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班
Ⅰ 勞動法對加班的定義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解讀」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不支付加班費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依法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一)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的2日支付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約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則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另外,對於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規定,超過十五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報酬,則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用人單位卻只支付給勞動者950元,則屬於未足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三)用人單位支付在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工資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支付工資的,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四)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沒有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的,則屬於違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對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和工資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本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如北京市規定職工每月的最低工資標准為640元,這一標准無論是對已經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是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都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月工資低於這一標准,則是違法的。即使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仍然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此外,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報酬,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小時工資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則也屬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卻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Ⅱ 勞動法 加班
在法定節假日進行加班的,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
Ⅲ 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有哪些
1,勞動抄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襲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二條4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4,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10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1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100的報酬.
Ⅳ 企業在什麼情況下要求加班合法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在徵得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依法支內付勞動者加班費的,算合法容。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Ⅳ 關於加班的規定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內作時間容,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 休息日(也就是周末了)可以以後補休,而且是加一天班就要補休一天,平時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以補休為理由拒付加班費。
所以,貴公司規定帶薪假作廢沒有根據。
Ⅵ 法律如何規定加班
用人單位依來法安排勞動自者在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准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Ⅶ 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間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可以拒絕,知會主管即可。
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國實行每天工作時間八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且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並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但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安排加班的,勞動者不得拒絕。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