依法報送統計數據情況的稽查工作。
4、合核算和設計管理科
承擔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分析、監測和研究工作;管理全市綜合性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及普查、專項調查結果。
承擔全市國民經濟、文化產業、非公經濟、中小企業增加值的核算和縣市區GDP下算的工作;承擔全市投入產出調查的工作;承擔全市統計方法制度設計的工作;審核全市統計調查項目和方案;承擔全市城鄉劃分與區劃代碼管理工作。
5、農村統計科
承擔全市農業、林業、牧業及漁業的統計與核算工作;指導全市縣鄉村三級經濟社會的綜合統計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農村全面小康建設和新農村建設進程進行監測評價;承擔縣域經濟考核統計的工作。
『捌』 統計局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是國務院直屬的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准確、及時的責任。制定統計政策、規劃、全國基本統計制度和國家統計標准,起草統計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指導全國統計工作。
(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擬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國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內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國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國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國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國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八)審批部門統計標准,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國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地方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建立並管理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准和運行規則,指導地方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收集、整理國際統計數據,組織實施統計工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項目,組織實施國際間統計資料交換和統計交流合作項目。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玖』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可以依法獨立行使哪些職權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統計法》第二十九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統計人員除應當依法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始終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在統計工作的各個環節堅持以統計調查對象的真實情況和資料為依據。
(9)統計局依法擴展閱讀:
統計機構和人員行使職權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其中,對國家統計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其他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在該派出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