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罷工
❶ 你的雇員正在進行違法罷工你該怎麼做
你的雇員正在進行違法罷工你該怎麼做?溝通,協商,解決。三步進行。
❷ 請問罷工違反勞動法嗎
罷工是違反抄勞動法的。
一、如果勞動者有勞動糾紛,可以找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是採取罷工的形式維權,是違反勞動法的,嚴重的有可能觸犯刑法。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❸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罷工依據法律怎麼處罰
員工單純的罷工行為,是不算違法的,只是單方面違反了勞動合約,是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可以拒付罷工期間的工資,期間可以讓公會與員工進行協調,處理罷工問題。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的勞動合同法導致的罷工,用人單位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❹ 公司拖欠工資 員工罷工 屬於犯法嗎
公司拖欠工資,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我國未規定罷工自由,所以公司要處罰員工也是合理合法的。
❺ 勞動法對工人罷工被開除是怎麼解釋的
您好!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權此勞動者因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的一般是合法的。
若是罷工原因屬於用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等。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❻ 工人罷工怎樣處罰
員工單純的罷工行為,是不算違法的,只是單方面違反了勞動合約,是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可以拒付罷工期間的工資,期間可以讓公會與員工進行協調,處理罷工問題。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的勞動合同法導致的罷工,用人單位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依法罷工擴展閱讀:
開除員工有以下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條需注意兩點:
(1)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並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癒實際需要的醫療期。醫療期期限要依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來確定。
(2)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⑴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⑴客觀情況,是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如自然條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給條件、生產設備條件、產品銷售條件、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
⑵發生重大變化有兩個前提:不可抗力和未為當事人預料且不能為當事人預料:比如:地震、水災、戰爭或國家經濟調整、企業兼並、遷移,資產轉移等。
如果這些重大變化足以使原勞動合同發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變化,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合同變更問題與此勞動者協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就沒有存續的必要。
❼ 離職或全體員工罷工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因為你們這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還沒有支付足額的勞動報酬,所以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可以隨時走人,但是為了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實在不行,你們可以走法律途徑維權,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單位支付工資,賠償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至於罷工嘛!我國法律是不允許勞動者罷工的,所以罷工這個問題希望你們三思而後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❽ 建築工人無理由罷工,有懂法律的么
你最好先高定包工頭,和工人講法律你不是對牛彈琴嗎?如果真要走法律程序,建議在他們鬧事的時候報警。
❾ 如果工資發了,因個人原因罷工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1、員工罷工,那麼是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單位可以辭退該員工,並且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❿ 罷工和礦工有什麼區別 有那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罷工是集體行為,曠工是個人行為。
在當代民主國家,罷工是勞動者集體主張訴求合法專行為,而曠屬工則是違反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行為。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公民有罷工的權利,而在《憲法》和《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了公民有依法集會、遊行、示威以表達訴求的權利。如果違法行使這些權利,在我國會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我國,曠工是違反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行為,會受到單位內部處分甚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