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依法
① 業主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么
業主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發包人依法擴展閱讀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3、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4、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5、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7、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施工期間人工費,材料費大幅上漲,承包人怎樣依法促使發包人調增價款
通常都會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給予明確約定,人工,材料價格超過合同約定風險幅度范圍給予調整超出部分的價差!
④ 物業公司未經過小區業主同意,在小區單元樓一樓空地處擅自封閉搭建私房數間,業主應當如何依法維權
作為業主,可以先組織業主委員會對物業企業進行正式發函,限定時間整改。
根據物業管內理條例第五十條容
【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也就是說,未經業主大會允許,物業私自搭建已經是確確實實的違法行為,建議向物業公司說明情況並發整改函件,未經整改後由業主委員會進行法律維權,或者聯系違建部門,由政府單位處罰。
⑤ 放棄中標,業主方如何依法確定中標人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回依法必須進行答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⑥ 業主方如何依法處理招投標後改變工程量
1.首先,投標後怎麼改變工程量這個問題的細節你沒描述清楚;2.總結了一下,招投標後改變工程量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2.1招標是按固定總價報價的(這種情況在私人投資的項目非常普遍):工程量的增減不影響合同及結算價格(除非是設計變更或者增加總價中未包含的工作內容),總價已包干;2.2招標是按綜合單價進行報價,按實結算:2.2.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應按下列方法確定:2.2.1.1發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調整,其工程數量由承包人按《XX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指引》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經發包人或其委託的咨詢單位工程師審定後,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2.2.1.2發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調整,其調整的工程數量由承包人按《XX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指引》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經發包人或其委託的咨詢單位工程師審定後,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2.3一般來說綜合單價報價的招標文件中通常還會對綜合單價有這樣的規定(可以參照執行):投標人在報價時應充分考慮材料、設備等在施工期間的漲落風險。除以下情況外,其綜合單價不作調整。2.3.1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的確定辦法為:合同中有類似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參照合同中類似項目的單價計算確定。合同中沒有類似工程項目單價的,由承包人根據企業定額或參考「計價依據」提出適當的綜合單價,經發包人或其委託的咨詢單位工程師審定後執行。2.3.2由於清單項目中項目特徵或工程內容發生部分變更的,應以原綜合單價為基礎,僅就變更部分相應定額子目調整綜合單價。2.3.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數量增減,除以下情況外,應執行原有綜合單價。凡合價金額占投標總價2%以上(含2%)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工程數量的增加或減少超過本項目工程數量15%(含15%),其增加部分工程數量或減少後剩餘部分工程數量的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參照原綜合單價提出,經發包人或其委託的咨詢單位工程師審定後,作為結算的依據。(各地的具體規定不同,僅供參考)
⑦ 業主依法享有哪些權益
可以查看《物權法》及兩個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和《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物權法》:
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4、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5、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6、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7、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8、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9、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0、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11、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12、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1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14、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⑧ 76.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施工,若分包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應當由
勞務分包施工必須按分包合同中關於質量方面的約定組織施工,並對分包合同的約定對所施工的部位的質量負責(勞務分包對一般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要承擔責任,而不對材料方面導致的質量問題負責,比如砌磚,如果是砌築的磚牆不符合驗收標准,那砌築的班組要對此承擔責任,進行返工返修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是由於水泥不合格導致的質量事故,就應該由總包單位負責)。
相應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⑨ 業主委員會能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嗎
業主委員會能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
2005年8月15日,最高法院《關於春雨花園業主委內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容訟主體資格的復函》批復中,認為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也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進行明確規定。
⑩ 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專: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屬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