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
『壹』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的房源籌集
(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版式多渠道籌權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二)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應符合安全衛生標准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認真落實宿舍建築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貳』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的監督管理
(一)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責任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制和工作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
(二)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後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准入審批,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督管理,做到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四)各地可根據本意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各地已經出台的政策性租賃住房、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經濟租賃住房、農民工公寓(集體宿舍)等政策,統一按本意見規定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叄』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的租賃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三)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四)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肆』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各地區在加大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投入的同時,要切實採取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調動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
(二)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各地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小戶型租賃住房供需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規模和供應對象。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小戶型租賃住房供應緊張的城市,應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
(三)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各地區要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納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