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依法程序包括
包含四項內容:行政公開(保障知情權,分為不予公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版;主動公權開和依申請公開);
公眾參與(行政決策和日常工作聽取公眾意見、不利決定聽取陳述申辯、其他參與);公務迴避(任職迴避與執法迴避);適用程序合法(依法聽證、依法催告、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1)我國的依法程序包括擴展閱讀
法律是行政機關進行各種活動和人們對其活動進行評價的標准,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也是當今社會人民群眾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對政府部門提出的要求,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中國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這一基本原則的,它的提出決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程階段的必然要求。
2. 為什麼依法治國首先是依程序法治國
因為依憲治國是落實依法治國的重點與關鍵,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內在要求。「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3. 全國人大立法程序大致包括哪幾個環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一般要經過四個階段:
1、提出立法議案。
2、審議立法議案。
3、表決和通過立法議案。
4、公布法律。
(3)我國的依法程序包括擴展閱讀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序是:享有立法提案權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的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議),由主席團提請大會討論,並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立法原則的指導和規范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立法工作,是一項規模巨大的社會工程。
如何保證不同種類、不同立法部門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在目標方面具有一致性,在調整范圍方面互相配合協調,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法規系統,充分發揮其系統的整體功能。
如何避免各級各部門的立法機構或參與立法的機構為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利益而爭奪權利,逃避義務,如何保證立法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性,具有預測性和相對的穩定性,有一些指導思想和普遍遵循的原則是必要的。
一些學者曾從理論上對此進行過探討和研究。
例如有人認為中國的立法的指導思想應該是五個有利於:即有利於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有利於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發揮各立法主體的積極性;有利於法律的貫徹實施;有利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有的學者認為,立法的原則應包括民主、公開、公正、權力義務相一致等。
也有的學者認為,立法原則還應包括中央和地方分工負責、配合協調、新法優於舊法、上級法優於下級法、立法監督等。
但是目前這些討論還限於研究階段,到作為普遍遵循的原則還有相當的距離,還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4. 支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履行職能,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這是黨依法執政的重要體現。
我覺得一樓說復得不對制。題主說了,這是書上原話,書上的原話肯定沒錯。黨雖然不能說是控制人大的一隻手,(這話說得太難聽了,市場調節才能說是一隻手)但黨確實是領導一切的。人大也是在黨的領導之下的。黨才是我國最高領導力量,是領導核心。正因為黨沒有立法權,所以才說「支持」,這話沒錯。
5.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堅持依憲治國和立法先行有何重要意義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執政黨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決策的形式,對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引導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積極穩妥地深化各種體制改革,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製度化、法治化的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對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內容.我國憲法規定,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奮斗目標,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基於「沒有法治,就沒有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沒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新思維,基於依法治國「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新認識,基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斷,基於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們必須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到落實黨和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總抓手的新高度來把握,把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納入到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大范疇中來展開,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置放到維護國家治理權威、夯實黨的執政基礎、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大格局中來落實,把建設法治體系、發揮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貫徹到引領深化改革、促進全面發展、構建有序社會、保證長治久安的具體實踐中來實現.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新形勢下發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國的要義是,通過反腐治權、依法治官和監督制約公權力,通過尊重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實現人民民主.因此,發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為國家和社會主體的政治地位和主權權利,必然是依法治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發展人民民主對依法治國的新期待,不僅表現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依法享有管理權、知情權、參政議政權、監督權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權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現在對社會民主與社會權利,如自我管理、社會保障、醫療養老、住房就業、教育衛生、公共服務等;經濟民主與經濟權利,如參與經濟決策和管理、獲得財產或企業股份、參加工會、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帶薪休假、適當生活水準權、安全生產等.廣大人民群眾不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權利、民主政治參與,更需要具體實在可參與、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權利;不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權利,更需要兌現實在實惠實用的人身財產權利、經濟社會權利、環境生態食品安全權利等具體權益.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主要途徑.依法治國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主要途徑.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要推進和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和信息化,核心是推進國家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要推進國家治理制度體系的法治化.法治國家治理制度體系中的絕大多數制度、體制和機制,已通過立法程序規定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表現為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因此,發展和完善國家法律體系,構建完備科學的法律制度體系,實質上就是推進國家治理制度體系的法律化、規范化和定型化,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國家制度體系.另一方面,要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歸根結底是要增強治理國家的權力(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強化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力、遵守力,提高國家制度體系的運行力、執行力.應當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國不僅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要內容,而且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和基本方式,對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等重要作用.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在需要.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強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社會分工、公平競爭和自由等價交換,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因此,要充分發揮市場功能,必須規范政府行為,將權力關進法律和制度的籠子里,防止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過分干預,依法保證市場主體自主決策、分散決策;必須保護財產權利與人身自由,保證市場主體平等地位,實現公平競爭;必須貫徹誠實信用原則,降低交易成本;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有效解決爭議,維護市場秩序.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推動經濟發展,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法治體系,形成良好法治環境,實現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通過民主科學立法,實現初始環節資源配置的分配正義;通過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實現法律的執行正義和矯正正義功能.司法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可以為市場經濟改革提供一種緩和機制.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加快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建設法治中國,是中國人民對自由平等、人權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秩序、尊嚴幸福等法治價值的崇高追求,是堅持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實現國家工作法治化的實踐過程,是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管理國家、治理社會、配置資源、保障人權、馴化權力的良法善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不斷深化法制改革,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推進依憲治國,切實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推進民主科學立法,不斷完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推進公正司法,建設獨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推進全民守法,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推進依法治軍,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努力推進地方法治建設,夯實依法治國的實踐基礎;推進法治國際合作,完善國際法治新秩序.最根本的,是要全面推進依法執政,切實加強和改善黨對依法治國事業的領導和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途徑.公平正義是當代中國社會的普遍價值追求,但卻見仁見智,沒有共識性的最大公約數.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我們不宜抽象地主張公平正義,而應當通過法律和法治來表達和實現可操作的公平正義:一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功能,重構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評判體系,把公眾對於公平正義的利益訴求納入法治軌道.通過科學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義訴求轉化為具體明確的法定權利或權益;通過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公眾通過法治方式,依法維護和實現自己表現為法定權利或權益的公平正義.二要通過公平公正的實體法,合理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合理分配各種資源和利益、科學配置各類權力與責任,實現實體內容上的分配正義.三要通過民主科學的程序法,制定能夠充分反映民意並為大多數人接受的程序規則,從程序法上來配置資源、平衡利益、協調矛盾、緩解沖突、規范行為,實現程序規則上的公平正義.四要在發生矛盾糾紛等利益沖突問題時,通過包括司法程序在內的各種法治程序、法治機制來解決,實現法治的實體與程序公正,至少是法治程序的公正.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反腐治權的治本之道.權力腐敗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死敵,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最大障礙.應當更加重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權力放進法律制度的籠子里,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反腐治權,切實從體制、機制和法治上遏制並解決權力腐敗問題.腐敗現象千變萬化,腐敗行為林林總總,但歸根結底是公權力的腐敗,因為權力不受制約必然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所以各法治國家要依法分權和治權.公權力腐敗的表現形式五花八門,公權力腐敗的原因不盡相同,但歸根結底是權力尋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各類主體的腐敗,而這些主體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所以各法治國家不僅要依法治權,而且要依法治官、從嚴治吏.在我國,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維下反腐治權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須治權,治權必靠法治.
6. 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限製程序義務人的主觀隨意性。由於程序的設置,當事人(程序義務人)沒有選擇行為手段的自由。當程序所預先確定的要件成就時,程序義務人必須按照程序的規定作出既定的行為,而無法利用手段選擇的自由隨意加速或者阻撓程序目標的實現。由於程序具有限制義務人主觀隨意性的特性,因而常被用於規范程序義務人的行為,防止程序義務人濫用或越出他所擁有的權力或權利。
第二,保證效率最高的手段。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所選擇的手段在效率上有高下優劣之分,這取決於當事人的知識、能力、經驗等。如經過總結、比較和篩選,事先運用程序將最具效率的手段固定下來普遍推行,則即便當事人的知識、能力和經驗有欠缺,也能保證選擇效率最佳的方案,多快好省地達到程序目標。
第三,維護和促進手段的正當性。為達到目的不擇手段的做法遺害無窮,為此,程序的預定者需要綜合考慮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將體現了必要正當性的手段(在效率上可能並非最優)上升為程序,使之成為標准化和規范化的手段,從而排斥其他正當性不充分或者不正當手段的適用,以期通過程序的正當性來保證結果的正當性。如禁止使用非法取得的證據即為通過程序規則維護調查手段的正當性而不惜犧牲調查效率的一個例子。
第四,運用程序阻礙實體目標的實現。程序是一把「雙刃劍」,既可用來促進程序目標的實現,又可起到阻礙與特定程序相聯系的實體目標實現的作用。程序的設計者如將成本高、難度大、耗時長的手段上升為規范化的程序即可為實體目標的實現設置一道「程序壁壘」,阻礙程序目標的實現。
7. 我國有哪些程序法律制度
我國的程序法律制度有:
1、刑事訴訟
就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依法應否給予刑事處罰的活動。
2、民事訴訟
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於當事人之間由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產生的民事糾紛以及一些特殊性質的糾紛,運用司法職能予以審理並解決的活動。或者說,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權利和義務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
行政是國家的一種職能,是國家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活動。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4、訴訟法
所謂仲裁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和調整仲裁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仲裁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仲裁法,僅指仲裁法典,如我國1994 年8 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廣義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還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關法律規范,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中關於仲裁的規定。
拓展資料:
程序法即訴訟法。「訴訟」由「訴」和「訟」二字構成。「訴」是告訴、控告、告發的意思;「訟」是爭或爭辯,爭曲直於官府。訴訟俗稱「打官司」,即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各種案件糾紛的專門活動。
從訴訟所涉及的案件性質的角度,現代國家的訴訟基本分為三種類型。
參考資料:法律制度_網路
8. 誰能為我描述一下中國法治的現狀,發展進程,發展過程中的優點和不足之處。
供你參考:
中國特色法制現代化道路淺議
實現現代法治是中國有識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夢想。但是,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難以與自然經濟相嫁接,更與集權政體和以宗法倫理為核心的儒家道德觀念相抵晤,追求現代法治的努力幾經磨難,屢遭挫折。黨的十一屆三全會開始以理性的眼光審視歷史與現實,並將法治植根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層次地建構現代法治的制度結構與觀念體系。認真分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所處的歷史方位和和特徵,有助於認識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治建設道路問題。
一、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背景
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開始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當時的中國面臨著國內外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它決定著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方向和特徵。
1.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基礎性變革
中國是一個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和一個時間不長的新民主主義社會而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後的近20年的時間內,我們在理論上認為可以跨越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階段,而直接實行產品經濟,在實踐上則建立了一套權力過分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從而窒息了人們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煥發出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重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遏制了現代社會建立的基礎——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此時的西方國家,則在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革命的推動下,穩步發展。與我國相鄰的周邊國家或地區也進入了經濟騰飛的階段,從而對我國形成了巨大的壓力。實現四個現代化,改變經濟落後狀況,不僅是當時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華民族自立於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緩的任務。
經濟的落後和非市場化,必然影響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現代法治的內核是民主政治,而現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現代商品經濟的產物。因為經濟上的商品等價交換原則派生平等觀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實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正如馬克思所說:「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產生的現實基礎。」⑴以行政命令為特徵的計劃經濟壓抑了個體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同時,以行政指令連接起來的社會生產活動也缺乏對現代法治的社會需求。因此,通過改革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化,既是中華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基礎性條件。
2.改革傳統的人治型政治體制的迫切要求。中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主義傳統,「父為家君,君為國父」、「皇權至上」、「法隨君出」等已經形成了傳統中國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會的政治理論和法制理論,無論是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還是主張以「禮」治國的儒家,無一例外都主張君權至上,其理論的中心就是論證如何治民,維護封建統治,鞏固君主萬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國建立後,經過了七年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短暫時期後,就長期按照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與資本主義道路的矛盾理論,指導國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體制和法制建設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論和制度,而對有著兩千多年歷史的封建專制主義制度和思想始終未進行有效的清算,使個人專制、權力集中、法外特權等封建殘余,在戰爭年代形成並沿用下來的權力過分集中的領導體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長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極濃的政治體制。
這種人治型政治體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參與熱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發展,導致了二十多年來一系列重大決策的失誤。誠如鄧小平所言:「我們過去所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現代化是一種新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意,是從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觀要求。
3.發展與穩定的兩難選擇。秩序和穩定是任何一個社會實現宏觀管理的基礎性條件。雖然發展和改革是當今中國面臨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這兩項任務的實現也都要求有一個安定團結、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但是,改革是一個新舊體制的交替過程,體制的轉換導致了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在原有舊體制下長期相對穩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隨而來的是利益結構的多元化、復雜化,從而引起各種局部利益的矛盾和沖突。這些矛盾和沖突得不到及時、正確、合理的調節和處理,在一些地區、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導致激化,破壞社會的穩定。
法制現代化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則下去思考和行為的社會秩序狀態,同時,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也是從制度層面上對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的過程,它既以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為基礎,又促進和保障改革的發展,並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選擇什麼樣的價值目標,既促進改革,又保持社會的穩定,這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重要課題。
4.濃厚的封建人治法律傳統和和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建制設。中國封建社會有著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家國一體化的集權體制,「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構成了封建社會三位一體的超穩定結構。它給我們留下的是各種各樣的封建主義文化遺產。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為核心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論,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專制體制,刑民不分的法律體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罰制度,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念,懼訟、厭訟的民眾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響下,中國也曾出現過呼喚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於缺乏經濟基礎和社會變革的支持,在中國始終未建立起現代意義的法律制度。
新中國建立後,中國向法制現代化邁開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隨著將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之間的矛盾規定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開始了對「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謂「資產階級法治觀」的批判,導致了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泛濫。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我們所面臨的是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不僅數量少而且殘缺不全,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充斥著左傾思想的陳詞濫調,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一個國家正常運轉的基本法律付諸闕如;司法體制遭到破壞,檢察機關被撤銷,辯護制度、律師制度被廢除。司法機關的職能被簡單化為「階級斗爭的工具」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子」;現代法治觀念十分淡薄。人們不僅缺乏現代社會應有的公民權利觀念和守法意識,甚至對法律的權威性都喪失了信心。
二、法制現代化道路的中國特色
中國法制現代化起步階段的歷史背景,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有其獨特的發展道路和特徵,認識這些特徵是把握其發展規律的關鍵。
1.發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導性。一個國家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一般來說是與這個國家整個現代化過程分不開的。當代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起步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實現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由社會生活領域推動的運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種消極的「守夜人」角色。而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發生於20世紀最後20年,這時的中國社會缺乏商品經濟對民主法治意識的啟蒙,更面對著政治、經濟和法制飛速發展的世界。發達國家的政治影響和經濟壓力,國內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決定了我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極為艱巨。這就需要有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發展的時代責任,從而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在發展方式上帶有政府主導性。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在法治理論上進行撥亂反正,確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治觀念,提出了加強民主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法治現代化任務;面對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領導制定了法制現代化綱領和宏大的立法規劃,並在短短20年間,完成了西方國家上百年走過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領導了大規模的普法教育,有規劃有組織地傳播法律知識,肅清封建法制觀念,培育現代法治意識。總之,在當代國內外背景下,沒有黨和政府的領導,希望像西方國家那樣通過市民社會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實現現代法治,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
我國法制現代化的政府主導性,客觀上要求維護政府的權威,但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要改變黨和國家運行機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實現民主政治。因此,維護政府權威不能走集權、擴大權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過建立一個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權力的運行合法化、合理化來實現。因此,黨和政府行為法治化,領導行為法治化,當是中國實現法制現代化的前提。
2.目標的階段性。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面對國內相對落後的經濟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來自國外的壓力和挑戰,其目標的選擇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帶有階段性。
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民主制國家,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規定,是人民的國家制度,國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環節:人不是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為國家而存在,而是國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制度在這里表現出它的本來面目,即人的自由產物。」⑶可見,充分實現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法制現代化的根本目標。為此,首先要運用法律機制,確認和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參與權,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落到實處。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機制,務使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根據法律的要求來行使,把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納入法制軌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權力的法律制約機制,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防止一切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這樣一種法治狀況,是法制現代化的理想目標。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為此而作出了艱辛的努力。但是,經濟發展的內部沖動和國際競爭的強大壓力,使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無可選擇地將社會政治穩定前提下的經濟快速發展確定為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的階段性目標。首先,當代中國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盡快發展經濟,解決幾億人「吃飯」和「溫飽問題。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能否迅速地將經濟發展起來,使本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綜合國力趕上或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已經成為國家政權最終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其次,公民權尤其是公民政治參與權的全面實現和公民權利觀念的形成,有賴於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因為,「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總和的『市場』,它對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障」。⑷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不足溫飽的物質生活水平,不可能產生對現代法治的強烈需求,不可能產生更多的政治參與要求,「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⑸第三,當代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觀念更新的社會急劇變化過程。經濟的發展,利益階層的分化、價值觀念的沖突、民眾政治參與期望的提高,對政府的凝聚力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同時,中國的現代化過程還始終面臨著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影響與滲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著「民主」與「人權」的旗號,瓦解中國黨和政府的政治權威。如果一開始就將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定位於全面實現包括政治參與權在內的公民權,則會超出現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權威分崩離析,經濟的趕超計劃也會毀於一旦。因此,分階段實現法制現代化目標,是中國在當今國際國內特殊環境下的一種現實可行的選擇,即首先圍繞政治穩定和市場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穩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進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
3.價值取向的雙重性。事物的價值是事物作為客體對主體的生存、幸福和發展的肯定關系或否定關系。凡是對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有助於實現目標的東西,就是有價值的,反之就是無價值的。法制現代化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也有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一般說來,法制現代化的價值是多重的,包括正義、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權利等等。在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選擇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和其基本國情基礎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現為對公平與效率關系的合理解決。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逐步確立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法制現代化價值取向。
首先,中國的法制化應當把盡快發展經濟,提高效率作為其價值取向。在社會主義社會,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所決定,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鄧小平明確指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不發展生產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說是符合社會主義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應成為評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標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堅持「兩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設服務於經濟:一方面,抓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使市場主體在經濟生活中擁有廣泛的選擇自由,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為經濟的發展和效率的提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其次,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另一個價值取向乃是實現社會正義。人類社會的法律從其誕生時起,就同正義結下了不解之緣。正義所蘊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權利等價值內涵,成為政治社會中所有價值體系追求的最高目標。社會正義也就自然構成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理想。在當代中國,社會正義具體表現為:消滅階級,消除兩極分化,實現社會的共同富裕。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目的就是要全國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兩極分化。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失敗了」。⑺因此,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將關注和解決社會公平或社會正義問題作為自己的根本的價值取向。為此,三中全會以來,我們一方面通過立法確認和保護社會主體在機會和手段選擇過程中的平等權利;另一方面,通過制定一系列有關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法律法規和保護弱者群體的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工會法、殘疾人保護法、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法和最低工資制度等法律法規,強化法律的利益調控職能,促進社會利益需求與實現的平衡發展,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在目前經濟政治環境允許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正。
當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實現有賴於社會資源的極大豐富,在普遍貧窮的社會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公正與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平均主義。因此,經濟的發展和物質的豐富是社會公正的基礎。在發展經濟成為核心任務的當代中國,公正會帶來民心的歸附和政治的穩定,但是發展會在更高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的公正。「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反映了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因而也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價值選擇。
4.過程的非協調性與不足:
法制的現代化應該是一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協調發展的過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一方面帶有政府主導性,另一方面,它是作為最強音的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一種回應——為改革和發展服務,其目標的選擇帶有強烈的功利性。因而,其發展過程不可避免地帶有非協調性的特點。在立法上,表現為立法速度快、數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內,我國的立法已走過了西方上百年的歷程。但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不科學,部門法之間畸輕畸重現象嚴重。在立法與執法和司法的關繫上,集中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貪贓枉法現象嚴重,使立法與法律的實施之間出現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實施的基礎和手段的關繫上,表現為立法超前,基礎和手段不足。許多法律制定出來,卻沒有或缺乏實施法律的人員和物質條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沒有建立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產法》),因而使這些法律處於虛置半虛置狀態。在法治觀念上,不同層次的公民對於法治的理解存在嚴重不協調狀態:國家領導人談的「法治」是「治國方略」;法學專家談的法治是指法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統治,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些執法和司法人員認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認為「法治」就是規規矩矩的守法,不犯法。這樣一種復雜的觀念狀態表明,中國當代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尚不像經濟現代化目標那樣,為全國人民所明了和認同。
中國法制現代化過程的非協調性,是當代不發達國家在急速推進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規律性特徵。它是經濟上的不成熟(市場經濟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現,同時也表明,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觀念的變革,已經成為推動法制現代化進程的關鍵。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建設也呈現出現代化的發展趨勢。由於文化傳統和所處的歷史方位,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必然帶有自己的特徵。認識這些特徵的目的,在於將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置於現實可行的基礎上,客觀地看待其進程中的成績與不足,既克服不顧國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義,又可以喚起由人治走向法治這一艱難進程中消極主義者的信心。
9. 正當程序對於法治的普遍意義有哪些
實質程序法治實質上是正當程序之治。
程序正義的觀念是法律文化史中的一項重要貢獻,它將程序的公正、合理性視為與裁判的結果的公正、合理性具有同等的價值和意義,提醒我們在注重裁判結果公正性的同時,要確保法律實施過程的合理性。在我國的法律發展史中,歷來貫穿著「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所以在中國引進和推廣程序正義的觀念,強調法律程序的獨立價值,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程序法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主要途徑和重要表現。
1、有利於民主程序的建立,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
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必須推進民主程序化,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加強程序民主的制度建設,要求從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對各項民主活動的規定,使各項民主活動都有完備的制度化的程序可以遵循。法律化是程序民主建設的根本保障。程序上的民主要求在政治活動、利益表達、意見集中、決策形成的過程中,都嚴格地按照既定的程序辦事,制度的嚴肅性、法律的神聖性、規范的有效性必須設法保證。民主政治的程序化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一個特徵和體現。在國家主導模式下的改革與法治建設,最容易出現權力的恣意行使現象。權力濫用的一個明顯特徵就是不按程序辦事。以程序為本位,突出的強調了程序對於權力的制約意義。而「正當程序」觀念則正是中當前法治現實下權力濫用的良好矯正劑。首先,它有助於糾正傳統的權力本位觀。任何一種制度都是一定觀念的體現,觀念支撐著制度的構建,影響著制度的演變。「正當程序」理念所蘊含的權力制約原則、權利保護原則、中立性原則等都有助於糾正當前法治現實中的對權力、訴訟、程序的一些錯誤看法。只有觀念上的根本轉變,才會真正為制度的確立和施行帶來強大的廣泛意義上的支撐。其次,以程序為本位,可以為立法、執法和司法設置第一道權力制約的關鍵防線,以增強其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序本位理念強調程序的公正性,強調在追求公正的過程中要保障程序的公正,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以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的實現。
2.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
實體法治涉及社會利益的分配、社會矛盾的解決,由於這類問題的徹底解決超越了特定社會階段人們的智慧和能力,因而通過實體法治體現的實體公正的實現只能是相對意義上的實現。程序法治以保障人的尊嚴和自由為中心,通過程序機會的均等性、程序的過程性和交涉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既讓人們看見實體公正的實現,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納社會的不滿、實現社會的人文關懷以彌補實體公正的不足,更容易使當事人對司法者和執法者的信任和對處理結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認可。程序規則不僅可以彌補實體規則的不足,還可以糾正實體規則的偏失。即通過法律解釋學的原理與方法對某一規則進行擴張、限制等重新解釋,以使原有規范符合公平正義理念。程序法治正是通過在絕對意義上保證程序公正的實現以實現實體公正,從而在總體上實現社會公正[4]。
3.有利於加強權利的保護
自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天賦人權的思想普照著人類大地,它要求人民對權利的享有是天賦的,任何人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序都不得剝奪他人享有的權利。現今世界各國的憲法在規定國家權力的同時,也成了公民權利保護的大憲章。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誕生,則為人類提供了普遍的人權保護准則,人權的保護上升到了公理性高度。我國長期以來的傳統都是對權利保護的忽視,其中重要原因在於許多程序理念的缺失,在現實中只重實體輕程序。因此,堅持程序法治,以程序為本位,有助於通過「正當程序」的理念來改善現今司法、執法過程中的權利缺失現狀,重視人權的保護。只有正當程序實現了,更高層次、更寬層面、更深程度的「全面正義的法治模式」才會有前提和基礎。
問題
中國古代並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來看待程序,它不具備正當的法律程序,實質上還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於有正當程序,並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當的」「因此,主張要『重視法律程序』時的話語語義其實不是籠統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當的法律程序。
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正統思想是儒家思想,傳統法文化缺乏「法治」的因子。對於統治者來說,對儒家思想的尊崇就應力主「治人」高於「治法」。雖然當時的法家提出過「治法」高於「治人」,但這種「治法」實際上是以嚴刑峻罰為特徵,以專制為依託的「刑治」。新中國建立後,雖然進行過法制建設,但因反右、文化大革命而使法制泯滅,社會曾處於無法無天狀態。改革開放後,總結歷史經驗教訓,開始了民主法制建設。二十多年來,中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特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立法不斷完善,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司法權威進一步鞏固,法治建設的初期效果是明顯的、值得肯定的。但從總體上講,當前法治建設還存在一定的障礙,特別在程序法治建設方面,存在的障礙更加嚴重。這種障礙,首先在人的觀念,表現為重實體輕程序,重權力輕權利,重關系輕法制,沒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辦事的習慣。其次,司法及行政執法過程中缺少正當法律程序。
中國古代並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來看待程序,它不具備正當的法律程序,實質上還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於有正當程序,並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當的」「因此,主張要「重視法律程序』時的話語語義其實不是籠統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當的法律程序」。
長期以來,中國更側重於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份的實體合法性方面,對程序合法性問題缺乏足夠的關注,沒有或沒有完全認識程序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位置。因此,我們不能將法律僅僅看作是一種規則,而應將實現這一規則的過程也看作是法律的一個部分。要充分認識到,法治的實質就是自由、民主、平等、獨立與公正等價值內容在社會制度及運作機制上的體現,而程序法治正是實現上述價值內容的最佳方式與途徑。程序理念不僅是法治的要素之一,而且是佔主導地位的要素。因為正是程序理念決定了法治的制度運作過程和結果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也正是程序理念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會的正義。同時,只要從程序上保證公民成為法治運動中一種主動性的力量,國家法治的力量、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力量就無窮無盡。程序是看得見的公正,也是保障實現實體正義的制度性條件。受客觀條件影響,中國仲裁製度的確立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現為其行政化色彩較濃、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和仲裁適用范圍過於狹窄、仲裁程序訴訟化較為嚴重、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過於嚴格
10. 我國人大的立法程序
(1)提案。全國人大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各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屬於自己職責范圍內事項的議案。
(2)審議。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議程,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審議後再根據審查意見決定是否列入議程。由人大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後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交大會表決。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或先交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經法定程序審議後決定提交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案,應當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必須由人大常委會或提案人向人大全體會議作說明。在各代表團審議過程中,提案人應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組織和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要求介紹情況。
(3) 通過。全國人大審議的議案,凡未在審議過程被提案人撤回或經主席團決定停止審議的,都要進行表決,「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須經全體代表2/3贊成方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它的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公布。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案,皆以國家主席令形式公布,並同時宣布生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