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依法行政什麼梗
「依法行政」的內涵及其對我國行政制度建設的意義
一、建國以來我國依法行政的發展歷程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我國依法行政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是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在過去的20 年裡, 它的實踐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是以「 依法治事」 為中心的起步階段( 1978———1989) , 這個階段致力於建立、健全各項行政法律制度, 逐漸從依政策行政向依法律行政轉變。
二是以事後的行政權力監督與公民權利救濟為重心的發展階段( 1989———1996) , 隨著《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處罰法》的實施, 標志著我國依法行政轉向以事後的行政權力監督與公民權利救濟為重心。
三是強調全方位規范、制約行政權運行過程的全面推進階段( 1996———現在) , 該階段我國黨政各方對依法行政的本質的認識有了根本性的突破, 極大的推進了我國依法行政的實踐。我國依法行政工作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由於我國20 多年的依法行政的發展, 基本上與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過程同步, 採用的是政府推進型模式, 其現狀可以概括為「五個並存」: 一是成績與問題並存; 二是有利條件與困難並存;三是緊迫性與長期性並存; 四是動力與阻力並存;五是把法治作為價值目標與把法製作為實用工具並存。正是這「五個並存」的現狀, 決定了我國依法行政在當前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主要表現在:
一是依法行政體制不順, 行政管理體制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還不適應; 依法行政工作講起來重要, 但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卻往往不容易落實到位。二是制度反映客觀規律不足, 難以解決實際問題。三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 決策程序不完善, 決策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 決策失誤頻頻發生, 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權益造成重大損失。四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著部門利益化傾向, 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不夠, 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五是執法不嚴, 違法不究, 執法牟利現象普遍存在, 缺乏嚴格的執法責任制。人民反映強烈。六是政府解決糾紛機制不夠完善, 信訪、調解、裁決、復議等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缺乏銜接和整合, 制約著政府化解糾紛功能的全面發揮。七是違背法制統一原則和政令不夠暢通問題比較突出, 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 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相沖突,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嚴重損害了法治的權威。八是對行政制約, 監督機制不完善, 導致行政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相當程度地被濫用, 侵犯了人民群眾的權益和影響了政府形象。九是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還比較淡薄, 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提高。上述問題在一定程序上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為解決這些問題以適應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就必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但是, 在我國行政實踐中, 有關行政機關對「依法行政」的理解有些偏差, 認為「依法治國」就是用法來統治公民, 而「依法行政」就是用法來管束公民。這些錯誤觀念的存在將阻礙我國依法行政的正確實施。
所以,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及對「依法行政」認識的偏差, 有必要對依法行政原則的涵義進行清晰的梳理, 才有助於對我國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按照依法行政的內在涵義提出合理的解決措施。
二、對兩大法系「依法行政」原則的涵義進行分析
( 一) 英美法系
現代英國的依法行政原則的涵義有以下四點:1、「合法」。政府的行為必須遵守法律, 具有法律依據。2、「合理」。( 1) 政府的行為在實體上無缺陷;( 2) 遵守憲法和普通法確立的權力行使原則; ( 3)政府的行為不得具有壓迫性。3、「程序正當」。4、「符合比例原則」。
美國的依法行政原則的涵義為:1、承認法律的最高權威, 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權力, 但法律必須符合一定的標准和一定的內容, 否則法律也可以作為專制統治的工具。2、為了保護公民的利益不受政府和官員的侵犯, 還必須在程序方面對政府權力的行使加以限制, 政府行使權力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3、法律規定的權力和程序必須執行, 為此, 必須有保障法律權威、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機構。
( 二) 大陸法系
德國行政法治原則的涵義有以下兩個方面構成:1、依法行政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受立法機關規則的約束, 同時處於行政法院的控制之下, 行政法院應當在其管轄范圍內審查行政機關遵守法律的情況。該原則包括兩項內容:( 1) 法律優先原則。它是指行政應當受現行法律的約束, 不得採取任何違反法律的措施。( 2) 法律保留原則。它是指行政機關只有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活動。2、比例原則。它由三個子原則構成:( 1) 行政措施對目的適應性原則。即所採取的國家措施( 普遍的或個案的) 適應於它所追求的或法律所規定的目的, 不得偏離。( 2) 最小干預可能的必要性原則。如果以國家措施干預公民權利自由為實現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 那麼這種干預應當是最低限度的。( 3) 禁止過分的適當性原則。基本意思是干預自由的國家措施對當事人來說是不過分的, 對國家所追求的目標來說是適當的。
法國的行政法治原則為:1、行政行為必須根據法律。2、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3、行政機關必須採取行動保證法律規范的實施。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依法行政既是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遵循的原則, 也是各國據此原則所建立的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 西方國家依法行政理論觀念、制度體制的多樣性為我國依法行政提供了啟示, 法治理念、法治規律的普遍性為我國依法行政提供了借鑒:
1、減弱行政權的管制功能, 加強行政權的服務功能; 減弱行政權的微觀管理功能, 加強行政
權的宏觀調控功能。2、在行政權的運行上, 大力推動行政程序的法治化、公開化; 在行政權的行使上, 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公務員隊伍。3、擴大行政自由裁量權, 同時, 加強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4、實行救濟類型多樣化、救濟依據明確化和救濟范圍擴大化。
三、我國「依法行政」應有的內涵
在我國, 依法行政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是作為依法治國方略在政府行政領域的具體運用而被提出來的。我國的依法行政可以界定為:「各級人民政府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推行公共行政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法律實施的活動」。〔4〕可以說, 依法行政既是一種理念, 也是一種活動; 既是目標, 也是過程。它具有以下內涵:
1、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 沒有法就沒有行政所依據的基礎。在我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 都是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
2、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所從事的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因此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在從事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過程中, 必須遵守法律, 符合法律規定, 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 只有這樣, 才能達到依法行政的標准。
3、依法行政的根本含義是要用法來管理社會, 而不是用法統治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處於同一管理規范之下,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是依法行政的真諦所在。
4、在我國, 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應該由以下兩方面構成:( 1) 行政機關的立法行為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2) 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四、對目前我國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的解決措施的初步的設想
在我國,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各級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其一切行動一定要維護和保障人民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要切實推進行政法治, 首先要解決各級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工部的的認識問題。要認識到,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權。政府要樹立「公民的權利是無限的, 除非法律有限制」,「行政機關的權力是有限的, 除非法律授權」,「無授權則無行政」等行政法治基本觀念。政府要改變原來重權力、輕義務; 重管理、輕服務; 重行政效率、輕行政程序的觀念。行政機關應以命令行政,權力行政向依法行政和非權力行政轉變。要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適應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 目前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轉變政府職能,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界定和規范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許可權。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 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 減少行政許可項目, 規范行政許可行為, 改革行政許可方式。要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管理等手段對經濟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 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提高政府辦事效率, 降低管理成本, 創新管理方式, 方便人民群眾。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機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 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
2、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健全行政決策機制。科學、合理界定各級政府, 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 完善政府內部決策規劃。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3、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在於提出法律方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 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 重在提高質量。
4、理順行政執法體制, 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理順行政執法體制, 就要做到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繼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推進綜合執法試點。要減少行政執法層次, 適當下移執法重心。要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5、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範、化解社會矛盾機制
積極探索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新路子, 要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對矛盾糾紛要依法妥善解決。對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處的民事糾紛, 行政機關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處理, 要積極探索解決民事糾紛的新機制。
6、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 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 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加強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監督。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 要按照《國家賠償法》實施行政賠償。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 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制度, 探索層級監督的新方式, 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7、不斷提高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
首先, 提高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 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 增強法律意識, 提高法律素質, 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再次, 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 最後, 積極營造全社會遵法守法, 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㈡ 依法行政的意義
依法行政的內涵與意義
行政(on)一詞,在英語中是
治理、管理和執行事務的意思,行政與施政是同一詞。在我國古代《左傳》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說。馬克思對行政曾做出過科學的定義,即「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活動」。作為行政法意義上行政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為。根據我國政權基本結構和內部分工,國家活動的組織即行政主體主要是國家各級行政機關。
依法行政,就是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國家事務。法律是行政機關據以活動和人們對該活動進行評價的標准。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也是反映市場經濟對政府活動的客觀要求。依法行政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我國到八十年代未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則,決不是偶然的,這是政治、經濟以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的結果。就現代法治要求而言,一方面,各級政府機關要以法律為武器管理國家事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享受權力,履行義務,對不正當行使權力和不很好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追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管理者也必須依法管理,在行使管理權力時,必須以法律為准繩,必須在法律授予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國家事務。法律要約束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也要約束管理者自己。在這兩者的統一中,管理者依法辦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管理者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實際上也就是要求被管理者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有了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才可能會有公民的嚴格遵守法律。沒有對管理者的要求,就無法對被管理者提出要求。因此,行政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嚴格依法行政,這是各級政府機關行政必須遵循的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保證行政管理為人民服務的目標。人民需要行政機關,人民授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最終目的就是要通過行政管理,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通過權力機關制定法律,表達意志,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是將保證行政管理為人民服務的目標,使行政管理不致偏離航道。二是保證行政管理的統一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法治國家的特點是一切社會活動在法治規范下具有統一性、連續性和穩定性,這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給行政帶來的優點。有了統一,才能有公平和公正。否則,在相同條件下不同對待,不同條件卻相同對待,這種社會的不公正、不公平是引起群眾不滿的重要因素。連續性和穩定性是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朝令夕改,「政策多變」,必將使人民群眾的活動無所適從,大大損害人民群眾創造性、主動性的發揮。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管理的統一和連續是不可缺少的條件。要保持行政管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三是保證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最重要的要求之一。依法行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決策,依照法律規定執法,以保證行政管理符合國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錯誤和違法,減少糾紛和矛盾。同時,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規則,都將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四是保證對行政管理監督有統一的標准和程序。現代世界各國,行政機關大都是國家機關中權力最大,管理范圍最廣,人員最多,而且靈活性最高的機關。其管理的好壞,與公民、社會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對行政管理加強監督,法律、法規就是唯一的監督標准和監督程序,使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防範和懲罰行政違法,避免行政不當。
㈢ 依法行政與依法執政的區別
(1)涵義不同。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其內容主要有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全黨同志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法制保障。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其權力,依法處理國家各種事務。簡單地說,依法執政,涵蓋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法制改革等內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執法的要求。
(2)主體不同。依法執政的主體是執政黨,依法行政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
(3)內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應為政務之「政」,即國家權力部門賦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其應負的行政職責;依法執政的「政」,則為政權之「政」,即組織和領導國家政權,它要求執政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能凌駕於民意之上。
(4)原則不同。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依法執政的原則是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依法行政的原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前者相對更加宏觀,後者相對更加具體。
㈣ 依法行政與良法之治的內涵是什麼
[內容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行政,必須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識、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嚴格的法律實施。推進依法行政的最終目標是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標志是公權力受法律控制。
[關鍵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法治和人治
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修正案。黨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提出了新的目標: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願。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執法的舉動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權威的認同和依法治國的信念。推進依法行政的最終目的是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標志是公權力受法律控制,公權力不受法律控制必然導致濫用,必然導致腐敗,乃至威脅黨的執政根基。本文對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法理進行探討。
法治作為現代國家治理的一種價值理念,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有著十分深遠的影響。要弄清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真正意思,必須首先弄明白法治與人治、法治與法制的概念。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西方法哲學史上最偉大的法治與人治的對話是在柏拉圖的《理想國》和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之間展開的。師徒二人對於國家由最好的人或最好的法律來統治哪者更好存在著截然不同的看法。柏拉圖認為國家由最好的個人統治更好;而亞里士多德則認為國家由最好的法律統治更好,也就是說法治要優於人治,其依據是對人性的考慮。他認為,人類具有罪惡本性的一面,為了使當權者在行使權力時能做到無所偏私,必須由理性的法律來代替感性的個人,也就是說要用法治來代替人治。當然主張國家進行法治治理,並不是意味著要否定人的作用。因為國家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要通過人來執行。健全法律制度和選用建國人材,這些都離不開人的作用。既然人在治理國家當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否就可以由此推定當前的國家治理必須堅持法治和人治相結合呢?其實不然。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承認人的作用,而在於一人之治和眾人之治孰優孰劣的問題。一人之治主張個人的權威凌駕於法治之上,國家的一切大事可以憑個人的主觀意志來隨意決定,實際上就是人治;而眾人之治則不是如此,它是指平等基礎上的輪番為治,是以法律為主治,實際上就是法治。因此,劃分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在於當法律與個人的意志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是法律的權威高於個人意志還是個人的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是前者服從於後者,則是人治;反之,則是法治。
2.法治的內涵
法治既然不同於人治,那麼法治的真正內涵是什麼呢?有人認為法治就是以法律來治理國家,即以法治國;也有人認為法治就是用法律來對公共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還有人認為法治就是通過法律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如此等等,沒有統一的解釋。最早揭示法治基本內涵的是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他認為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在這里他認為法治是守法的統治,即統治的實質必須根據普遍的法律,而不是專橫的命令;同時,上述所服從之法,乃是良法(合乎正義之法),而非惡法。總之,嚴格服從良法,亦即法律的至高無上性和法律的正當性,就是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想模式。因此,法治的基本內涵是法律在國家生活中的至高無上性和最高權威性,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公民的各種行為都要依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二)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1.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法治與法制是不同的,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要明確兩者的關系,首先必須認清楚法治與法制的聯系與區別。公丕祥認為:法制是靜態與動態的有機統一。從靜態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結構,即規范、制度、和體系;從動態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實現過程,即:法律調整過程及其後果———法律秩序。[1]孫國華先生認為:法制是一定民主政治法律化,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不準任何人享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特權的一項原則和制度。[2]在我國古代很早就出現了法制一詞,比如在《禮記·月令》中就有「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等有關法制的闡述。不過,這是一種靜態意義上的法律和制度,是指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的用以維護其階級專政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除此之外,隨著法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法制還有其動態的意義,即指以依法辦事為核心的立法、司法、守法和監督等環節的統一體。依法辦事不僅規定國家機關人員在實施國家職能時的行為方式,而且還包括了公民的普遍守法原則,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法制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這種法制也只有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才能夠存在。雖然法制這個概念發展到今天,已吸收了法治思想的一些精髓,但是法治仍然保持著不同於法制的一些特徵。首先,法治是指法律的統治或治理,它是要求法律在國家治理當中的至高無上權威性,是一種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原則,與之相對應的是「人治」。而法制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的簡稱,強調法律是國家治理的一種手段,與之相對應的是「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其次,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不僅對法律的地位和功能做了基本的定位,而且還進一步對法的價值屬性提出了要求,即法治國家的存在不僅要有完備齊全的法律,還要求法律本身是一種良法。這種良法之治必然蘊含著許多價值理念,比如,人民主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義、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權力受到有效制約等。而法制則不包含這些內涵,它是一個中性詞,它可以是指好的法制,也可以是指壞的法制。最後,法制是與國家相聯系的,在現代國家一般都存在著法制;而法治則是直接與民主聯系的,只有在民主國家中才有法治。也就是說,有法制的國家不一定就有法治,但實現了法治的國家一定有法制。
2.依法行政的內涵
依法行政是法治對行政權的基本要求,是各國政府行使行政權力和公共權力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法治要求在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實現法律的統治,確立法律至上的地位,其核心是依法行政。所謂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時必須有法律授權,並按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執法。[3]同時,行政機關因違法的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必須由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賦予其自身的法定職權,而且行政機關必須對其作為和不作為承擔責任。這是依法行政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依法行政的內容可以概括成互相聯系的以下幾個方面:(1)依法行政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使行政權力,即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3)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依據法定程序。(4)在行政系統內部實施監督。(5)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4]可以說,依法行政發生在行政行為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中,發生在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各種管理中。
㈤ 什麼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當(公開行政管理內容,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4、高效便民;
5、誠實守信;
6、權責統一(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措施: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
㈥ 依法行政的含義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行政在英語中(Administration),是治理、管理和執行事務的意思,它和施政是一個意思,在《左傳》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說。依法行政,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管理的活動。依法行政的本質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行政權力,它要求一切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充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行政職能,作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是行政機關進行各種活動和人們對其活動進行評價的標准,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也是當今社會人民群眾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對政府部門提出的要求,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中國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這一基本原則的,它的提出決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程階段的必然要求。
㈦ 現代社會依法行政的意義。
依法行政的內涵與意義
行政(Administration)一詞,在英語中是
治理、管理和執行事務的意思,行政與施政是同一詞。在我國古代《左傳》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說。馬克思對行政曾做出過科學的定義,即「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活動」。作為行政法意義上行政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為。根據我國政權基本結構和內部分工,國家活動的組織即行政主體主要是國家各級行政機關。
依法行政,就是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國家事務。法律是行政機關據以活動和人們對該活動進行評價的標准。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也是反映市場經濟對政府活動的客觀要求。依法行政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我國到八十年代未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則,決不是偶然的,這是政治、經濟以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的結果。就現代法治要求而言,一方面,各級政府機關要以法律為武器管理國家事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享受權力,履行義務,對不正當行使權力和不很好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追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管理者也必須依法管理,在行使管理權力時,必須以法律為准繩,必須在法律授予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國家事務。法律要約束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也要約束管理者自己。在這兩者的統一中,管理者依法辦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管理者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實際上也就是要求被管理者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有了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才可能會有公民的嚴格遵守法律。沒有對管理者的要求,就無法對被管理者提出要求。因此,行政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嚴格依法行政,這是各級政府機關行政必須遵循的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保證行政管理為人民服務的目標。人民需要行政機關,人民授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最終目的就是要通過行政管理,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通過權力機關制定法律,表達意志,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是將保證行政管理為人民服務的目標,使行政管理不致偏離航道。二是保證行政管理的統一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法治國家的特點是一切社會活動在法治規范下具有統一性、連續性和穩定性,這同時也是依法行政給行政帶來的優點。有了統一,才能有公平和公正。否則,在相同條件下不同對待,不同條件卻相同對待,這種社會的不公正、不公平是引起群眾不滿的重要因素。連續性和穩定性是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朝令夕改,「政策多變」,必將使人民群眾的活動無所適從,大大損害人民群眾創造性、主動性的發揮。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管理的統一和連續是不可缺少的條件。要保持行政管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三是保證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最重要的要求之一。依法行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決策,依照法律規定執法,以保證行政管理符合國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錯誤和違法,減少糾紛和矛盾。同時,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規則,都將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四是保證對行政管理監督有統一的標准和程序。現代世界各國,行政機關大都是國家機關中權力最大,管理范圍最廣,人員最多,而且靈活性最高的機關。其管理的好壞,與公民、社會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對行政管理加強監督,法律、法規就是唯一的監督標准和監督程序,使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防範和懲罰行政違法,避免行政不當。
㈧ 政府做到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有一條是權責統一,是什麼意思
網路說:「權責統一,實際上是賦予行政機關的義務和責任,行政版機關必須採取積極的措權施和行動依法履行其職責,擅自放棄、不履行其法定職責或違法、不當行使其職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咱們可以類比「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相統一」來理解啊,依法行政的權責統一就是,【法律規定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政府不能放棄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行使的權利必須以履職為前提,【權利和應該履行的職責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比如說城管部門亂罰款的話,很明顯就是過度行使了權利,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范圍;如果著火了,城管部門跑去救,它是做事了,可是沒有做自己該做之事兒,那它的存在和消防部門有什麼區別呢。
㈨ 依法行政輿情監測是什麼意思
輿情監測其實就是在輿情形成輿論之前及時監測和預警,及時消除負面輿回情或引導為正向輿情。通常答監測的媒體有新聞、論壇、博客、微博、貼吧等。像「龍道明易」這樣的公司就是比較從事政企方面的輿情監測,可以免費提供試用的,樓主如果工作方面有需要,不放去申請試用看看。
㈩ 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義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
簡而言之是指國家公務員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辦事。行政在英語中,是治理、管理和執行事務的意思。依法行政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力,管理行政事務的一種行為。法律是行政機關進行各種活動和人們對其活動進行評價的標准,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也是當今社會人民群眾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對政府部門提出的要求,它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二、行依法行政作用和意義:
1、依法行政是約束政府工作人員避免出現違法行政,以免對社會、人民造成嚴重後果,同時也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情況下保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對立統一的。一方面,各級政府機關以法律為依據管理各種事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受權力、履行義務,對那些不能夠正當行使權力和不能夠很好履行義務的人們追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員也必須依法管理各項事務,在行使權力時,必須以法律為准繩,以事實為依據,必須用法律這把尺子衡量是非對錯,而不是施權者的主觀意識所決定。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為人民服務的切實保障。我國是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工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體現「人民權力人民用」,「賦予權力為人民」的宗旨觀念。人民需要行政機關,以實現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權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最終目的是通過管理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依法行政才能保證國家行政管理人員在管理各類事務時不至於偏離「為人民服務」這一宗旨、這一航道。才能切實保障人民的自由、財產和安全。
3、依法行政是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證。只有依法辦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才能保護該保護人群的利益,對那些不履行義務、違法亂紀的人嚴厲打擊,保證安定團結的大局。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於民的重要保證。依法行政和違法施政是處理一個問題的兩種相反的手段,前者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決策、辦事,以保證行政管理符合國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出現徇私枉法現象的發生,減少處理問題中的糾紛和矛盾。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規程,避免了處理問題走彎路,這將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5、依法行政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證。首先它是中國先進社會生產力的要求的具體體現。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提高綜合國力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經濟需要市場的驅動,市場驅動除了需要建立經濟類型的機制外,還需要建立負責和透明的政府系統,完善的法治標准,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市場經濟中的公平競爭,因此,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講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越迅速發展,對法治化要求就越高。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國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的具體表現。第三,依法行政是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