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㈠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與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是什麼樣的關系承擔哪些職能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工作是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重要舉措,按照《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要求,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就自治區而言,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作為國有企業以獨立經營的市場主體地位納入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國有產權交易職能,是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四大業務板塊中唯一企業化運營的交易平台。可以說,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既面向市場、對接企事業單位和各類市場主體,肩負構建覆蓋全區產權交易要素市場的責任;又服務政府,承擔著自治區公共資源產權交易平台的服務職能。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41號)中「將適合以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實現目錄管理和平台之外無交易」的管理要求,承擔《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19版)》中「D類—資產資源類」的「D07-企業國有產權、D08-企業國有資產、D09-行政事業單位產權資產、D10-無形資產、D11-涉訴資產」的交易職能,具體的交易范圍涉及:國有企業產股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轉讓、金融國有資產交易、涉訴資產(罰沒資產)轉讓等。
同時,為更好地服務全區各盟市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統籌布局全區市場服務體系,通過覆蓋全區的分中心體系,按照「統一規則、統一系統、統一過程監測、統一資金結算、統一交易憑證」的「六統一」要求,開展全區要素資源交易服務,形成服務全區的陽光流轉平台和最具社會認知度和政府影響力的區域要素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