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什麼權
A. 依法行使代表權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5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濫用和假冒。
4、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8、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並受法律保護。
9、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10、專利權。未成年人對其獲得批準的專利享有專利權,並依法得到保護。
11、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產賠償的權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權。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未成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依法受到保護。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毀棄。
16、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望採納
B. 國務院依法行使哪些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髙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E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
)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C. 在我國人民政府習依法行使什麼權利
在我國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
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
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所通過的決議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另一方面也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
(3)依法什麼權擴展閱讀:
李克強總理強調:「放權只是一方面,同時政府還要管權」,「凡是權力運行的領域,都要有制度、有規范,讓權力只能用來為公,不能謀私」,「給權力塗上防腐劑、戴上『緊箍咒』」,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管住權力是建設廉潔政府的關鍵。權力是把「雙刃劍」,運用得當可以實現良好的社會管理,推動經濟發展,給人民帶來福祉。但權力總是具有擴張性,搞不好也容易異化為侵蝕公共利益的魔獸。
現實中,由於行使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是血肉之軀,都有七情六慾,都要面對各種腐敗誘惑,稍有疏忽,就會發生濫用權力、以權謀私和權錢交易等問題。
如果不能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的運行,反腐敗就可能如同割韭菜那樣,割掉一茬又冒出一茬,直至政權變色、政府變質。反腐敗必須「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
人民網:規范權力運行 建設廉潔政府
D. 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有: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E. 在我國,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什麼權力
在我國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
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
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所通過的決議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另一方面也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
(5)依法什麼權擴展閱讀
從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來看,行政權力具有公共利益性。權利的享有和行使,一般是以權利主體自身利益的實現為主要目的。但是行政權力是一種公權力,它的存在和行使絕不是為了追求行政權力主體自身的利益。
行政權力的目的是要通過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等來有效地實現國家意志,而國家意志在本質上是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實現某一個黨派、某一個團體、某一個企業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中個人利益和各個組織、團體利益的一種整合。在現代社會當中,這種公共利益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表現出來。國家設置行政權力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這種公共利益得以實現。
因此,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是以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為指導,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如果以權謀私,那就偏離了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
F. 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權利:(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3)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力時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7)受教育權,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8)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9)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10)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11)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在我國,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2)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4)勞動的義務;(5)受教育的義務;(6)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7)依法納稅;(8)夫妻雙方有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扶助父母。
G.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哪些權力
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受撫養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