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水污染
❶ 工業廢水污染的來源有哪些
產生工抄業廢水(污水)的途徑多種多襲樣,歸納起來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工藝反應不完全產生的廢料工業生產過程中,一般的反應轉化率只能達到70%~80%,未反應完的原料一部分可以回收再利用,但最終有一部分因回收不完全或不可回收而再不同環節轉入廢水、廢氣或廢渣中。
(2)副反應所產生的廢料工業生產再進行工藝主反應的同時,往往還伴隨著一些副反應。副反應的產物數量一般較少,有些可以回收,但有些成分復雜,回收困難或回收費用很大,因此,只能將其作為廢料排棄。
(3)工業物料的跑冒滴漏共用物料再儲存、運輸以及生產過程中的「跑」、「冒」、「滴」、「漏」現象,不僅會造成經濟損失,而且也可能造成嚴重的污染。
(4)冷卻水許多生產工藝中都需要大量的冷卻用水,如煉鋼、煉油等。冷卻的方式一般有直接冷卻和間接兩種。直接冷卻是使冷卻水直接與冷卻的物料接觸,很容易成為工業廢水;間接冷卻的冷卻水雖然不與物料直接接觸,但因為其中往往需要加入防腐劑、殺藻劑等化學物質,故也受到一定的污染。但間接冷卻水相比其他工業廢水較為清潔,可通過一定的處理後循環使用。
❷ 工業廢水對環境的污染
工業廢水對環境的污染性很大,它可以促使莊稼減產,也可以污染食用水資源,甚至造成空氣污染,降低人民居住的生活環境
❸ 工業廢水污染有什麼危害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人心,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沿海居民對灘塗養殖利用面積正逐年擴大。從養魚、養蝦、養蟹,到養殖更有經濟價值、更珍奇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帶動了水產市場的繁榮,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提高了飲食水平,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給一部分人創造就業機會。可是,近幾年來,在我國沿海時常發生海水赤潮等海水變質現象。那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除氣候因素外,再就是人為因素所造成的。除前面所述的兩種原因以外,還有一種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陸地工廠對海洋的污染。陸地工廠對海洋的污染主要表現在:(一)與海相通的河流兩岸的造紙廠、化工廠等利用河道排放污水而流入海洋。(二)含有污染物質的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傾倒河岸或河道,隨河水或漲落潮流入海洋。如2001年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河北省樂亭縣19家養殖戶狀告河北省遷安市書畫紙業有限公司等五單位灘塗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就是典型的陸地工廠利用通海河道排污造成海洋污染的案例。本案19位原告都是在河北省樂亭縣王灘鎮小河子(灤河)入海口兩岸對蝦和灘塗貝類養殖區從事日本對蝦和青蛤養殖。灤河位於河北省承德市和唐山市境內,從承德流經唐山地區的遷西、遷安、灤縣、灤南、樂亭,於樂亭縣姜各庄入海。灤河在灤縣響螳分流,進入樂亭中部的支流最終流入小河子,在王灘鎮新海庄入海,在小河子入海口兩岸有上萬畝蝦池及灘塗貝類養殖區。2001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因灤河上游排放污水造成在小河子入海口兩岸部分漁業水域污染而引起養殖對蝦和灘塗貝類死亡事故。事故造成小河子入海口兩岸受污染水域的養殖面積共計7056.15畝,其中對蝦養殖水面面積6561.15畝,灘塗貝類養殖面積495畝。5月30日調查人員對小河子閘養殖區的對蝦和灘塗貝類死亡現場進行調查,結果發現67.96%的青蛤死亡,日本對蝦的平均死亡率為51%。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系唐山市灤河沿岸工礦企業向灤河排放未經達標處理的污水所致。
2005年,河北省海域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的面積約1176平方千米,其中,中度污染海域111平方千米,嚴重污染海域97平方千米,其餘為輕度污染。重點排污口附近海域污染嚴重,在監測的31個入海排污口中,多數存在超標排放現象,大部分排海污水指標不符合海洋功能區的水質要求。海洋生物資源呈現不同程度的衰退趨勢,魚類回遊的產卵場和索餌場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壞,經濟魚類明顯減少且出現小型化、幼齡化。近岸海域海洋生態系統處於亞健康狀態,主要表現為生存環境喪失或改變、生物群落結構異常。
由於大量污染物超標超量入海,導致近年來河北省海域赤潮頻發,2001年以來發生赤潮18次,對海洋生態環境和養殖業造成了危害。
❹ 現在工業水污染中有哪些比較典型的
工業水污染中主要有氨氮廢水、垃圾滲濾液、濃鹽水等污染,水污染嚴重會嚴重影響人們生活的,所以治理工作一定要做好,武漢科夢環境的工業污水處理做的不錯!
❺ 工業廢水一般會造成哪些污染
工業廢水造成的污染主要有:有機需氧物質污染,化學毒物污染,無污染機固體懸浮物污染,重金屬污染,酸污染,鹼污染,植物營養物質污染,熱污染,病原體污染等。許多污染物有顏色、臭味或易生泡沫,因此工業廢水常呈現使人厭惡的外觀,造成水體大面積污染,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健康,因此控制工業廢水尤為重要。
❻ 工業水污染治理措施有哪些
主要的工業水污染治理措施:
制定嚴格合理的工業污染管理制度,加強對工業的監督管理,嚴查嚴辦,大眾監督。
改進工業技術,在技術上實現降低污染和進行污染物的深度處理,達標排放。
改善污廢水收費制度,合理調控工業廢水的排污收費標准。
工業廢水的適當處理再回用。
此外,不同的工業廢水水質不同,需要具體分析
❼ 工業水污染防止主要條款有哪些
吃什麼營養品能
❽ 現在工業水污染中主要有哪些方面的污染,處理難度怎麼樣
工業水污染應該比生活污水的處理要難很多吧,污染源的不同,自然污水的種類就不同了!
❾ 工業發展帶來水污染的問題怎麼解決
工業水污染的種類千差萬別,導致的危害也是林林總總。
目前常見的工業水污回染都有相應答的方法加以處理,但是成本是限制這些方法能否應用的一個重要因素,舉例而言,造紙黑液的處理已經有很多方法問世,但對於利潤空間不高的造紙行業而言,多數企業不會上水處理裝置,即使上了,也不會開。
目前比較難處理的幾種工業污染有:酚類污染物、氯代有機物和抗生素類污染物。原因是:目前有機污染物廢水一般採用生物法處理,而以上的污染物對微生物有明顯的殺滅作用,很難通過生物法來加以降解和處理。
總之,工業發展導致的水污染只能從根本上解決,如果本著先污染後治理的心態,只能眼看污染狀況越來越重,因為不清潔生產帶來的效益根本不足以治理它造成的污染,最後只能是富了少數企業,而坑害了廣大群眾和子孫後代。
❿ 有關工業水污染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法明確規定了保護水資源的相關政策、責任范圍任及措施等,還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正文 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2.2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准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2.3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並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准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