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政治學
『壹』 根據政治學常識怎樣深入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既然是依法治國,核心在於依法,問題只是如何依法,怎樣依法了.首先當然是有法內才行,而最關鍵的還是怎樣容的法.既然是依法治國,那麼,法律就是治理國家的唯一依據,不然,依法就是空話了.而如果是唯一依據,意思就是說,法律之外,不應該有任何別的力量參合法律治理國家.這是前提,沒這個前提,也就不叫依法治國了.有了這個前提,好辦了,法律既然成為治理國家的唯一依據,那麼,從主席到流浪人,全在法律規范之下.至於法律如何確立,這里不談了.下面談如何實施了.法律靠法院實施應該是沒有疑問的,那麼法院也要靠法律管理而不是靠別的什麼管理了.那就好辦.然後制訂和頒布法律,然後是監督實施.說到底還是三權分立那套,除了那套,說依法治國就沒辦法了,只能是空談,撒謊.
『貳』 論述依法治國與政治體制改革的關系
政治體制改革面臨雙重挑戰
當今所討論的政治體制改革主要涉及到兩個層面的內容:一是制度層面如何來打造,二是從文化的層面如何發展。制度層面因其具有可見性,又被稱之為「顯性的層面」,與之對應的文化層面又被稱之為「隱性的層面。」
華東政法大學蔣德海教授從三個方面對「頂層設計」概念進行分析和質疑:一是從內容上看,按照頂層設計的提法,凡涉及國家機構和政治體制的都是頂層設計問題。但是,憲法是對民主事實的確認,憲法憲政不屬於設計問題,它本身就是一個民主的過程,民主成熟了就形成了憲法憲政。所以是先有憲政,後有憲法,憲法是對民主實施的確認。因此,他認為憲法憲政不是設計出來的。二是從主體上看,我們不可能把建設國家的重大任務推給頂層的某些人,將改革定位為從上到下的實行過程是行不通的,自動放權不現實,一定要互動。三是頂層設計不一定科學。頂層設計不是科學問題,而是一個民主博弈的過程,是公平正義問題,人民群眾要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院長張明軍在談到危機問題時說,當今社會抗爭事件不少見,且呈現出繞開法律、直接進行體制外抗爭的特點,政府部門的態度一般是盡量滿足,以消除抗爭、維護穩定,但這也在一定程度導致群眾的效仿。其原因是利益訴求渠道的阻滯與政治文化的阻力,政治文化的阻力說到底主要還是人的問題。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鄧少嶺副研究員指出,制度的不足導致風險的出現,並提出「歷史性風險」概念,現在正是歷史風險的多發階段,來自政治社會的風險對社會進程有著重要影響。
依憲治國是政治體制改革的根本路徑
上海大學李清偉教授認為,依法治國與政治體制改革歸結到一點就是依法治國。在權利格局中,不走三權分立,要按照法制的結構規范權力的運行。鄧少嶺副研究員從歷史風險性的角度出發,提出歷史性問題需要共識性解決,現在歷史性風險多發,我們可以通過法制進行化解,並提出了有五種化解歷史性風險的機制,即權威替代機制、合法化機制、新的反思機制、對重大糾紛的裁判機制和共識形成機制。通過這些機制,可以對歷史性風險進行化解,法制在當中起很大作用。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殷嘯虎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培養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提出了建議,首先是樹立憲法思維和行憲、護憲的意識,就是運用憲法思維指導工作,做到依憲執政;其次在程序方面要遵守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程序,用憲法法律規范自己的工作。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副院長蔣傳光表示,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必須要形成一些共識,從實現路徑來說,政治體制改革形成共識就是要全面推進和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從思維方式來說,就是要確立法治思維;從方式方法來說,就是要確立法律的方法。全面推進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既是全面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和目標,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路徑的切入點就是全面實施憲法,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實施憲法既是政治體制改革的框架,同時也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因為目前我國的政治發展道路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與目標,都已有明確的憲法依據,所以政治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和藍圖,不需要另立爐灶,只需要實施憲法就夠了。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高奇琦認為,政治體制改革要強調三方面內容:一要強調「依法治黨」,黨要在憲法范圍內活動,並加強對黨內法規的研究;二要強調「黨群協商」,黨和群眾之間制度化的協商很重要;三要強調選舉制度。為了應對未來選舉,他提出「學習型選舉」,一方面在選舉方面我們黨要嘗試著開放一些,黨要在實踐中獲得選舉的知識;另一方面,學界要提前做研究准備。上海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法學所所長葉青指出,作為領導核心力量的共產黨不僅要善於把黨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法律,而且要帶領人民推進依法治國,特別是共產黨的領導幹部要帶頭講法,要有法治思維,要用法治的方式來治國理政。為了使我們國家長治久安,不能拋開法治的手段去維穩,那樣只能越維越不穩。同濟大學法學院蔣曉偉教授認為,改革的重點是黨的領導的法制化,中國共產黨必須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要實現黨的領導的法制化,第一,必須在今後所有的法律關系中明確黨的領導的主體地位;第二,要明確黨的權利和義務。
尋找文化共同點,發揮自己的特色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馬長山認為,十八大後我們應該採取包容策略,走包容和普適性道路。全球化背景中的中國,不是與世隔絕的中國,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民族文化融合在一起,我們要尋找文化共同點,並充分發揮自己的特色。我國的包容策略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在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法治建設中,要強調多元互動。2.要強調協作認同。過去採取的是一種對抗的思路,當下中國合作認同方式更加合適。3.要強調構建理性秩序,包括「意識形態的包容」和「社會體制的包容」兩個方面。改革時只有放棄極左的口號,包容不同社會的力量、不同的群體、不同的理念,才能更穩定地推進國家各方面的發展。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李建勇認為,文化既有普遍性,也表現出特殊性。我們不能因為普遍性而否認特殊性,也不能因為特殊性而否認文化的普適價值。在對待文化之間的差異時,要相互尊重,保證跨文化的平等交流。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反對西方列強把他們的文化標准來套用到我們身上。張明軍教授也認為,文化的問題是推進依法治國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要從思想啟蒙和有序民主參與這兩方面進行培養,通過政治參與,讓民眾懂得政治是什麼,法律是什麼,政治是如何運作的,法律是如何實行的。只有培養出這樣的文化之後,依法治國理念的推行,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才有了動力和實施的基礎。
華東政法大學吳新葉教授認為,從組織、制度設計到「以人為本」的價值關懷體現了政治體制改革戰略轉型,公民權進入政治體制同我國的改革策略契合,符合現行改革的方向,能夠達成全社會共識;從國家權力與治理能力看,我國也已經有了比較好的國家建構基礎。理論上,公民權關注的政治體制改革是一種範式轉型;強調公民權不是要毀壞國家及其制度,相反,它需要國家的強大功能作保障,這是公民權利得以伸展和保護的基礎性條件;以公民權為導向的政治體制改革設計,是國家整合和吸納社會運動的有效方式。公民權為內容的政治體制改革是兼顧依法治國與民主發展的策略性制度安排。華東理工大學李瑜青教授將與會學者的觀點總結為兩個層面的內容:一是制度層面如何打造的問題,二是文化層面推進的問題。他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需要注意兩點內容:第一,我們的法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是建立在中國土地上的,必須研究中國,吸取歷史教訓,在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的時候需謹慎;第二,國家是一個活生生的實體,要重視人的研究,最關鍵的就是要重視誠信。我們的法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從基礎做起,誠信法治建設應當成為我們政治體制建設的一個基礎。
『叄』 以階級斗爭為綱,以經濟建設為綱,全面依法治國的政治學分析
不用分析!!!!你干就行了。不幹,光坐在窩里只能分析出個屁來。
『肆』 請用政治學理論論述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的重大意義
著力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法治政府
政府本身所擁有的權力和作為經濟社會管理者所處的特殊位置,決定了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起的特殊作用。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最大限度地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又最大限度地減少消極作用,要求對其行為做出合理的限定。而這種限定既使政府不為所欲為、無所不為,又使政府為所必為、為所能為。
從政府本身的性質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看,從權力與責任對稱、激勵與約束對稱、管理與監督對稱著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主要應該體現三重特點:
第一,政府作為理性的管理主體,既必須放手讓市場和企業充分發揮作用,又必須填補市場的缺陷、矯正企業行為的偏差,由此決定政府的主要職責應該是從事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政府應該是切實履行好這些職責的責任政府。
第二,企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主體,其活力是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源泉,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調節市場活動的目的不是要扼殺企事業單位,而是要為它們充分發揮活力創造良好的環境。因此,政府的管理和調節從本質上說就是服務,政府應該是立足於服務實施管理和調節的服務政府。
第三,政府作為擁有龐大行政權力的管理者,其行為一旦發生偏差,將會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重後果,同時,作為社會管理者,政府理應是社會規則的模範執行者。因此,政府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納入法制軌道,政府應該是全面依法行政並受法律嚴格制約監督的法治政府。而責任政府、服務政府和法治政府也必然是效率政府、開明政府和廉潔政府。
我國經濟實現持續高速增長,政府作出了特別的貢獻。但是,企業缺乏活力、投資過熱、低水平重復建設蔓延、地區封鎖與市場分割嚴重、社會事業發展薄弱等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長期存在且不斷發展,也與一些政府部門的行為密切相關。經過20多年的改革,政府管理的范圍有所縮減,政府管理的方式也不斷完善,但政府錯位、越位和缺位的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不受法律約束、主要依憑主觀意志行事的狀況仍然嚴重存在。必須繼續深化改革,抓住重點領域的改革奮力攻堅,著力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和法治政府。
——要著眼於轉變職能建設責任政府
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必須建立起政府不再直接從事非政府事務的機制。關鍵是要理順政府與企事業單位和市場中介組織的關系,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以及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政府承擔的應該由企事業單位和市場中介組織承擔的事務一律交給企事業單位和市場中介組織;政府部門不得直接干預企事業單位和市場中介組織經營活動和具體事務。
而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和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的關鍵,是實現政資分開。政資不分,極易形成政府部門以出資人的身份對企事業單位的直接干預,進而借出資人身份將作為公共管理者實施的經濟社會管理變為政府對企事業單位的直接干預。
實現政資分開,一方面,要繼續運用存量調整和增量傾斜的方式,推動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使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促進競爭性領域國有資本的靈活調整。另一方面,要加快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現代產權制度建設,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通過建立特殊形式的董事會和設立資產經營公司等途徑,使政府對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的企業行使的出資人職能限制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內。依靠這些改革,割斷或隔斷政府幹預企事業生產經營與具體事務的資產紐帶。
與此同時,完善行政幹部選拔任用與政績評價制度。在行政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方面更多地運用市場競爭與社會評價機制,在其政績評價方面更多地使用反映人民切身利益狀況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指標體系,迫使政府部門和政府工作人員轉變職能。
實現政府職能轉變,還必須建立起政府能夠從事政府正當事務的機制。為此,必須推進財政體制改革,建立政府圓滿公正履行職責的財政保障制度。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保障政府必要公務活動的正常開支。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及地方各級政府的事權,按照事權相應調整和規范各級政府間的收支關系,使事權與財權相匹配,切實解決地方政府為積聚財力而不得已直接干預企業,搞地區封鎖、行政壟斷等問題。
——要著眼於撤「關」銷「卡」建立服務政府
這不僅要推進相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還要配套推進其他改革。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一是繼續改進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關鍵是消除違背客觀規律要求、扼殺市場主體能動性的行政「瞎指揮」,真正形成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和科學行政手段的管理調節體系。要繼續縮小行政審批范圍,現由政府部門承擔,但可以通過市場主體自主解決和市場競爭機制有效調節的事項,一律不再納入行政審批的范圍。必要的行政審批,能採取核准和登記備案形式的一律實行核准和登記備案制度。同時,規范行政審批程序,使之盡可能簡單快捷、公開透明和科學嚴謹。
二是繼續深化政府機構改革。機構重復臃腫,必然政出多門、關卡林立。要堅決撤銷那些直接從事和干預微觀經濟活動和企事業單位具體事務的機構。要著眼於減少行政成本、抑制行政腐敗、提高行政能力優化組織結構,撤並相同和相近的工作部門,並因地制宜著手減少行政層級。
配套推進其他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使各類企業能夠對政府的調節特別是經濟手段的調節作出靈敏的反應;發展和完善市場中介組織,充分發揮這類組織在聯系政府、服務企業方面的橋梁紐帶作用和協調企業間關系、矯正企業不良行為的行業自律作用,使政府放得手、放得心。
——要著眼於「嚴於律政」建設法治政府
關鍵是要推進政府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據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要特別指出的是,作為權力主體和管理者,政府部門極易主觀行事,而多年來又沒有形成對政府行為的有效制度約束。因此,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監督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要調整對政府行為的約束與監督的立法角度,即從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立法轉變為允許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做法律法規允許的事項,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允許的一律視為不允許。與此同時,要把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和群眾監督、社會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嚴格約束政府行為。
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和法治政府是一項十分緊迫的改革,必須抓住時機,積極推進。但也要看到,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從實際出發,穩妥推進,重要的是堅持方向,把握原則;重要的是不淺嘗輒止,延擱拖沓。
你可以從這些方面來想,
第一,我國的國體
第二,我國的政體
第三,我國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對人民負責原則
第五,依法治國原則
『伍』 依據憲法和憲政的關系論述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重要意義。(法學中的一到考試題)
一、社會主義與憲政的兼容性
在中國的歷史上,憲政曾被視為西方的腐朽產物而受到敵視和排斥。這固然與當時的政治環境和人們的線性思維方式有很大關系,但卻引出兩個問題讓我們思考:發源於西方的憲政是否能同樣適用於東方的中國?形成於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的憲政是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從邏輯上講,研究社會主義憲政首先面對的就是社會主義與憲政的兼容性問題。盡管改革開放後我國學者對憲政的研究密度反映了他們對這兩個問題的態度,但這樣的疑問依舊存在,不容迴避。事實上,從法律發生學的角度來看,學者對社會主義與憲政的兼容性這一問題看法不一。就法律的本源問題,歷來有兩種不同的認識模式。一種認為法律是制定的,人們可以根據時代需要、流行的道德、政治理論和對公共政策直覺的感悟,學習法律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制定法律來引導社會發展;另一種則認為法律是發現的,只能紮根於本國的經濟政治文化傳統之中。在我們國家這兩種觀點表現為移植論和本土論之間的論爭。移植論者認為後發達國家可以學習移植發達國家的法律,來加速本國法律的發展。如何勤華教授最近撰文認為,「法律移植是法律發展的規律之一」,是「世界法律發展的一個基本歷史現象」,「沒有一百年來對外國法律的移植,也就沒有近代中國法」。[1]法律本土論者向來就不少。如孟德斯鳩就曾說過,「為某一國人民制定的法律,應該是非常適合於該國人民的;所以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竟能適合於另外一個國家的話,那隻是非常湊巧的事。」 [2]自孟氏以來,西方出現了一種「鏡子」理論,認為法律的每一方面均是由經濟和社會所鑄就,深深紮根於各個特定的社會。故法律移植實屬困難,或者根本不可能。[3]在我們國家,朱蘇力被視為這一觀點的主要倡導者。在《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一書中,蘇力先生指出:「關於法律移植,我確實認為法律移植不大可能」。[4]
但是,當今社會的現實似乎證明了法律移植論的主張。自從近代憲法在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以來,各國就紛紛模仿。各國憲法在內容和形式上區別很大,但幾乎都具有如下的特徵:憲法的效力高於普通法律,修改程序異於普通法律,主要規定國家的根本組織,內容劃為三塊,一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二是國家最重要機關的組織許可權及其相互關系,三是憲法的修改。[5]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是,具有極強地域性的西方憲法的觀念和形式覆蓋了全世界。西方憲政雖具獨特性,但許多經驗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現代社會對法治和憲政的不同需求。因此,盡管現代社會各國政治經濟制度、歷史文化傳統各異,但只要採取民族國家的組織形式,效率導向的市場經濟,非人格化的官僚管理體制,奉行利益導向的形式理性價值觀念,就必將選擇法治和憲政。在我們看來,憲政與社會主義有極強的內在關聯,可以說沒有成功的憲政建設,就不會有社會主義,也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才能建立以實質正義為價值導向的憲政。
(一)憲政是建設社會主義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的特徵之一
社會主義無論是作為一種理論或者理想,還是一種制度或者運動形態,都體現人類文明發展到了一個更高階段。憲政則是人類在千百次試錯和糾錯之後所創造的文明中的少數幾顆璀璨明珠之一。從國家權力行使入手並試圖讓人類在國家權力的關照之下一步步走向全面解放,正是憲政存在的現實意義。顯然,這構成了以解放人類為終極目標的社會主義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其重要特徵之一。從社會主義中國所處的歷史階段和社會現實來看,憲政也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必要條件。
首先,只有建設憲政才能實現社會主義的根本價值追求。憲政最根本的價值追求是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的權利(下文將詳細論述這一問題),社會主義同樣十分關注人權的實現和保障。從人權產生的目的來看,人們對人權的推崇,實際上是對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權的保障等權利的渴求。歷史上的一切進步運動,都致力於人權的實現和保障。社會主義運動的目的是讓所有的人都充分享有各種權利,建立一個「由全體社會成員組成的共同聯合體……使全體社會成員的才能得到全面的發展」,「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6]從人權的內容看,啟蒙思想家、資產階級革命者反對政治權力對公民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恣意剝奪,追求自由、平等和財產權,也是社會主義運動者的目標。在本質上,社會主義與以往的一切進步運動一樣,以實現和保障人權為價值追求,其區別只在於社會主義從經濟基礎入手,找到了使這一夢想成為現實的路徑。
盡管從本質上講,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社會主義國家產生和存在的目的是實現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但客觀條件決定了在社會主義階段全民不可能直接行使權力,必須存在權力所有者和權力行使者的分離。從人性的角度看,如果少數權力行使者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行,時刻牢記為公民服務的宗旨,那幺就不必擔心他們濫用職權,對他們的限制就成為多餘。但從古今中外的歷史和現實來看,這種哲學王的幻想只有破滅的命運。在資產階級思想家的眼中,人性是邪惡的。這從諸多學者的論述中就可以見得。社會主義學者反對抽象地談論人性,認為人的屬性是多方面的,在總體上表現為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兩個方面。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以及社會屬性內部的沖突,構成了人性的外在沖突和內在沖突,前者表現為人的感性慾望的滿足與社會關系有序化之間的矛盾,後者表現為各種社會關系之間的沖突。人性在其外在沖突和內在沖突的過程中表現出的具體人性存在著一種與社會發展根本利益不一致的可能,這對於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的人來說都是如此。[7] 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也會出現權力運行不符合權力所有者意志和授權目的,甚至反過來侵犯權力所有者權利的事實。憲政作為防止這一現象出現的成功政治實踐,必然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的選擇。
其次,憲政是標識社會主義特徵,建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環。政治文明這一概念,馬克思在論述執行權力、集權制和等級制時曾提到,但並未詳細論述。[8]《中國大網路全書·政治學卷》認為,政治文明是由國家構成的社會活動的產物,一般表現為人們在一定社會形態中關於民主、自由、和平、解放的實現程度。政治文明的內容包括國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多方面。政治、法律、民主制度三者彼此聯系,互相溝通,協調發展,構成了政治文明的統一體。中國在19世紀中葉已經步入現代化的歷史軌道,在隨後的歷史中,我們不斷地變奏著這一主題,政治文明的轉型則是其核心內容。[9]政治文明作為政治、法律和民主制度等的綜合體,其核心因素是國家權力的行使。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的政治文明史顯示,始終困擾人們難以回答和解決的難題在於,政治文明在不斷推進的歷程中始終表現為「剝削階級對被剝削階級的政治統治關系,社會不平等、不公正對社會平等、公正的價值主導格局,少數社會成員對於多數社會成員的權力控制形式。所以,盡管人類社會政治制度的更迭依次表現的是更高的政治文明層次,但政治文明的性質卻沒有出現由於政治文明演進中的量的積累所最終導致的質的變化」。[10]
顯然,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超越以往任何政治文明的一次質的變化。社會主義國家要建設的政治文明,無論從內容還是類型上講,都具有超越以往任何歷史類型的實質區別,是一種新型的政治文明,她要拋棄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壓迫,建立一種平等公正的價值主導格局。當現代化被確定為我國的奮斗目標,特別是現代化建設擴展到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層面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便處於排頭兵的地位。要在社會主義國家實現新型的政治文明,必須使國家權力按照社會主義的本質運行,憲政正是這樣一種制度選擇。憲政作為防止國家權力的行使違背人民的意志,追求少數人利益的一種政治構架和實踐,能夠有效地控制國家權力的運行,是政治文明程度高低的當然評價指標。社會主義憲政體現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價值內核,是中國政治文明轉型建設獲至成功的重要一環,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標志。
復次,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資本主義處於共同的歷史階段和時代環境,決定社會主義中國必須建設憲政。根據經典馬克思主義的預測,資本主義後的共產主義分為共產主義初級階段(即我們所謂的社會主義階段)和共產主義階段。但在落後的國家如中國建設社會主義則必須經歷一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根據十五大報告的論述,這一階段「不是泛指所有的國家進入社會主義都要經歷的起始階段,而是特指在生產力落後、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國家建設社會主義國家要經歷的特定階段。」我國正處於這樣的階段。「從歷史的長河來看,資本主義發展的最終前途是進入馬克思描述的共產主義第一階段的社會主義,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順利發展的下一站也是馬克思描述的共產主義第一階段的社會。」[11]這表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資本主義是共時態的社會發展階段,都是前資本主義社會與共產主義第一階段間的過渡社會形態。當今社會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處於共同的歷史階段,面臨著共同的時代背景,肩負著發展生產力的歷史重任。「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建設與資本主義建設的區別,僅在於建設的方向、道路和領導力量方面,而不表現在建設的具體任務或內容上。」[12]
資本主義國家長達幾百年的興盛歷史,充分證明憲政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動作用。18世紀的英國是發達國家,而法國則是發展中國家,這種差距產生的根源在於二者制度上的差別。當時在英法都存在資本主義,但英國在1688年以後就形成了憲政制度,法國則處於專制統治之下。這種制度上的差異,使英國的資本主義是「好資本主義」,即自由市場是以政治上沒有壟斷為基礎。當時的英國建立了一種共和憲政制度,存在分權制衡,這種制度限制了當權者的機會主義。而在大革命以前,法國的資本主義是一種「壞資本主義」,經濟上有自由,但政治上是人治,是一種壟斷政治。政治壟斷使機會主義盛行,政府部門提供的服務質次價高,還與商人勾結獲得大量壟斷利潤,產生的收入分配既無效率又不公平,限制了市場的容量,有害於經濟發展。只有在憲政制度下,壟斷政治和政府的機會主義才會消除,分配才會盡可能公平,進而增強民眾的購買力促進經濟發展。美國經濟發展後來居上,也證明了這一點。[13]盡管我們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國家,從本質上講能夠更好的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但我們當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正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擴大經濟自由,會面臨種種實踐困難。因此,我們應該吸取英美法的歷史經驗,積極利用憲政這一文明財富,促進經濟的迅速發展,追趕民主、文明的時代潮流,促使社會主義順利地邁向共產主義。
最後,在社會主義中國,憲政建設具有獨特的歷史意義。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意味著在一個具有兩千餘年封建傳統的地域上建立一種全新的社會制度。中國長期的超穩定的封建統治,形成了一套封建官僚政治。「人治是官僚政治固有的基本特徵或規律。在官僚政治下吏治好壞全系於官僚一身,甚至國家安危、民族興亡、人民枯榮,最後要看帝王及一小撮大臣的忠奸智愚而定,人民則對之無可奈何。」[14]所以在封建中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一治一亂似成定律。在這樣的國家建設社會主義,面臨著傳統的種種阻力,其中之一就是如何跳出傳統的周期率問題。記得1945年在延安時,黃炎培問毛澤東,中共能否跳出「其興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毛澤東滿懷信心地對他說,我們找到了能夠跳出這一周期率的辦法,那就是民主。[15]所謂跳出周期率,是指如何防止國家權力腐化導致國家分裂動亂。為此,從建國到現在,中國共產黨都在摸索如何使國家權力執掌者遵從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幸福的宗旨。在毛澤東時代,整黨整風、黨內批評和自我批評、黨外群眾和民主黨派人士監督等種種措施多管齊下;鄧小平則在確立經濟建設為中心後,強調民主法制建設。半個世紀以來,我們摒棄了運動式的整黨整風、三反五反和文化大革命,逐步走上訴求制度和法律的道路。從總體上講,盡管我們在國家權力的行使和控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並沒有將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控制在最低程度。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憲政建設在目前是相對較好的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的嘗試。對於有著悠久權力本位傳統的社會主義中國來講,憲政不失為真正跳出「周期率」的就近良策。
(二)只有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才能建立實質憲政
憲政與憲法關系密切,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是憲法實施的結果。憲法與法治也具有內在的關聯性。在人類歷史上,法治是一種思想,也是一種原則和制度要求,但主要體現為一種價值追求。憲法作為體現和塑造一國客觀價值秩序的首要文件,引導著一國法治的主要價值追求。法治與人治的區別在於堅持法的權威至上。在現代國家中,憲法統帥著一國的法律體系,如果放任憲法被踐踏而得不到遵守,法的統治將淪為空談。從這個意義上講,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法治首先是憲治,憲政是法治的必然結果。一個國家奉行什幺樣的法治理念,踐行什幺樣的法治模式,就有什幺樣的憲政實踐。
從思想史的角度來看,法治在古希臘和中國的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出現,但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理論及制度安排則是資產階級革命前後的事情。現代法治是人類告別前現代社會邁向現代化過程中的產物,以「理性主義和科學主義作為哲學基礎,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多元價值密切相關聯」,是現代西方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的主要模式,並為非西方國家所效仿。[16]盡管西方各國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有所區別,但現代法治產生的西方背景以及構成這一背景的文化、歷史、經濟和政治的相似性,使之呈現出一種整體性和階段性特徵,經歷了從形式法治到實質法治的歷史演變。我國學者高鴻鈞在《現代西方法治的沖突與整合》一文中的研究顯示,[17]形式法治是在反封建專制斗爭中由資產階級思想家首先提出來,戴雪是始作俑者,而法律實證主義則為之提供了理論支持,其後的學者如拉茲、哈耶克、富勒和芬尼斯的有關論述強化了形式法治的特徵。從總體上講,盡管思想家的觀點在細節上極具智能,但總體含義基本一致。形式法治作為西方法治的第一站,具有自己的獨特性,在現代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其理論上的缺陷十分明顯,並受到實踐的強力挑戰。、[18]在20世紀初期,實質法治在學者對形式法治的一片討伐聲中登堂入室,其始點是1919年的魏瑪憲法和1918年蘇俄社會主義憲法的制定。實質法治是對形式法治造成的社會貧富不均、失序沖擊秩序的挑戰的回應。自此以後,現代法治的理論和實踐在內容和價值上發生了根本變化,1959年的《德里宣言》是個明顯的標志。這種變化隨之波及民法、刑法等領域。[19]我們同樣可以在馬克斯·韋伯、紐曼、莫爾、沃克,特別是羅爾斯、德沃金等學者的論著中找到實質法治的思想淵源。與形式法治相比,實質法治主張以實在法之外的正義、道德來衡量和檢測法律,要求法律保護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並從制度安排上來彌補形式法治所造成的不平等。
憲政主要關注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社會成員彼此不受侵害,並通過一序列制度構架來限制政治權力的行使。憲政將這一價值追求訴諸於法律的統治,憲法則擔當起總體制度構架的重任,如1787年美國憲法通篇只規定國家權力。自法治在西方國家確立以來,體現在制度層面和實踐維度的憲政便同時出現,法治建設的歷程也是憲政建設的歷史。與法治的歷史流變相關,憲政也經歷了從追求形式正義到追求實質正義的階段性變化。但我們必須注意的一點是,在時序上,形式法治是西方法治的第一站,隨著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轉向壟斷經濟,法律工具導向的形式法治轉向了價值導向的實質法治。但是,實質法治並沒有代替形式法治,形式法治還是法治的主體,實質法治只是在形式法治的框架內對之加以補充和修正。「在現代民族國家,只要利益導向的市場經濟、科層制的官僚政治和工具理性的價值觀占據主導地位,形式法治就會繼續成為主導型法治形式,實質法治只能處於一種補偏救弊的地位。」[20]同樣,與形式法治相適應的形式憲政在當代民族國家居於主導地位,而建立一個完全的實質憲政尚待時日。在我們看來,只有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才能建立實質憲政。
事實上,經典馬克思主義作家很早就看到了形式憲政的局限和弊端,他們從現代化的高度剖析了形式憲政的弊端,為社會主義超越形式憲政建立實質憲政開出了一副革命性的良方妙葯。馬克思認為,作為現代化進程一部分的形式憲政有其光輝的一面。馬克思和恩格斯曾給予資產階級高度的贊揚:「資產階級在歷史上曾經起過非常革命的作用。資產階級在他取得了統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園詩般的關系都破壞了。他無情的斬斷了把人們束縛於天然首長的行行色色的封建羈絆。」[21]但馬克思認為現代性並非是和諧的整體,矛盾、二律背反貫穿其中。「在我們這個時代,每一種事物好象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們看到,機器具有減少人類勞動和使勞動更具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卻引起了飢餓和過渡的疲勞。新發現的財富的源泉,由於某種奇怪的、不可思議的魔力而變成貧窮的根源……我們的一切發現和進步,似乎結果是使物質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則化為愚鈍的物質力量。」[22]形式憲政向實質憲政轉向的根本動因在於經濟的發展。前者與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相適應,後者則以社會市場經濟為支撐。當現代資本主義國家加強對社會和經濟的干預,社會市場經濟一統天下時,實質憲政卻並沒有隨之取代形式憲政,其根源就在於私有制。盧梭在論述不平等的起源時就揭露出不平等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出現的唯一基礎上;他認為私有制的出現是一種災禍。[23]馬克思同樣認為私有制是資本主義剝削制度的經濟根底,因此他號召說:「哲學家只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而重要的在於改變世界」,認為只有建立全新的社會主義制度才能為實質憲政的實現創造經濟和政治上的條件。
社會主義實踐也證明,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將為實質憲政的實現提供先決條件。這首先表現在社會主義以生產資料公有製取代了私有制,為經濟上的平等提供了前提。「在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中,勞動者是生產條件(既包括他所耕種的土地,也包括他用來勞動的工具)的非所有者」[24],「所有權表現為佔有他人勞動的權利,表現為勞動者不能佔有他自己的產品」,這種狀況僅僅「是法律上的合理存在,而不是經濟上的合理存在」。[25]這種「法律上的合理存在」必將導致形式憲政的出現,而作為經濟上的不合理存在,則必然阻止形式憲政向實質憲政的轉化。社會主義制度超越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狹隘性,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制度。「如果土地所有權歸人民所有,資本主義生產的整個基礎,使勞動條件變成一個獨立於工人之外並同工人相對立的力量的基礎,就不再存在了。」[26]這一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化,將使資產階級失去剝削的工具,為經濟上的平等創造條件,進而為形式憲政向實質憲政的轉變掃清了障礙
另外,社會主義將建立一種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體現。從奴隸社會始,國家權力經歷了從所有權與行使權合一到逐漸分離、國家權力所有者從單個主體到多數主體乃至屬於全體國民的演變,在這一演變過程中,國家權力同時向社會成員權利轉化和回歸,幾乎所有的現代國家都在憲法中宣布主權屬於人民,公民享有種種政治權利。[27]在現代國家,要保證主權屬於人民,只能建立某種形式的代議制。所以列寧說:「沒有代表機構,我們不可能想像什幺是民主,即使是無產階級民主。」[28]社會主義民主是一種全新的民主,充分地闡釋了人民主權的真實含義。無產階級專政的必然發展前途是「專政的對象日益減少,民主的主體日益增多。這種發展趨勢的最終結果總有一天是專政對象完全消逝,全體國民都成為民主的主體」。[29]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正是這一新型民主的體現,而且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最基本的形式。民主主體范圍的擴充,使人們可以參與協商形成作為共識的法律,所有的人都成為自己的立法者,在法律中體現自己的意志。正如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言:「惟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30]顯然當人民為自己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得到實施時,一種體現實質正義的憲政就會出現。
二、憲政的普適性價值
人類發展到近現代,西方社會的經濟發展一枝獨秀,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當人們驚嘆西方的繁榮時,更為其精密有序的政治秩序所折服。面對西方現代化的誘惑,反觀本國的積弱積貧,我們堅信走憲政之路,是社會發展使然。將濫殤於西半球並具有極強地域性的憲政視為社會發展必經之路,其預設的一個理論前提是憲政具有普適性,它所追求的價值,不僅適用於西方,而且應為所有的國家所追求。我們研究憲政這一主題,應該首先明確憲政自身的價值追求。憲政發端於西方,厘析憲政體現的價值追求,自然無法拒絕西方語境下的憲政含義指涉。
在經歷過中世紀極端專制和殘酷的統治後,創立一套使公民免受政府侵犯的政治制度是人們的最高政治追求。在傳統上,西方憲政思想的突出主題是要設計一些政治制度來限制政府權力的行使。古典憲政思想傳統上關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社會成員彼此不受侵犯,同時將政府侵犯其公民的機會降至最小。在現代政治學和憲政理論中,學者在論述憲政時,關注的依舊是有限政府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美國華盛頓大學教授丹·萊夫認為,「憲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鉗制政治權力的公共規則和制度。憲政的出現是與約束國家及其官員相關。」[31]斯蒂·M·格里芬則認為,「憲政是這樣一種思想,正如它希望通過法治來約束個人並向個人授予權利一樣,它也希望通過法治來約束政府並向政府授權」。[32]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雅施·蓋伊(Yash Ghai)理解的憲政制度是「政府和立法的權力由憲法界定和限制,憲法享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及擁有通過不同形式的司法審查來實施這些限制的權威,這種司法審查可以經由任何感到其受到了法律或行政行為的侵犯的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33]美國學術團體聯合會主席凱茨博士則認為,「任何有意義的憲政概念必須考慮到『合法性』(國家權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對政府及其行為的承認和贊同)。」[34]
西方學者對憲政的這一認識,來源於他們的自然法思想。在古典自然法學者眼中,在前政治社會時期,人們享有天賦的生命、自由、財產和追求幸福的自然權利。但這一社會有其致命的缺陷,沒有一套明文規定的法律為大家所接受,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的法律裁判一切爭執的公正法官,也沒有強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於是,生活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們只得「放棄一種盡管自由卻是充滿恐懼和危險的狀況」,相約進入政治社會。人們放棄一個自由的社會並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形成政治權力,只是為了形成一個自由而和平的生活狀態,「政治權利就是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權而制定法律,以判處死刑和一切較輕處分的權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不受外來的侵害的權利」。自然權利的讓渡,通過人們之間的契約行動來實現,憲法就是這一契約的書面形式。政府在行使政治權力時必須按憲法行動,「除了保護社會成員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以外,就不能再有別的目的和尺度」。[35]洛克在強調政府必須按憲法行動的同時,也注意到權力分立對防止政治權力侵犯個人權利的重要意義。它的這一分權思想最終由孟德斯鳩加以系統化和理論化。在孟德斯鳩看來,只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立並由不同的機關行使,才能逃脫專制的危險。「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統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陸』 從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談我國的依法治國,另外還有什麼借鑒意義
小說-西方哲學史 -第二十一章 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
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是既有趣內而又重要的;——所以容有趣,是因為它表現了當時有 教養的希臘人的共同偏見,所以重要,是因為...亞里士多德在他「政治學」一書里的基本假設,與任何近代作家的基本假設都大大 不同。依他看來,國家的目的乃是造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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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如何理解法治和法治國家
依法治國和法治國家
一,法治含義論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核心,也是中國進入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問題.新修改的憲法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國家的根本原則和治國方略寫進本文之中,使中國人無不開始重視法治問題,思考人治與法治的對立及給中國社會帶來的弊端.可以說,關於法治問題的探討不僅僅是一個熱門話題,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種時代趨向和人心所向,它還是歷史經驗教訓的總結,在它面前,每一個人,包括普通公民,學者,更包括掌握政權的官員們必須付出深深的思考.
(一)法治的概念和含義
關於法治,人們目前研究的很多,給它下了許多的定義.原因在於,法治的確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從不同角度,可以進行極不相同的理解.最早的法治概念,可以說是古希臘思想家和中國先秦的思想家們提出並論證的,繼其之後,歷代思想家前赴後繼不遺餘力地對法治問題進行了探討.
法治一詞,在西方為"rule of law"或"legality".古代思想家亞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法治的觀念,認為法治包含兩層含義,即(1)"己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2)"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實際,這個定義勾畫了法治的外在形式和內在含義兩個明顯特徵,或兩個最根本的標志.首先,法治是要有已經制定出的法,人們遵守現行法;其次,這個法律必須良好,不是惡法,不是落後,殘酷,等級制的法.
縱觀起來,法治大致可以從五個方面概括其含義:
1,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是與人治對立的,依法治理國家的制度,手段或原則,在這個意義上,法治一般被定義為"依法治國"或"以法治國".從字面理解,法治首先是與人治的治國方略相對立的,前者強調法律的作用,強調"人們普遍服從良法",在多種社會控制手段中選擇了以法律作為主要手段進行社會控制.後者強調人的作用,主要選擇以賢明的君主和官吏作為國家運轉,社會控制的手段.我國自將"依法治國"理論寫入十五大報告以來,基本的提法,就是將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的基本定義,在報告中表述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見沈宗靈教材第220頁)
2,法治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即法律制定後,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活動都應該受法律規則的約束,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法律規則,在這個意義上,法治被稱之為"依法辦事".這里有兩點需要解釋,一點是,之所以將法治說成是理性的,原因在於它是人們預先根據自己的意志設定的規則,這種規則具有穩定性,連續性,普遍性和統一性,不為個人的意志和感情所左右.第二點,這個意義上的法治,主要強調的是已經制定的法的正當性和權威性,只要是既定法律規則,即現行法律規則,所有的機關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執行.也就是說,它注重的是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是內在價值,無論法是"好法"還是"惡法",個人和組織都要遵守它.雖然有人批評在這個意義上理解法治,說惡法(如法西斯法)也要遵守是對法治價值的破壞.但在法律面前,只有先做到形式合理,才能做到實質的合理,現代法律往往精雕細琢而成,並且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所以"依法辦事"也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政治民主在法律制度中的體現,是一種民主的法制模式,在這個意義上,法治和法制即有聯系也有區別.從法治和法制的關繫上看,一度兩個概念混用,後來學者將其區別而論.(1)法制主要是一個靜態意義上的概念,法制的"制"指制度的制,往往指一國一地區的現行法律和制度,如美國的總統制共和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從動態意義上講,法制是指"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關鍵),執法必嚴(要求),違法必糾(保障)"的法律制定和實施的過程,這被稱為十六字的法制內容.(2)法治與民主的觀念相聯系,是一系列民主原則,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在法律中的體現.制度可以是民主的,也可以是專制的;可以是立法技術很發達先進的,也可以是相對落後殘酷的.沒有了民主的精神,便沒有了法治,只剩下作為工具使用的法制.如封建社會,我們說其沒有實現現代意義的"法治",但並不等於說封建社會沒有"法制",當時的法制也是封建君主治理國家的主要手段.但由於君主在法律之上,法自君出,言比法大,所以不可能真正實現依法治理.歷史告訴我們,法制和專制結合,就會成為專制的工具,如封建法制;法制和民主制結合,就會為民主制服務,如社會主義法制.世界文明發展到今天,大多數國家已經廢除了專制制度,而實行民主制度,則法治成為民主的法制模式.所以在當代意義上,法治和民主的法制概念通用,但法制絕不能與專制的法制通用.如,我們能說,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就是實現"法治",但我們不能說,在奴隸制時期和封建時期也實現了近代意義上的法治,只能說,當時有"法制",制度的制.
4,法治是一種文明的法律觀念或法律精神,在這個意義上,法治被稱為"法治原則","法治理念","法治觀念","法治信仰"等等.法治精神和觀念主要有: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權力制約,權利本位,正當程序等.法治在外觀上表現為要有良好的法律並使這種良好的法律獲得執行,但法治還表現為一種內在的理性的觀念和原則,它是法律文明的象徵,它是人類進步的產物,它與一系列人們接受了的價值准則相聯系.反過來說,如果人們都不在內心接受公平,正義,自由,權利等法治精神,而維護的是等級,特權,壓迫,強權的價值標准,即使有好的法律,也談不上實現了法治.
5,法治還意味著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這被稱之為"法治社會".法治的實現最終要體現在一定的社會關系當中,體現在有一種合理規范的社會秩序存在.如果社會動盪不定,戰爭頻繁,人與人利益得不到合理的分配與調節,則也不能說實現了法治.理想的社會應該是法律可以約束國家管理運轉,可以協調國家機構的權力平衡,可以規范政府與公民的行為使之不發生激烈的沖突,可以保證各利益集團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可以維護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轉等.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保障了這種理想的社會秩序,我們說才真正實現了"法治".
(二)法治思想的發展歷史,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歷史上早就有關於法治與人治的爭論.
(1)儒家和法家關於法治有不同見解,爭論的核心是實行人治還是法制.儒家主張人治,或稱德治,禮治,認為國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質的賢明君主或聖人賢人通過道德感化和約束進行治理.為此,儒家的代表人物進行了充分論證,如說:"道之以政,齊之以邢,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即,法使人民無廉恥之感,而禮則使人們不僅知道廉恥,而且有了規矩.相反,法家主張要由掌握國家權力的人,通過制定實施強制性的法律,才能夠治理好國家,如韓非要求統治者應該"不務德而務法","聖人之治國,不恃人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
(2)古希臘思想家關於法治與人治也有爭論,爭論的核心是是否實行"良法"之治.他們關於法治的論述,主要是與自然法,良心,公平,善良等哲學政治學倫理學觀念聯系在一起的,法治思想只是其龐大的政治思想,哲學思想,倫理思想的組成部分.其中,柏拉圖是積極主張人治的代表人物,他以為,如果沒有"賢人政治",使哲學家成為國王,則人類永無寧日;同時,他較為藐視法治的作用,反對將法律的約束強加於"優秀的人".與柏拉圖相反,希臘最為著名的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其理由是,法治體現著理智的因素,並且免除了一切情慾的影響;而人治不能排除獸性的因素,雖然有最好的賢人,也不免會有執政的偏見.在古希臘,還進行了世界歷史上比較早又相對發達的法治實踐,這就是確立了雅典奴隸制民主政體,從梭倫立法改革到伯里克利"憲法",都維護雅典民主制度,它和專制相區別,是由人數較多的統治者共同掌握國家權力的體制.
(3)近代以來,法治與人治之爭,在政治制度領域主要表現為實行民主還是專制之爭,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由於人治將國家治理寄託於一個賢明的君主之上,實際是擁護君主制或寡頭政治,而主張法治的思想家則對於君主專制進行了抨擊和批判.亞里士多德曾指出:"在君主政體下,如果繼任的後嗣是一個庸才,就必然會危害全邦,而在實行法治的情況下,就不會發生這一問題."他還說:"多數群眾也比少數人為不易腐敗".17,18 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總是把實行法治還是人治與政治制度,國家體制聯系起來.美國思想家潘恩宣稱:"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應該成為國王."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更高高地舉起了民主共和國的旗幟,反對封建專制制度,他說:"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無論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稱之為共和國;因為惟有在這里才是公共利益的統治者,公共事務才是作數的".正是在這些啟蒙思想家思想的支持下,美國等國的憲法,首先將法治原則體現在憲法之中,使該原則真正通過法律而貫徹到民主政治的國家生活之中.
二,法治原則論
法治作為一種宏觀廣義的原則或觀念,被學者們議論紛紛,可以說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大體可以從價值原則和形式原則兩個方面理解.
1,法治的價值原則,即實現法治的目標目的性原則.法治思想在現代主要含有下列觀念:法律至上觀念,人民主權觀念,天賦人權觀念,權力分立觀念,以權制權觀念,平等自由觀念.具體言,法治原則或價值觀念主要有:
(1)生存.這是首要的人權.新中國成立前,中國經濟條件極差,生存權的享有對於普通大眾只是空談.目前,社會發展已經提供了絕大多數人的生存條件,但中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法治建設為改善生存環境條件服務仍然是一個緊迫的重要的任務.
(2)安全.啟蒙思想家霍布斯說"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此句極為簡單但很深刻.封建社會盛行酷刑和刑訊逼供,人民安全無所保證,也就談不上實現了法治.現代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作為重要規則,換言之,法治的起碼任務就是維護安全.
(3)民主.民主與法治的聯系更為廣泛和深刻.如前所述,民主的涵義就是人民的政權或治理,沒有民主,就沒有現代意義的法治,在社會主義國家更應該強調人民來治理國家.如果有人以高高在上的"主人"自居於人民之上,實際就是對民主的一種褻瀆,也是對法治的一種破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存在人民享有民主的局限,所以還必須為追求民主付出努力.
(4)自由.自由和權利一樣,在各國的法律中都被具體的作了規定,如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通訊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但自由從來都是受法律限定和約束的,法律一方面賦予了人們享有自由的權利,另一方面,又防止和制裁濫用自由侵犯他人自由的行為.
(5)平等.平等也是一個含義廣泛的法治觀念和原則.在封建社會,法律維護等級制度,因而人們之間極不平等.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以平等為法治原則,當然,含義和實現條件是極為不同的.平等既包括法律上關於平等的規定,但這只是書面上的東西,是一種形式的平等;更重要者是在執法司法過程中真正實現平等,有人稱之為實質的平等,程序的平等.
(6)正義.關於正義,在法的價值一章中已經論及,它的最為合理的標準是,是否符合社會進步的要求和絕大多數人的利益.所以,正義的觀念和平等,自由,民主,安全的觀念是相互聯系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實現民主,自由等,也就談不上實現了正義.
(7)和平.和平對於作為主權行為體的國家和對於普通的個人都很重要,因為,和平的對立面是戰爭,侵略,征服,掠奪,飽受其苦的最大受害者是老百姓.如果國際社會不能給全世界人民帶來和平,則不能認為國際上有法治可言;如果一個國家不能保護自己的國民處於和平的環境之中,這個政府也就是無能的的政府,甚至應該是必須下台的政府.因此,世界上進步的人們都反對殖民主義,霸權主義,法西斯主義和侵略戰爭.
(8)發展.在國際事務中,和平和發展被認為是當代世界的兩大主題,特別對於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尤其強調發展權是基本的人權之一.原因在於,如果國家貧富懸殊過大,一些發達國家會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控制世界,使國際秩序失衡.在現代,中國在國際法律關系構建中,正盡可能地獲得和平發展的時機,反對經濟壟斷和霸權,反對經濟交往中的不平等.
(9)共同福利.共同福利是現代一些福利國家普遍強調的法治原則之一,其特點是注重公共事業,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以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一些國家,如瑞典,瑞士等甚至標榜自己的國家是福利國家.反映到法治建設方面,即為重視社會保險,社會保障立法的發展,如環保法,保險法,城市建設法,醫療保障法,社會救濟法等,都是共同福利原則在立法上的具體體現.
(10)人道主義.人道主義作為法治觀,是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提出的,其針對矛頭是封建的司法專橫.封建法制以殘酷野蠻著稱於世,無數酷刑扼殺人的尊嚴,理性和生命,可以用"罄竹難書"來形容.為改變此種狀況,西方國家提出了刑罰的人道主義原則,如廢除肉體刑,用減輕犯人痛苦的方法執行死刑,改善監獄條件等.
2,法治的形式性或程序性原則:指實現上述法治目標所必須具有的形式或程序.根據我國和其他國家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學理探討,有下列必須遵守的形式原則需要掌握:
(1)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訴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3)適用法律一律平等,這被稱為法律的一般性;(4)法不溯及既往;(4)堅持公開審判原則;(5)實行兩審終審制,迴避制,陪審制,辯護制;(6)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7)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實行分工合作,相互制約的制度;(8)刑事訴訟實行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無罪推定原則;(9)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因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取得國家賠償.
三,法治國家論
(一)法治國家釋義
"法治國家"的概念最初是與"警察國家"相對稱的,後者不受如何制約而行使"公權力"而使"私權利"受到侵害.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意思是指國家權力,尤其行政權力必須依法行使,所以,也被代稱為"法治行政"或"法治政府".由於法治相比人治有著極大的優越性,人們目前越來越關注法治建設.
(二)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和社會條件
法治不是僅靠憲法予以規定,或領導人講幾句宣傳性口號就能夠實現的,它的確是被人們號稱的一項"社會工程",這個工程的鑄造需要所有官員,百姓的努力,需要幾代,幾十代人的奮斗.一般地說,實行法治的社會應該具備一定的社會條件,如經濟較發達,社會較穩定,立法較完備,社會成員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準等.具體的指標和條件有下列五項:
1,法治國家的政治統治模式應該是民主政體形式.從古至今,世界各國主要有君主政體(如中國的封建帝制);貴族政體(如古羅馬時代的貴族共和制),和民主政體(如現代西方國家的民主制).民主政體的特點,是在國家管理中服從多數人決策,容許少數人意見,由民選議會,責任政府,獨立的司法機關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廢除了世襲制,獨任制和專權的國王.在歷史上存在的專制政體下,一般是不存在法治的;而在政治較民主的美,英,法等國,建立了現代意義的法治.
2,法治國家的國家權力結構應該是分工制約關系.以前,一提分工制約即是"資本主義"的東西,必須受到批判.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的實踐已充分證明,國家權力結構必須是有平衡有制約因素的.如果一個國家,權力機關高高在上,濫用國家權力,不受任何約束和制裁,就會導致腐敗和專橫,貽害無窮.我們有一些政府要員,可以以犧牲國家利益換取私人利益,就是因為缺乏權力的監控機制.王寶森將大量國家資金轉入外國,有誰控制 事後對於犯罪的追究固然重要,但事先的制度約束更為必要.在此方面,西方國家有成功的經驗,應該予以參考借鑒.
3,法治國家的社會控制原則應該是服從法律治理.國家對於社會進行控制的手段方式多種多樣,諸如執政黨政策,道德習俗,宗教信仰,思想教育,個人威望,行政命令,社會輿論等.但所有的手段方式中,法律的力量最有優勢,因為法律具有其他手段不具有的特點:明確性,普遍性,穩定性,強制性,補償性等等,這使法律的作用力更為強大和深刻.其他社會調控手段相形之下,地位是附屬的,作用是微弱的.
4,法治國家的經濟條件是市場經濟機制.縱觀歷史,法治從來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國家壟斷的計劃經濟無緣.如在土地為根基,貴族為主體的封建社會,強調等級特權,還有什麼平等自由的法治精神可言.而發展商品經濟的條件是當事人建立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交易關系,這就要求在法律中體現權利觀念,自由觀念,平等觀念,契約觀念,利益觀念,效益觀念等,於是有人稱"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於市場經濟的發達程度".
5,法治國家的文化條件應該是進步發達的理性文化基礎.文化基礎和素養如何,也同樣決定著法治的實現程度.在愚昧,無知,迷信和盲從的文化環境中,必然派生出"人治"的肌體,"兒皇帝"在中國照樣的統治,就有賴中國人的人性方面的固有弱點和傳統文化中的種種弊端.相反,當所有的公民都普遍擁有文化知識,科學精神,法律信仰,公民意識,人權思想,正義要求的時候,當人們都尊重真理,遵守規則,認識規律的時候,人們就不會把自己的利益和國家的命運寄託在個別人的智慧和品行之上,靠法律治理國家才能成為必然的選擇.所以,我們目前才要強調法律宣傳和教育,我們不能把法律的實施只看作國家和政府的事情.文化對於法治的作用力是最根深蒂固的,也是最為基本的和重要的,普通的公民必須認識到自己對於法治的重要,這才是我們應該強調和宣傳的基本要點.
(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社會主義國家在自身的法治實踐中,應該對於資本主義法治建設的經驗教訓予以總結和積累,社會主義國家同樣需要進行法治建設,並且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做法.由於我國法治體制還不發達,目前還存在著許多破壞法治的現象,還不能認為已經達到了"法治"的地步.要完成建立法治國家的任務,必須從以下方面付出努力,換言之,法治國家的基本要素為以下幾點,或實現社會主義法治需要實現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
1,建立統一完備,嚴謹明確,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預見性的法律體系,實現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擁有完備科學的法律體系的轉變.法治的首要含義是要有"法治"之"法",社會主義法治首先在外在形式上要求有"良法"或"善法".這種法,必須在根本上體現人民意志和利益,反映社會發展規律和潮流;還應該確立權力分立的原則,以防止國家權力的過分集中.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已經選定了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也頒行了大量法律,法規,無法可依的現象已經改觀,但做到法律的規范,易知,簡明,科學,嚴謹不是一日之功.如我國立法中,落後過時,矛盾沖突,消極被動,權宜之計,短期行為,效力不足的法還大量存在,需要下大力氣改觀.具體要求是:(1)法律應公布,使人人知曉;(2)法律應明確,不含糊不清;(3)法律應相互協調,不矛盾沖突;(4)法律應穩定,不朝令夕改;(5)法律應現實,不規定不可能實現的事務;(6)法律應預見,反饋時代趨勢.
2,建立嚴格公正的執法制度,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辦事,實現從行政權力缺乏制約,到行政執法制度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實現的轉變.在法治國家裡,政府要能有效的維護法律秩序,同時要為制止行政權力濫用提供法律保障.行政權力是法律賦予的,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必須深刻認識到其享有國家權力的目的是保護公民權利,必須遵守 "無法定依據即無權力","無授權即無權力","政府要守法"的原則,不允許行政機關有超越法律之上或之外的特權;必須深刻認識特權是法治的大敵,政府要謹守為政之道,人人要與權大於法,仗勢欺人,以權謀私,侵犯民權,濫施淫威,"條子現象"等作堅決的斗爭.同時,現代社會,雖然允許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行為時,享有許可權范圍內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在堅持"合法性"和"合理性"雙重標准,不能變成為所欲為的任意活動.
3,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和專門化的法律職業隊伍,實現司法制度從不健全,到初步健全,再到形成公正司法程序的轉變.目前,學者們普遍談論的一個熱點問題就是司法改革.因為司法權被認為是一項終極性的權力,司法權的不公正會導致受損害的組織和個人無處使自己的權利獲得最後的恢復和補償,在刑事審判中還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剝奪人的自由和生命.有人形容:"醫生可能把病人治成死人,但很少把好人治成壞人",因為好人一般不前往醫院.但司法行為不同,它有可能將一個無辜的人或受害的人致於死地.為此,保證司法公正對於法治建設極為重要.司法公正有很多標准要求,最主要者為:(1)要使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允許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對正常的司法活動進行干預,法院為防止國家權力濫用而對公民提供法律保護;法官受法治引導,無所畏懼地執行法治.(2)要堅持程序公正的司法原則,使程序符合正義的要求.程序公正,有利於錯案追究和法律監督,上訴,申訴,抗訴,辯護,陪審等程序的執行,會預防或糾正某些不該發生的司法錯誤.反之,程序不公正貽害無窮.如在程序上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說起來易,做起來難,法官吃請,長官干涉,證人偽證等,都可能導致同罪異罰.(3)要走法律職業化道路.法律職業化,主要是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公證人員隊伍的職業化和專門化.法律是靠人執行的,如果司法權力掌握在無知,盲從甚至野蠻的非職業者手中,很難想像法的執行會合理公平.如有的警察配槍以後濫殺無辜,就是教訓;而復轉軍人進法院目前也正在受到學術界的尖銳批評.法律的職業化含義應該包括:第一,法律工作者應當熟諳法律知識,掌握辦案技能;第二,法律職業者應當有嚴格的任職資格,實行考試任用考核制度;第三,法律職業應具有專職性和穩定性,從而保持司法的中立.
4,注重政治關系的法律化調整,實現從民主制度不完善,到初步完善,再到民主制度真正落實的轉變.實現依法治國必須付出一定的政治代價,特別是掌握政權的統治者應該充分認識這一點.比如,要達到法治目標,行政手段,政策手段,計劃手段就必須適當的放棄;當官者的權力就必須受法律限制;地方利益,部門利益也會受一定的制約.具體而言,有下列要求:(1)大部分政治行為由法律調整,政治活動實現規范化和程序化;(2)國家權力受到控制,包括受法律控制,受權利控制,受其他權力制衡;(3)政策可以指導立法,但不能代替立法;當法律調整與政策調整發生矛盾時,應以法律為准繩;(4)法律保障民主的體制,民主的權利,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5,公民和社會組織都應培養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國家則承擔賦予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公民享有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權利,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時公民也應自覺承擔法定義務,作到知法守法.與此適應,國家也負有維護每個人"尊嚴權利"的責任;因公使個人利益受損失時,國家還應承擔的賠償之責,這說明法治國家的核心和實質問題是——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合理配置關系問題.在此方面,我國以前主要強調個人權利服從國家權力,而現在,極端化的觀點是強調個人絕對權利,如對抗國家稅收收繳,地方保護主義.兩種極端都是不可取的.
當然,法治絕不是萬能的,法治本身也有局限.教材以四點說明:(1)法不是唯一的社會關系的調節手段;(2)徒法不足以自行;(3)法的理想和法的現實脫離;(4)有時,法所要適用的事實無法確定.前三點易於理解,後一例如:當房產歸屬發生爭執時,法律的正義要求保護房屋真正主人的合法利益,但證據的滅失或偽證有時會掩蓋事實真相,導致法律並沒有保護合法人的合法利益.由於法治存在上述缺陷,加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依然不可避免,實現法治國家還是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我們每一個公民為法治建設不遺餘力.
『捌』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關於依法治國的內容都有什麼政治理論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內治理能容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玖』 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范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
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
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
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
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
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拓展內容:
法制:
「法制」我國古代已有之,在現代,人們對於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樣的。
其一,狹義的法制,認為法制即法律制度。詳細來說,是指掌握政權的社會集團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廣義的法制,是指一切社會關系的參加者嚴格地、平等地執行和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原則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個多層次的概念,它不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實施和法律監督等一系列活動過程。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並且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也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權力建立的用以維護本階級專政的法律和制度。
任何國家都有法,但並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國家其內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國家,君主之言即為法。
法治:
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框架。大到國家的政體,小到個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
對於現代中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才是真正的法治。
無論是經濟改革還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謂先行者,對於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說怎麼強調都不為過。
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既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也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拾』 依法治國與科教興國的關系
依法抄治國方略與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是黨中央第三代領導集體為實現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所做的正確抉擇,是中國21世紀治國興邦之良策。依法治國方略為科教興國戰略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科教興國戰略為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奠定堅實的文化基礎,只有兩者的互補聯動,才能保證國家的興盛、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才能順利實現我國跨世紀的現代化戰略目標。
1、依法治國是科教興國的保障,法律的健全是標志一個國家的現代化文明度,如:美國、英國可以說法律處於成熟時期,各個方面在世界上都處於領先地位,因為有法律的保障,國內各種不文明行為受到制約。所以國家必須依法治國。
2、科教興國是依法治國的目的,有了法律的保障,科教等方面可以蓬勃發展,為國家計劃科學的發展觀,科教的發展是一個國家生存的基礎,也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