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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07 05:30:09

依法治校事例

案例一:「按章接送 依法治校」
周末中午12點半,初三年級辦公室內,一教師還在准備下個禮拜的教案,一個滿頭大汗的家長氣急敗壞的沖進辦公室,嚷道:「你們學校怎麼搞的,學生沒有免接送卡就把學生放出學校了?」那位老師讓家長坐下,拿起電話,撥打了班主任的號碼,班主任證實給學生的「放行條」上寫的是「自接」,這說明學生是有意自行上的校車;然後,該老師又聯系生活處主任,查得當天接送校車老師名單,電話接通了,「初三×××,在我的車上,他沒有免接送卡,我正要帶他返校。」坐在電話旁邊汗水不停流的家長笑了,「對不起,剛才是我太急躁,這個孩子是我朋友的,我只是他在廣州的監護人,他的行為習慣不是太好,以前在香港就經常這樣鑽學校的空子逃課,有學校這樣嚴格 的『放行條』制度,我們這些做家長的就放心了。」
案例分析:
華美依據全寄宿學校「安全第一」的特點,認真貫徹和落實有關校園安全的法律和規定,完善學校保護機制,堅持以制度化、規范化的手段消滅一切不安全因素。例如在接送學生方面常抓不懈,時常給予學生接送員培訓和安全教育,「校車安全運行小組」嚴格執行《學校校車接送規程》接送學生,同時學校「總值」還要及時對學生的接送工作進行全程跟蹤檢查監督
《學校校車接送規程》中明確指出「學生只能在班主任開具放行條的前提下由持接送卡的家長親自接送,但是我們的學生家庭情況很不一致,有的家長常年在外、或者是臨時有事外出,不能在規定時間接送學生,可這些家長仍希望他們的孩子能夠在周末回到家中,怎麼辦?學生能否自行回家?這安全嗎?學校相應出台了《學校校車接送規程》的「學生免接送卡」附帶制度——制度適用華美中學部、一學期前擁有華美學籍的學生。
首先由家長針對自己不能夠准時接送學生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然後班主任根據學生的生活自理能力,通過考察學生的具體表現,確認校車接送點的安全系數,認為學生可以在校車接送點自行出入,便予以批准,並且代表學校和家長簽訂辦理「學生免接送卡」協議書。協議書中明確學校和家長雙方各自義務和職責、「學生免接送卡」的使用方法和范圍等,例如協議的第三條就規定:辦理「學生免接送卡」後,學生乘校車自行下車回家帶來的一切後果由家長自行負責,與學校無關——家長職責;協議的第一條規定:「學生免接送卡」僅限於學生乘校車回家、回校時使用,學生須向校警或跟車老師出示「學生免接送卡」並簽字。學生不能憑「學生免接送卡」自行出入學校——使用方法和范圍。
協議書簽訂以後,班主任再一次進行慎重細致的考核,然後報請學部和總校校務部領導批准方可到「招生辦」辦理貼有學生相片和具名班級、卡號、下車地點、家長簽名的「學生免接送卡」。
如此嚴格規范化的「學生免接送卡」辦理制度,無疑加強了學生、家長、老師的安全意識,既杜絕了責任事故的發生,又提高了學校「依法治校」的威望。
華美學校學生人數多,而且分布廣,每逢周末和學期結束,學校車輛接送學生的線路多達50多條,為了保障學生能夠安全順利的回家和返校,學校投入了大量的人員和財力,但真正能夠保障學校建立11年來,未發生一例接送安全事故的首要條件是學校做到了——「按章接送、依法治校」!。

案例二:以法促德 文明奉獻
「我捐50」,「我捐100」,「我捐……」
這是發生在2004年的一幕。華美的師生們忘不了那個日子,一位品學兼優的學生暈倒在他的課桌下,他患的是一種突發性的疾病,而這個病,完全可以讓他失去學業,同時,他那並不富裕的家庭將會為此背上沉重的債務負擔……同學們坐不住了,他們向自己的「戰友」伸出了援助之手,一個班級、一個年級、一個學部、整個學校、學生的家長……人們都動起來了!
39876元!當總校校長把這筆捐款送到學生母親手中時,這位母親淚流滿面,這是華美師生沉甸甸的心意啊!
案例分析:
正是因為學校貫徹執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廣泛開展法制教育,才提高了學生們良好道德規范的整體水平,有力地推動了我校堅持開展的「學雷鋒,做文明中學生,建文明校園」的活動。
活動中,由學部政教處發出倡導,要求各班選派代表參加校園管理,輪流值周。從遵章守紀、行為舉止到衛生保潔、綠化、美化等具體方面進行督促檢查,同學們都能自覺遵守。在這樣有序、有律的校園環境里,同學們不僅能鍛煉吃苦耐勞的意志,堅韌不拔的精神,同時也造就培養了自己良好的文明習慣。良好的習慣必然養成優良的品性、而優良的品性將會對學生一生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所以,這些在外人眼中可能被冠以「公主「「皇帝」稱號的學生們,他們奉獻著愛心,以自己的言行糾正了不知情者的偏見。不僅如此,在區委、區政府等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為災區獻愛心」活動中,我們的學生都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

案例三:處分學生 依法辦理
華美學校中學部的學籍管理在總校校長辦公室的統籌之下,分門別類、有條不紊的由專人負責,協同招生辦統一存放,嚴格遵循《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學校《章程》,特別是操作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處分條例」在學籍管理制度和實際運用過程中不折不扣的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合法、符合規定的處理程序,徹底杜絕了未成年學生被開除事件的發生。
2004屆初三(6)班學生R於2003年8月從廣州某學校轉學華美,入讀華美後中學部派出檔案員到該學校調來冉某學籍檔案,檔案中反映的R的以往表現和他入學華美時的筆試、面試表現基本一致——學習成績還行,行為規范比較糟糕。依據華美學校的學生入學程序由R家長和招生辦簽訂了「試讀協議」,R自2003年8月8日成為了華美學校的一名試讀學生。
R就讀華美學校一學期里不能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經常早退、遲到,不能與同學和睦相處,不尊敬老師,甚至相邀同學毆打低年級學生,引起其他學生家長的極大不滿,影響極其惡劣,雖經班主任、學校、家長多次教育仍然毫無效果。按照「試讀協議」:學生在試讀階段屢次違規違紀的學校可以勸其退學。但是考慮到冉某屬於未成年學生,初三年級仍然屬於九年義務教育階段,更為了學校的辦學行為不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學校《章程》相悖,中學部行政會議最終決定留下R,後由班主任整理材料提出申請、政教處酌情給予冉某以適當的處分。
今天,R一改初入華美的絕大部分陋習,2004年8月已經被華美學校正式錄取為高中一年級學生。
R常說:「如果不是華美的寬容,我是讀不了高中的。」
R的家長常說:「如果不是華美的依法辦學,我的兒子一年前就步入社會了。」
是的:「試讀」是手段,處分是方法,我們最終的目標是依法教育我們的學生!

② 綜合實踐活動主題實施案例

人生設計從現在開始

——關於高中生及大學生自我人生規劃問題的社會調查

一、調查研究背景

1.調查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當今社會處在變革的時代,到處充滿著激烈的競爭。物競天擇,適者生存。要想在人生這場激烈的競爭中脫穎而出並立於不敗之地,必須事先規劃好自己的生涯。先做好人生規劃,有了清晰的認識和明確的目標之後再付諸實踐,這樣的效果要好得多,也更科學,更經濟。

古語言,「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俗話說,「磨刀不誤砍柴工」都說明了這個道理。因此作為新世紀的高中生與即將走向社會的大學生,做好自我人生規劃是十分必要的。

對於大學生而言,人生規劃的意義不言而喻。通過事先的人生規劃,確定其最佳的奮斗目標,並為實現這一目標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選擇實現這一目標的職業,以及制定相應的工作、培訓和教育計劃,並按照一定的時間安排,按照長期性、挑戰性、清晰性、可行性、適時性、適應性、持續性的原則,為自己定下事業大計,籌劃未來,使大學生在畢業後順利進入職場,實現自己的夢想。

而對於高中生,不少人專注於學習而沒有對自己的人生做出過規劃,這是不科學的。其實,做生涯規劃最合適的時間便是高中時代,因為這時人的個性已基本形成,馬上面臨的高考是決定一生的重要因素,高考實際上就是對未來職業的第一次定位,在職業定位之前,進行相關的測評,然後以此為據,做出職業生涯規劃,再根據規劃選定高考專業,這是最佳方案。相應的,做出全面的人生規劃為順利適應大學生活乃至社會生活都起到關鍵的作用。

2.調查內容的基本概念解釋

人生規劃主要包括職業生涯規劃、學習發展規劃、身心健康規劃、生活管理規劃及素質拓展規劃五個方面。

職業生涯規劃是指在對過去成長背景、目前資源條件和將來可能路徑的自身主觀和環境客觀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合理擬定自己的職業生涯目標,為開發和獲得與職業相關因素而制定相應的教育、工作計劃,按照一定時間安排,採取行動以實現職業生涯目標的一個有機逐步展開的過程。

學習發展規劃是根據個人自身情況,樹立明確的學習目標,形成適合自己的學習方法並科學安排學習任務,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身心健康規劃包括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兩個方面,它需要我們正確認識自己的身體健康及心理狀況,通過自我努力提高身心素質。

生活管理規劃包括時間規劃、理財規劃和情感規劃。而素質拓展規劃則容納了思想政治道德素質、科學素質、人文素質、身心素質、實踐素質和創新素質的內容。

二、方法與步驟

此次調查針對高中生及大學生,分為公共場所問卷調查與網上問卷調查兩個方式。 公共場所共發放問卷50份,收回50份,有效回收率100%。網上共發放問卷200份,收回86份,有效回收率43%。合計有效問卷136份,有效回收率54.4%。調查對象中高中生79人,佔58.1%;大學生57人,佔41.9%。

三、調查結果分析

1.缺乏規劃意識,思想准備不足

選擇職業方向,拓展自身素質,確定未來的生活道路,是高中及大學時期生活的一個重要任務。然而調查表明,目前高中學生基本沒有接受生涯規劃教育,對自己的將來較為渺茫,相當部分學生在面臨人生重要選擇的時候,認識不足,准備不足。在回答「文理分科」的問題時,選擇「目標明確」的盡佔35%,其餘65%。

表1-1 文理分科時你的態度(高中生部分)

態度
人數
百分比

目標明確
28
35.4%

有一點拿不準
49
62.0%

十分困惑
2
2.5%

總計
79
100%

而在回答「將來所上的大學和專業」問題上,有明確目標的只有21.5%,近一半的高中生則處在徘徊的境地。

表1-2 將來打算上的大學及專業(高中生部分)

態度
人數
百分比

明確
17
21.5%

模糊
27
34.2%

不知道
35
44.3%

總計
79
100%

調查高中生的同時,我發現對於高中時期是否進行了合理的人生規劃對於大學生而言有很大的影響。在回答「是否滿意現在所學的專業」時,回答「滿意」的大學生僅有14.1%,對自己所學專業的滿意程度關繫到在這一專業上投入的熱情,更關繫到將來的職業發展。如果在高中時期就有了人生規劃的話,個人的發展定位更加准確,在選擇高考志願時更加理智與科學,那麼今後的學習道路就會更加順利。

表1-3 是否滿意現在所學的專業(大學生部分)

態度
人數
百分比

滿意
8
14.1%

一般
46
80.7%

不滿意
3
5.2%

總計
57
100%

2.學習能力有待提高,身心健康更需關注

學習是學生最重要的職責與使命。高中與大學是相當成熟的階段,學習要求、學習內容、學習方法上都有了許多變化。不再依賴老師、全面的綜合素質、聯系實際解決問題、深層次的理解、創造性的思維等都需要我們做好學習上的准備與規劃。在「學習自主性」問題上,仍有為數不少的同學缺少自己的方法,僅按老師說的做。

表1-4 學習自主性

學習自主性
人數
百分比

僅按老師說的做
60
44.1

大部分由自己安排
55
40.4

不願意主動學習
21
15.4

合計
136
100%

而在「制定學習計劃」這一問題上,缺乏學習計劃及執行力成為了現如今學生的普遍問題。

表1-5 學習計劃及執行力

計劃及執行力
人數
百分比

計劃詳細嚴格執行
16
11.8%

有計劃但不太執行
103
75.7%

從不制定計劃
17
12.5%

合計
136
100%

身體是革命的本錢,高中生要擠過千軍萬馬的獨木橋,大學生在大學校園則存在生活環境、心理環境和學習環境的轉變和適應。因而調整自己的身心素質才能不斷迎接新的挑戰。那麼,當代學生的身心健康如何呢?在「世界衛生組織的健康標准」上,健康狀況很好的僅佔16.2%,而大多數人的健康狀況則並不良好。

表1-6 世界衛生組織的健康標准,你符合的項數

符合項數
人數
百分比

五項以下
27
19.9%

六到十項
87
64.0%

十項以上
22
16.2%

合計
136
100%

其中,在回答「進行體育鍛煉」的問題上,能夠做到「每天鍛煉一小時」這一要求的僅占。

表1-7 鍛煉頻率

頻率
人數
百分比

每天
9
6.6%

一周一兩次
86
63.2%

幾周一次
23
16.9%

其他
18
13.2%

合計
136
100%

3.生活不夠科學,沒有條理

高中生、大學生需要合理的時間觀、理財觀和情感觀。有了正確的時間觀,你會游刃有餘的安排生活;有了正確的理財觀,你會量體裁衣,適度消費;有了正確的情感觀,你會收獲親情、友情和愛情。為了讓所有事情都在規定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我們需要在行動之前制定一份詳細的時間計劃。在實際生活中,懂得科學管理自己的生活,最有意義地、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時間的人卻很少。

表1-8 你有科學的進度時間表和較高的做事效率

答案
人數
百分比


13
9.6%

馬馬虎虎
85
62.5%

不是
38
28.0%

合計
136
100%

而在消費問題上,絕大多數學生都能做到月有盈餘(約佔88.6%),合理儲蓄(約佔79.1%)。

4.素質沒有從學校教育轉變為自我提高

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和逐漸飽和的人才市場,不斷充實自我,提高自身個方面素質,是我們唯一的出路。「海闊憑魚躍,天高任鳥飛」,外部給我們的發展空間是廣泛的,素質的提高很大程度上需要我們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科學的規劃、個性化培養和綜合性開發。但是,現在許多學生對素質拓展並沒有清晰的認識,更談不上合理的規劃,以為素質拓展是學校家長須操心的問題。以「社會實踐、社團活動」問題為例,各個學校都會在寒暑假開展各式各樣的素質實踐活動,調查表明大多數學生不是想辦法逃避,就是簡單應付,幾乎沒有認識到社會實踐對我們今後發展、走向社會的重要性。

表1-9 參加社會實踐和社團活動方面

積極性
人數
百分比

非常積極,樂意去做
10
7.4%

積極性一般
31
22.8%

完成任務就行
42
30.9%

能不做就不做
53
39.1%

合計
136
100%

5.長遠規劃明顯不足

高中生面臨高考,大學生面臨求職,那麼今後幾年自己會做些什麼,需要哪些准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那麼有多少人對自己有所設定呢?在回答「已經確定了未來多少年的發展目標」時,從未計劃過的佔36%,而有較長遠計劃的佔11% 。

表2-1 已經確定了未來多少年的發展目標

規劃年數
人數
百分比

從未計劃過
49
36.0%

近一兩年
72
53.0%

五年之內
15
11.0%

總計
136
100%

四、結論

1.高中生現在是有能力並有必要規劃好自己的人生的

高中生自我意識高度發展,自我意識成分分化成理想的自我和現實的自我,自我形象逐漸達到穩定,大部分高中生能進行適當的自我評價。因而高中生進行自我人生規劃是可能的。就高中生心理特徵而言,高中生較成熟而仍不穩定,善於吸收知識而受用,容易更改矯正與成長,需要經驗逐漸成熟。缺乏經驗,但是喜歡吸收知識並去運用,富有潛在的發展能力。因而在高中階段進行自我人生規劃也是非常恰當及必要的。

調查結果表明,高中生的人生目標很不清晰,對自身的個性特質、現在與潛在的資源優勢的認識很不到位,所以沒有辦法對自己的價值進行定位並使其持續增值。也沒有辦法在現在的學習生活中做到事半功倍。進行自我思索與評價,確定目標和路線,繼而實施策略,是高中生現在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大學生重心不合理,規劃仍需深入

大學生相對高中生而言更加成熟與理智。他們沒有高考的壓力,學習更加自由,發展舞台更加寬闊。但是大學生面臨校園與社會的銜接,需要有前瞻與實際相結合的目標定位,搜索發現新的或有潛力的職業機會。在大學生活中不斷增強自己的競爭力,為走進社會打好基礎。

調查結果顯示,部分大學生還沒有走出一味學習的圈子,部分大學生則因為高考結束便將重心放在上網娛樂購物上。在我進行這次調查的過程中,許多大學生因不願耽誤網上游戲時間而拒絕接受調查,更有甚者寧可無聊也不願認真思考一下自己的人生發展,將我的調查看作是笑話。在國外大學生已經開始打工賺錢實現夢想的時候,國內大學生卻連對未來的思考都還沒有進行,這種對比是我們不願意見到卻不得不承認的。

3.規劃需要行動保證

成功就是事先樹立的,有價值的目標被循序漸進地變為現實的過程,這一過程因平衡而得以堅固,因信念而具有意義。人生規劃則是實現成功的需要。它不是客觀的逼迫而是主觀的要求,只要自己認識到了這一點,你的人生規劃才有存在的意義。規劃是一種方案,要有具體的行為措施來保證。沒有行動,再好的規劃也是紙上談兵。

五、附錄

1.參考文獻

《社會調查理論與方法》、《大學創新教育與創新人才的培養》、《把握你的職業發展方向》、《大學生素質拓展計劃理論與實踐》、《高中生心理教育》、《美國高中教育》

2.凋查問卷

人生設計從現在開始——關於高中生、大學生自我人生規劃問題的社會調查

調查問卷部分

職業生涯規劃

大學生:

1,在填報高考志願時,你考慮過將來的職業問題嗎? A仔細規劃過 B考慮過 C有考慮過

2,你滿意現在所學的專業么? A滿意 B一般 C不滿意

3,通過氣質性格能力等各方面,你知道自己適合的職業么?A明確 B模糊 C不知道

4,你了解自己現在在職業方面已具備的條件和所欠缺的條件嗎?A明確 B模糊 C不知道

5,你對職業前景有多了解?A清楚地了解 B知道一點 C不知道

6,你已經確定了未來多少年的發展目標和路線?A近一兩年 B五年之內 C從沒計劃過

高中生:

1,在文理分科時,你有過困惑么?A十分困惑 B有一點拿不準 C很明確

2,你明確自己將來上哪所大學和哪種專業么?A明確 B模糊 C不知道

3,在填報高考志願時,你會考慮將來的職業問題嗎? A會仔細規劃 B會考慮 C不必考慮

4,你對未來從事的職業有明確的方向么?A明確 B模糊 C不知道

5,你對職業類型,職業需求,職業能力等,有多了解?A清楚地了解 B知道一點 C不知道

6,你已經確定了未來多少年的發展目標和路線?A近一兩年 B五年之內 C從沒計劃過

學習發展規劃

1,你的學習目標:A明確 B模糊 C沒有

2,你的學習意志:A很強 B一般 C弱

3,你的學習自主性:A按老師說的做 B大部分由自己安排 C不願意主動學習

4,你在制定學習計劃時:A計劃詳細並執行 B有過計劃但不太執行 C從不制定計劃

5,你的學習方法:A行之有效 B一般 C說不清

6,你知道自己學習過程中的助力和阻力嗎?A明確 B模糊 C不知道

身心健康規劃

1,你的身體健康檢查(醫院檢查和健康測評):A自己定期做 B偶爾做 C只做學校的體檢 D很少做

2,你多久進行一次鍛煉?A每天 B一周一兩次 C幾周一次 D其他

3,你的作息飲食習慣科學么?A科學 B一般 C不太科學 D不清楚

4,下列心理要求你具有幾項?(良好的適應能力 健康穩定的情緒 和諧的人際關系 健全的意志 正確的自我評價 合適的焦慮 心理行為符合年齡特徵)

A一兩項 B三到五項 C七項全有

5,你知道多少種積極的心理調控方法?A只有一種 B三種以下 C五六種 D很多

6,世界衛生組織的健康標准,你符合多少項?

⑴有足夠充沛的精力,能從容的應付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壓力。⑵處事樂觀,態度積極,樂於承擔責任,不挑剔事物的巨細。⑶善於休息,睡眠良好。⑷應變力強,能適應環境的各種變化。⑸能夠抵抗一般性感冒和傳染病。⑹體重得當,身體均勻,站立時,頭肩臂位置協調。⑺眼睛明亮,反應敏銳。⑻牙齒清潔,無空洞無痛感,牙齦顏色正常,無出血現象。⑼頭發有光澤無頭皮屑。⑽肌肉皮膚有彈性,走路輕松。⑾身體智力情緒十分協調。⑿適應環境,人際關系中彼此能謙讓。⒀有幸福感。⒁在學習和工作中,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過著有效率的生活。

A五項以下 B六到十項 C十項以上

生活管理規劃

1,你有科學的進度時間表,並且做事效率高:A是 B馬馬虎虎 C不是

2,你根據事情的重要性和時間緊迫程度進行處理:A從未這樣 B有時是 C經常這樣 D一向如此

3,你平均每月用去多少生活費?A 500以下 B 500~1000 C 1000以上

4,你的消費狀態?A月有盈餘 B恰好夠花 C常常超出計劃

5,你有進行儲蓄么? A有 B沒有

6,你與家人的關系是? A親密 B比較融洽 C一般 D冷淡

素質拓展規劃

1,你的愛國主義熱情:A高漲 B一般 C不重視

2,你對科學:A熱愛 B僅當作課程 C不喜歡 D其他

3,你的藝術特長:A沒有 B一樣 C兩樣以上

4,你在參加社會實踐,社團活動方面:A非常積極 B一般 C當作完成任務 D不願意

5,你會去做公益事業志願者嗎? A會 B看情況 C不會

6,你對自己的個人素質拓展有過規劃嗎? A有 B沒想過 C不重要

③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項權利的案例

《未成年人保護法》案例分析

1、婷婷與其雙胞胎的弟弟都剛剛小學畢業,其父母生意繁忙,於是不讓婷婷繼續上學而讓她留在家中幫父母做家務,讓其弟弟繼續上學。她父母實施了哪些違法行為?

【案例分析要點】

歧視女性未成年人;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2、小剛為某校八年級的學生,今年14歲,很調皮,不愛學習,讓班主任傷透了腦筋。「要不要小剛繼續在校讀書」問題在全班進行 無記名投票表決,給小帶剛來很大的精神壓力,他再也不肯到學校讀書了。小剛的父母覺得他繼續上學也不會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場當服務員。小剛在當服務員期間,結識了一些不良青年,學會了吸煙、喝酒、賭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錢財,受到了商場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戶盜竊,因數額較大,觸犯了刑法,在逮捕歸案時,公安人員不開警車,不穿警服,不擴大知情面,並對小剛進行了不公開的審問。回答問題: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為分別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哪些規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為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哪些規定?

(3)小剛的變化給我們什麼啟示?

【案例分析要點】

(1)小剛和他的父母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家庭保護」中「必須讓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商場負責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社會保護」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小剛的班主任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學校保護」中「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規定。

(2)公安人員的行為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司法保護」中「尊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的規定。

(3)一般違法與犯罪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一個人如果不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有錯誤不改,任其發展下去就會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學生一定要加強道德修養,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謹慎交友。

3、某一小學高年級,學生絕大部分為獨生子女,嬌慣成性,組織紀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綜合實踐課教師王老師上課期間,學生朴某在課堂上大聲說話,無理取鬧,王老師制止時,又與老師蠻纏,下課後王老師將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內批評朴某(只有兩人在場),學生不服,與其爭辯,王老師便給了朴某兩記耳光,並說要與學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將學生「管好」的決心,直至下午5點50分才放學生回家,第七節英語課沒上著(教師下班時間為5:30)。結合此案例請分別就學生朴某和王老師的行為進行一下簡要闡述。

【案例分析要點】

(1)學生朴某在課堂上大聲說話,無理取鬧,當王老師制止時,又與老師蠻纏,這對老師不尊重,違反了《小學生守則》第二條專心聽講,《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第三條,尊敬老師,接受老師的教導,與老師交流。也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因此,鑒於情節不是特別嚴重和惡劣,學生朴某應該向王老師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2)王老師作為人民教師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應該是好的,但採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中國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權利和義務第八條的規定:教師義務(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以及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打學生「耳光」是屬於侵犯學生人身權利行為;致使學生一節課沒上,是侵犯了學生受教育權的行為,王老師行為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教師法》第37條,《義務教育法》第16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8條之規定,可先由學校給予王老師一定的行政處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時要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調解。

案例反思:

從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教師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國的教師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規,增強教育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學會做學生思想工作.,用規律法規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並將此作為保障自己合法權利的手段;同時,應該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其次,學校有計劃的組織家長會,定期家訪,一來增加溝通,讓家長理解教師工作的性質、內容、難度,二來可以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輔導,使他們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學校糾正孩子的不良行為習慣。

還要加大宣傳力度,以靈活的形式宣傳教育的政策、法規,讓全社會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視起來,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方面教育合力,對孩子實施有效的教育,促進孩子健康、和諧發展。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吳老師在批改作業時,發現學生高某的作業本中夾了一封寫有XXX收的信件,吳老師順便拆封閱讀了此信。這是高某寫給一位女同學的求愛信,吳老師看了十分生氣,後在班會上宣讀了此信,同時對高某提出了批評。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張字條後離家出走。高某家長找到吳老師理論並要求將高某找回。吳老師解釋說:「我作為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職責,我批評高某是為了教育和愛護他。他是從家中出走的,與我的工作沒有關系。」

請問:(1)吳老師的哪些做法不正確?試述你的判斷所依據的法規及條款。

(2)吳老師的解釋是否正確?為什麼?

【案例分析要點】

(1)吳老師私自拆閱學生高某信件的行為和在班會上宣讀高某信件的行為是不正確。因為上述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以及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管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的相關規定。

(2)吳老師的解釋不正確,因為吳老師有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職責,但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須建立在尊重學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礎上。《教師法》規定,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尊重學生、平等對待學生是教師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愛護學生而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本案例中吳老師不適當的教育方式對學生高某的離家出走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5、某中學為整頓教學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學秩序檢查評比活動。初三(1)班班主任金老師為嚴肅課堂教學秩序,爭取在此次活動中奪得好成績,於是便公開在課堂上宣布,從今以後,誰上課遲到影響了班級榮譽,除批評教育外,另罰款5元,充當班費,年底一律不評為三好學生。一日,該班學生馮剛上課遲到了,課後即受到班主任金老師的當眾批評,並被罰款5元。學生家長對教師罰學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見,反映到學校,但學校卻明確表示支持金老師的做法,理由是認為目前學生違紀現象嚴重,靠以往的單純進行批評教育的方法已很難起到良好的效果,輔以一定的經濟處罰應該是必要的。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主體有哪些 (A)

A、教師、學校、學生及其家長;B、教師、學校、學生;C、學校、學生;D、教師、學生。

(2)由本案引發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中正確的是 ( C )

A、學校和教師均有權加強教學管理,整頓教學秩序,但在進行此項工作時需採取正確的方法,依法而行,應加強對學生的批評教育,對個別屢教不改的學生也可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可以對學生進行適當的物質處罰。

B、學校的收費是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也是依法進行的。

C、學校和教師應依法行使自身的權利。在制定任何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時,都應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應當「依法治校」,而不應「違法治校」。

D、當學生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可採取有效措施與學校進行磋商

6、某大學女學生嚴某考試時在試卷下面放有寫著公式的紙條,被監考老師發現並予沒收。後學校認為嚴某考試作弊,態度惡劣,於是對其做出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嚴某對處分決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訴,但校方至今未給予任何書面答復。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主體有哪些 (A)

A、學校和學生 ;B、學校、學生及學生家長; C、學校、監考教師和學生;D、學校、監考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 。

(2)當事人違反了什麼法律 (D )

A、《憲法》 B、《教育法》 C、國家關於考試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 D、以上三者都有。

(3)本案下列啟示中,錯誤的是 ( C )

A 、學生要遵守考試紀律;

B、學校應維護考場紀律,依法對考試作弊行為進行懲處;

C、學校應正當行使自身的權利,依法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應依法進行,可以開除考試違紀的學生。

D、當學生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勇於正確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7、某中學組織本校學生到一中學參加考試。考生出發前,本校專門向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上午考試結束後,老師又特別強調:吃飯休息,不準私自外出,有事必須請假,尤其是不準出去游泳。但16歲的學生王某不聽安排,乘上廁所之機,私自翻越兩米多高的院牆去院後水灣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分析,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D )

A、學校不承擔王某的死亡責任

B、本案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就其16歲的年齡、智力而言,他完全應該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險性,學校也告訴了他這樣危險,並且在學校三令五申的告誡後,還是違反紀律,利用上廁所之機,翻越兩米多高的院牆偷跑出去,學校在教育管理上並無過錯,應認定為該生對存在的危險性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

C、本案中王某由於違反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的,而造成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相應責任。

D、學校應當承擔王某的死亡責任,因為不論怎樣學校都應當盡到妥善管理學生的義務

8、某校小學四年級班主任李某讓其班上的學生擦二層樓的玻璃,由於沒有採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學生在擦玻璃時與另一名學生打逗說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傷害。請結合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及規章,分析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A )

A、學生打逗說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傷害,其責任應有學生自己負責

B、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第1款以及教育部的有關規章的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C、對於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校應該承擔因過錯而造成的傷害事故的責任。

D、學校應對教師進行保證學生安全的教育,制定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切實予以落實。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④ 結合案例闡釋依法治校的內涵與現實意義

依法治校案例分析 十里堡中心小學 李春艷 一、案 情體罰學生致其自殺該由誰承擔責任?9歲的張某就讀於臨清市唐園鄉千集小學的學生,在同學的眼裡,她學習刻苦、團結助人、遵守紀律,是個好學生;在父母眼裡,她懂事聽話,是個乖巧的女兒。2008年6月1日,張某來到千集小學後,上午第一節課是自習課,下課後,該小學老師李君突然來到教室,把包括張某在內的幾個小學生叫到她的辦公室問話。據同學們私下議論,是李君老師丟了100元錢,懷疑是這幾個同學偷的。被李君叫去辦公室的幾個同學都陸續回到教室,只有張某被李君帶到教室門口,指令她站在門口,不許進教室。上課鈴響後,李君來上課,但她仍未讓張某進教室,罰她站在門口。張某先後幾次報告李老師,要求進教室,均未得允許。後來張某自行走進來,李君發現後,怒斥到:「誰讓你進來的?出去!出去!」她見張某未走出去,就擰著張某的耳朵,將她拎到門外,就這樣張某被罰站在教室門口一節課。上午第三節課開始後,由於仍是李君老師上課,李君仍然安排張某在教室最後面站著聽課。下課後,李君又將張某帶到其辦公室單獨問話。等到張某從辦公室出來時,已是淚流滿面。隨後,她背上書包,腳步匆匆地回家了。回到家裡後,父母還未回來,張某就找到瓶久效磷農葯喝下去,接著就從家中走出來,但沒走出多遠就因葯性發作,搖搖晃晃地摔倒在地。同村人發現後,立即告訴了其父母。兩人聞訊立即從地里趕回家中,並火速將女兒送到醫院搶救。次日凌晨,張某終因中毒太深,醫治無效,喪失了幼小的生命。二、案例分析這是一起典型的因教師體罰學生而造成不可收拾惡果的教育法律案例。李君老師的體罰行為是造成張某自殺的主要原因,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和遵紀守法的觀念,嚴重違反了《教師法》第八條關於教師應履行「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的規定,給學生和學校帶來了不應有的物質和精神損失,反映了教師隊伍中法制觀念淡薄和職業素質低下的問題。9歲的張某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的發生不僅觸及和違反了《教師法》,還違反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李君出於個人利益對學生懲罰,但同時代表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李君與學校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小 結教育發展離不開教師,在振興民族、振興教育的整體事業中,教師負有特殊的責任和使命。《教師法》確立了教師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教師專業化是現代教師職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教師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教師職業的專業屬性,並以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作為相應的法律保障,以確保教師專業化的實現程度。教師的聘任、考核、培訓制度,同樣是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機制,有效實施這些制度,有利於依法保證教師隊伍的純潔性,調動廣大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四、反 思工作之餘,反思我們的教育,反思教師的行為,我們深深地認識到:組織教師的法律學習再也不應該走過場,對待教師的錯誤行為再也不可以置若罔聞。我們要做的是,必須把學習落到實處,把法律記在心中,把認識落在行動上。 依法治校案例分析默認分類 2009-08-03 20:07 閱讀68 評論1 字型大小: 大大 中中 小小 密雲縣第一小學 袁明燕 【案例再現】某日課間,學生休息,四年級某班的兩名男生甲、乙在樓道里追跑打鬧,當經過兩個樓間時,甲跑在前面,隨手將樓門帶上,以阻截乙的追打。可兩人追跑的速度很快,就在甲關門的瞬間,乙也跑過來了,一時控制不住速度,徑直撞了上去,玻璃門破碎,乙的左臉被劃傷,從眼角一直到下巴。事情發生後,老師及時聯系了雙方家長,乙的家長不幹,開始告學校。 【案例分析】這個案例發生的地點是校園,家長狀告的原因也在此,那麼我們根據法律規定來看此事,究竟學校有什麼責任。《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第六條規定: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從這兩條來看,學校已經教育學生課下不能追跑到鬧,尤其是樓內不能追跑打鬧,並安排了一定的學生進行課件紀律的管理,學校已經盡到了告知和維護的責任。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乙不應該把責任都推到學校身上,他自己也有過錯,對他造成直接傷害的是甲,應追究甲的主要責任。 【案例結果】乙狀告學校敗訴。

⑤ 求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案例例題及分析!詳細點!!

、提高教師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推進中學生思想道德建設

加強中學生思想道德建設,就要首先加強教師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設,提高教師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因為中學階段是學生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教師的品德和言行直接影響著學生的品德和言行,他們的道德修養和自身的品行素質將對學生的一生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雖然目前中學思想政治教師的整體素質不錯,但是,我們不能不看到,社會上仍有一部分教師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經不起金錢的誘惑,形成了一切向「錢」看的時代觀念,他們把這種思想帶進了學校,帶進了課堂,影響著自己的學生;還有的老師道德缺失,干出了一些令人震驚的事;還有的老師在課堂上講著要孝敬父母,可是生活中卻在虐待自己的老人,這一切都潛移默化的影響著我們的學生,所以加強教師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設是加強中學生思想道德建設的前提。教師要不斷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進一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從自身做起,不斷學習,與時俱進,不斷塑造自己完美的教師形象,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用教師自身的人格魅力去影響自己的學生,推進中學生思想道德建設。

二、充分利用思想政治課的學科性質,探索中學生思想道德建設的新途徑

思想政治課是對學生系統進行公民品德教育和初步的馬克思主義常識教育以及有關社會科學常識教育的必修課,是學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思想政治課的這一德育性質決定了教育的內容:初一政治課主要是對學生進行良好心理品質,高尚道德情操和正確思想方法的教育;初二政治課是對學生進行法律常識教育,幫助學生初步形成適應現代化社會生活所需要的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初三政治課主要是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發展常識和我國基本國情的教育,使學生理解中國走社會主義道路的根本原因,明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當代青年的歷史使命,幫助學生樹立崇高的社會理想,增強社會責任感,立志做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可見,初中三個年級的思想政治課都貫穿著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我們的政治教師要充分利用本學科的德育性質,依託三個年級的思想政治教育內容,從本地區、本學校的實際入手,探索適合中學生特點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徑,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比如我們清苑縣在抗日戰爭中創造了舉世聞名的地道戰,我們就可以充分利用冉庄的地道遺址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增強學生民自尊心和自豪感;再如我們可以結合「神州五號」發射成功的事例讓學生展開專題討論,增強學生的愛國主義情感,培養學生自強不息、敢於創新、勇於奉獻的民族精神。總之,我們要特別重視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聯系社會生活和學生的實際,從正在發生的活生生的實際中尋找教育源泉,選取鮮活的有價值的事例與學生共同討論,引導和幫助學生理解和掌握社會生活的要求和規范,提高社會適應能力,樹立正確的情感、態度和價值觀。

三、結合中學生思想道德實際,推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

我國未成年人有3.67億,這是一個十分龐大的群體,雖然說我國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總體上是好的,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近年來國際國內環境的變化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帶來一系列不容忽視的問題;國際敵對勢力利用各種途徑加緊對我國未成年人思想文化滲透;國內某些腐朽沒落的生活方式嚴重影響著未成年人;一些領域道德失范、誠信缺失、假冒偽劣、欺騙欺詐活動有所蔓延;封建迷信、邪教和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以權謀私等消極腐敗現象和有害信息也通過網路腐蝕著他們的心靈。可以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現狀不容樂觀,必須引起我們全社會的高度重視,特別是我們中學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充分利用思想政治課這一德育教育的主戰場,幫助學生在人生的征程中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用我們教師自身的人格魅力引導學生成為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⑥ 法律案例分析

根據你所說: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本案中,
原告與被告
酒店形成一種合同關系。原告版租住房屋,權有住宿的權利,至於住幾人。這是原告的權利,原告的義務是交納住宿費。而被告酒店的的義務是管理和保護好住宿的客人的義務。302客房失火是人為還是意外。這需要由消防部門進行勘定。不能因為302房間失火就認定302房間的住客是實際侵權人,就免除酒店賠付原告的義務。因為原告是與酒店有合同關系,原告可以按照《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提起被告酒店違約訴訟,或者按照《民法通則》及《消法》提起侵權來進行訴訟。

⑦ 關於政治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過去又開學了,初一( 3)班郭老師在學生報到注冊的時候,又強調了發型問題。說實在話,"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麼樣的發型本來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現在許多學校又都把它當做一件不小的事來抓,其原因是指揮中學生留什麼發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學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學生以他們的形象來定位,結果生源不擇優校的學生常給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覺,郭老師強調發型問題是有原因的。
三天過去了,班裡的男生蘇某還是留著長長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學後,郭老師把他叫到辦公室。教師問:"老師給全班同學提的發型要求你知道嗎?這也是全校統一的要求,你知道嗎?""知道。"學生低聲回答。"知道?知道為什麼還不動?"聲調里老師帶著幾分氣。"我家裡不讓理,我也沒辦法。"學生理直氣壯。就這樣,師生對話的火葯味越來越濃。最後,老師拉開抽屜順手拿出一把剪子,嘴裡說著那我替你理吧,話到手到,蘇某中間的一綹頭發已剪下來了。蘇某一邊護著,一邊說:"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說完跑出了辦公室。

蘇某回到家的時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見兒子捂著頭走進來便大聲喝問,以為兒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當聽完事情原委後便借著幾分酒力,怒沖沖跑到學校興師問罪。見到郭老師開始還較理智,後來便破口大罵,在場的老師都為之瞪目。

正當大家紛紛上前勸解、家長還不依不饒的時候。一位兩鬢銀白、馬上要退休的女教師喬某走上前去,嘴裡說著"讓你無法無天"隨手就給了蘇父一個嘴巴,不知是這巴掌的功效還是蘇父的酒也該醒了,反正此後罵聲聽不見了,只是聽到蘇父反復強調:"正月里理頭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憑什麼給我孩子剃陰陽頭……。"此時外面已圍了不少人,為了化解矛盾,年級主任便把他們帶到校長室。

校長熱情地接待了他們,說來也巧校長剛剛學完有關教育法學的課程,聽完大家的陳述,覺得這是個比較典型的案例,藉此也是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機會。校長認為,化解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學法,使他們各知其錯。校長先對家長講,您看見孩子被剃了頭心裡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見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學校來吵鬧、辱罵教師是不允許的,這是違法行為。校長說著打開《教師法》翻至第35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賂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長說完征詢家長意見:"您看咱這問題在學校解決好還是換個地方解決好?"家長趕緊表示自己錯了,願意賠禮道歉,說著站起來給郭老師深深鞠了一躬。

接著校長轉過身來對郭老師說:"您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是好的,但採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校長打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找到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就這一點來說,郭老師應該向學生道歉。此時郭老師已為自己一時間魯莽感到內疚,借著校長的話,誠懇地向學生和家長表示了歉意。 對老師喬某,校長笑著批評她說:"您站出來主持公道,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該用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如果這樣下去那不就亂上加亂了嗎?"喬老師為人豪爽當即向家長道歉,並表示校長批評得對,自己遇事不冷靜,確實不應該。

案例分析: 對於本案中發生的行為,這位校長依據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經很清楚了。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在學校教學活動中發生的類似事件比較普遍,象老師強行給學生剪發的事不僅僅是這一位老師的行為,家長到學校來"興師問罪"的事也多見於很多學校,當發生這類事情的時候,應該依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雖然不是所有行為都有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但我們也可以比照一些類似條文或者法律精神來解決,知法、懂法,具備法律意識是對每個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靜思考,注意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程序非常重要,同時這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於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之使用竹製教鞭拍擊學生陳某桌面,以示教訓陳某,不料打斷教鞭頭。致碎片飛插入我的左眼瞼及眼球角膜內,後經治療,也未見效。1992年7月13日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傷(角膜血染)。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葯費、親屬的誤工費18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課桌,以示警告違紀學生,不料教鞭破裂飛出碎末刺著原告的左眼皮上,後來原告自己拔下,但當時我未發覺,後我知道原告眼傷曾向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多次提議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原告家屬卻說:只是熱毒嚴重,不用麻煩了。後由於不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才導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應負全責。

第三人述稱:原、被告所述的受傷、治療過程都是事實。由於被告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們希望合情合理解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王適之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因學生陳某不能背誦,且東張西望,被告王適之便用教鞭拍擊陳的課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擊時,不料有一粒比牙簽還細小的竹屑飛插入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撥出,當覺得痛和出血時便小聲哭。後被告發現即停止上課來問及病否和察看眼睛,並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於當時原告不願去,結果到中午放學時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堅持上學。開始一、兩天家長認為問題不大,自以為是熱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視。後原告覺得眼睛很疼且睜不開,原告親屬即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去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葯費221.06元。後由於病情沒有好轉,相反惡化,才於1992年7月13日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用去醫葯費共339元。上述有葯費的單據共560.06元,無單據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由被告出資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份(角膜血染)。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共用去人民幣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廠州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生活補助費共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葯費、誤工補助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雖然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終身殘廢,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由於損害是在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第三人也應負一定責任。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王適之一次性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後的生活費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合共5600元給原告張欣欣。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學生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起賠償訴訟。原告是確定的,是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確定卻比較復雜。起來說來,有這么幾種情況:( 1)被告為學校;(2)被告為教師;(3)學校和教師為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一種做法, 以為將學校列為被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合宜,因教師對學生造成損害是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的。但這絕不是說教師不負任何責任,除負行政責任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向教師追償學校所賠償的部分或個部費用。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師擅拆學生信件致學生墜樓
案例:

原告:楊新宇,男, 18歲,天津市第48中學學生,住天津市河北區獅子林大街10號。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

法定代表人:楊復興,校長。

第三人:王斌,男, 5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班主任。

第三人:陳利民,男, 2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校團隊書記。

第三人:楊國祥,男, 44歲,系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節課,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隨意翻弄我的書包,從錢夾里翻出校外女生給我的信件,並將信件和書包拿到辦公室。我得知後,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將信件說清楚,否則不給我書包。為防信件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欲走,王斌不讓走。學校團隊書記陳利民趕來,揪住我搶奪信件。我急忙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即拳擊我面部,並摳我嘴,因未能搶到信,便將我挾持到三樓閱覽室內,反鎖屋門。為擺脫教師對我的毆打,我躍上窗檯,想從窗戶逃脫。此時,聽到一教師驚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墜落樓外,造成多處骨折、肺出血等嚴重後果。除被告已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及營養費等計1300餘元的損失。要求被告負擔我治傷支出的一切費用,補償我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帶來的經濟損失,並負責解決我今後的生活出路問題。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辯稱:原告無故曠課,班主任王斌為防其放在課桌內的東西丟失,將原告的書包、錢包拿到辦公室。因恐錢包內有錢,便打開錢包,發現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紙,見是原告早戀情書,即放在桌上。此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與其談話,了解曠課原因,並進行說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將放在桌上的情書奪走,放入口中,拿起書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間,陳利民在四樓聽到聲響,快步趕到三樓察看,將原告面對面抱住,因見原告嘴特別鼓,臉色蒼白,恐其噎著,便用手摳其嘴裡的東西。原告用頭頂撞並撕扯陳利民的衣服,力圖掙脫,雙方拉扯到閱覽室,陳利民讓原告把嘴裡的東西吐到屋內爐里燒掉,原告便先進屋。當楊穎強老師進去時,發現原告已站在樓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讓其下來。原告將楊老師蹬倒在地。楊驚呼時,教務處張主任聞聲趕來,撲到窗前,只見原告兩手攀抓外窗檯,從左側向右側移動,由於腳下無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傷現已痊癒,我校為其墊付了 2698.83元費用。原告墜樓系自身所為,與校方教育無因果關系,其後果應由其自負。要求原告返還學校已墊付的全部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利民認為被告所述屬實,並提出自己系履行職務,並無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犯;陳利民採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毆打原告,對原告墜樓有直接責任。原告治傷所花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初三( 2)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陳利民系被告學校團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節課,原告曠課。王斌去教室時,發現原告不在,因見原告書包及錢夾在課桌內,在察看錢夾時發現原告早戀情書,便將書包、錢夾、信件拿到辦公室。原告在第3節課期間回來上課,知其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讓原告說清早戀情書問題,原告拒談,並搶奪了部分信件及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後陳利民趕到,將原告抱住。原告即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摳原告的嘴,未能摳出信。原告力圖掙脫,雙方撕拽進入三樓閱覽室內。此時,校方在場人員提出,讓原告將信吐到閱覽室裡屋爐內燒掉。原告便含信進入裡屋。當圖書管理員楊穎強進入裡屋,發現原告已站在窗檯上,便上前阻攔,被原告蹬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脫摔傷,致右肋骨幹骨折、第六胸椎壓縮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住院治療傷已痊癒。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墊付了醫葯費、住院費1830.83元、護理費768元、營養費100元,共計26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學校上學期間,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應擅自曠課,過早戀愛。由於原告違反了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查課時發現原告曠課及情書,擬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並非屬於私拆信件行為。但在原告搶走信件時,王斌不夠冷靜,方法過於簡單。陳利民身為教師,遇事應採取說服教育方法,但當原告將信件塞入口中後,卻同原告撕扯,並採取強制摳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顯屬不當,況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從精神及心理上易產生逆反心態,致使原告急於脫離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原告此時雖未成年,但處於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應預見到從窗戶逃脫有危險,卻不顧阻攔,堅持從窗逃脫,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利民管教原告屬於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治療期間墊付之款,應負擔其中一部分,其餘由原告負擔。因原告目前尚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第三人楊國祥退還給被告。根據《中華入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於1990年5月17日判決如下:(1)原告因傷所花用醫葯費用、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擔2320.79元,被告承擔1547.20元;(2)被告墊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楊國祥退還被告1151.63元;(3)雙方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後,楊新宇及楊國祥不服,上訴於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墜地傷殘是王斌私自翻檢信件及陳利民連續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擔全部醫葯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及護理費。天津市第48中學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其結論為:"被鑒定人楊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癒合,對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響"。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私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王斌擅自拆楊新宇信件一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陳利民摳楊新宇嘴內的信件,顯然欠妥,致使楊新宇從窗走脫,給楊新宇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楊新字的合法權益。對此,陳利民應負主要責任。楊新宇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導致本賠償事實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其上訴請求全部賠償,本院礙難支持。楊新宇因年歲尚輕,其右臂功能因傷受到一定影響,校方應酌情給予一定的傷殘補償。王斌、陳利民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天津市第 48中學負擔。楊新宇目前無經濟收入,其應承擔的部分,由其父楊國祥負擔。綜上所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31條之規定,於1992年7月7日判決如下:( 1)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條;(2)變更一審法院判決第一條為:楊新宇因傷花用醫葯費、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99元,天津頁第48中學負擔2707.59元,楊新字負擔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學一次性付給楊新宇傷殘補助費3000元,減除已給付2698.83元,餘款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但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則,即為侵權行為,並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楊新宇曠課違反校規而引發,學校教師在主觀上雖然是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所實施的行為,從一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圍,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一, 在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我國憲法第 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楊新宇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開拆並檢查其信件內容。如為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可以讓同班其他同學代為看管,或拿到辦公室代為保管,但絕不能在當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翻弄、檢查其書包、物品,更不能開拆和檢查其信件。開拆和檢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其二, 老師在拆開原告的信件後,閱看了信件的內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寫來的戀愛信件。對此,老師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師卻讓其說清楚早戀情書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走,也不將信件交還原告,從而使其他老師也知道了原告早戀的問題。另一老師趕來摳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原告交出信件。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其三, 老師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將信塞入口中的情況下,用手去摳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摳不出來的情況下,與原告撕扯並將原告帶入另一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燒掉,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為擺脫這種困境而越窗逃脫摔傷,被告對原告因摔傷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既包括原告治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原告因摔傷致今後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的補償。

但是,原告摔傷,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脫也有一定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對越窗逃脫可能有的損害後果有所預見,但仍堅持越窗逃脫,致使摔傷,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原告應負的一定責任,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一般違紀責任,兩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審法院的判決主文,前後相互矛盾。按二審判決的本意,被告除應當負擔原告2707.59元的治療費用外,還應負擔原告3000元的傷殘補助費。但根據判決的第三條,實際上成為被告對兩種費用共負擔3000元,這是主文表述上的錯誤。①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四)
學校是否有罰款權 ?
案例: 某校初中學生馬超,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一天,他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 300元的吊燈打壞。學校在查明事實經過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超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案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超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以"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築影響教室採光怎麼辦?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圍居民動遷,動遷後某房地產公司在該校教學樓南面建起一座8層樓,該樓距學校39米,影響教學樓正常採光。該校校長為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首先找到了有關部門人員,弄清楚了有關房屋建築間距規定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設計不合理,按居民建築條件計算建築間距是不允許的,該建築實屬違章建築。1990年11月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12條規定,"學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設影響教室採光的建築物",第30條第7款明文規定:"違反第20條規定,除限其退還或拆除外,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校依據法律將違法行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規劃局和區級機關、主管教育的單位分別投訴,得到了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確實違法,並答應賠償。在賠償時該校和開發公司算了一筆帳,自然光線不足,主要用燈光補,這樣一個教室每月電費多支出20元,14個教室擋光,一個月是280元,一年10個月是2800元,教學樓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萬元。隨著電費的上漲,就不止28萬元了。另外陽光無價,陽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陽光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該校校長不客氣地說:"也許我們這些少年兒童是未來中央領導人的材料,若因陽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誰能承擔起這個責任呢?"經過多方努力,最後學校和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房地產公司賠償20萬元,另外拆除已蓋好的樓房一個開間以減輕對學校教學樓的擋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產公司並沒有直接侵害學校的財產所有權,但由於二者相鄰並之在採光方面產生了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給作為相鄰方的學校在採光方面造成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或賠償因此而給學校帶來的損失。

相鄰權變稱相鄰關系,是指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對各自所有的或佔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樹或佔有權時,因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並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或佔有權過程中所體現的利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既有利於合理利用財產使之充分發揮效益,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相鄰關系有多種,如相鄰土地通行、使用關系,相鄰流水、排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通訊、採光關系,相鄰環境保護關系等。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呢?《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6)為討工錢實施偷竊 妙齡少女鋃鐺入獄

李麗和王芳是同班同學,她們來自冀北的邊遠山區。農村的孩子,尤其是女孩在父母的眼裡,有沒有文化一個樣。小學四年級她們就相繼輟學了。
山區的生活是單調、閉塞的,她們不甘心象父輩那樣,祖祖輩輩走不出大山,繼續過那種臉朝黃土背朝天的生活。她們雖然沒什麼文化,但也有自己的夢,那是少女五彩斑斕的夢。她們渴望走出大山,看看外面的世界。
不安分的她們終於盼到了機會。一個初春的早晨,她們結伴來到城市。幾天里,她們四處奔波,終於找到一家私人洗衣店打工。洗衣店的活並不輕松,她們每天要工作十幾個小時,累得腰酸腿疼,還要幫老闆娘帶孩子、做飯,稍有不如意,老闆娘還要罵她們。老闆怕她們逃跑,把她們的身份證也扣留了。幾個月過去了也沒有發給她們一分錢。農村長大的姑娘本來挺能吃苦的,可她們沒有想到,這種打工妹的境遇竟是如此的不人道。自從進城後,李麗和王芳相繼接到家裡的來信,詢問她們打工生活怎麼樣、老闆待她們好不好,究竟掙到錢沒有。姐妹倆欲哭無淚,欲說無言,她們不敢把自己真實的境遇告訴家人,她們不願意家裡人為她們擔心。
轉眼快過年了,李麗和王芳想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回家過年,卻遭到老闆的拒絕。自感上當受騙的姐妹倆非常氣憤,便私下裡商量對付老闆的辦法:硬向老闆要錢吧,她們擔心自己人小力弱,對付不了老闆和老闆娘;找人幫忙吧,她們又舉目無親;想要去告老闆,又不知道到哪裡去告。姐倆最後決定,用偷的辦法對付黑心的老闆。她們仔細留意老闆的日常生活,留心觀察老闆放錢的習慣,終於摸清楚老闆床下有個裝錢的鐵皮箱。
要過春節了,生意人總有許多應酬,老闆一家也不例外。一天晚上,老闆一家人出去應酬,李麗和王芳設法來到了老闆房間,偷走了老闆的鐵皮錢箱子。乘著夜色,她倆飛快地跑出來,來到一個路燈下想把箱子打開,把里邊的錢拿出來分一分,無奈兩人就是打不開錢箱子。就在她們手忙腳亂企圖砸開箱子時,保安巡邏到此,見她們的行為可疑,便把她們帶到附近的派出所。最後, 李麗和王芳以盜竊罪被判刑。

點評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無情的,違法犯罪必受懲處。
李麗和王芳還未脫掉童年的稚氣,她們犯罪讓人痛心。看到這個案例,善良的人們首先痛恨那些黑了心的、為了賺錢不擇手段的個體老闆,從心裡同情李麗和王芳這兩個天真、迷茫、涉世不深而又盲目追求幸福的小女孩。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它的功能就是懲治犯罪。

⑧ 校園意外傷害案例

□中國礦業大學化工學院生物工程專業072班 殷實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葯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葯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葯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葯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並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後,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後,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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