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險
①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什麼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是在二戰以後經濟迅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誕生的。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關系中,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因意外造成環境污染的經濟賠償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及時得到給付
②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什麼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當前,我國正處於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於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於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於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參照www.gepresearch.com/103/view-392-1.html
③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真能改善環境嗎
開展環境污來染責任保自險,首先,可以有效解決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改善環境狀況。將環境危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發生事故及時賠償,維護受害者利益,保證企業穩定經營,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保障社會安定;其次,保險公司為降低賠付率,也會加強對投保企業的監督,通過保費調整等方式,促使投保企業改善自身環境狀況。開拓保險服務領域,促進財險公司保險產品的創新,也可作為排污收費制度的補充。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目標是控制環境事故不發生,把保險的風險管理方法與環境管理相結合,通過第三方的風險管理與服務的實施,努力實現讓環境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降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概率,降低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參險後,保險公司也會要求企業在投保同時完善防範措施。如果沒有防範措施,風險將處於免賠的狀態。這在一定程度能夠促進企業自身風險的管控,從而產生更大的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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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環境污染責任險投保
環境污染責任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它的保險責任,是圍繞環境污染風險,以被保險人發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氣等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投保人以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或累積性環境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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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分為三種類型:
1、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頒布實施的強制保險條例,這種強制保險一般由國家授權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採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這類強制保險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都規定了具體范圍,不論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是否同意,都沒有選擇的餘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約束,例如:我國的《飛機、火車、輪船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這類保險的特點:(1)強制性;(2)對未按規定交納的保險費這採取滯納罰金;(3)保障標準的統一性
2、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由地方政府通過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參加的保險,例如:我國已經有24個省、市對機動車輛四散著責任保險採取強制保險的做法。
3、在特定行業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政府某些行政機構發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凡從事某種經營活動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否則不允許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例如:目前我國的各商業銀行向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的抵押貸款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時,必須對此抵押品進行保險。
上述第2、3強制保險的特點:既有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參加保險,也有非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願選擇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這兩類強制保險的法律、法規只規定某些行業、個人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活動時必須參加保險,而對於保險關系的產生,則由被保險人選擇合適的保險來進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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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環境污染責任險 江蘇
江蘇、湖北抄、湖南、河南襲、重慶、沈陽、深圳、寧波、蘇州等省市
初步確定以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和各類工業園區等作為主要對象開展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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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環境污染責任險推行困難的原因是什麼
一是法律支撐不夠,無力強制推行。由於環責險公益性與保險人營利性之間存在沖突,無論是施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美國、瑞典、德國等國家,還是施行以自願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英國和法國等國家,對哪些情況使用環責險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我國至今還沒有比較具體、規定強制實施環責險的法律,僅新《環保法》第五十二條提到「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二是環責險要求與賠償不對等,企業參保熱情不高。從近幾年環責險推廣情況看,有的企業認為投保環責險的成本太高,一年數萬元保費,而且需要提供一系列環境法律制度執行情況證明,賠償卻不能完全彌補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有的企業對投保後保險公司的賠付時效性、賠付認定心存疑慮,擔心交的保費打水漂;有的企業認為發生環境污染賠付是小概率事件,靠加強安全監管和環境管理足以避免事故的發生;還有的企業認為即使投保環責險,發生污染事故並不能成為免責條件,如果非突發意外的,一樣會被有關部門處罰。
三是保險成本居高不下,保險公司熱情不高。由於參保企業數量少,不符合保險業經營的大數法則,保險風險過度集中。保險公司反映,一旦發生較大的意外事故,環責險賠付金額一般數額都較大。除此之外,保險公司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術人才,需要和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合作。兩個因素疊加,導致保險成本居高難下,
⑧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強制性保險嗎
不完全是。
一、環責險簡介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補償的就是發生環境事故後,企業需要支付給受害第三方的賠償、清理污染物的費用,以及產生糾紛後的法律費用。不過,保險公司不負責事後將環境恢復到原狀,因為該部分的風險保險公司無法估量。
該保險能夠一定程度上協助政府擔負經濟賠償以及社會責任,環保部才會下文推行該險種。否則一旦出現需要大面積賠付的環境事件,企業倒閉了事,倒霉的都是百姓,買單的都是政府。
二、是否強制。
先來看一下相關法律法規:
1、新環保法第五十二條明確: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未提強制二字。
2、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明確要求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3、國務院2014年8月印發的《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提出了把與公眾利益關系密切的環境污染等領域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探索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4、2013年1月,環保部曾發布《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涉重金屬企業等三類環境高風險行業需強制投保。
綜上,環責險現階段應該被稱為部分強制。正走在強制的路上。
不過,當前環責險主要展模式還是由政府引導甚至強制投保。畢竟當前環境下,沒有行政力量干預指望企業自發購買環境險無異於痴人說夢。但保險公司除了理賠工作以外,一定要提供其他有價值的環境增值服務,幫助客戶建立環保意識,協助基層監察部門做好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不要把自己只定位在一個收錢+賠錢的角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