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合法性
這個可多了!狹義的法律僅僅指憲法、法律。廣義的還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但是紅頭文件之類不是。
⑵ 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是中國歷史發展的必然。
在我國這樣一個歷史上封建統治時間較長、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高、公民法治觀念較為淡薄的國家,要實現法治這一宏偉任務,就必須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認真總結我國法制建設的經驗教訓,積極借鑒其他國家正確的法治理論和成功的做法,大膽探索,勇於實踐,整體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這一復雜的系統工程。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
「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已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依法治國的關鍵則在於行政機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
(一)從法治原則的角度而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
依法治國的核心應該是立法機關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在這三者之中,依法立法是基礎,獨立司法是保障,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據統計,改革開放20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國務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規,地方政權機關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規,其中大約有80%的法律法規是要由行政機關去貫徹落實的。因此,依法治國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決於能否依法行政。必須加強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設,使各級領導幹部在日常公共事務中嚴格做到依法辦事,做到政令暢通,執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這樣,依法治國的原則才能通過政府行為落實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二)從權力制約的角度來看,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
法治的核心是有效地約束公共權力。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依法治權,治權的重點又在於治行政權力,確保依法行政。依法制約國家機關的權力,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既是現代法治的宗旨,也是依法治國的價值取向。憲法賦予國家行政機關極其廣泛的權力范圍,幾乎涉及社會的各個角落。行政權是國家權力中最為活躍的權力,行政權最易膨脹,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無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難以控制。這種無所不在的公共權力必然需要依法制約,也最需要公眾監督。從行政權力的性質來看,行政權力也是最難制約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和司法權不同,可以為被管理者設定義務,可以獨立實施行政處罰,在管理中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如何實現依法行政,應該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
(三)從民主政治建設的目標來看,依法行政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十五大確定的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目標。只有在整個社會范圍內形成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社會氛圍,領導幹部依法辦事,公民依法盡義務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法律法規能夠在國家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得到普遍切實的遵守,才能實現依法治國。而要做到這一切,關鍵還在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政府行使權力時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則。它反映了社會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歷史進程。不奉行法治原則,談不上依法行政。人治與主觀隨意性相聯系,權力的行使由個人意志決定;依法行政與法治相聯系,權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為依據和評判標准。依法行政原則的確立,對於象我國這樣缺乏法制傳統的國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1.保證行政管理為人民服務的目標
人民通過權力機關制定法律,表達意志,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將保證行政管理遵循為人民服務的目標,使行政管理不致偏離航道。無庸諱言,行政管理范圍的寬闊和行政工作人員的眾多,作出背離為人民服務宗旨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事,也時常出現。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只有依靠嚴格貫徹依法行政的原則。
2.保證行政管理的統一性、連續性和穩定性
依法治國的最重要的特點是這個國家一切活動的統一性、連續性和穩定性。這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給行政管理帶來的保障。依法行政能保證行政管理的統一,有了統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會的不公正、不公平,是產生社會不滿,甚至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已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依法治國的關鍵則在於行政機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所謂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必須由法律授權並依據法律規定。法律是行政機關據以活動和人們對該活動進行評判的標准。據統計,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百分之八十需要行政機關去執行。行政機關的施政行為與公民息息相關,直接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辦事,對公民的榜樣作用也最強。然而,目前我國的行政執法現狀卻不容樂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越權執法、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這種現象不僅損害了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敗壞了政府在人們心中的形象。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而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
連續性與穩定性,同樣是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市場經濟之所以必須是法治經濟,就是由於法治所帶來的統一性和連續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
3.保證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行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決策,依照法律規定執法,以保證行政管理符合國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錯誤和違法,減少糾紛和矛盾。同時,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規則,都將大大提高行政效率,這也一再為我國歷史所證明。不能將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對立起來。
4.保證對行政管理的監督有統一的標准和程序
要使監督取得成效,必須解決監督什麼和如何監督的問題,也就是需要有監督的標准和程序。所謂監督的標准,就是對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的評判標准。而能夠提供是非評判的唯一標准,是法律;所謂監督程序,即進行監督要經歷哪些步驟、方式和時限。程序就是操作規則。遵循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才能保障監督順利、有效、正確地進行。
目前,我國社會正處於一個轉型時期,人治社會應當逐步向法治社會過渡,而這種過渡的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依法行政的實現程度。實踐證明,實行依法行政,保障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長負責制下產生的主觀隨意性和盲目性,實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減少各種行政違法行為及由此給公民、法人造成的損失,並有助於提高行政效率。
⑶ 什麼叫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程階段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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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依法行政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簡言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
行政權力的使用,包括決策、執行和監督三個環節。依法行政,包括依法決策、依法執法和依法受監督三個環節。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但是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
⑸ 依法行政原則的合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則之所以被作為依法行政原則的一個子原則看待,就是因為在行政領域中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自由裁量權不可能無限制、無規則地行使,它除了要遵循合法性原則外,在裁量規則上還必須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制約。
所謂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在法律積極明示的授權或消極默許的范圍內,基於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選擇認為正確、恰當的行為的權力。較為多數的學者把自由裁量權表述為:行政機關的自行決定權,即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
由於現代行政管理面臨的事務的多元性、復雜性和可變性,立法者不可能預見社會生活全部以及行政活動可能發生的所有影響,法律規定也不可能總攬一切情形。因此,法律不得不授權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斟酌權衡,從而採取適當的措施;同時,法律對行政活動的規定也不可能詳盡無遺,它必須給行政機關留有一定靈活處理的權力,自由裁量權也是發揮行政公務人員主動性和提高行政效率必不可少的條件。洛克曾說,「有許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規定,這些事情必須交由握有執行權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據公眾福利和利益的要求來處理。」不過在這里,洛克將自由裁量權與法看作不相容的東西,英國著名的憲法學家戴雪也曾持此觀點。
今天,這種傳統的廣泛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法律不相容的觀念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法治所要求的並不是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是法律應當能夠控制它的行使,現代統治要求盡可能多且盡可能 廣泛的自由裁量權。」法治與人治相對立,它排除權力行使者的專橫、武斷和憑個人意志行事的方式,但是法治並不排除執法人員的主動精神,法治應允許執法人員發揮創造性、主動性和積極性,根據自己的判斷以最佳的方式達到法律目的的實現。因此,自由裁量權的確定,不僅不與法治相沖突,相反還是法治的要求和補充。可以說,現代行政主要表現自由裁量行政,絕對的羈束許可權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
國家必須承認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作用,但是自由裁量權又有可能被濫用。因此,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並不是自由無邊、任意而為,它應依法、依許可權並依一定裁量規則而行使。它必須在外部界限上受法律規定的約束,在內部的自由裁量問題上應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則。只有如此,才能保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既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又做到適度、合理而不致越權或濫用。 關於行政合理性原則,人們一般認為: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公平正義的法律理性)。有人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無限度地要求行政決定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的觀點實際上是對政府過份完美的要求,事實上也是不可能。」筆者以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一個具有內部網狀結構的限制性原則,不能將它僅理解為是對行政行為內容的要求。由於行政合理性原則產生的基礎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因此,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含義在於行政權必須為正當目的行使,使用最恰當的方式,並與法律的精神、內容和法律的一般原則相一致。即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要符合「理」。
在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理解上,我們以為主要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系。有人認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必要補充人們現在大多認為,行政合理性原則並不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必要補充,而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完善。我們同意後一種觀點。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控制,並不只是行政合法性原則所能解決的,還需要對之進行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責任性的控制。這些子原則共同構成了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基本行為准則。
這里應注意的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對自由裁量行為的要求往往表現在范圍、「面」上,而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內部限制,是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內部具體「質」的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則適用於一切行政領域,而行政合理性原則則於自由裁量領域;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都涉及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只是二者的程度不同而已:合法性主要是指是否合乎法律的規定,合理性則主要指在法律規定范圍或原則內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則等,行政合理原則涉及的是更深層次的合法與否的問題。
二是「理」的確定。行政合理性原則中的「理」,與法律密切相關,我們不能離開法律來對「理」作無限擴大的解釋。這里的「理」不是道德規范,不是脫離法律的「理」,而是法律的目的、精神,法律一般原則、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認識觀念。
三是行政合理性原則適用的范圍。在行政合理性原則適用范圍的確定上,人們往往認為行政合理性就是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合理。我們認為這種范圍過於狹窄。不僅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合理,而且行政行為的其他方面如方法、時間等以及做了同行政行為的主觀意圖或動機等方面都應合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限度也就決定了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的范圍。「
行政機關自由選擇的范圍不限於決定的內容,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採取行動的決定在內。」可見,行政合理性原則所要求的范圍是自由裁量行為的各方面而不能只限於行為的內容上。在主觀方面,不僅要求自由裁量權在客觀因素上合理,而且還要求主觀動機正當,否則就有 可能構成「裁量行為本身內部客觀之瑕疵」或「裁量行為內部主觀之瑕疵」。在實體或程序上,是否包括兩個方面呢?有人認為既包括實體上的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考慮不相關因素、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又包括行政程序上的合理(實行迴避,充分聽取意見)。
筆者以為,在這里,程序上的合理也屬於程序公正方面的內容。因此,我們沒必要將其納入合理性原則的范圍來探討(而是將它作為行政公正性的內容來闡述。例如,英國的合理原則主要適用於實體方面,「而今天,該原則幾乎出現在每星期所發布的判例中,在大量案件中該原則得到了成功運用。它在實體方面對行政法的貢獻與自然公正原則在程序方面的貢獻相同。」因此,我們所理解的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是就行政實體的合理而言的,至於程序方面的合理問題我們則將它歸之於「行政公正性原則」的內容。 在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上,人們往往將符合公正的規則作為合理性原則的一項具體要求,立法實踐中也採取了同樣的態度,如《行政訴訟法》第54條關於「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規定。我們認為這種概括並不盡妥當(關於行政的公正問題我們將在後文有關行政公正性原則部分闡述,在此,我們不將其作為合理性原則的一項具體要求來看待)。
根據我國長期的實踐和理論的總結,行政合理性原則應包括下列各項要求:
其一,行政行為應有合法的目的。任何自由裁量行為的作出,應具有合法的目的。這一合法的目的,可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行政的目的,即行政必須為民服務,為公益服務;
二是法律的目的,自由裁量行為的作出,不僅要符合法律的一般目的,而且還要符合該法律授權的特定目的。自由裁量行為是否合理,「一切取決於授權法的真實目的和意思。」,即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具體目的。
其二,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的作出,應出於善良、誠實的動機,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公務人員不能假以執行法律的名義將其主觀意志或者個人的情緒、偏見、同情、反感等施加於公民或者組織。
其三,行政行為的作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應受無關因素的影響。所謂相關因素是指與待處理事件有內在聯系並可以作為作出決定根據的因素;所謂不相關因素,是提與事件本身沒有內在的聯系而不能作為作出決定根據的因素。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時,應考慮相關因素,尤其要考慮法律、法規所明示的或默示的要求考慮的因素,而不應考慮與作出決定無關的因素。
(四)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構成?
在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判斷標准上,可以借鑒德因關裁量原則理論,將行政合理性原則具體確定為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比例性原則。
其一,適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是對行政行為的一種目的導向要求,即:要求在作出決定時,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措施而必須擇取確實能達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之措施。換言之,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符合其法律目的的達成,而不得與目的相離。如為了追求高效和優良的行政管理,在公務員的選拔上往往採取限制學歷的辦法,但如果為了實現該目的僅採取限制學歷的辦法,卻並不能促使該行政目的的實現,此種情形即屬違反適當性原則。〕
其二,必要性原則。所謂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的必要程度,也即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而應盡可能選擇影響最輕微的手段。該原則的基本要求在於使用「最不激烈手段」(在諸多可 選擇的手段中選擇影響其他價值最少的一個手段)或者「最溫和手段」。如對於某違法的企業,行政機關可依法給予罰款、吊銷執照或者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如果只需對企業處以罰款即可達到制裁和防止其違法的效果時,行政機關即不得施以其他大的行政處罰措施。該原則意在防止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小題大作」,正如一位德國學者弗萊納(F·Fleiner)所比喻的一樣「不可用大炮打小鳥」,也即我國俗語所說「殺雞焉用牛刀」。必要性原則一方面要求採取最輕微的手段,另一方面要求只有在最後關鍵時刻而不得不採取激烈手段(無其他可行及慎重的手段取捨)時方可為之。
其三,比例性原則(即狹義的比例原則)。又有人稱之為衡量性原則(或平衡原則)。比例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對手段的選擇應按目的加以衡量,換言之,任何對行政相對人採取的不利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得的利益。台灣陳新民先生認為,我國古語「殺雞取卵」為該原則的最佳反面寫照,即該原則要求在目的與手段之間保持比例,不致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的目的而造成公民權益的過度損害。學者麥耶·柯普(Mayer Kopp)對該原則也曾作過形象的比喻:「警察為了驅逐櫻桃樹上的小鳥,雖無鳥槍,但也不可用大炮打小鳥。」
⑹ 政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什麼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重要內容。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黨的領導下依法行政,領導幹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有利於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增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
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強調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增強黨的依法執政本領的重大意義,將依法行政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重要安排。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重要內容。其產生和發展與法治理念有著直接密切的關系。在現代,法治不僅包括權力依照法律規定運行——這只是形式意義的法治,法治還包括權力行使要符合一定的目標——這是實質意義的法治。
社會主義法治觀不僅要求行政權力有法律依據,還包括立法和執法的過程都應該符合國家的價值追求,符合法律確立的目標。依法行政是全面增強黨的執政本領的必然要求,是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6)依法行政合法性擴展閱讀
准確把握依法行政的衡量標准
1、堅持合法行政。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首要也是最基本的內容,它意味著行政權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須於法有據。「法無授權不可為」就是合法行政的直接表述,它包括主體合法、職權合法、內容合法。
2、堅持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3、堅持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4、堅持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堅持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6、堅持權責統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
⑺ 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的原則是行政法上的原則之一,就是指為了保障公民的權益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國家作用應具合法性,應當服從法。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當4、高效便民
5、誠實守信6、權責統一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在所有這些法的形式中 ,憲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 ,法規的效力高於規章。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
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憲法、法律對行政機關制定法律規范用的是「根據」原則。
依據法律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還是包括其他法律規范?從根本上說,一切具體行政行為都應該依據法律——狹義的法律,但根據法律和經法律授權制定的法規、規章當然也應該是依法行政的依據。因此,這里所說的「法律」,應該包括法規、規章在內。《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處罰法定」原則,就是依據法律原則在處罰領域里的體現。
具體法律有:《行政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當前國務院制定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等部門法和很多行政法規、規章。要根據具體行政行為具體適用某部法的第幾條第幾款的規定了。
⑻ 依法行政原則的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其中主要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活動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包括許可權規定、實體和程序規定)而不得與法律相違背,違法行為應無效或應撤銷,違法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里,合法性原則的「法」,整個而言其形式可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規章可採取一種比較務實性的態度,有限地承認規章即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章承認其有效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章則不承認其作為法的形式;在規范上既應包括實體法規范又應包含程序法規范;在規范的結構上,不應僅限於義務性規范而且還應包括權利性規范和權義復合規范。 根據我國的情況,行政合法性原則可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具體要求:
其一,行政主體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並具備相應的資格。一項行政 活動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實施行為的主體必須合法。如果進行行政活動的主體沒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其所為的行為自然不應具有法律效力。該項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其他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和組織條件以及人員條件。
其二,行政活動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無法律即無行政」(當然我們沒必要限定在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應包括法律、法規及授權立法),行政活動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而進行;沒有法律的規定即表明其無權進行活動,行政機關不能任意地採取行動。這也是行政活動和公民的活動的最大區別。
有人認為,在消極行政領域內是「沒有法律規范就沒有行政」,而在積極行政(或服務行政)內則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作為」。我們以為任何性質的行政都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既然有「積極行政也應符合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表述,就表明該類行政活動要有法律依據,而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無明文禁止即可作為」。對行政機關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僅限於具體操作的規定還應包括原則)才得為之。法律為行政機關設定了職責許可權范圍、活動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機關只能依據法律的這些規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為,沒有法律的授權或規定,行政機關就沒有這種活動的自由。否則,就屬於無效或違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的具體內容可從下列3個方面來要求:
1、沒有法律依據,不得使人民負擔義務或限制權利;
2、沒有法律依據,不得為公民設定權利或減免其義務(當然符合法定物條件和理由,行政機關是可以依法設定權利或減免其義務的,即行政機關不得任意作出影響公民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
3、必須在法律授權或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行政權。
其三,行政機關必須實施法律。在我國,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執行法律,且下級行政機關必須執行其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因此,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或行動保證法律規范的實施。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利規范、義務規范,行政機關都必須遵守;而且,行政機關還必須盡一切力量保證法律賦予的職權和職責得以實現。「行政機關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採取行動,保證法律規范的實施。」其四,違反法律的行政活動屬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有關國家機關有權予以撤銷、變更或宣告無效;行政違法主體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法律責任問題將在行政責任性原則部分論述)。 就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內容而言,除了從上述若干具休要求來分析外,我們還可將其注入深刻、具體的內容,吸收若乾子原則作為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內容構成。筆者以為,對行政合法性原則具體可確定下列子原則:
其一,法律優先原則(或稱法律優越原則)。法律優先原則的基本含義在於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 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此處所謂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該項原則包含如下含義:
第一,法律優先於行政,行政必須服從法律,在效力上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規章及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行政決定。根據我國《憲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上層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即「不抵觸」原則。可見,在我國其他形式的法規、規章在效力上都是低於法律的。
第二,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優先適用法律,否則將導致法律適用的錯誤。
第三,行政活動應直接根據法律而作出或者間接根據法律(依據法規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的規定)而作出。
其二,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即某些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即法律的專屬范圍),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予以規定。法律保留的事項范圍一般是在對公民的基本人僅的限制方面(如《行政處罰法》第9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專屬於法律)。法律保留原則的含義除了指國家立法機關有制定限制人權的法律的許可權外,還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在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或決定來限制人權(如《行政處罰法》第10和、第12條的規定)。
其三,禁止越權原則。權力只有在其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為確保行政權的行使符合法律授權的范圍,必須要以禁止主原則來規范行政權的行使(或者行政活動)。禁止越權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超越了其法定許可權范圍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違法或無效的。行政機關不得越權,如果越權則其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法律效力必須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因此,法院及其他有權國家機關可以撤銷越權行為或者宣布越權行為無效。按越權的一般理解,越權既包括實體上的越權(超過法定權力范圍),也包括程序上的越權(即違反法定的必須遵守的程序)。筆者以為下列幾種情況可歸入越權:
一是無許可權。即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個人根本無行政權或者無管轄權卻行使了一定的行政權力。通俗地說,即「無權行使了有權」。
二是超越了權力的行使界限。行政機關有一定的行政權力范圍,但其行使超過了該范圍,我們將該類越權行為稱之為「橫向越權」。如地域越權、工商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職權等。
三是「縱向越權」。除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外,在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也存在職權許可權的劃分,根據組織法的規定上下級行政機關也不得相互越權。縱向越權即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
四是「內部越權」。即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行使外部行政機關的職權,這種行為也應屬於越權行為因而無效。另外,在實踐中還存在內部機構之間相互越權的情況。對這種情況從法治的嚴格要求來說也是不允許的,應屬於一種違法行為,但從行政機關整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角度來看,則不宜認為該種情況當然無效。
⑼ 依法行政的意義
依法行政的內涵與意義
行政(on)一詞,在英語中是
治理、管理和執行事務的意思,行政與施政是同一詞。在我國古代《左傳》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說。馬克思對行政曾做出過科學的定義,即「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活動」。作為行政法意義上行政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為。根據我國政權基本結構和內部分工,國家活動的組織即行政主體主要是國家各級行政機關。
依法行政,就是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國家事務。法律是行政機關據以活動和人們對該活動進行評價的標准。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也是反映市場經濟對政府活動的客觀要求。依法行政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我國到八十年代未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則,決不是偶然的,這是政治、經濟以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的結果。就現代法治要求而言,一方面,各級政府機關要以法律為武器管理國家事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享受權力,履行義務,對不正當行使權力和不很好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追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管理者也必須依法管理,在行使管理權力時,必須以法律為准繩,必須在法律授予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國家事務。法律要約束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也要約束管理者自己。在這兩者的統一中,管理者依法辦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管理者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實際上也就是要求被管理者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有了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才可能會有公民的嚴格遵守法律。沒有對管理者的要求,就無法對被管理者提出要求。因此,行政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嚴格依法行政,這是各級政府機關行政必須遵循的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保證行政管理為人民服務的目標。人民需要行政機關,人民授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最終目的就是要通過行政管理,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通過權力機關制定法律,表達意志,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是將保證行政管理為人民服務的目標,使行政管理不致偏離航道。二是保證行政管理的統一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法治國家的特點是一切社會活動在法治規范下具有統一性、連續性和穩定性,這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給行政帶來的優點。有了統一,才能有公平和公正。否則,在相同條件下不同對待,不同條件卻相同對待,這種社會的不公正、不公平是引起群眾不滿的重要因素。連續性和穩定性是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朝令夕改,「政策多變」,必將使人民群眾的活動無所適從,大大損害人民群眾創造性、主動性的發揮。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管理的統一和連續是不可缺少的條件。要保持行政管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三是保證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最重要的要求之一。依法行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決策,依照法律規定執法,以保證行政管理符合國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錯誤和違法,減少糾紛和矛盾。同時,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規則,都將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四是保證對行政管理監督有統一的標准和程序。現代世界各國,行政機關大都是國家機關中權力最大,管理范圍最廣,人員最多,而且靈活性最高的機關。其管理的好壞,與公民、社會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對行政管理加強監督,法律、法規就是唯一的監督標准和監督程序,使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防範和懲罰行政違法,避免行政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