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依法對涉惡案件提起公訴
㈠ 涉黑、涉惡案件是如何定性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凡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都會構成刑事犯罪,對組織者、領導、積極參考者追究刑事責任。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國外的黑社會組織進入我國境內發展黑社會組織的,就會構成該罪,對入境組織者追究刑事責任。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職人員對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人員進行包庇、縱容的,就會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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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盡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窩藏、包庇黑惡勢力犯罪人員或者幫助洗錢、毀滅、偽造證據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黑惡勢力犯罪人員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以及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㈡ 涉惡案件,其中兩個人檢察院撤回起訴,是不是好事
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如果在這起案件中有兩個人被檢察院撤回起訴。那麼說明他們是干凈的
㈢ 不屬於涉黑涉惡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如何報案
違法犯罪行為,屬於治安案件或者是公安機關立案的刑事犯罪案件,你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你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
㈣ 目前,公安機關偵辦的涉黑涉惡的案件主要折紙指哪三類案件
涉黑案件共「三類」:
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入境發展黑版社會組織罪權,
3、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涉惡案件共「九類」 :
1、聚眾斗毆罪;
2、強迫交易罪;
3、尋釁滋事罪;
4、敲詐勒索罪;
5、非法拘禁罪;
6、組織賣淫罪;
7、強迫賣淫罪;
8、開設賭場罪;
9、故意毀壞財物罪。
㈤ 公安局以惡勢力移交檢查院涉惡案件,最後法院降格處理,分拆N個另案處理,如何能否通過紀委監委查清楚呢
理論上說
紀委監委
不可以干涉司法判決
但是可以查裡面是否有違法違紀問題
㈥ 如果是涉惡案件,判8年,最多可以減幾年刑
這個社會減刑主要是靠guanxi和錢💰。兩者缺一不可。
至於靠自己的勞動表現,認罪態度,改造的程度那多數要靠自己的運氣了。
如果一切都能搞定的話,減刑三年還是有希望的。
㈦ 涉黑涉惡九類案件內容是什麼
涉黑涉惡九類案件主要包括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開設賭場罪等9類犯罪。
1、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2、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3、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4、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5、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6、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7、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8、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9、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拓展資料:
相關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㈧ 涉惡能判緩刑嗎
涉惡犯罪根據其犯罪性質來決定的,性質惡劣的不能判緩刑。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刑法有關條文
第一百六十條 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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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團伙犯罪的重大案件,應當在黨的方針政策指導下,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鑒於在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在法律文書中,應當統一使用法律規定的提法。即:
辦理團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團基本特徵的,應按犯罪集團處理;不符合犯罪集團基本特徵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處理,並根據其共同犯罪的事實和情節,該重判的重判,該輕判的輕判。
對犯罪團伙既要堅決打擊,又必須打准。不要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但罪行較輕、危害較小的案件當作犯罪團伙,進而當作「犯罪集團」來嚴厲打擊。
㈨ 涉黑涉惡九類案件內容
涉惡案件共「九類」 :1、聚眾斗毆罪;2、強迫交易罪;3、尋釁滋事罪;4、敲詐勒索罪;5、非法拘禁罪;6、組織賣淫罪;7、強迫賣淫罪;8、開設賭場罪;9、故意毀壞財物罪。
涉黑案件共「三類」: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3、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其他惡性案件:1、插手基層選舉,侵蝕鎮、村基層政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宗族惡勢力和「行霸」、「村霸」、「地霸」;2、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壟斷娛樂服務、交通運輸、建築、采砂采礦、專業市場等行業經營或強收「保護費」、「地下出警隊」等涉黑惡勢力團伙犯罪;3、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惡性案件。
拓展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處罰
294條第1款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第4款規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非罪處理事由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這是本罪的非罪處理事由。
從重處罰事由 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這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網路_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㈩ 公安部規定的涉黑涉惡典型案件的類型包括哪幾種類型
7類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斗毆、故意毀壞內財物、故意傷害容。
11類常見伴生行為(案件):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眾「打砸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