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動監測
Ⅰ 企業為什麼要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有什麼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九條第4項:
「
(現有排污者申請條件)
現有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准、規范安
裝自動監控儀器;
」
第46條:
第四十六條
(違反自動監控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安裝自動監控儀器或者不盡維護、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故意干擾自動監控儀器正常運行,或者損毀自動監控儀器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Ⅱ 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未正常運轉 如何處罰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採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並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採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罰則在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雜訊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Ⅲ 國家有沒有強制要企業做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
法律依據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九條第4項:
「
(現有排污者申請條件)
現有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准、規范安
裝自動監控儀器;
」
第46條:
第四十六條
(違反自動監控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安裝自動監控儀器或者不盡維護、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故意干擾自動監控儀器正常運行,或者損毀自動監控儀器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Ⅳ 哪些企業要求具有污染源在線 自動監測系統
現在的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主要是監測空氣中的PM10,PM2.5,雜訊,溫濕度,風力,風速,風向,大氣壓,光照度,油煙,二氧化碳,氧氣,氨氣等一些氣體檢測。這些自動監測系統,在敏義環境公司都可以找到。
Ⅳ 誰來監管污染源自動監控
為落實污染減排「三大體系」能力建設工作任務,完善相關配套標准和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源 監控設施 運行管理 通知 附件: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加強對污染源的有效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污染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是指從事自動監控設施操作、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活動,分為委託給有資質的專業化 運行單位的社會化運行和排污單位自運行兩種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包括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和管理活動。 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和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六條 國家支持鼓勵設施社會化運行服務業的發展。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的規章制度、標准,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施運行要求 第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選型、安裝、運行、審查、監測質量控制、數據採集和聯網傳輸,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准。 第九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必須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行,並按照相關規定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條 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社會化運行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所有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中介機構進行崗位培訓,能正確、熟練地掌握有關儀器設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調試、維修和更換等技能。 第十二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半年向其報送設施運行狀況報告,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 法規和標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培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運行信息公開、設施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 第十四條 運行單位應當保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因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原因將影響設施正常運行情況的,運行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時段等情況,遞交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方案,並取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設施的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相關工作均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的標准。
Ⅵ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關停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
法律依據是《排襲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九條第4項:
「
(現有排污者申請條件)
現有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准、規范安
裝自動監控儀器;
」
第46條:
第四十六條
(違反自動監控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安裝自動監控儀器或者不盡維護、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故意干擾自動監控儀器正常運行,或者損毀自動監控儀器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