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
① .什麼是公共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
公共配套設施主要指住宅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和綠地。市政基礎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設施
②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有哪些
居住區、居住小區或居住組團內,必須有良好的公共設施配置,否則會出現諸多不便和其他問題。居住區內要配置以下公共設施: a.教育--包括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等。 b.醫療衛生--包括醫院、診所、衛生站等。 c.商業、服務--包括食品、菜場、服裝、棉布、鞋帽、傢具、五金、交電、眼鏡、鍾表、書店、葯房、飲食店、食堂、理發、浴室、照相、洗染、縫紉、綜合修理、服務站、集貿市場、摩托車、小汽車、自行車存放外等。 d.文化、體育--包括影劇院、俱樂部、圖書館、游泳池、體育場、青少年活動站、老年人活動室、會所等。 e.金融郵電--包括銀行、儲蓄所、郵電局、郵政所、證券交易所等; f.行政管理--包括商業管理、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物業管理等。 g.市政公用--包括公共廁所、變電所、消防站、垃圾站、水泵房、煤氣調壓站等。 h.其他--包括居住區內的街道的工業、手工業等。
③ 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應該包括哪些
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行指標管理的通知》:
一、非規模居住區按以下規定配建公共服務設施,
(一)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組團.按居住小區指標配置托幼園所、衛生站、綜合便民店、居委會、綜合服務站、自行車存車處、居民汽車場(庫)及必要的市政站點,酌情安排第三產業設施。總指標.建築面積每千八1300-1500平方米;
(二)居住人口1.5萬-3萬人之間的居住區.按居住區低限指標(每項100平方米/千人)設置綜合食品商場、綜合百貨商場、綜合服務樓和集貿市場.形成擴大小區級購物中心;其餘項目均按小區指標配置。總指標.建築面積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二、地區級公共服務設施按以下規定設置:
文化活動中心(建築8000-1萬平方米.用地0.5公頃)、購物中心(建築4萬-6萬平方米.用地2-2.5公頃)和體育場(館)、綜合醫院、敬老院、殘疾人托養所、市政管理機構
以及消防隊(用地0.6公頃)、巡警隊(建築面積1000-1200平方米.用地0.45公頃)、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建築2000平方米。用地0.2公頃)、公交場站(建設500平方米。用地0.5公頃左右)地區公園(用地3公頃以上)和公共停車場(用地0.3公頃)等。
總指標:建築面積每千人1000-1200平方來。用地面積每千人1360-1500平方米。
(3)公共配套擴展閱讀:
社區配套還有小項目
社區可以配有儲蓄所、銀行分理處、郵政所、郵局以及電話局,社區服務可以配設社區服務中心、綜合服務部、自行車存車處、殘疾人康復托養所等。還有,每4500人應建一處佔地50平方米的公廁,每千人將擁有10平方米的公廁建築面積。
在規劃居住用地時,其居住人口如果達到居住小區級的(1萬至2萬人),其配套公建項目要比居住區級的(4萬至6萬人)配套標准相對低一些,比如教育指標,在居住小區內沒有要求建高中類學校,而在居住區內要求建;文化體育類指標要求有會所以及文化廣場就可以了,金融郵電類沒有要求設置銀行分理處等等。
④ 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有哪些
一般來說,配套設施是指與小區住宅規模或者人口規模相對應的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道路主要是指小區內的道路以及小區與城市公共交通路線相連接的道路以及相關設施。公共綠地是指小區內的綠地建設。 公共服務設施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是與基本居住有關的各種公用管線以及設施,包括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網路、供暖、雨水處理、污水處理等,這些設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滿足; 第二類是與家庭生活需求有關的各種公共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設施,這些設施是對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滿足。
⑤ 請問什麼是「配套公建用地」
配套公建用地
公共設施、綠地、道路及公共建設用地 (配電室、保安亭一類的)
一般來說這類是為住宅預留的配套公用空間
不可以建住宅的
但開發商以「配套公建用地」報批土地
再通過些程序更改為建設用地的情況也不少
還是問清楚比較好
另,建議再考慮下這房子
不是現房,價格來說現在買了也不是太合算
⑥ 房地產開發中的公共配套具體有哪些
6.公共配套設施費。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二、房地產開發成本核算對象 開發產品成本核算對象是指在開發產品成本的計算中
⑦ 什麼是公共配套設施
公共配套設施主要指住宅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和綠地。
公用設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場、環衛設施、各類公用管線(自來水、電力、電信、燃氣、熱力、有線電視、雨水、污水等)及相應的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主要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行政管理和社區服務和綠地(包括公園、小游園、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設施。產權及收益權不屬於開發商。
話說,度娘不是在那呢嘛
⑧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公共配套包括哪些
是指公共服務設施嗎?若是市級公共服務設施請查看《城市公共設施規劃專規范(GB
50442-2008)》,屬大致包括行政、文化、體育、教育、醫療、商業、金融、社區服務、綠地、市政設施等。
若是指市政公共設施,一般包括供水、燃氣、雨水、污水、供電、通信、郵政、環衛、(供暖)等。
⑨ 小區公共配套面積怎麼算
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是以小區居住人口為控制指標。通常此類的公共配套(含商業配套)會佔小區總建築面積的5%。
住宅配套設施,指為城鎮居民創造衛生、安全、寧靜、舒適的居住環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屬設施。一般分為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實施、文化體育設施、社區服務與行政管理設施、郵政及市政共用設施、商業服務配套及其他等七大類。
公共服務設施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是與基本居住有關的各種公用管線以及設施,包括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網路、供暖、雨水處理、污水處理等,這些設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滿足;
第二類是與家庭生活需求有關的各種公共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設施,這些設施是對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滿足。
(9)公共配套擴展閱讀:
對於產權歸開發商的配套公建,除國家及地方禁止開發商出售、出租以外,開發商可以出售、出租。但無論配套公建產權歸誰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公建的用途。開發商也可自由處分其權利,將產權歸其的配套公建無償轉讓給全體業主。
住宅區內具有經濟價值的其他地上附著物,指住宅區土地范圍內,不屬於房屋范疇,但又具有使用價值,可產生經營收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如居民停車場、游泳池、網球場等。
此類地上附著物的產權歸屬,關繫到業主是否可以無償使用及經營收益的歸屬,而現行立法不具體,適用法律同樣疑難。
⑩ 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包括那些
1、 綠化及小品(如亭台樓閣、水池噴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設備
3、公共消防設備、消防樓梯、通道
4、公共安全設備(圍牆、攝像頭、護欄、園區大門、檔桿等等)
5、公共場地及公共道路
5、公共給排水設施(公共給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類水泵、管道閥門、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6、公共配電設施(高低壓配電室、配電箱、配電櫃、電力管井、電閘箱、表具、線槽等等)
7、公共弱電設施(有線電視設備、電信設備、網路光纖設備、弱電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8、公共健身及兒童娛樂設施
9、建築物樓頂屋面及共用的外牆
10、電梯、電梯等候廳
11、公共樓道、樓梯、單元門廳、共用的樓宇大堂、公共衛生間(非必要)
12、建築物的地基等基礎設施
(10)公共配套擴展閱讀:
1、《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並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2、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