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依法
A. 廉頗藺相如列傳 注釋及原文
廉頗藺相如列傳
〔西漢〕司馬遷
【題 解】《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原是以廉頗、藺相如為主,兼及趙奢、李牧等人的合傳。這里選的是原傳的前一部分,集中記敘了「完璧歸趙」、「澠池之會」、「負荊請罪」三個著名的歷史故事。
文中著重刻畫了藺相如智勇與不畏強暴的形象。前二則頌揚了他在對外斗爭中,面對強敵,臨危不懼,不辱使命,維護國家尊嚴之績。後一則表現他在處理內部關繫上,「先國家之急」,顧大局,識大體,和不計私仇,忍辱含垢之德。當時,秦國正以強大的軍事實力進行兼並六國的戰爭。而此時秦正准備集中力量對付楚國。趙國在六國當中居於強國,秦未敢輕易對趙國用兵。這種客觀情況,使藺相如的兩次外交活動,具有了勝利的可能條件。文中也贊揚了廉頗勇於改過的豪邁氣概和磊落胸懷。
廉頗者,趙之良將也。趙惠文王十六年(1),廉頗為趙將,伐齊,大破之,取陽晉(2),拜為上卿(3),以勇氣聞於諸侯(4)。相如者(5),趙人也。為趙宦者令繆賢舍人(6)。
趙惠文王時,得楚和氏璧(7)。秦昭王聞之(8),使人遺趙王書(9),願以十五城請易璧(10)。趙王與大將軍廉頗諸大臣謀,欲予秦,秦城恐不可得徒見欺(11);欲勿予,即患秦兵之來。計未定,求人可使報秦者(12),未得。
宦者令繆賢曰:「臣舍人藺相如可使。」王問:「何以知之?」對曰:「臣嘗有罪,竊計欲亡走燕(13)。臣舍人相如止臣(14),曰:『君何以知燕王?』臣語曰:『臣嘗從大王與燕王會境上(15),燕王私握臣手,曰:願結友。以此知之,故欲往。』相如謂臣曰:『夫趙強而燕弱,而君幸於趙王(16),故燕王欲結於君。今君乃亡趙走燕(17),燕畏趙,其勢必不敢留君,而束君歸趙矣(18)。君不如肉袒伏斧質請罪(19),則幸得脫矣(20)。』臣從其計,大王亦幸赦臣。臣竊以為其人勇士,有智謀,宜可使。」
於是王召見,問藺相如曰:「秦王以十五城請易寡人之璧,可予不(21)?」相如曰:「秦強而趙弱,不可不許。」王曰:「取吾璧,不予我城,奈何?」相如曰:「秦以城求璧而趙不許,曲在趙(22);趙予璧而秦不予趙城,曲在秦。均之二策(23),寧許以負秦曲(24)。」王曰:「誰可使者?」相如曰:「王必無人(25),臣願奉璧往使(26)。城入趙而璧留秦;城不入,臣請完璧歸趙。」趙王於是遂遣相如奉璧西入秦。
秦王坐章台見相如(27),相如奉璧奏秦王(28)。秦王大喜,傳以示美人及左右,左右皆呼萬歲。相如視秦王無意償趙城,乃前曰:「璧有瑕(29),請指示王。」王授璧,相如因持璧卻立(30),倚柱,怒發上沖冠(31),謂秦王曰:「大王欲得璧,使人發書至趙王(32),趙王悉召群臣議(33),皆曰:『秦貪,負其強(34),以空言求璧,償城恐不可得。』議不欲予秦璧。臣以為布衣之交尚不相欺(35),況大國乎?且以一璧之故,逆強秦之歡(36),不可。於是趙王乃齋戒五日(37),使臣奉璧,拜送書於庭(38)。何者?嚴大國之威以修敬也(39)。今臣至,大王見臣列觀(40),禮節甚倨(41);得璧,傳之美人,以戲弄臣。臣觀大王無意償趙王城邑,故臣復取璧。大王必欲急臣(42),臣頭今與璧俱碎於柱矣!」
相如持其譬睨柱(43),欲以擊柱。秦王恐其破璧,乃辭謝固請(44),召有司案圖(45),指從此以往十五都予趙(46)。
相如度秦王特以詐、佯為予趙城(47),實不可得,乃謂秦王曰:「和氏璧,天下所共傳寶也(48)。趙王恐,不敢不獻。趙王送璧時,齋戒五日。今大王亦宜齋戒五日,設九賓於廷(49),臣乃敢上璧。」秦王度之,終不可強奪,遂許齋五日。舍相如廣成傳(50)。
相如度秦王雖齋,決負約不償城(51),乃使其從者衣褐懷其璧(52),從徑道亡(53),歸璧於趙。
秦王齋五日後,乃設九賓禮於廷,引趙使者藺相如。相如至,謂秦王曰:「秦自繆公以來二十餘君(54),未嘗有堅明約束者也(55)。臣誠恐見欺於王而負趙,故令人持璧歸,間至趙矣(56)。且秦強而趙弱,大王遣一介之使至趙(57),趙立奉璧來。今以秦之強而先割十五都予趙,趙豈敢留璧而得罪於大王乎!臣知欺大王之罪當誅,臣請就湯鑊(58)。唯大王與群臣熟計議之(59)!」
秦王與群臣相視而嘻(60)。左右或欲引相如去。秦王因曰:「今殺相如,終不能得璧也,而絕秦趙之歡。不如因而厚遇之(61),使歸趙。趙王豈以一璧之故欺秦邪!「卒廷見相如(62),畢禮而歸之(63)。
相如既歸,趙王以為賢大夫(64),使不辱於諸侯,拜相如為上大夫。秦亦不以城予趙,趙亦終不予秦璧(65)。
其後,秦伐趙,拔石城(66)。明年,復攻趙,殺二萬人。
秦王使使者告趙王(67),欲與王為好(68),會於西河外澠池(69)。趙王畏秦,欲毋行(70)。廉頗、藺相如計(71),曰:「王不行,示趙弱且怯也。」趙王遂行。相如從。廉頗送至境,與王訣曰(72):「王行,度道里會遇之禮畢(73),還,不過三十日。三十日不還,則請立太子為王,以絕秦望(74)。」王許之。遂與秦王會澠池。
秦王飲酒酣,曰:「寡人竊聞趙王好音(75),請奏瑟(76)。」趙王鼓瑟(77)。秦御史前(78),書曰:「某年月日,秦王與趙王會飲,令趙王鼓瑟。」藺相如前曰:「趙王竊聞秦王善為秦聲(79),請奏盆缻秦王(80),以相
娛樂。」秦王怒,不許。於是相如前進缻,因跪請秦王。秦王不肯擊缻。。相如曰:「五步之內,相如請得以頸血濺大王矣(81)!」左右欲刃相如(82),相如張目叱之,左右皆靡(83)。於是秦王不懌(84),為一擊缻。。相如顧召趙御史(85),書曰:「某年月日,秦王為趙王擊缻。」秦之群臣曰:「請以趙十五城為秦王壽(86)。」藺相如亦曰:「請以秦之咸陽為趙王壽(87)。」秦王竟酒(88),終不能加勝於趙(89)。趙亦盛設兵以待秦,秦不敢動(90)。
既罷(91),歸國。以相如功大,拜為上卿,位在廉頗之右(92)。
廉頗曰:「我為趙將,有攻城野戰之大功,而藺相如徒以口舌為勞(93),而位居我上。且相如素賤人(94),吾羞,不忍為之下。」宣言曰(95):「我見相如,必辱之。」相如聞,不肯與會。相如每朝時,常稱病,不欲與廉頗爭列(96)。已而相如出(97),望見廉頗,相如引車避匿。
於是舍人相與諫曰(98):「臣所以去親戚而事君者(99),徒慕君之高義也。今君與廉頗同列(100),廉君宣惡言,而君畏匿之,恐懼殊甚。且庸人尚羞之,況於將相乎!臣等不肖(101),請辭去。」藺相如固止之(102),曰:「公之視廉將軍孰與秦王(103)?」曰:「不若也。」相如曰:「夫以秦王之威,而相如廷叱之,辱其群臣。相如雖駑(104),獨畏廉將軍哉?顧吾念之(105),強秦之所以不敢加兵於趙者,徒以吾兩人在也。今兩虎共斗,其勢不俱生(106)。吾所以為此者,以先國家之急而後私仇也。」
廉頗聞之,肉袒負荊(107),因賓客至藺相如門謝罪(108),曰:「鄙賤之人,不知將軍寬之至此也(109)!」
卒相與歡,為刎頸之交(110)。
選自中華書局排印本《史記》
廉頗是趙國的傑出將領。趙惠文王十六年,廉頗任趙國的大將,領兵攻打齊國,大敗齊軍,奪取了陽晉,被封為上卿,憑著他的勇氣聞名於諸侯。
藺相如是趙國人,是趙國宦官頭領繆賢的門客。
趙惠文王時,得到楚國的和氏璧。秦昭王知道了這事,派人送給趙王一封信,表示願意拿十五座城請求換這塊璧。趙王同大將軍廉頗等大臣商議:想把璧給秦國,恐怕不能得到秦國的城,白白地受騙;想不給,就擔憂秦國發兵打來。計策定不下,想找一個能夠出使答復秦國的人,也沒找到。
宦官頭領繆賢說:「我的門客藺相如可以出使。」趙王問:「你怎麼知道他能夠勝任呢?」繆賢回答說:「我曾經犯過罪,私下打算逃亡燕國。我的門客藺相如阻止我,說:『您怎麼知道燕王會收容您呢?』我告訴他說:『我曾跟隨大王同燕王在邊境上會過面。燕王背地裡握著我的手,說:願意和你交個朋友。憑此而曉得他,所以打算前往。』藺相如對我說:『那時趙國強而燕國弱,而且您又受趙王寵愛,所以燕王要同你結友。現在您是要背叛趙國去投奔燕國,燕國畏怕趙國,勢必不敢收留您,而會把您捆綁起來送回趙國的。您不如袒露身體伏在刑具上請求恕罪,或許能得到赦免。』我聽從了他的計策。幸運得很,大王也赦免了我。我私下認為,這個人是 個勇士,有智謀,適宜擔任這個差使。」
於是趙王召見藺相如,問相如說:「秦王要拿十五座城來換我的和氏璧,可不可給?」相如說:「秦國強而趙國弱,不可不答應。」趙王說:「要是拿了我的璧,不給我們城怎麼辦?」相如說:「秦國用城來換璧,要是趙國不答應,理虧在趙國;趙國給了璧,要是秦國不給趙國城,理虧在秦國。權衡這兩種對策,寧可答應他,而讓秦國擔負理虧的責任。」趙王問:「誰可出使呢?」相如說:「大王果真沒有合適的人,我願意捧璧前往出使。等城給了趙國,我就把璧留給秦國;如果城不給,我保證完整無缺地把璧送回趙國。」趙王於是就派藺相如捧護寶璧西行到秦國去。
秦王高坐在章台宮里接見藺相如。相如捧護寶璧進獻給秦王,秦王非常高興,把寶璧傳遞給姬妾和左右侍臣觀賞,左右的人都高呼萬歲。相如看出秦王沒有誠意把城交付給趙國,就上前說:「這璧上有點小斑疵,請讓我指給大王看。」秦王把璧遞給 相如,相如趁此拿過璧,倒退幾步站住,靠著殿柱,怒發沖冠地對秦王說:「大王想得到璧,派人送信給趙王,趙王把所有的大臣全都召集起來商議,都說:『秦國向來貪婪,倚仗自己勢力大,想拿空話來賺取璧,給趙國的城恐怕得不到。』商議的結果都不願把璧給秦國。我卻認為普通百姓之間的交往,尚且不相互欺騙,何況秦是個大國呢?而且為了一塊璧的緣故,惹得強大的秦國不高興,也不值得。趙王聽了我的話,於是齋戒五天,才派我捧璧出使,在朝廷上拜送了國書。為什麼這樣呢?是為了尊重大國的威嚴而表示恭敬啊。現在我來此,大王只在普通的殿堂里接見我,禮節甚為傲慢;拿到璧,又遞給嬪妃們傳看,以此來戲弄我。我看大王沒有誠意把城償付給趙國,所以我又重取回了璧。如果大王一定要逼迫我,我的頭顱今天就跟這塊璧一起撞碎在殿柱上了!」
相如舉著璧,斜瞅著殿柱,准備向殿柱撞去。秦王害怕他撞碎寶璧,於是婉言道歉,堅決請求他不要這樣。召喚主管版圖的官吏來察看地圖,指劃著從這里到那裡十五座城劃給趙國。
相如料想秦王只不過是用欺詐的手段假裝作要給趙國城邑,其實是不會得到的,就對秦王說:「和氏璧,是天下公認的寶物。趙王害怕你們,不敢不獻。趙王送璧時,齋戒了五天。現在大王您也應該齋戒五天,在朝廷上設九賓大禮,我才敢獻上寶璧。」秦王估計這事,終究不能強奪,就答應齋戒五天。安置相如住在廣成賓館。
相如預料秦王雖然齋戒了,必定不守信用,不願把城給趙國。於是就派他的一個隨從穿著粗布便衣,懷揣著那塊璧,從小路逃走,把璧送回趙國。
秦王齋戒五天以後,就在大殿上設下九賓大禮,招請趙國的使臣藺相如。相如到來,對秦王說:「秦國從穆公以來二十多位國君,未曾有過堅守信約的。我實在怕被大王欺騙而辜負了趙國,所以叫人把璧送回去了。如今抄小路已到趙國了。好在秦國強而趙國弱,大王只要派一個小小使者到趙國,趙國立刻就會把璧送來。現在憑秦國這樣的強大,要是先把十五座城割給趙國,趙國怎敢留下璧而得罪大王呢?我知道欺騙大王的罪過該受懲罰,我請求受湯鑊之刑。只是希望大王您和各位大臣仔細 考慮這件事!」
秦王和群臣們聽後,面面相覷,「嘻」地都發出驚怪聲。左右侍衛有的想把相如拉出去處死,秦王忙說:「現在殺了相如,終究得不到寶璧,卻斷絕了秦國和趙國的友好關系。倒不如趁此機會好好款待他,讓他回趙國去。趙王難道會因為一塊璧的緣故欺騙秦國嗎?」終於在朝廷上接見了相如,儀式完畢之後就送他回了趙國。
相如回國以後,趙王認為他是個賢能的大夫,奉命出使不受諸侯國的欺侮,就任命他作上大夫。結果秦國也沒割城給趙國,趙國也始終沒有把璧給秦國。
在這以後,秦國攻打趙國,奪取了石城。第二年,又攻打趙國,殺了二萬人。
秦王 派遣使臣告訴趙王,想同趙王和好,約他在黃河以西的澠池相會。趙王害怕秦國,想不 去。廉頗、藺相如商議後對趙王說:「大王不去,就顯得趙國太軟弱而膽怯了。」趙王於是決定赴會。由藺相如隨從。廉頗送到邊境,與趙王拜別說:「大王此行,估計全部行程和會見的禮節完畢,到回來,不過三十天。三十天不回來,那就請允許立太子為王,以斷絕秦王要挾的念頭。」趙王答應了他。於是和秦王在澠池相 會。
秦王喝酒喝到暢快時,說:「我私下聽說趙王愛好音樂,請彈彈瑟吧。」趙王只好為他彈瑟。秦國的史官上前記道:「某年某月某日,秦王和趙王相會飲酒,令趙王彈瑟。」這時藺相如走上前去說:「我們趙王也私下聽說秦王善於演奏秦國樂曲,請允許我獻上瓦盆給秦王敲,以此相互娛樂。」秦王大怒,不答應。於是相如上前獻上瓦盆,接著跪下請求秦王。秦王不肯敲瓦盆。相如說::「在這五步之內,請讓我把頭頸里的血濺到大王身上!」秦王左右侍衛要殺相如,相如瞪著眼怒視他們,侍從都被嚇退了。於是秦王很不高興,為趙王敲了一下瓦盆。相如回頭召呼趙國的史官寫道:「某年某月某日,秦王給趙王敲瓦盆。」秦國的大臣們說:「請用趙國的十五座城為秦王祝福。」藺相如也反擊道:「請用秦國的國都咸陽為趙王祝福。」秦王直到酒宴完畢,始終沒有在趙國頭上佔到上風。趙國這期間也大規模地部置軍隊來防備秦國進攻,秦國不敢輕舉妄動。
澠池之會結束後,趙王回到趙國,因為藺相如功勞大,封他為上卿,位次在廉頗之上。
廉頗說:「我身為趙國的大將,有攻城野戰的大功;而藺相如僅憑著口舌立了點功,位次卻在我之上。況且相如本來是個微賤之人。我感到羞恥,不甘心位居他之下。」並公開揚言說:「我見了藺相如,定要羞辱他。」相如聽說了這話,不肯和他見面。相如每逢上朝時,常常推託有病,不願跟廉頗爭位次的先後,後來相如出門,望見廉頗,他就調轉車繞道迴避。
於是,相如的門客們都勸相如說:「我們之所以離開親眷家人來侍奉您,只是仰慕您的高尚德行啊。現在您和廉頗職位相同,廉將軍公然說一些無禮的話,您卻害怕而躲避他,恐懼得太過分了。平常的人對此尚且會感到羞恥,何況身為將相的人呢!我們這些人沒用,請讓我們走吧!」藺相如堅決挽留他們說:「諸位看廉將軍的威風比秦王怎麼樣?」門客們回答說:「自然不如秦王。」相如說:「憑著秦王那樣的威風,可是我藺相如公開在朝廷上呵斥他,羞辱他的大臣們。我雖然無能,難道會單怕廉將軍嗎?但我想到,強暴的秦國之所以不敢對趙國施加武力,只因為有我們兩個人在。假如兩虎相鬥,勢必不能同存。我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把國家的急難放在前頭而把個人的仇怨放在後頭啊。」
後來廉頗聽到這話,就光著膀子背上荊條,由門客引導著到相如府上賠罪,說:「我這粗野鄙賤的人,不知道將軍您竟寬容我到了這種地步啊!」
兩人終於彼此和好,成了同生共死的朋友。
(蓋國梁)
【注 釋】
(1)趙惠文王:趙武靈王的兒子,趙國第七個君主,在位三十三年(前298前266)。惠王十六年即前283年。 (2)陽晉:齊邑,在今山東省菏澤縣西北四十七里。別本多作晉陽,誤。晉陽在今山西省,原屬趙國,非從齊國攻取得來。 (3)拜:授官。卿:周天子及諸侯所屬高級官職的通稱,分上、中、下三級。上卿,相當於後來的宰相。 (4)以勇氣:《後漢書》李賢注引《戰國策》:「廉頗為人,勇鷙而愛士。」 (5)藺(lìn吝):姓。 (6)宦者令:宦官的首領。繆(miào妙)賢:宦者令的姓名。舍人:派有職事的門客。 (7)和氏璧:楚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塊玉璞(含有玉的石塊),獻給楚厲王。厲王派玉工鑒別,說是石。厲王以為他詐騙,截去他左足。武王立,他又去獻玉璞,玉工仍說是石,再截去他的右足。文王立,卞和抱著玉璞在山中號哭。文王知道後,派玉工剖璞,果得寶玉,因稱曰:「和氏璧」。事載《韓非子·和氏篇》。和氏璧具有側而視之色碧,正而視之色白的變彩特徵,據今地質專家考實,其產地在神農架海拔三千米高處的板倉坪、陰峪海地帶。今月光石與其相吻合。 (8)秦昭王:即昭襄王,在位五十六年(前306前251)。 (9)遺(wèi畏):送。 (10)易:交換。 (11)徒:白白地。見欺:被欺。 (12)使報:出使答復。 (13)竊計:暗中打算。亡走燕:逃到燕國去。亡,逃。走,跑。 (14)止:勸阻。 (15)會境上:在趙燕兩國的邊境上相會。 (16)幸:得寵。 (17)亡趙走燕:逃離趙國,投奔燕國。 (18)束君歸趙:捆綁您送回趙國。 (19)肉袒(tǎn坦):解衣露體。斧質:腰斬犯人的刑具。質,同鑕。承斧的砧板。《漢書·項籍傳》顏師古註:「質,謂砧也。古者斬人,加於砧上而斫之也。」 (20)幸:幸而。得脫:得到赦免。 (21)寡人:寡德的人,舊時君主自稱的謙詞。不(fǒu否):通否。 (22)曲:理虧。 (23)均之二策:衡量予璧不予璧兩個計策。均,同鈞,權衡。 (24)負秦曲:使秦擔負理虧的責任。 (25)必:確實。 (26)奉:同捧。 (27)章台:秦離宮中的台觀之一,故址在今陝西省長安縣故城西南角的渭水邊。 (28)奏:進獻。 (29)瑕:小班點。 (30)卻立:倒退幾步站立。 (31)怒發上沖冠:頭發因怒豎起,頂起帽子。形容極其憤怒。 (32)發書:發信。 (33)悉:全,都。 (34)負:憑仗。 (35)布衣之交:百姓之間的交往。古代平民以麻布、葛布為衣,故稱。 (36)逆:拂逆,觸犯。 (37)齋戒:一種禮節,古人在舉行典禮或祭祀之前,須先沐浴更衣,不茹葷酒,靜居戒欲,以示虔誠莊敬,稱齋戒。 (38)書:國書。庭:通「廷」,朝廷。 (39)嚴:尊重。修敬:表示敬慕。此謂齋戒、拜送、修敬、皆是臨時設辭,以斥責秦王之倨。 (40)列觀(guàn貫):一般的台觀。此指章台。秦對趙使不尊重,故不在朝廷接見。 (41)倨(jù劇):傲慢。 (42)急:逼迫。 (43)睨(nì膩):斜視。 (44)辭謝:婉言道歉。固請:堅決請求。 (45)有司:官吏的通稱。古時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因稱官吏為有司,此指專管國家疆域圖的官吏。案圖:查明地圖。 (46)都:城。 (47)度(ó奪):忖度,推測。特:只,只是。詐:詭計。佯為:假裝作。 (48)共傳:公認。 (49)設九賓:古時外交上最隆重的禮儀。《史記集解》引韋昭曰:「九賓則《周禮》九儀。」索隱:「《周禮》大行人別九賓,謂九服之賓客也。」朝會大典由儐相九人依次傳呼接迎賓客上殿。賓,同儐。儐相即贊禮官。 (50)舍:安置,留宿。廣成:賓館名。傳(zhuàn篆):賓館。 (51)決負約:必然違背信約。 (52)衣(yì藝)褐(hè曷):穿上粗麻布短衣。謂裝作平民。 (53)徑道:小路。 (54)繆公:即秦穆公,秦秋五霸之一。秦從繆公起開始強大,到昭王共二十二君。 (55)堅明約束:堅守信約。 (56)間(jiàn件):間行,秘密離去。 (57)一介之使:一個小小的使臣。 (58)就:承受。湯鑊(huò或):煮湯的大鍋。就湯鑊,意謂願受烹刑。 (59)唯:希望。熟:仔細、再三之意。 (60)嘻:驚怪之聲。 (61)因:就此,順勢。 (62)廷見:在朝廷上正式接見。 (63)歸之:使之歸,送相如回去。 (64)大夫:官名,分上、中、下三等。相如奉命使秦,按照當時外交上的通例,當已取得大夫之銜。 (65)此上寫完璧歸趙。 (66)石城:趙國地名,在今河南省林縣西南八十五里。拔石城,時在趙惠文王十八年(前281)。 (67)使使者:派遣使者。 (68)為好:結好。 (69)西河:黃河以西,指今陝西省渭南地區黃河以西之地。澠(miǎn免)池:戰國時韓邑,後屬秦,即今河南澠池縣。故治與澠池水發源處南北相對,澠池在西河之南,就趙國的方位而稱「外」。澠池之會,時在趙惠王二十年(前279)。 (70)欲毋行:想不去。 (71)計:商議。 (72)訣:辭別,告別。 (73)道里:行程。會遇之禮:相見會談的儀式。 (74)絕秦望:斷絕秦國的奢望。 (75)好(hào浩)音:愛好音樂。 (76)瑟:同琴相似的一種樂器,通常有二十五弦。 (77)鼓:彈奏。 (78)御史:戰國時史官之稱,專管圖籍、記載國家大事。 (79)秦聲:秦國鄉土樂曲。 (80)盆缻(fǒu否):均瓦器。缻,同缶。《史記集解》引《風俗通義》:「缶者,瓦器,所以盛酒漿,秦人鼓之以節歌也。」李斯《諫逐客書》:「夫擊瓮叩缻,彈箏搏髀而歌呼嗚嗚快耳目者,真秦之聲也。」 (81)五步之內:言距離近。請得:請求許可。本是委婉之辭,此處表示態度強硬。以頸血濺大王:拿頭頸的血濺在大王身上。意謂跟秦王拚命。 (82)刃:刀鋒,此意為殺。 (83)靡:倒退,嚇倒。 (84)怪(yì亦):高興。 (85)顧:回頭。 (86)壽:祝福。 (87)咸陽:秦國都,在今陝西省咸陽市東。 (88)竟酒:酒宴完畢。 (89)加勝:施以取勝之計。 (90)此上寫澠池之會,藺相如折服秦王,維護了趙國的尊嚴。 (91)既罷:會晤已經結束。 (92)右:古代席位以左為尊,職位以右為尊。 (93)徒以口舌為勞:只不過因為能說會道立了功勞。 (94)賤人:指相如出身微賤。 (95)宣言:對外揚言。 (96)爭列:爭位次的上下。 (97)己而:不久,過些時。 (98)相與:共同,一起。諫:下對上的勸告。 (99)去:離開。 (100)同列:指二人同為上卿。 (101)不肖:不賢,不才。 (102)固止之:一再勸阻他們。 (103)公:敬稱對方之詞。孰與秦王:比秦王怎樣。孰與,意為「何如」。 (104)駑:劣馬,比喻庸碌無能。 (105)顧:但是。 (106)不俱生:謂必有一死。 (107)負荊:背著荊條,表示願受鞭打。 (108)因賓客:通過自家的賓客引導。 (109)鄙賤之人:鄙陋卑賤的人。自責之詞。將軍:當時上卿職兼將相,故藺相如也可稱將軍。 (110)卒:終於。刎頸之交:即生死之交。以上寫廉藺釋嫌交歡的始末。
B. 在中國對農村養狗有什麼法律法規嗎
對飼養動物有以下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2)趙某依法擴展閱讀:
以案說法:三個案例告訴你被狗咬傷誰擔責?
當今,飼養寵物狗成為一部分民眾生活的喜好,有的是為了生產生活而飼養,有的是為了休閑觀賞而飼養,但由此而引發的寵物傷人事件也屢見不鮮。
近幾個月來,全國各地陸續出現了多起因惡犬傷人事件,不僅給受害人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乃至剝奪了生命,也讓公眾惴惴不安,聞犬色變。
那麼當寵物傷人事件出現後,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近日,人民網安徽頻道從合肥蜀山法院和肥西法院了解到,在法院審理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寵物狗是「罪魁禍首」,而疏於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
情況一:遛狗不拴咬傷人 主人負全責
2014年1月某天的晚上9時許,趙某散步時和劉某家的狗迎面而過。劉某的狗突然躥至趙某身後撲上其背後咬了一口。事後,趙某經就醫治療共花費數千元。經過民警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趙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000餘元。
庭審中,劉某辯稱事發當時他家狗只是撲了趙某以下,並沒有咬她,且當時趙某說沒事,事後趙某提供的醫療費發票日期和事發時間不符,且病歷存在塗改痕跡,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某訴稱劉某家的狗曾撲到其身上,劉某表示認可,但否認狗傷人的事實時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根據趙某提供的次日就診病歷及醫療費發票,可認定劉某家的狗傷害趙某的事實。
劉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未盡到管理家犬的義務,從而導致本案事故發生,且趙某不存在過錯,故劉某應對趙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遂依法判處劉某賠償趙某醫療費等支出1000餘元。
法官解析: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劉某作為傷人動物的飼養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傷人,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情況二:家犬將路人咬傷 拴著也要擔責
2015年9月底,大學生何某在路過某小區附近一門面房時,被一隻拴著的狗沖出院子咬傷。當天下午,何某經治療診斷為下肢膝以下咬傷,並注射了抗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
因狗主人朱某不願意承擔醫療費2000餘元,何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朱某負擔醫療費、營養費和精神撫慰金共計8000餘元。
法庭上,面對何某的訴訟請求,朱某表示事發當時自己不在家,只是民警所描述的位置為自己家,故要求何某提供被狗咬的視頻或現場證人證明確實是自己家的狗傷人,並質疑是否存在何某逗弄狗才導致被咬的可能,因自己家房屋外圍用鐵絲網圍了一個小院子,且狗被拴著。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何某主張朱某的狗將自己咬傷,有接出警情況登記表為證。朱某聲稱何某可能存在過錯,但也承認自己不記得是否關了院門,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何某存在過錯。故依法判處朱某負擔何某醫療費2000餘元,並依法駁回了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何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支出營養費和存在精神損害且造成嚴重後果,不符合民訴法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故法院不予支持。
情況三:流浪狗傷人 原主人負責
今年4月初,肥西縣居民趙某散步時,被一隻從後面跑來的流浪狗咬了一口,遂到醫院處理傷口,並注射狂犬疫苗。趙某經打聽得知,咬自己的那條狗似乎是附近居民馬某家的。
面對找上門要求賠償的趙某,馬某承認那條狗曾經是自己家養的,但卻以自己在一個月前送給了別人為由拒絕予以賠償。
庭審中,面對趙某的索賠要求,馬某聲稱自己並不是狗的主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未能提供聲稱所送之人的相關資料。
最終,經法官調解,趙某和馬某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由馬某賠償趙某的治療費用。
法官解析:目前,因飼養的動物或遺棄的寵物致人損害的現象屢有發生,已成為較突出的社會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故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負有對飼養的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注意義務,如果不再飼養,需要辦理相關手續,進行妥善處理,否則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寵物犬傷人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動物致人損害行為屬特殊侵權行為,該類案件實行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只要發生寵物傷人事件,對該損害結果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論其是否具有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合肥市蜀山區法院研究室負責人童廣飛介紹,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對動物傷人案件都有明確的規定。
由於受害人被飼養動物傷害時處於弱勢,法院判決時常常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關系的證據,如提不出有效免責證據,則認定被告是賠償責任主體。
據了解,我國法律同時規定了致害動物飼養、管理人的兩種免責事由,即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動物被咬傷,動物飼養、管理人可免責;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傷,則應當由甲承擔賠償責任。
C. 被狗咬是否能起訴
被狗咬是能起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四、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
五、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六、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七、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3)趙某依法擴展閱讀
案例:2014年1月某天的晚上9時許,趙某散步時和劉某家的狗迎面而過。劉某的狗突然躥至趙某身後撲上其背後咬了一口。
事後,趙某經就醫治療共花費數千元。經過民警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趙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000餘元。
庭審中,劉某辯稱事發當時他家狗只是撲了趙某以下,並沒有咬她,且當時趙某說沒事,事後趙某提供的醫療費發票日期和事發時間不符,且病歷存在塗改痕跡,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某訴稱劉某家的狗曾撲到其身上,劉某表示認可,但否認狗傷人的事實時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根據趙某提供的次日就診病歷及醫療費發票,可認定劉某家的狗傷害趙某的事實。
劉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未盡到管理家犬的義務,從而導致本案事故發生,且趙某不存在過錯,故劉某應對趙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遂依法判處劉某賠償趙某醫療費等支出1000餘元。
D. [判斷題]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依法給以行政處分( )
這題應該為B。
記得這題我在考呀呀上做過的,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刑法》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案例一、哥們兒義氣害了他:
每個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過美好的理想。當鮮艷的紅領巾戴在他胸前的時候,慈祥的父母臉上也曾露出滿意的笑容。但他已偏離了人生軌跡,16歲就掉進了罪惡的深淵。當冰冷的手銬銬住他的雙手,當高牆電網隔斷了他和親人的團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曲哲出生在一個普通的雙職工家庭里。父母對他很寵愛,家庭充滿溫馨。小學時,曲哲聰明好學,讀書用功,在班裡的學習成績一直名列前茅,並且先後在班裡擔任了組長、班長、學習委員。小學畢業時,他以優異的成績被市重點中學錄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學和老師的贊揚聲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時,他變得狂妄自大起來。
思想開始滑坡,漸漸地和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並學會了抽煙、喝酒,學習成績直線下降。在家裡他再也聽不進父母的良言相勸,在學校更聽不進老師的諄諄教誨。可憐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對曲哲抱著極大的希望。
為了使他與那些所謂的「朋友」斷絕來往,媽媽把曲哲送到省會的一所醫學院學醫,希望他能夠脫離原來的不良朋友,重新趕上去。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決心,再不象以前那樣。功夫不負有心人,在期末考試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績告別了這一學期。
暑假開始了,一年未見的「鐵哥們」陳風找到了他,倆人聊起一年來的「新鮮事」。陳風提起自己與女朋友方欣因種種原因發生了矛盾,關系不斷惡化。陳風越說越氣,甚至要求曲哲幫他出口惡氣,將方欣殺掉。曲哲為了哥們義氣便答應幫忙。
第二天,他們約好時間,把方欣騙到一間沒人住的小破屋內。到了那裡,方欣感覺到有點不對勁,拔腿要走。陳風追上去將她摔倒在地,倆人便在地上扭打起來。曲哲嚇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個木頭人一樣一動不動。此時陳風瞪著發紅的眼睛,氣急敗壞地沖他喊:「哥們兒快點」,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過去,不顧方欣苦苦哀求,殘忍的將其殺害了。一個無辜少女就這樣慘死在他們的手中。
案例二: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負責任
2000年12月17日晚,戶縣15歲少年王某為圖好玩竟想製造火災。他先將一堆麥草點燃,但因火勢較小沒有引起他人注意,又竄到同村張某家老屋處,用火點燃一把干麥塞入門洞引起大火後,王某便躲在暗處觀看村民救火。火越燒越大,燒毀了房屋,燒死了一頭耕牛和一些用具,損失達7000餘元。法院鑒於王某未成年,遂依法作出減輕處罰判決。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其父母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7000餘元。
如何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案例三:個別案件惡性較大,犯罪手段成人化,應增強法制教育和學生管理。
小毛和小夏兩人均為北京某職業高中學生,一天,兩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後在離小毛家不遠的荒僻處遇到了大明。小毛說大明跟他一直以來都有矛盾,提議一起打大明一頓。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鐵管毆打大明的頭部等部位,持續追打致使大明死亡。當天晚上,小毛返回事發地點,確認大明死亡後,將大明掩埋。
案例四、家庭環境和家庭教育的缺陷是職高人群犯罪的根本原因,應當重視家庭的基礎作用。
小白是北京某中學在校生。小白的母親早年與小白的生父離婚後一直與李某同居,多年來李某脾氣不好,經常毆打小白和她的母親。
一天,在李某再次毆打小白的母親後,小白的母親在家中持鐵錘將李某殺害。小白在明知母親犯罪的情況下仍幫助母親清理現場血跡。在公安機關偵查時,小白主動交待了協助母親破壞犯罪現場、毀滅犯罪證據的事實。
案例五:愛好引導不良可能引發攀比風氣,誘發盜竊犯罪,應當正確勸誡。
小文、小宮都喜歡養寵物,尤其是外形獨特、數量稀少的寵物,可以向同學炫耀,但兩人都沒有錢去寵物店購買。後兩人經預謀,決定到寵物店偷寵物。半夜,兩人攜帶工具以撬鎖方式進入被害人的寵物店,盜竊了美洲鬣蜥三隻、古巴變色樹蜥兩只、西非巨蜥一隻,經鑒定,這幾只寵物價值兩萬五千餘元。
(5)趙某依法擴展閱讀
加強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加強法制教育。前些年,為了適應全民普法的重要,各級學校都開設了法律常識課,但隨著普法教育的深入,法制教育課不但未得到加強,反而因很多學校為與文化課沖突而削弱了。
實踐證明,在各級學校深入開展法制教育,是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有效途徑,如今是法制社會,法制教育應從娃娃抓起,「示之不可為,曉之不能為」是增強青少年法制意識的有效措施,所以,教育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認識,把它作為德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學校的法制教育要結合青少年的特點,內容由淺及深,形式豐富多彩,在授課過程中,要根據內容結合學校,有的放矢的授課,同時對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可以組織學生觀模公輔、公判活動、宣傳欄、黑板報,開展法制宣傳,
努力增強學生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的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增強他們抵禦違法犯罪的自覺性。
F. 胡某與同村趙女依法登記結婚,哪些財產屬於
A.來20萬元屬於胡某的個人財產源
B.5萬元屬於趙女的個人財產
C.房屋屬於趙女的個人財產
D.4萬元的收益屬於胡某的個人財產
正確答案:AC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20萬元屬於胡某的個人財產」是正確的,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依法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萬元屬於趁,女的個人財產」是錯誤的。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且《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所以,房屋應屬於趙女的個人財產。 最後,有關4萬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4萬元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應屬於胡某個人財產。綜上。選項AC是正確的。選項BD是錯誤的。