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其他設施
A. 市政公共設施用地都包括哪些
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B. 環境設施必須遵循什麼的原則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提高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整體水平,滿足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發展和完善的需要,促進城鎮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標准。
1.0.2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
1.0.3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潔衛生、方便實用、有利於環境衛生作業等要求,並應與舊區改造、新區開發和建設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1.0.4 重大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設置宜做到聯建共享、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環境衛生重大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
1.0.5 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應作為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一並批准實施。
1.0.6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城鎮環境衛生所需的各類設施,必須統一規劃和設置。其規模與型式應根據生活廢棄物產量、收集方式和處理工藝等確定。
2.0.2 城市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簡稱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糞便(簡稱糞便)。
2.0.3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進行資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類收集,以利於垃圾處理減量化、無害化。分類收集的垃圾應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垃圾分類方式與分類處理方式應相互協調。
2.0.4 垃圾處理設施設置中,必須具有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功能。
2.0.5 城鎮糞便污水處理設施不宜單獨建設,應採取必要措施後納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2.0.6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列入城鎮建設計劃。各單位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設置由各單位負責,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2.0.7 原有衛生設施需改建或遷建時,必須制定並落實改建或遷建的計劃後,方可改建或遷建。
3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3.1 一般規定
3.1.1 居住區、商業文化大街、城鎮道路以及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公共綠地等場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動頻繁處,應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間、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3.2 垃圾收集點
3.2.1 垃圾收集設施應與分類投放相適應,在分類收集、分類處理系統尚未建立之前,收集點的設置應考慮適應未來分類收集的發展需要。
3.2.2 垃圾分類收集方式與處理方式應相互協調。
3.2.3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對收集的垃圾類型標識清楚,分類收集的垃圾應分類運輸。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點的位置應固定,並應符合方便居民,不影響市容觀瞻、利於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機械化收運作業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超過 70 m。 在規劃建造新住宅區時,未設垃圾收集站的多層住宅每 4 幢應設置一個垃圾收集點,並建造垃圾容器間,安置活動垃圾箱(桶);容器間內應設置排水和通風設施。
3.2.6 有害垃圾必須單獨收集、單獨運輸、單獨處理,其垃圾容器應封閉並應具有便於識別的標志。
3.2.7 各類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數量應按使用人口、各類垃圾日排出量、種類和收集頻率計算。垃圾存放容器的總容納量必須滿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響環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置數量的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A的規定。
3.3 公共廁所
3.3.1 公共廁所的規劃, 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准》 CJJ14 的規定。
3.3.2
凡舊城區住宅區和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小區、商業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會停車場(庫)、地鐵站、輕軌站、客運碼頭、旅遊點、公園、大型公共綠地、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菜市場、集貿市場等人流集散場所附近,應建造公共廁所。
3.3.3 各類城市用地公共廁所的設置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的規定,公共廁所設置的數量應採用表3.3.3的指標。
表3.3.3 公共廁所設置數量指標
註:1 居住用地中舊城區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區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設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區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間距,人流稀疏區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間距。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間距。
3 其他各類城市用地的公共廁所設置可按:
(1)結合周邊用地類別和道路類型綜合考慮,若沿路設置,可按以下間距:
主幹路、次幹路、有鋪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廁所的建築面積根據服務人數確定。
(3)獨立式公共廁所用地面積根據公共廁所建築面積按相應比例確定
4 用地面積中不包含與相鄰建築區間的綠化隔離用地。
3.3.4 公共廁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廁所宜發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廁所宜設計在建築物底層,應有單獨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廁所應結合主體建築一並設計和建設。
2 獨立式的公共廁所應按照現行行業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准》 CJJ14設計和建設,並與附近建築群相協調。
大型商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建築內的廁所,繁華道路及人流量較高的地區單位內的廁所,應向社會開放。
3 獨立式的公共廁所外牆與相鄰建築距離一般不應小於5.0m,周圍設置不小於3.0m的綠化帶。
4 公共廁所臨近道路旁,應設置明顯、統一的公共廁所標志。
5 廁所內部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溝通路平;應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術措施。
6 公共廁所應設置沖洗設備、洗手盆和掛衣鉤以及老人、殘疾人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供殘疾人專用的單間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中的有關規定。
7 公共廁所大便器按其等級可分別採用單獨蹲(坐)式或大便槽。單獨蹲(坐)式應設置成單間。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應光滑、耐腐蝕。
8 公共廁所應按不同的等級標准和使用性質進行裝飾和配備設備。
9 公共廁所應注意防凍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廁所的採暖和通風已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和施工。
3.3.5 公共廁所建築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GB50337的規定。
3.3.6 公共廁所的糞便嚴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溝內。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排入污水管道;沒有污水管道的地區應建化糞池等排放系統。
在採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水沖式公共廁所的糞便污水應經化糞池處理後排入下水道。
化糞池抽糞口不宜設在公共廁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糞池
3.4.1 城市工業與民用建築中,裝有水沖式大小便器的糞便污水,應直接納入下游設有污水處理廠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統或合流管道系統。在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建造化糞池。糞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戶內應採用分流系統。
3.4.2 化糞池的設置位置應便於5t以上抽糞車的進入,受條件限制地區,至少應滿足2t抽糞車的要求。化糞池與其他建築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5m,受條件限制地區,可酌情縮短距離,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建築物基礎。
3.4.3 化糞池的構造、容積應根據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種的規定進行設計。化糞池應採取防滲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化糞池的進出口應做污水窨井,並應採取措施保證室內外管道正常連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糞池頂蓋應高於室外地面標高 0.05 米,頂部通車的化糞池蓋板強度應滿足汽10級載重車負載要求。
3.4.4 其他特殊規格化糞池的設計與建造必須徵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
3.5 廢物箱
3.5.1 道路兩側或路口以及各類交通客運設施﹑公共設施﹑廣場﹑社會停車場等的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廢物箱。廢物箱應美觀﹑衛生﹑耐用,並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3.5.2 廢物箱的設置應便於廢物的分類收集,分類廢物箱應有明顯標識並易於識別。
3.5.3 廢物箱的設置間隔應符合以下規定:
商業、金融街道:50~100m
主幹路、次幹路、有輔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擴建的居住區或舊城改建的居住區應設置垃圾收集站,並應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類型主要分不帶壓縮裝置的和帶壓縮裝置的,壓縮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壓縮機。
4.1.3 收集站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0.8Km。收集站的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規劃人口數量產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產量確定,宜達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設備配置應根據其規模,垃圾車廂容積及日運輸車次來確定。建築面積不應小於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區布置應滿足垃圾收集小車、垃圾運輸車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業的要求,建築設計和外部裝飾應與周圍居民住宅、公共建築物及環境相協調。收集站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
4.1.6 收集站內應配置給排水設施。
4.2垃圾轉運站
4.2.1 垃圾轉運站宜設置在交通運輸方便、市政條件較好並對居民影響較小的地區。
4.2.2 垃圾轉運量小於150t/d為小型轉運站;轉運量為150~450t/d為中型轉運站;轉運量大於450t/d為大型轉運站。垃圾裝運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 Q—轉運站規模(t/d)
δ—垃圾產量變化系數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取1.13~1.40;
n—服務區域內人口;
q—人均垃圾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可採用(0.8~1.8 Kg/人·d)
4.2.3 轉運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轉運站每2~3Km2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宜小於800m2。
2 垃圾運輸距離超過20Km時,應設置大、中型裝運站。
3 垃圾裝轉運站用地面積應根據日轉運量確定,並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 垃圾轉運站用地標准
註:1 表內用地面積不包含垃圾分類和堆放作業用地。
2 用地面積中包含沿周邊設置的綠化隔離帶用地。用地面積可根據綠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轉運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計算。
4 當選用的用地指標為兩個檔次的重合部分時,可採用下檔次的綠化隔離帶指標。
5 二次轉運站宜偏上限選取用地指標。
4.2.4 垃圾轉運站外型應美觀,並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操作應實現封閉、減容、壓縮、設備力求先進。飄塵、雜訊、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符合相應的環境保護標准。轉運站綠化率不應大於30%。
4.2.5 垃圾轉運站內應設置垃圾稱重計量系統,對進站的垃圾車進行稱重。大中型轉運站應設置監控系統。
4.3 垃圾、糞便碼頭
4.3.1 垃圾、糞便碼頭設置應有供卸料、停泊、調檔等使用的岸線和陸上作業區。陸上作業區用以安排車道、計量裝置、大型裝卸機械、倉儲、管理等用地。
4.3.2 碼頭所需的岸線長度應根據裝卸量、裝卸生產率、船隻噸位、河道允許船隻停泊檔數確定。垃圾、糞便碼頭岸線長度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B的規定。垃圾、糞便碼頭岸線宜按表4.3.2確定。
表4.3.2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
註:表中岸線為日裝卸量300t時所要的停泊岸線,當日裝卸量超過300t時用岸線折算系數計算;作業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線系拖輪的停泊岸線。
4.3.3 垃圾、糞便碼頭所需陸上面積按每米岸線不應少於15m2配置。在有條件的碼頭,應擁有改造為集裝箱專業碼頭的預留用地。碼頭應有防塵、防臭、防(垃圾、糞便、污水)散落下水體的設施,糞便碼頭應建造封閉式防滲貯糞池。
4.4 水域保潔工作基地
4.4.1 需要進行水域保潔的地區,可根據需要採用定點攔截設施、人工打撈船和機械清掃船。機械清掃船的數量可根據作業距離,按每25Km清掃河道長度配置一艘清掃船。
4.2.2 水上環境衛生工作場所應按生產、管理需要設置,應有水上岸線和陸上用地。
4.4.3 水上專業運輸應按巷道或行政區域設船隊,船隊規模根據廢棄物運輸量等因素確定,每隊使用岸線應為150~180m,陸上用地面積應為1000~1200m2,並應設生產和生活用房。
4.4.4 水上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按航道分段設管理站。環境衛生水上管理站每處應有躉船、浮橋等。使用岸線每處應為120~150m,陸上用地面積不應少於1200m2。
4.5 垃圾處理設施
4.5.1 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規、規劃和標準的規定。設施應設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並應有利於減少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減少工程建設投資,減少垃圾處理後產品和殘渣的運輸費用。
2 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應按其相應的適用條件,並應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適當組合。
3 各類垃圾處理廠內外應種植綠化隔離帶,廠內綠化率不應大於30%。
4.5.2 衛生填埋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衛生填埋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GJJ17、《城市生活垃圾衛生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的有關規定。
2 衛生填埋場應選擇在地質情況較好的遠郊,並與垃圾處理綜合利用相結合。用地面積的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
4.5.3 焚燒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燒處理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GJJ90、《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的有關規定。
2 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回收利用。
3 當焚燒廠採用余熱發電時,應考慮易於接入地區電力網,採用余熱供熱時,應靠近熱力用戶。
4.5.4 堆肥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堆肥處理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靜態堆肥處理技術規程》G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的有關規定。
2 堆肥廠的廠址選擇應考慮與垃圾填埋或焚燒處理工藝相結合,以便實現綜合處理。
3 堆肥處理設施宜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基礎上進行高溫堆肥處理。
4 堆肥產品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GJ/T3059、《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GB7959的有關規定。
4.6其它垃圾處理廠
4.6.1 可興建生活垃圾分揀設施,對可利用物質(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資源化利用。
4.6.2 根據地區條件,可在住宅區或賓館、飯店、食堂等配置易腐爛垃圾生化處理機,減少後續處理量。
4.6.3 有條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據區域性總體規劃設置區域性大件垃圾處理設施。
4.6.4 居民區和公共場所收集的有害垃圾,應集中收集後進行安全處置。
4.6.5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有計劃的建設。
1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不得混入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
2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分類堆放,儲運場地周圍應設置不低於堆土高度的遮攔圍擋,並有防塵、滅蠅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6 其他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處理廠或特種垃圾處理廠的規模與用地面積,應根據處理量和處理工藝技術確定。
4.7 貯糞池
4.7.1 貯糞池應建在城市郊區。貯糞池的數量、容積及其分布,應根據糞便日儲存量、儲存周期和糞便利用等因素確定。
4.7.2 貯糞池應封閉並採取措施防止滲漏、氣爆和燃燒。北方地區應採取防凍措施。貯糞池周圍應視其規模設置圍欄和綠化隔離帶。
4.7.3 糞便的處理應逐步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統一處理。在城市污水管網不健全地區,化糞池糞便可設置糞便處理廠或通過糞便預處理廠
預處理後排入污水廠。
表4.7.4 糞便無害化處理廠用地指標
表5.1.2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用地指標
註:1、中「萬人指標」中的「萬人」,系指居住地區的人口數量。
2、地面積計算指標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4.7.4 糞便處理廠用地面積根據處理量、
處理工藝確定。用地面積應按表4.7.4規定計算:
5 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5.1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
5.1.1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管轄范圍和居住人口確定。
5.1.2 基層環境機構的用地指標應按表5.1.2確定:
5.1.3基層環境衛生機構應設有相應的生活設施。
5.2 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
5.2.1 市、區、鎮應根據需要建立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
5.2.2 停車場宜設置在服務區范圍內以減少空駛里程,同時應避開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區域。當停放車輛數量、大小不確定時,停車場可按2.5輛/萬人規劃設置。
5.2.3 環境衛生汽車停車場用地可按每輛大型車輛用地面積不超過150m2計算。
5.3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
5.3.1 在露天、流動作業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工作區域內,必須設置工人作息場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車輛、工具等。
5.3.2 作息場所可單獨設置或與其他環衛設施合建。作息場所的面積和設置數量,宜以作業區域的大小和環境衛生工人的數量計算。作息場所設置指標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表5.3.2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設置指標
註:表中萬人系指工作地區范圍的人口數量。
5.4 灑水(沖洗)車供水器
5.4.1 灑水車和沖洗道路專用車輛的給水,可利用市政給水管網。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為水源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規定。
5.4.2 供水器的間隔應根據道路寬度和專用車輛噸位確定。供水器宜設置在次幹道和支路上,間距不宜大於1500m。
5.5車輛清洗站
5.5.1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並應避開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規模與用地面積根據每小時車流量與清洗速度確定。
5.5.2 車輛清洗站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要求進行設置,服務半徑宜為0.9~1.2km,宜與加油(氣)站、停車場等合並設置。
5.5.3 公交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貨物運輸汽車等專業單位應配置車輛清洗設施,清洗站的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機動車輛清洗站工程技術規程》OJ71的規定。
5.5.4 清洗站內應設置自動清洗裝置,車輛洗滌水經沉澱、除油處理後,可就近排人城市污水管網。宜用中水沖洗。
6 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道
6.0.1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通道,應滿足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進出通行和作業的需要。
6.0.2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應按現行行業標准《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 37有關規定設計。
6.0.3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區內的通道,應滿足2t以上載重車的通行,設計車速不得超過15km/h。
2 新建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滿足5t載重車通行。
3 舊城區至少應滿足2t載重車通行。
4 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通道應滿足5~30t載重車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設計時, 需經當地環衛部門批准。
6 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為20m,最大縱坡度為5%,特殊地段不應超過7%。
6.0.4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范圍,應符合表6.0.4的規定。
6.0.5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的寬度應根據環衛車輛的型號確定,不應小於4m,非機動車通道寬度不應小於2.5m。
6.0.6 環境衛生車輛通往工作點倒車距離不應大於30m。在環衛車輛必須調頭的作業點,應有150m2的空地。
表6.0.4 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
本標准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准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規范執行的,寫法為:
「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錄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置數量計算
A.0.1 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圍內居住人口數量(人);
C—預測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勻系數
A1=1.1~1.5;
A2—居住人口變動系數
A2=1.02~1.05。
A.0.2 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日排出體積:
式中:Vave—生活垃圾平均日排出體積(m3/d);
A3—生活垃圾密度變動系數
A3=0.7~0.9;;
Dave—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m3);
K—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體積的變動系數
K=1.5~1.8;
V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體積(m3/d)。
A.0.3 生活垃圾收集點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式中:Nave—平時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E—單支垃圾容器的容積(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數B=0.75~0.9;
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當每 日清除1次時,A4=1時;每日清除2次,A4=0.5時;每2日清除1次時,A4=2,依次類推;
N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附錄B 生活垃圾轉運量計算
B.0.1 生活垃圾轉運量計算方法:
式中: Q—轉運站生活垃圾的日轉運量(t/d);
n—服務區域內居住人口數;
q—服務區域內生活垃圾人均日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採用0.8~1.8kg/人·d;
δ—生活垃圾產量變化系數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採用1.3~1.4。
附錄C 垃圾
C.0.1 垃圾、糞便碼頭所需要的岸線長度應根據裝卸量、裝卸生產率、船隻噸位、河道允許船隻停泊檔數確定。碼頭岸線由停泊岸線和附加岸線組成。當日裝卸量在300t以內時,按表C.0.1選取:
當日裝卸量超過300t時,碼頭岸線長度計算
採用公式C.0.1,並與表C.0.1結合使用:
L=Qq+I (C.0.1)
式中: L—碼頭岸線計算長度(m);
Q—碼頭垃圾或糞便日裝卸量(t);
q—岸線折算系數(m/t),見表C.0.1;
I—附加岸線長度(m),見表C.0.1
表C.0.1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表
註:作業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線系數為拖輪的停泊岸線。
C. 公共場所應設哪些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單位衛生設施
(以下項目「√」或填寫數量)
(一) 旅店業
1、 床位數( )個,床上用品數量( )套
2、消毒間:有( ) 無( ) 量杯:有( ) 無( )
3、臉、腳盆:臉盆( )個 腳盆( )個 標志:有( ) 無( ) 4、茶具消毒設施:消毒櫃( )個 葯物( ) 使用一次性茶具( ) 其它( )
5、拖鞋消毒設施:葯物( ) 使用一次性拖鞋( ) 消毒池(桶)( )個 清洗池( )個
6、床上卧具消毒設施:葯物( ) 蒸氣( ) 煮沸( ) 消毒櫃( ) 其它( )
7、毛巾消毒設施:消毒櫃( )個 蒸汽( ) 煮沸( ) 使用一次性毛巾( ) 8、保潔設施:有( ) 無( ),標志:有( ) 無( )
9、衛生間面盆、浴盆、馬桶清洗消毒工具:有( )無( ),標志:有( )無( )
10、其它衛生設施:
(二)美發美容業
1、理發工具、面巾消毒設施:臭氧( ) 紫外線( ) 葯物( ) 其它( ) 2、保潔設施:有( ) 無( ) 標志:有( ) 無( )
3、面盆消毒設施:使用一次性盆罩( ) 葯物( ) 消毒櫃( )其它( ) 4、美容人員雙手消毒設施:75%酒精( ) 新潔爾滅( ) 其它( ) 5、一次性刀具、胡刷:有( ) 無( ) 剃須膏:有( ) 無( ) 6、燙發間(處):有( ) 無( ),內設換氣扇( )個 無機械通風裝置( ) 7、工作服:有( )件 無( ) 口罩:有( ) 無( ) 8、頭癬患者專用工具箱:有( ) 無( ) 9、其它衛生設施:
(三)公共浴室
1、餐(飲)具消毒:消毒櫃( ) 葯物( ) 其它( ) 2、浴區換氣扇:有( )個 無( ) 保潔櫃:有( ) 無( )
3、拖鞋消毒池、桶:有( ) 無( ) 修腳工具消毒設施:有( ) 無( ) 4、浴巾、床上墊巾、枕巾、浴衣浴褲消毒設施:有( ) 無( ) 5、「禁止性病、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就浴」標志:有( ) 無( ) 6、其它衛生設施:
(四)文化娛樂場所
1、消毒間:有( )無( ) 餐(飲)具消毒:消毒櫃( ) 葯物( ) 其它( )
2、吸煙室:有( )無( ) 禁煙標志:有( ) 無( ) 3、機械通風裝置:換氣扇( ) 空調( )個 中央空調( )
4、衛生間:有( ) 無( ),內設機械通風裝置:有( )個 無( ) 5、其它衛生設施:
(五)游泳池
1、浸腳消毒池:長( )㎝ 寬( )㎝ 高( )㎝
2、消毒液:有( ) 無( ) 池水凈化消毒設備:有( ) 無( ) 3、男、女更衣室:有( ) 無( ) 男、女淋浴室:有( ) 無( ) 4、男、女廁所:有( )個 無( ),內設機械通風裝置:有( )個 無( ) 5、其它衛生設施:
(六)商場
1、機械通風裝置:中央空調( ) 空調( )個 換氣扇( )個 2、禁煙標志:有( ) 無( ) 公用衛生間:有( ) 無( ) 3、密閉垃圾桶:有( )個 無( ) 4、其它衛生設施
D. 購買土地作為公共設施建設使用,國家有沒有補償
一、我國的土地使用政策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這種公有制又分二種,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憲法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進行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但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使用集體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進行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徵收手續,征為國有後才能進行建設,但有幾點例外:一是鄉鎮企業用地,二是村民的宅基地建設,三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2008年元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通知強調:「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後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臵,有償使用。」
2、農村土地使用政策
根據土地用途分類,土地可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需要經過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民使用,但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三類建設可以使用集體土地,分別是鄉鎮企業用地、村民宅基地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也就是說農民宅基地出讓和轉讓是違法的,其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自2000年起國土資源部批准我省蕪湖市5個鎮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至今我省先後批准了51個鄉鎮開展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主要做法是在依法補償農民的前提下,不將集體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農民建房的有關規定
1、農民建房的概念和標准
農民建房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上新建或翻建自用的住宅。
2、宅基地的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建房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由農民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宅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3、農民建房用地的審批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三、農民建房收費政策
省人民政府關於轉發省物價局等六部門關於專項治理農民建房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意見的通知(皖政[2001]99號)規定,農民建房收費是指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
由於農民建房使用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所以,農民建房第一,不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第二不存在繳納土地收益。但農民建房常也屬於建設,需要經過審批,審批程序與一般的建設用地審批相同,用地審批中涉及許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項目,但這些項目大都不能對農民徵收。
根據皖政[2001]99號文件的規定,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時,除依法頒發的土地證書工本費外,其他所有面向農民建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計委以及省政府和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凡未明確規定適用於農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
保留的收費項目:土地證書工本費(簡裝本)每證5元。 除保留的收費項目以外的其它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和禁止。
取消的收費項目: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費;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費;
3、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工本費;
4、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工本費;
5、其它。
禁止的收費項目:
1、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2、農村宅基地超占費;
3、土地登記費;
4、村鎮規劃管理費;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
6、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7、耕地開墾費;
8、土地復墾費;
9、其它。
對農民建房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要堅持農民自願接受服務的原則,與農民簽訂委託合同,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收費。否則,一律按亂收費予以查處。
根據新頒布的•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民建房除繳納土地讓書工本費外還應繳納耕地佔用稅。
•條例‣第十條「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耕地佔用稅。
四、防止可能出現對農民建房的亂收費項目
農民建房可依法使用集體土地,但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審批程序與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基本相同。建設使用國有土地,在審批中需要收取一些政府性基金及行政性收費項目,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但這些費用不能針對農民建房徵收。
1、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其性質是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平均純收益,通過徵收這項費用來調整土地收益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並將資金使用到農業土地的開發和整理上。此項費用在將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繳納,繳費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中央文件一再強調,此項費用不得轉嫁給用地單位。農民建房也屬於建設,如符合繳費范圍的第一條規定即屬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也應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但應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繳納,而不是農民。
2、耕地開墾費
•土地管理法‣規定: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農民不屬於單位,建房如佔用耕地並不承擔補充耕地的義務,其補充耕地的義務由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因此,不得以佔用耕地應履行補充耕地義務為由對農民徵收耕地開墾費。
3、土地登記費
根據皖政[2001]99號文件規定,可收取注冊登記發證費5元,但不得收取地籍測繪權屬調查費。
4、征地管理費和水利基金
目前僅對徵收的土地徵收,農民建房並不徵收土地,因此不得向農民收取征地管理費和水利基金。
五、對向建房農民亂收費行為的處理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的處分規定‣等農村稅費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辦發[2002]25號),其中•向建房農民亂收費行為的處分規定‣對向建房農民亂收費行為作如下規定:
第三條:違反規定,擅自設立以建房農民為收費對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擅自變更依法設立的收費范圍、標準的,給予文件簽發人或者作出決定的負責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第四條:黨政機關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規定,通過農民建房收費單位向建房農民「搭車」收取費用和集資、攤派款的,給予作出決定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農民建房收費單位幫助黨政機關或者其他單位,向建房農民收取前款所列費用和款項的,給予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五條:農民建房收費單位或其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作出決定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超過規定標准和項目收費的;
(二)強行向建房農民提供經營性服務,收取服務費的;
(三)在辦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時,向農民推銷或強行要求農民購買建築材料、報刊雜志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六條:未取得•安徽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而向建房農民收費,或者收費不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給予收費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六、對國土部門的幾點要求
1、提高認識,依法行政,堅決杜絕亂收費行為。農村宅基地關繫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對於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和保護耕地,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依法行政,嚴格按省政府皖政[2001]99號文件的規定收取費用,堅決杜絕亂收費行為。
2、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當前,由於鄉鎮基層國土所經費較緊張,而農民建房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在農民建房管理方面存在入不敷出的現象,因此有的鄉鎮在農民建房問題上疏於管理,導致農民建房沒有規劃,存在亂搭、亂建等現象,一些地方只見新房,不見新村。因此各地要在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的基礎上,全面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集鎮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農村村民建住宅要堅持集約、合理用地的原則,鼓勵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要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荒地。要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住宅,嚴禁佔用基本農田建住宅。積極鼓勵農村村民聯戶建設多層住宅。
3、做好老宅基地的還耕工作,確保耕地佔補平衡任務的落實。 要認真核定用地標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原老宅其地必須還耕。同時要加強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按規定許可權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涉及確需佔用耕地的,可以通過居民點整理新增耕地折抵臵換建設用地指標的方式解決,確保耕地佔補平衡任務的落實。
E. 個人出資建成的公共設施其他人可以無償佔用嗎
這個要看和主管部門如何簽訂的協議,有的公共設施是允許私人投資並收費回的,那麼即便是公共答設施也不能無條件自由出入;有的可以接受私人捐款,但不允許收費,也就意味著必須完全無條件對公共開放;有的根本不允許私人介入,所以主要看該設施的性質是什麼。
F. 國家機關因為工作需要可以無償使用其他單位的公共設施嗎
國家機關因為工作需要可以無償使用其他單位的公共設施嗎?這個首先是不允許的,國家有回法律規定。國家如答果因工作需要是可以花錢進行采購的。人民個人的財產是得到保護的。而且作為國家機關人員,他們也不會執法犯法。這點請放心。所以國家機關工作需要是不可以無償使用其他單位公共設施的。
G. 樓盤周圍的其他公共設施、游樂設施如何啊
如果是比較熱鬧的樓盤,入住率比較高,是可以考慮適當引進一些不擾民的游樂設施,既豐富了群眾生活又增加了收入。
H. 其他的公共設施有哪些
公共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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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設施是由公共、服務和設施三個詞語或者是公共服務與設施兩個詞語構成的合成詞,是這些詞語含義的整合。 公共服務,是21世紀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強城鄉公共設施建設,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為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務以合作為基礎,強調政府的服務性,強調公民的權利。
http://ke..com/view/2139629.htm
I. 交通事故中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如何賠償
交通律師:
申請交警委託定損,按定損價值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