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依法申訴
A. 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可以再提起申訴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B. 終審判決生效後能否再到地方法院重新起訴
不可以重新起訴,但符合下列情況可以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2)判決生效後依法申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C. 一審判決生效後沒上訴,是否可以申訴
可以來申訴。
刑訴法規定,當事人及自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D. 判決後申訴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
申訴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范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的其他公民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申訴規定折疊編輯本段
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1]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
二、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三、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理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麼限制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五、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後,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六、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應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超過期限期限的,喪失申請再審權。
七、申請再審應由案件當事人或與原判決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提起。
八、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4、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或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九、對依法不予受理的再審申請案件,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
對雖然法律規定不予受理再審申請的案件,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通過審查當事人申訴,發現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的,可以依院長監督程序啟動再審。
十、已經再審過的案件能否申請再審或申訴?
已經再審過的案件並非都不能申請再審、申訴。
1、因當事人申請再審或申訴引起的再審,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只能再審一次。
2、但以本院院長監督程序引起再審,還可以再審一次。
3、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只能再審一次。上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再次進行再審的,應當依法提審。
4、上級人民法院因下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審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5、上述所稱的再審次數,不包括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用通知書駁回的情形。
十一、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向哪級法院提出?
1、根據最高法院"逐級申訴"的原則,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應向終審人民法院審查提出。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復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上級法院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法院應當受理。
申訴條件折疊編輯本段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E. 勞動仲裁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再次申訴嗎
你的問題當然可以再次申請勞動仲裁!
第一次的主張與現在沒有任何關系,所以可以單獨立案申請仲裁。
第一次申請仲裁是在今年的三月份,之後要求調動工作,這屬於明顯的損害員工利益行為。
在仲裁期間,被解除了勞動關系,可以立即申請勞動仲裁,不過現在還沒有超過一年時間,還在有效時限之內。
三期的女職工,除非特殊情況不得解除勞動關系。至少要等到孩子滿一周歲,即哺乳期滿。
去申請吧,這次程序應該比較簡單,已經有記錄在案了。
你可以申請的不僅僅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還可以主張這期間的全額工資。因為勞動關系仍然存續。
如果你不申請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還可以要求單位履行勞動合同至孩子滿一周歲。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F. 刑事案件判決後還能提請申訴嗎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內、裁定等可以依法提出容申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G. 判決,裁定生效後,哪些人有權提起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來,申訴是憲法賦予公民源的基本權利,刑事訴訟法則具體化了這一權利,規定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申訴。因此,有權申訴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過,申訴的效力有限,申訴雖然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這兩類司法機關提出,但能否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還取決於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生效裁判是否確有錯誤的判斷。因此,申訴並不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在申訴未能啟動再審程序之前,不可停止生效判決和裁判的執行。
H. 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還能申訴嗎
不管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中,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專如果對判決不服的,都屬可以依法進行申請再審或申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I. 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後的申訴時效是多長時間
這種事沒有時效期的,在刑事訴訟法中並無申訴期限的限制,不管過了多少時間,如果當事人或家屬認為生效刑事判決錯誤的,是依舊可以再次進行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9)判決生效後依法申訴擴展閱讀:
生效判決又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法院就訴訟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決定。按訴訟案件的性質,分為生效的刑事判決、生效的民事判決、生效的行政判決等。
有下列情況:
(1)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趄過上訴、抗訴期限的判決。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不準上訴的一審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
(4)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
(5)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依法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判決。
生效判決的效力在於:
強制性,判決一經生效,就判決內容立即執行。
穩定性,判決一經生效,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如果判決確有錯誤,必須依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或撤銷。
排他性,判決生效後,在未依法撤銷情況下,法院不得就同一事實作出其他裁判,當事人也不能就同一事實或理由再行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J. 再審判決生效後還可向上申訴嗎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司法公正的理念和原則。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其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終結性和強制性。但是,判決生效後,甚至執行完畢後,仍有可能存在著錯誤的地方。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均規定了申訴和申請再審的程序。目的就是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所以,你仍然有希望在原來的案子中反敗為勝。我國民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是:(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一百七十八條以及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有四種方式:一、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需要再審,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提審。二、當事人對生效的裁判和調解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只要認為有錯誤,就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且我國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作出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因此,當事人不僅可以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提起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也可以提起再審。三、案外人申請再審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法院生效裁判、調解書涉及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往往對此事全然不知。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檢察院啟動再審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是開展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工作。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賦予了檢查機關啟動人民法院再審程序的權利。根據該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符合上述抗訴條件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起抗訴。因此,當事人如果認為判決、調解或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抗訴。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當事人、第三人和檢察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不受二年限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不受此時間限制邵先生提供的證據屬於新的證據,可以內向檢察院機關民行科申請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審。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再審。只要你的新證據是有效的,勝訴的希望還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